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本章讲述了唯物、唯心的法的起源观,法的起源,以及法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
编辑于2020-07-31 13:44:45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神意说(出现最早、传播时间最长,古代文明中占主导地位)
父权说(产生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亚当是人类之父,他的王权直接来自上帝,王权应高于教权)
社会契约说(上溯至古希腊时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系统化。靠自然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自然状态带有摸严重不便,故订立社会契约,法律本身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
暴力说(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均是暴力征服的结果)
心理说(任何社会分为两种人,一是少数英雄和强者,二是多数普通人。普通人在本性上即有服从强者支配和引导的心理需要,国家和法都是这种心理规律的必然结果)
发展说(法是由人类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
管理说(人类社会管理的需要导致了法律制度的出现)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经济根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公社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条件。
社会根源: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最终使作为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空间,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政治根源: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的历史条件之下,基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氏族公社组织已经无力维系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脱离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为法的起源提供了政治条件。
第二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
维持秩序靠两种形式
①氏族组织机构(直接的民主管理形式)
②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一)氏族制度的解体
首先,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
其次,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
最后,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二)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一)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第一,国家的产生。
法与国家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两者互为标志,相互作用。实现法律调控意味着:
①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
②有一批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这些规范
③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的暴力所施加的制裁
第二,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私力救济被限制,公力救济出现。
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意味着:
(1)法律规范要对各种行为加以明确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什么行为必须做
(2)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
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律)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
①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意志
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的
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制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③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
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支持,但它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历史类型的法通常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新的历史类型的法都可以而且必然会以“扬弃”的方式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某些因素,主要原因是:
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这是说明法的历史继承性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②法律制度和文化的相对独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③法律制度和文化中所蕴涵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文明成果,也决定了法具有的历史继承性。
二、奴隶社会的法
(一)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①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②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③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④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三、封建社会的法
(一)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③维护专制王权
④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①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②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包括判例,且判例法具有重要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中,法典构成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即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诉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①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首要原则)。
②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③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①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
②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③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主权在民
法律至上
有限政府
分权制衡
普选代议
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用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有两个重要特点
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由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所创立的。
②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在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的经济相对落后国家产生的。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第三,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