导图社区 物权法
民法典发布之后,根据钟秀勇2020年6月份新书整理而成,花费了很长时间整理,因为实在花费了很多心血,所以将源文件作为收费文件发布,如果大家不想看源文件的话,可以搜索我的微博“皇太子灿”,我过一阵子会在那里发布免费的PDF文件,老钟真的可以说是我的民法启蒙了,初看废话连篇,再看虽然还是废话连篇,但是寓教于乐,法理阐释入微,确实是法考大家,希望大家法考加油啊
编辑于2020-07-24 11:49:04物权法
占有
概述
概念
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特点
占有本身为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有权、无权均受保护,程度不同而已
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可成立占有,权利占有属于准占有
承认观念占有
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占有
法条
458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提示有权占有适用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459-461
有权占有
459
占有时致物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0
权利人可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应支付善意占有人维护物的必要费用
461
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占有人应将毁损灭失的保险金、赔偿金等返还
损失未充分弥补,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损失
无权占有
462
占有物被侵占,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占有,占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失,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请求权
占有要素
心素
仅须为一般占有意思,无须为特定占有意思
邮差投递信件房主不知案
门口设置信箱意在占有信箱中的信件,已有一般占有意思
邻居包裹误投邻居取走案
对邻居包裹不具有一般占有+特定占有意思,故邻居不构成占有侵夺
占有意思为自然意思,非法律行为的意思,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
3月婴儿项链案
无占有心素,项链属于其监护人占有
3岁婴儿拾得玩具案
成立占有
体素
有“法律关系”依“法律关系”认定,无法律关系,以“一般社会观念(主导)”结合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辅助)认定
依“法律关系”认定占有
通过占有辅助人/法人机关占有
占有辅助人与法人机关都不是占有人,背后的老板和法人才是占有人
间接占有
小偷盗窃手机出租案
小偷为间接占有人,失主可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小偷盗窃手机出卖案
小偷丧失占有,失主不可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可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
租房结婚死亡擅自居住案
妻子依732承继租赁合同成为房屋直接占有人,可对擅自居住者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买卖/赠与的现实交付
原占有人占有消灭
抛弃占有
抛弃所有权,丧失占有,他人可先占
依“空间关系”认定占有
忘锁汽车出国数月案
直接占有并不丧失
车站遗失钱包离开15分钟察觉案
车站人来人往,社会一般观念,认定为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与汽车不同)
电脑遗失宾馆登机察觉案
丧失占有,宾馆取得占有,为占有交替
火车站、汽车站人来人往不成立占有交替
宾馆房间、饭店包间等相对封闭的空间成立占有交替
依“时间关系”认定占有
瞬间暂时结合均不成立占有
饭店使用餐具,图书馆阅读书籍
管领力一时丧失,直接占有不因此丧失
电脑遗落宾馆出门即想起案
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忠诚聪敏的猫狗)
家畜非遗失物,直接占有并未丧失
继承取得
继承取得不需要心素与体素,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自动取得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刑法不承认继承取得
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身份权、监护权等绝对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
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甲卖方于乙未登记,后卖于丙且登记
乙对于甲是有权占有,对丙是无权占有,故丙可向以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外
占有连续
结构
中间人乙对甲基于法律关系成立有权占有,现占有人丙对乙基于法律关系成立有权占有
甲出租房屋于乙,乙经甲同意转租给乙
丙对甲乙均成立有权占有
甲将一块土地为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乙出租给丙
同理
区分意义
返还原物请求权(235)
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前提,对有权占有人不可主张
459-461调整无权占有
459-461区分善意恶意,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善意/恶意是对无权占有分类,有权占有不成立善意/恶意占有,不适用459-461调整,只能基于458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区分意义
459-461规定无权占有
详细见“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恶意
善意知道自己缺乏占有源泉时,善意变恶意
善意占有人败诉时,溯及至诉状送达至日,视为恶意,之所以溯及,是因为诉状送达时,善意占有人应当审视自己的占有状态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区分意义
交付即可移转直接占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亦包括转移间接占有(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交付与占有息息相关
间接占有可形成占有阶梯,多层次间接占有
层层转租案
235返还原物请求权针对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
小偷出租手机案
462占有保护请求权,即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保护方式稍有差异
甲出借乙手机丙抢夺案
甲也可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给乙,若乙不接收,可主张返还自己
构成要件
通说
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具有“意定占有媒介关系”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
他主占有改为自主占有,间接占有消灭
法考标准
要件
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具有“占有媒介关系”
意定占有媒介(出租、借用、保管等)
法定占有媒介(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侵权之债、监护、留置)
案例
大雨甲鲤鱼冲入乙池塘案
甲为间接占有,占有媒介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维修手表留置案
留置前,为意定占有媒介关系,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
留置后,为法定占有媒介关系,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甲保留所有权出卖手机案
买卖合同意定占有媒介+不支付价款取回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定占有媒介
甲为间接占有人
不再要求“他主占有”的意思
故他主占有还是自主占有,对间接占有成立不影响
优势
甲玉镯丢失被乙捡到据为己有丙盗窃案
丙系无权占有人,甲可依235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按法考标准,虽乙自主占有,甲为间接占有人,可依462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费、律师费、举证责任都更多,占有之诉更方便快捷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区分意义
461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需赔偿
自主占有VS所有权人的占有
自主占有可以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占有也可以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自主占有
仅内心有自主占有还不够,外部需要向原占有人作出表示或因法律关系进行变动
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区分意义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老板才是
分公司对其财产均只是占有辅助人,而子公司为占有人
故占有辅助人不享有462占有保护请求权
235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无权占有人,故不能对占有辅助人主张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区分意义
共同占有
内部关系
仅涉及适用范围则依照内部协议,不能主张占有保护
合租厕所上锁案
可主张462占有保护
合租厕所约定分时间使用
不可主张占有保护
外部关系
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有人返还,不可要求仅向自己返还
占有推定
背景
《民法典》未作规定,德国1006条作出规定,中国援为法理
占有状态推定
概念
基于占有事实,占有者就占有状态无需举证,否定者需证明
规则
通过法律关系取得动产占有的,推定为自动占有
占有人应初步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
占有人不负有证明买卖、赠与有效的证明责任
买卖、赠与无效时,占有人不负有证明自己对无效不知情的证明责任
占有人无权占有推定为善意占有
占有人只需证明两个时间点占有,则推定两个时间点之内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案例
丙占有手机,甲要求返还,丙主张市价从乙处购得,而甲不能证明其他事实
丙推定为自主占有,权利推定为所有权人
甲举证证明手机归自己所有+遗失,丙举证证明自己市价从乙处购得+维修费200
丙推定善意占有,甲可要求返还手机,但需支付维修费200
占有权利推定
所有权推定
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
优先适用
自主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
基础
自主占有
需要占有人初步举证法律关系的存在,即可直接推定自主占有
例外
道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可推定获得所有权
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
不能使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时就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持续存在
案例
甲旅游前将戒指交于乙保管案
甲证明旅游前自己一直所有,乙拒绝提供自己从甲处合法取得的证据
乙无法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故不能推定为自主占有,故不能基于现存占有推定
甲证明之前所有,那基于先前占有推定甲为所有权人
推定他主占有人取得他物权
注意
权利推定不适用债权,不能基于占有事实推定占有人取得相应债权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58
有权占有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和其他法律规范,459-461不适用有权占有
459
无权占有人致损占有物,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偷甲手机卖给善意丙案
手机虽有毁损,但甲不得要求丙赔偿,只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手机使用费)
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赔偿
乙偷甲手机租给善意丙案
租赁合同有效,但基于相对性,丙对甲为无权占有,甲可要求返还原物
手机磨损+手机砸核桃
磨损不可要求赔偿,但砸核桃超过占有权限,可以要求赔偿
乙偷甲手机质押给丙案
手机系偷盗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甲无权占有,剩下同理
460
规定
善意+恶意均需返还原物+孳息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
规范理由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故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
无权占有即是对所有权的侵害,本身还是一种不当得利,故460请求权基础可以是235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985不当得利返还请齐权
无权占有人支出必要费用欠缺法律原因,故属于不当得利,但为惩罚恶意占有人,故排除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为不当得利特殊规则,优先于不当得利规则适用
费用区别
概念
必要费用
维持占有物存在和效用必须支出的费用
如饲养费、保管费、维修费、治疗费
有益费用
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其价值的费用
给马钉掌、装修房屋
奢侈费用
给狗拉双眼皮
返还规则
460只针对必要费用做出规定
恶意
举轻明重
恶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奢侈费用无权要求偿还
善意
按照一般的不当得利规则处理,若属于强迫得利,则派出不当得利请求权
461
无权占有人应返还现存不当得利之义务
毁损灭失的保险金、赔偿金等
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绝对严格责任),即使是不可抗力等原因,也应赔偿
中国特色制度,同德、台不同
善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赔偿
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过假想占有权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占有保护请求权
综合保护
物权法保护
范围
占有保护请求权(462)
占有返还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特征
不以过错为要件、仅要求受到侵害不要求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法保护
范围
有权占有
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无权占有
侵权(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特征
债权请求权特征
占有返还请求权
构成要件
占有人占有被侵夺
侵夺=私力剥夺,法条措辞为“侵占”,但应理解为“侵夺”,无侵夺不成立占有返还请求权
出借物/遗失物/胁迫欺诈要求返还
可以要求235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985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是不可以462占有返还请求权
请求人为被侵夺的占有人
直接/间接、有权/无权
被侵夺之日1年内
除斥期间
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主张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
直接/间接均可
若占有消灭,只能主张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
占有继受人
概括继受人(继承、合并)
无论善恶,均可向其主张
特定继受人(买卖、赠与)
善意
不可主张
恶意
可以主张
235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考虑善恶,因此保护更强
功能
保护占有背后的物权
所有权人仍可以选择更快捷、举证责任更少的占有之诉来保护物权
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
保护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如租赁人
维护社会平和及物的归属秩序,禁止私力剥夺他人占有(包括物权占有)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构成要件
占有被妨害
门口堆放垃圾、乱停车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提出请求之时,妨碍仍在持续之中
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无权)
被请求人为对不法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包括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
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构成要件
对占有的不法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仍然存在
被请求权为对危险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特别提示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物权效力
有权占有>所有权>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
债权保护
有权占有侵权损害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无权占有侵权损害
only直接损失
占有人自力救济权
性质
除462公力救济外,还有私力救济权,占有辅助人可行使
种类
占有防御圈、占有物取回权
物权与物
概述
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特征
非人格性
人的身体或身体组成部分不是物
原则上为有体物
人力所能支配
具有独立性(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的重要成分,不是物
有独立性,但没有独立价值,如一滴水,不是物
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
亲朋的书信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概念
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判断标准
有利分离原则
发动机VS汽车油漆
制度精义
重要成分为“整体物”所吸收,使其丧失在客体制度上的独立性
区分意义
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相同的物权法命运(一物一权原则)
附和制度理论基础
非重要成分可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物的成分分离后所有权归属
天然孳息(321.1)
所有权人取得,有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取得,约定除外
不属于天然孳息
原则
由原物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
偷盗木材建屋倒塌案
木材已成为房屋重要成分,倒塌后成为独立物,所有权也归属小偷
例外
属于无主动产(如海滩上的小石头)
主物和从物
概念
从物
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
扣子对于衣服,窗户对于房屋属于非重要成分,故不是从物
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眼镜盒对于眼镜、木浆对于船
上衣与裤子彼此间并不常常具有发挥各自经济效力的作用
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结合关系
洛杉矶的眼镜盒不是北京眼镜的从物
从物主物从属于一人所有
特别提示
我国,不动产也可成为从物
车库、地下室
区分意义
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转移(320)
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法解释63、91、114)
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权、质权设立后与留置后才取得的从物不及于从物
原物与孳息
孳息(fruit)区分
天然孳息
特征
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
收取天然孳息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
牛皮、牛肉不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租金、利息、彩票中奖奖金
股息、分红不属于法定孳息
VS股息、分红
股票并非是不使用原本,股票带来了股权等多种权利,使用了原本
孳息所有权的归属规则(321)
天然孳息
按照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用益物权>所有权
法定孳息
按照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
有权“收取”孳息≠有权“取得”孳息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用于抵充债务,抵充后自然取得孳息所有权
但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所有权
所以能够“取得”孳息的只要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
买卖合同特别规则(630)
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孳息归买受人
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约定孳息归属同样适用该规则
婚姻法解释
个人财产孳息、自然增至仍归属个人财产
如房产出租、房产增值
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夫妻共有财产
如以房屋入股,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内优先效力
“物权对物权优先效力”规则
原则
适用先来后到规则
例外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如414抵押权顺序、415抵押权与质权顺序
抵押权顺位(414)
规则
登记过>未登记
不动产均登记
先登记>未登记
同天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规则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九民纪要)
动产担保物权顺位
留置权VS抵押权、质权
后成立留置权(456)
留置权优先
先成立留置权
动产所有人设立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人设立抵押权、质权
抵押权、质权优先
抵押权、质权相互之间
原则
先来后到
例外
414动产抵押权
登记>未登记
415动产并存质权、抵押权
公示在先原则(质权为交付、抵押权为登记)
416超级动产抵押权
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设立的抵押权优先
要件
抵押物为买卖动产
担保债权为该买卖价金债权
须于动产交付后10内办理登记
限制
留置权仍然优先
434转质
无论承诺转质(出质人同意)还是责任转质(未经同意),转质权均优先于质权
承诺转质
转质权不具有从属性,转质受偿金额可大于原质权金额
责任转质
转质权具有从属性,转质优先受偿金额不能大于原质权金额
物权期待权
基础知识: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07)
构成要件
主体
限于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价款范围
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发包人不支付到期价款+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
建设工程性质
适宜折价或拍卖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行使方式
协议折价归承包人所有,优先抵偿到期工程价款
也可申请法院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
优先性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普通债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上设立抵押权
消费者购房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
存续期间
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九民125、126)
顺位规则
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
构成要件
法院查封之前已订立有效书面合同
用于居住+名下无其他房屋
价款支付>50%
从宽认定,补足也行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九民127)
顺位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抵押权等
构成要件
法院查封之前已订立有效书面合同
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
已支付全部价款
可补足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总结
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抵押权等
物权请求权
救济方法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235)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为物权人
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
抵押权、眺望地役权等不享有
被请求权人为(相对)现时无权占有人
对象包括直接/间接占有人
占有辅助人×
相对性
一房二卖后者登记案
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之相对性
后买者对先买者可主张该权
失去占有者×
偷到手机贩卖案
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
占有物灭失×
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
即使质权有物上代位性,可以对赔偿金等享有质权,但返还原物请求权已丧失
效力
请求返还原物+孳息
被请求权人为无权占有人,故235返还原物请求权常与462占有返还请求权竞合
返还原物请求权VS占有返还请求权
请求权人
物权人
占有人
构成要件
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
请求对象
现实无权占有人(善意+恶意)
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善意特定继受人除外)
时间限制
不受限制
1年除斥期间
占有返还请求权
遗失、出借、欺诈、胁迫、善意特定继受人×
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
甲出卖房屋于乙,乙租给戊,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即死亡,丙继承房屋,卖于丁并登记
分析
乙实际未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即转移登记的义务,而丙概括继承,故丙承继该义务,所以甲对于丙为有权占有人,丙不可主张返还原物,然而出于相对性丁可以主张
725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乙虽非所有权人,但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其有出租房屋权限,故丁不能向戊主张返还房屋
排除妨害请求权(236)
构成要件
占有被妨害
门口堆放垃圾、乱停车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遗产继承大战声称共有案
确权之诉判决前,不可主张,不具有不法性,判决后可主张
自然力何时具有不法性
如树木折断压倒邻居房屋
仅在可预见范围或典型后果内承担责任
若10级大风,万物不存,不承担妨害人责任
提出请求之时,妨碍仍在持续之中
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
无论有权/无权
被请求人为对不法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包括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如租客和房东
效力
除去妨害
排除妨害费用承担
原则应由妨害人承担,被妨害人承担后可因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追偿
自然力造成,双方合理分担费用
消除危险请求权(236)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为物权人
注意:抵押权人亦享有
对占有的不法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仍然存在
被请求权为对危险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效力
消除危险
费用承担
原则应由被请求人承担
若危险系因不可抗力或有请求权人部分原因,斟酌个案情况,合理分担
物权法定原则
内容
法条(116):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广义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通说采广义
具体内容
种类法定
九民71,法律包括“习惯法”
内容法定
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房屋设立质权×
效力法定
公示方法法定
违反物权法定法律效果
不发生物权效力(违反公示方法法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无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
概述
物权变动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取得孳息(321)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事件和事实行为
善意取得(311)
法定继承(230)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231)
无主动产的先占
添附(加工、附合、混合)(322)
公法行为
生效法律文书(229)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229)
基于法律行为VS非基于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生效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不以~
原则上以公示(交付、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以
区分原则
适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含义(215、224)
法律行为与物权变动是否生效分别按照各自规则判断
物权变动未生效不影响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原则与例外
原则
登记生效主义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适用范围
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抛弃
不动产买卖、赠与、出资、居住权、抵押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附着于土地之林木买卖、赠与
登记规则
登记时间(214)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发生物权变动,不是发放权属证书时
登记机构
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区域
分别办理>协商>共同上一级指定办理
申请
原则
双方申请
例外
单方申请
不动产首次登记、继承/接收遗赠、文书/政府决定、权利人信息变化变更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特殊规则
矿业权设立
权利获得自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起
出让合同生效、完成审批登记、颁布许可证×
例外
登记对抗主义
规则
合同有效+处分权√(无需登记)
即权利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转让
未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
设立
流转五年以上+未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设立
未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原理
此三种权利均基于农村地区的熟人社会和我国特殊国情所设计的特殊规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333)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要件
合同有效+处分权
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
未登记,仍可以对抗第三人(保障农民权益,稳定土地秩序)
移转(335)
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
背景
三权分立
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改革土地流转制度,即促进土地流转,又保障农民权益
设立
流转方式(339)
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
登记对抗(341)
流转5年以上,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质押
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向发包方备案
权利设立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果
仅针对土地经营权,不影响土地承包权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与例外
原则
交付生效主义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范围
动产所有权、质权的抛弃
动产买卖、赠与、质权设立、部分权利质权设立、动产出资
权利质权
范围
四种有价证券
汇票、支票、本票、公司证券设立权利质权
设立
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质权设立,未背书“质押“,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理
鼓励票据流通
例外
登记生效主义(权利质权)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
范围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电子提单、国库券等)设立权利质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设立权利质权
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
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
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
范围
动产抵押的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
原则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
支付对价+取得占有→未经登记仍可对抗
交付
交付的要素
移转占有
移转直接占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间接占有(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交付合意
交付类型
现实交付(224)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226)
指示交付(227)
占有改定(228)
拟制交付(910)
作为物权凭证的交付意味所有权转移(仓单、提单)
现实交付(224)
概念
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终局移转,依一般社会观念
未碰手镯交易案
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缩短交付)
甲出售给乙,乙让甲转交给丙,事实上,甲丙有关联
法律上,甲乙交付,乙丙交付同时完成,甲丙无交付关系
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甲车让丙维修,甲卖给乙,乙出租给丁,甲让丙直接给丁
甲丙加工承揽关系,乙丁租赁关系,转移占有时直接占有人失去占有,故不是指示交付
交付完成判定
完成现实交付的法律效果
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判断标准
交付地点
有约
约定地点,应在地点交付
约定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交给承运人即可
无约
不涉及运输
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
该地点交付
不知,营业地交付
买受人上门提货
涉及运输
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
第一承运人视为买受人履行辅助人
案例
邮购(非网购)案
未约定地点,卖方将货物托付邮局时完成交付
网购案
按照淘宝交易规则,视为双方约定“卖方送货上门”,不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
交付时间(512)
信息网络订立+快递物流方式交付
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简易交付(226)
概念
权利人已经事先直接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意:第三人非法占有的,仍然可以成立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227)
概念
第三人占有+转让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包括: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占有回复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
两合意
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②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合意
物权变动
自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类推546债权让与,在对直接占有人通知前,物权变动对其不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228)
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以代现实交付。占有改定也是两个约定
概念
转让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变动自约定生效时发生
两合意
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意定占有媒介)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别提示
让与人占有类型(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对占有改定之完成不产生影响
占有改定之限制
动产质权、(部分)权利权利(228)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或权利质权)未设立
无权处分+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
动产多重买卖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合同解释9)
交付>先支付价款>成立在先合同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合同解释10)
交付>登记>成立在先合同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29-231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法条
229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解释(一)7
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
法律文书
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理解
无需交付或登记,只需文书生效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行使单纯形成权属于确认判决(如合同解除权)
仅限于行使形成诉权并胜诉生效的形成判决
散伙协议法院判定应当过户案
此非形成判决,只是依照合同而非形成诉权作出的给付判决
范围
行使离婚请求权/可撤销婚姻撤销权→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538、539)
继承
法条
230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规范内容
无须登记或交付,被继承人死亡/宣告死亡时自动物权变动
多人继承,遗产分割前成立共同共有
1159、1161
概括继承
积极遗产+消极遗产
限定继承
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积极遗产价值为限
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意见49》
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法意见51》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
化解遗产自动继承的冲突
建造/拆除房屋
231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处分不动产物权
法条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
规范内容
依照229-231条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之效果
取得不动产物权+但未登记
不得处分
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其他权能并不受到影响
物权受到侵害的,物权人主张保护请求权不受影响
登记错误具有公信力
可以善意取得,但可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添附
通用规则
322
约定优先,无约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
一方过错致损,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
强制性
添附规则具有强制性,因添附消失所有权不因当事人约定而改变,如刷漆油漆失去所有权变为车辆重要成分是既定事实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添附物(车)的归属
债法效果
不当得利(985)
因添附丧失原物所有权可主张不当得利
强迫得利除外
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时,加工人可主张不当得利
强迫得利除外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22)
可请求过错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22)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因添附被他人所有,担保物权效力及于补偿金、添附物、共有份额
附和
动产与不动产
要件
动产附和于不动产
附和:外观尚能辨认,如地板铺地
动产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
动产、不动产归不同人所有
物权效果
动产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和物所有权
动产与动产
要件
同上
物权效果
原则
按照各自动产价值按份共有
例外
可视为主物则主物所有权人取得
混合
构成要件
动产与动产混合
石灰与石灰、咖啡与糖
不能识别或识别成本过大
归不同人所有
物权效果
原则
按份共有
例外
主物所有权人所有
加工
构成要件
加工物为动产
加工物为他人所有
变为新物或价值↑
物权效果
原则
归原材料所有人
例外
加工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价值,归加工人
上述规则不适用承揽合同
先占
构成要件
标的物为无主动产
主观想据为己有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且不与他人先取特权冲突
法律效果
先占人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原始取得
占有辅助人(受雇人)先占的无主动产属于雇主
更正&异议&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220.1)
条件
登记簿登记错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更正申请+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申请人有证据
办理与效力
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登记机关应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以登记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善意取得
更正登记前已处分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不得再变更
异议登记(220.2)
条件
未能办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
办理
申请登记机构就应当办理异议登记;登记不当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登记后15日内未起诉/仲裁,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
效力
only一个
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发生
不产生冻结效力
登记名义人仍可处分该不动产的,仍可办理申请办理移转登记或设立登记
预告登记(221)
适用范围
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不动产买卖、抵押
申请
人数
原则
共同申请
例外
预购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单独申请(保护消费者)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前,如已有抵押权,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预告登记
效力
让与人欠缺处分权,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卖赠与等转移所有权合同预告登记冻结买卖、赠与、抵押等
抵押合同预告登记后,又给他人设立抵押登记,登记成立,只不过顺位在后
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登记机关不办理处分登记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权顺位保障作用
债务人破产时,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具有破产保护作用
破产后可依旧请求破产管理人过户登记
失效
90日之内未申请本登记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预告登记保障的债权已经消灭的
物权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依照合同享有的债权的
不动产物权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
所有权
建设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位一体
专有权
特点
具有所有权的效力(272)
①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专有权受到限制
①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该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279)
②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271)
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
①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所有权和成员权;反之则丧失(273)
②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大小
客体
业主专有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车位、车库(275)、绿地(274)
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能予以房屋登记的摊位
买卖合同明示归业主专有的露台
车位、车库
建筑区划内专门规划区域,按照当事人约定(275.1)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属于业主共有(275.2)
建筑区划内专门规划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276)
共有权
客体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公用设施
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权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274)
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275)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81)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纯收入(282)
业主权利义务
按照“持有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所谓持有份,指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权利
使用权,业主有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共有部分
收益权,业主有权依照其持有份取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283)
义务
以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按照各自的持有份分担共同费用和其他负担,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273.1)
管理权
组织机构
两会(277)
业主大会
意思形成机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法律地位
约束业主(280)
两会决议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
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支配权请求权(286)
两会对扰乱社区秩序行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等
表决规则
一般事项
规则
参与
面积与人数均>2/3
表决
参与表决中面积与人数均>1/2
重大事项
范围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规则
参与
面积与人数均>2/3
表决
参与表决中面积与人数均>3/4
共有
类型
按份共有
特征
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份额意义
无约定时,对内关系,共有人按照份额~权利义务
份额抽象的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自主决定转让、抵押其份额
认定(308)
未约定/约定不明,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份额(309)
未约定/约定不明,按出资额确定,出资额不明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
特点
①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
②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对共有物分享一个所有权
多层房屋约定共有案
共有可以约定,约定以后就不能按照区分所有权规则处理,按份共有,只享有份额,只能处分份额,不能处分共有物
类型
①夫妻共同共有
②家庭共同共有
③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④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为单方所有的除外
管理处分
背景
民法典关于共有物管理规定不完善,占有、适用、收益、处分、保存仅有300、301规定了部分,其他均要按照法理解决
处分(301)
规范内容
有约定
遵循约定
无约定
原则
按份共有
2/3绝对多数决原则
只讲份额不讲人数,小份额唯一救济就是分割请求权,还要由法院决定分割方式
共同共有
一致决原则
例外
夫妻生活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意一方有权独立决定
说明
301条款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具有密切联系
处分共有物VS处分共有物份额
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份额无需他人同意
使用收益(300)
有约定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保存
保存行为
简易修缮、变卖易腐物品、中断诉讼时效行为
规则
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单独为之
法理:对所有人有利无害,性质多需极速处理
管理费用承担
对外(307)
对外连带
对内(302)
有约依约,无约按份按照份额负担,共有共同负担
因共有物所生债务内外效力
对外(307)
对外连带
对内(307)
有约依约,无约按份按照份额负担,共有共同负担
分割
性质
形成权,行使无需他人同意,行使后终止共有关系,变为分别所有
情形
约定不分割
原则
不得请求分割
例外
①共有人破产
②法院对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③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
④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
无约定
按份共有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
分割情形
共有的基础丧失(离婚、撤销婚姻、分家)
重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一方家人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愿医治)
分割
方式(304.1)
①共有人协商协定
②不能协商认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
③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瑕疵担保责任(304.2)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305、306
条件
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不享有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
继承、遗赠等原因
须以第三人“同等条件”主张购买权
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期间经过未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除斥期间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
转让人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的期间短于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或应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起六个月
内部冲突(306)
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救济(物权法解释(一))
不得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知道后,“十五日”或者“六个月”内,仍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知道之时,已经超出六个月除斥期间的,不再享有有效购买权,但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优先购买权冲突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
法条
311条款
受让人受让时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价格转让
公示(登记/交付)
无权处分+权利外观(占有/登记)
权属登记错误/占有委托物
前提
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善意取得以公信原则体系,故须有权利外观
登记错误仍可主张善意、预告登记不可主张善意
法律效果
物权法
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受让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仅限动产)所有权的,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313)。善意取得时明知例外
债法
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不当得利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点
范围广泛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股权和票据权利√
原则债权缺乏公示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外
盗赃、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不动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的,公信力不足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无权处分
须为无权处分+权利外观(登记名义人)
3、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
善意要素
①主观上,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②受让人对不知无重大过失
善意排除
①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查封等限制措施
④受让人明知主体错误/他人权利
善意时点
须于“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为善意,此后恶意在所不论
证明规则
推定受让人于善意受让之时为善意,证明恶意真实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合理价格转让
转让人与受让人不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
分公司之间交易、吸收合并
方式
包括购买、互易、抵债、接收出资等
合理的价格
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行为×
明显不合理价格×
法考标准
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在所不问
5、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物权107》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制度
禁止流通物
特别提示:盗赃≠赃物
欺诈、胁迫获得的财产可适用善意取得
2、动产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动产实施无权处分
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
无权处分时并未占有,则缺乏权利外观,无公信力,不发生善意取得
3、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受让动产时,交易对象、场所或时机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具有重大过失
4、合理价格转让
5、交付完成
特殊动产善意取得
以交付而不是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权属登记状况对判断善意恶意具有意义
占有改定卖车未登记案
甲用占有改定方式将车卖给乙,未过户登记,甲随后将车卖给丙,丙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卖车登记案
甲用占有改定方式将车卖给乙,过户登记,甲随后将车卖给丙,虽甲占有,但并不能善意取得
交易方式限制
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
质权、抵押权
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为单务、无偿合同
不动产抵押权
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
动产抵押权
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动产质权
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
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留置权
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特别排除情形
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
法理
善意取得虽为原始取得,但其毕竟来源于一个交易行为,交易取消,善意取得通道不复存在
占有脱离物(312)
312适用前提条件
有权利外观
动产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
已经完成公示
占有改定除外
合理价格受让
须为“占有脱离物”
规范内容
回复请求权
性质
形成权
知或应知善意受让人2年内请求返还
辗转多人仍可自知或应知现受让人2年内主张
有偿/无偿
有偿
拍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无偿
其他
2年届满
符合善意取得其他要件+2年届满→善意取得
312例外
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演唱会门票等)不适用312,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取得留置权可以善意
留置权担保债权一般属于债权人养家糊口之所在,并且该债权增加了留置物价值,应特别优待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义务
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314)
314VS312
314不涉及善意相对人问题,向拾得人主张不受时间限制
请求权基础
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之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移交公安等有关部门(315)
妥善保管遗失物(316)
赔偿责任
情形
一般过失不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
无因管理制度,具有减轻拾得人责任的价值取向
特别提示
316适用有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此时拾得人成立无因管理
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当适用461,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拾得人权利
权利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317)
悬赏广告(317)
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使留置权
①通说观点,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②另外,如果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履行义务,则无权行使留置权,因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与悬赏广告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案例
悬赏广告索要费用留置丢失案
应当赔偿,并且因为丢失无权要求悬赏费用
例外
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
边缘问题
无人认领(318)
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准用(319)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发现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参照遗失物有关规定
用益物权
居住权
概念
法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366)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有关规定(371)
特征
用益物权
人役权
以不动产为客体
主要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因此原则上不包括“收益“
一定专属性
不得转让、继承
Eg.
银行养老协议
老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为老人设立居住权,并且支付生活费,期限至老人死亡之时
设立(368)
法条
368
原则无偿,约定除外;登记时设立
规范内容
设立居住权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设立要件
设立的法律行为(合同、遗嘱)有效
设立人对住宅有处分权
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原则无偿,约定除外
无权处分,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居住权
内容(369、370)
主体
居住权人(其家庭成员亦享有)
客体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权能内容
占有使用权能
原则上无收益权能,约定除外
369住宅不得出租,约定除外
无转让权能(369)
唯一处分权能:抛弃
期限
有约定按照约定
无约定,至居住权人死亡(370)
地役权
概念
概念与特征
①同时需要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
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不动产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人等
③类型法定,内容意定
④客体亦具广泛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地役权主要是设立的
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者扩张,不是独立的物权
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
相邻权的取得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
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发生纠纷后才管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
取得
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374)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期限(377)
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所有权人限制(379)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合同法定解除(384)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378)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负担地役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供役地地役权没有登记,善意用益物权人不负担该地役权
从属性
法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80)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381)
含义
①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分离而单独抵押
③“移转上的从属性”。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④“消灭上的从属性”。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役权(因无所附丽)因此消灭
不可分性
法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382)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383)
含义
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规则
担保物权的分类
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用益债权抵押权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普通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特征
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
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权)
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388)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失的,担保物权消失(393)
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407)(无需登记/交付)
须注意:债务转让,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物权消灭(391)
例外
商事留置
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不享有商事留置权
物上代位性
390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理解
担保物权不支配担保物使用价值,仅支配交换价值,因此具有物上代位性
法定债权质权说
毁损灭失后,担保物权自动转化为以保险金请求权等为标的物的法定债权质权
抵押物转让价款请求权
比较法
日本支持,德国、瑞士、法国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让价款享有物上代位权
法条
406.1
抵押权追及效力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06.2
物上代位权
抵押人转让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如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债权,可请求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443-445
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四种权利质权同上
理解
抵押权人或权利质权人可选择追及效力或物上代位性,选择物上代位则追及效力消灭
添附&物上代位
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因添附被他人所有,担保物权效力及于补偿金、添附物、共有份额
不可分性
法条
《担保法解释》71、72
含义(抵押权为例)
抵押物&被担保债权
关系
抵押物全部担保债权各部,抵押物各部担保债权全部
体现
被担保债权被部分分割/转让,每一部分债权均受全部抵押物担保→抵押权准共有
被担保债权被部分清偿时,剩余债权仍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
抵押物&抵押权
关系
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之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个部分之上
体现
抵押物被部分分割/转让,各部分仍为抵押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此时构成“共同抵押”
抵押物部分毁损,剩余抵押物仍为抵押权客体
案例
合同债权设立权利质权案
甲因合同之债对乙享有10万债权,甲在丙处设立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冻结乙向甲的履行行为,基于债权质权的不可分性,部分债权履行行为仍被冻结
故即使乙向甲还款4万,甲对乙仍享有10万债权
公司担保
法条汇总
公司法16
16.1
非关联担保
向外人提供担保,须依照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16.2
关联担保
向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16.3
关联担保表决机制
关联股东表决权排除+出席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
九民纪要23
债务承担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效力同非关联担保
民法典
171
狭义无权代理
61.3
法定代表人内部意定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04
表见代理
法定代表人越权,除相对人知或应知外,代表行为有效
规范内容
公司法16
规范性质
性质为形成性强制规范,故违反规定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
内容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法定限制”
参照171狭义无权代理规则
被担保债权人善意/恶意→能否归属公司承受
关联担保&非关联担保
被担保债权人善意认定
举证责任
公司担保限制为法定限制,与民法典61条意定限制不同,故不能推定善意,需要债权人举证
证明程度
仅需证明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
非关联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人数与签字人员符合章程规定
关联担保
股东会决议排除前提下表决权超1/2+签字人员符合章程规定
决议程序瑕疵、签章真伪×
无需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规定
九民纪要19
没有决议+被担保债权人知或应知没有决议+四种情形→归属公司承受
情形
公司是担保公或者开展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
公司为控制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担保
公司与主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担保合同由2/3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
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存续
担保物权
39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口头同意不行!!
理解
免责的债务承担
如上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原债务人债务不因此消灭,故担保责任仍存
保证责任
697.1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697.2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流质(押)条款效力
概念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押物即归债权人所有以抵债
法条
401
流押条款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流押条款无效,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428
流质条款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流质条款无效,只能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01、428可类推适用所有流担保条款
特点
约定时间
“履行期届满之前”
债务届满后,约定以物抵债有效,属于法定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约定无需清算
无须多退少补
效力
原则
无效,但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外
当铺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
混合担保
概念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共同担保的,成为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担责顺序(392)
物保+人保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
债务人物保first
第三人物保/人保债权人可选择(无顺序与份额限制)
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免责
抵押放弃免责(409.2)
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质权放弃免责(435)
债务人自己出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第三人之间免责
第三人之间为连带债务关系,依连带债务法理,免除其中一人债务,其他债务人在相应内部份额中免责
担保人之间追偿权问题
争议一:是否可追偿
法条
民法典
第三人担保代位求偿权
700
保证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524
524.1
代位清偿请求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为履行
524.2
代位求偿权
代为履行后,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九民纪要56
第三人担责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理解
九民纪要与民法典规定冲突,依民法典规定
即第三人担保代位求偿权成立
承担全责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内部份额
争议二:追偿是否有顺序
法考标准
15年以前
认为有顺序,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15年以后
认为无顺序限制
共同抵押
《担保法解释》
75.1
按份共同抵押
抵押人多个,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75,2
连带共同抵押
抵押人多个,担保的债权份额/顺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行使抵押权(顺序+份额)
75.3
抵押人追偿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其他抵押人追偿
共同抵押的类型
(约定)按份共同抵押
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份额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未约定)连带共同抵押
债权人可任意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追偿没有限制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不可分性→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存
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
混同(指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例外:《担保法解释77》规定的抵押权顺位利益
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未经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的
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权人提供的物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
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402)
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②建筑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要件(登记生效主义)
(a)抵押合同有效
(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c)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403)
要件(登记对抗主义)
(a)抵押合同有效
(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效力限制
403
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04
动产抵押无追及力条款
动产抵押,无论是否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关系
符合404三个条件,只能适用404与406.2(物上代位);不符404,符合403适用403和406(追及力/物上代位)
抵押权人救济
406.2物上代位权
虽不可对抗善三人,但抵押权人可根据406.2对原抵押人行使“物上代位权”
禁止抵押
范围×6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特别提示
“先抵后封”
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解释55》)
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抵抗查封债权人
房地一体主义
房地一并抵押规则
397.1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97.2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规则效果
往往形成重复抵押,按照该规则抵押权排序
房子先抵给甲,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抵给乙案
甲在房屋占有范围内的两权均享有第一顺位的抵押权
在房屋占有范围之外,仅乙享有抵押权
新增建筑物
417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利益冲突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上若有无法破除的租赁期限,则拍卖价值一定会大打折扣,很容易流拍
法条
405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725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规则
先租后抵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405)
先抵后租
法律未有规定,法律漏洞
通说
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权未登记(仅限于动产),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726.1)
适用
726.1不适用其他动产租赁合同,只适用房产租赁
先抵后租
抵押权实现时,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理
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不损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之利益
抵押物的转让(406)
406
406.1
抵押人处分权不受限制(有权处分)+及时通知义务+抵押权追及效力
406.2
有损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
受让人涤除权(524)
406虽未规定受让人是否具有涤除权,但是根据524体系解释可得出
524
524.1
代位清偿请求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为履行
524.2
代位求偿权
代为履行后,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403、404、406
403
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04
动产抵押无追及力条款
动产抵押,无论是否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关系
符合404三个条件,只能适用404与406.2(物上代位),406.1追及效力消灭不再适用
不符404,符合403适用403和406(追及力/物上代位)
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408)
递进三层次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要求停止行为)
②抵押物价值之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③加速到期制度(拒绝恢复原状/担保)
不适用
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不可归责与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享有保全请求权
根据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只能就抵押人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顺位(414)
规则
登记过>未登记
不动产均登记
先登记>未登记
同天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规则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九民纪要)
顺位变更(409.1)
顺位变更要件
①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协议
②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变更顺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反过来说,若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因顺位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亦对其发生作用)
顺位抛弃
概念
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
特征
因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顺位抛弃毋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类型
相对抛弃
概念
指先顺位的抵押人为同意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
效力
(a)对外:抛弃者和被抛弃者的顺位不变
相对抛弃不产生对外效力,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
(b)对内:抛弃者与被抛弃者处于同一顺位,将其各自按照原来顺位可分配的数额合在一起,由双方按其债权比例分配
案例
80万房子拍卖,抵押权顺位依次为甲60万、乙20万、丙20万,正常情况,甲得60万,乙得20万,丙0,甲为丙协议相对抛弃
乙权利不受影响,仍然20万。甲丙视为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分60万,甲45万,乙15万
绝对抛弃
概念
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在先顺位
效力
(a)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
(b)抛弃者变为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产生对外效力
顺位让与
概念
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将自己的顺位让与给“某一特定”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效力
对外
各抵押权人顺位不变
不能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
对内
让与者作为前顺位抵押权人分的的数额,优先满足被让与人后,剩余部分仍归让与者
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419)
理解
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受所担保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的,违反物权法定,约定无效
干扰项
担保法解释12.2(已被废止)
主债权时效经过后,抵押权继续存续2年
动产浮动抵押权
特点(396)
抵押人的特定性
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作为抵押人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集合性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
休眠期制度
①抵押客体尚未特定
②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
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并且一旦转让,自动解除抵押关系
设立(403)
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休眠期结束时)有处分权
登记对抗主义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无需登记、无需交付
休眠期结束(411)
情形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券实现的其他情形
效果
①动产浮动抵押“结晶”,抵押财产特定
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无权处分
&动产抵押无追及力条款(404)
物权法规定
休眠期内适用
民法典
休眠期结束后同样适用
最高额抵押420-424
概念(420.1)
指为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不特定债权”,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设立,并约定了抵押担保之债权的“最高限额”的抵押权
特别之处
案例
不定期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担保的债权范围
原则(420.1)
仅限于“抵押权设立之后,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发生的债权
例外(420.2)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
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具有从属性,但其从属性有特别之处
“从属性”的特别之处
①从属于“基础关系”(成立、效力、移转、消灭)
全部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
②基础关系所生“个别债权”确定之前,不具有对个别债权的从属性
部分债权转让抵押权不转让(421)
③“个别债权”确定之后,最高额抵押权,从属于“基础关系”+“个别债权“(423)
担保债权的确定
423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抵押人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认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协议变更(42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
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除非其书面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其他最高额
最高额质权(439)、最高额保证(690)参照最高额抵押规定
质权与留置权
动产质权
设立
交付生效主义(429)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设立条件
①质押合同有效
②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③公示(完成交付)
注意:占有改定不发生动产质权的效果
质权人权利
①质物占有权
②优先受偿权(436.2)
③孳息收取权(430)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④质权保全请求权(433)
⑤转质权(434)
质权人责任转质期间毁损赔偿责任
⑥抛弃质权(435)
其他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质权人义务
①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431)
②妥善保管质物(432.1)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432.2)
④及时行使质权(437)
质权人不在届满后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消灭
一般消灭事由
①质权人抛弃质权;②质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③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消灭;④质权得以实现
特殊消灭事由
①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之占有的,动产质权因此消灭
②动产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和债务人
转质
概念
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成为转质权
类型
承诺转质
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身份转质的
责任转质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身份转质的
“责任转质”不同于质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如果以质权人名义则为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434)
通说:质物再度出质说
质物再度出质,质权人将其对质物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让渡给转质权人,由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支配
效力
①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②转质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原质权
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原质权为限
原质权消灭,转质权因此消灭
须原质权和转质权均具备行使的条件,转质人才能行使转质权
③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承诺转质
法理
因因出质人同意,故转质权已脱离原质权存在,赋予的交换价值不受原质权交换价值束缚
效力
①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②转质权具有独立性
转质权不受原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的限制
原质权消灭,不影响转质权
原质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转质权具备,则可以行使
③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441)
有权利凭证
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设立
交付生效主义
未背书“质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没有权利凭证
种类
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
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
权利质权人保全请求权(442)
有价证券先于主债权到期,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其他三种
种类
基金份额、股份(443)
知识产权财产权(444)
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
应收账款(445)
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
转让
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非要转让,应当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股份权利质权限制
公司法
71.2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应当购买,30日未答复/不购买视为同意
71.3
股东优先购买权
72
法院强执,应通知股东,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留置权
成立要件
积极要件
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原则
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留置权
例外
紧急留置权(通说)
指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447)
动产+动产归债务人所有(否则可善意取得)+合法占有(侵权方式不成立)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48)
消极要件
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得留置
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所抵触例
如承运人承运之前即要求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则抵触
商事留置权
成立要件
①须双方为企业
②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
③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④符合留置权其他要件
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450)
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物
②优先受偿的权利(453)
宽限期前置
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③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无须给债务人宽限期
③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452)
收取而非取得
④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的义务(451)
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
③经债务人的请求形式留置权的义务(454)
④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消灭特殊事由(457)
①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留置权的设立与存续均以占有为要件)
留置物被所有权偷盗案
法考说:丧失占有的时候留置权消灭,如果一年之内恢复占有的,留置权复活
另一种:留置权尚未消灭,自丧失占有起一年内未恢复占有的,一年后,留置权消灭
非典型担保
概述
典型担保
物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人保
保证
金钱保
定金
非典型担保
物保
让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
人保
保兑仓交易、买回、流动性支持等
让与担保
概念
债务人将担保标的物转至债权人名下,到位清偿债务,债权人返还,未清偿,债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
&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缓和主义
民法典10将习惯法列为法律渊源
性质
观点一
担保信托合同
经济目的为提供担保,但法律手段为移转标的物财产权,但因双方订立合同时具有一致真实的效果意思,成立担保信托合同
观点二
隐藏行为
移转财产权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让与担保协议为隐藏行为,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有效
效力
让与担保(九民纪要71.2)
归属型(流质型)让与担保
转至债权人名下后,约定不清偿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
约定归属无效,产生普通让与担保效力,需要多退少补
处分型(清算型)让与担保
具有物权效力
后让与担保
尚未转让至债权人名下
不具有物权效力(优先受偿权),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
保兑仓
含义说明
保
卖方就保证金与汇票之间的差额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兑
银行以向卖方提供汇票的形式向买方提供借款,授予信用
仓
卖方依照银行签发提货单发货,交付给银行指定监管人,以监管人监管货物为银行设立动产质权(往往系动产流动质权)
法律关系
当事人
卖方甲、买方乙、银行丙、监管人丁
案情
甲向乙出售大米1000吨,价款400万,要求一次付清,甲乙丙签订三方协议,丙丁签订两方协议,票据到期日,买方存入保证金有差额
甲乙丙三方协议
①丙银行签发400万承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②买方在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需分期存款480万(80万利息),汇票到期后,银行有权划扣以冲抵债权
③银行根据买方保证金情况,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需将货物交付银行指定监管人丁
④汇票到期日,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卖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以监管人监管货物为银行设立动产质权
丙丁双方协议
①丙银行委托丁履行监管义务
②丁公司按照银行发的提单向买方交货
③丁公司保证监管货物市场价值不低于200万
分析
定性
九民纪要68
保兑仓为混合合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无名合同类推适用
三方协议
甲乙
动产买卖合同
甲丙
委托合同
银行委托卖方按照提单发货,交付指定监管人
保证合同
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乙丙
委托合同
乙委托丙代为支付货款
借款合同
本金400万,利息80万
金钱质押
以保证金专户特定金钱为标的物为银行设立质权
动产流动质押
丁公司监管货物为买方所有,以之为标的为银行设立动产质权
两方协议
丙丁
委托合同
混合担保
买方
金钱质押
动产流动质押
卖方
保证合同
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80万利息
卖方不针对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买方需要承担
虚假合同
案情
甲乙虚构贸易合同,欺骗银行,其他情形如上
分析
三方协议
通谋虚假行为,无效
甲乙
借款合同系隐藏行为,有效
甲丙
保证合同依旧有效
合并审理
九民纪要70
分别/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解释221合并审理
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正确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