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_backup_301088_bac
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
编辑于2020-07-31 15:19:16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工具
三票
汇票
银行汇票
由出票银行签发按实际金额支付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可转账
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但双方仅限于个人
实际结算
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还给申请人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
银行不予受理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
银行汇票无效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
提示付款
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退款
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账户
缺少解讫通知要就退款,应于银行汇票提示期满1个月后办理
商业汇票
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个人不能适用
贴现
条件
票据未到期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利息
票面金额*日利率*贴现日到期日前一天的天数
承兑人在异地+3天
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款
收不到款,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到期后偿付顺序
承兑人→增信行→贴现人
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支票
单位和个人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有权要就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出票金额、收款人姓名可以授权补记
一卡
银行卡
按透支功能
借记卡(不可透支)
信用卡(可透支)
贷记卡
在信用额度里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
缴存一定的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以在额度内透支
按发行对象
单位卡
个人卡
按信息载体
磁条卡
芯片卡
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
汇款回单仅作为汇出银行受理的单据,不能作为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款通知才是款项进入账户的通知
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撤销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个人和单位,同城或异地
国内信用证
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凭证
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或货物贸易结算
仅限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付款期限
即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将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二人汇兑,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信用证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预付卡
是否记载身份信息
记名预付卡
单张限额5000元,可挂失,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
限额1000元,不可挂失,购卡后不可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预付期还有资金的预付卡,可以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不可透支,不可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属于发卡机构自由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占挤。对客户备用金需100%缴存中国银行
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不得使用现金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
要求
必须要用中国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凭证
重要记载事项
签章
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授权代理人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收款人签章
单位和银行必须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金额
两者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伪造
无权限人偷偷更改“签章”
变造
无权限人偷偷更改“签章以外的事项”
有权限人直接更改
不得更改: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
其它记载事项可以更改:在原更改处签章
违法更改:票据无效或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基本户、临时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在办法开户许可证
变更
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账户撤销
将另三个存入基本户后,在撤销基本户,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
需要撤销
被宣告破产,解散宣告破产及关闭的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因迁址变更开户银行
不能撤销
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账户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
一个单位只开一个
一般存款账户
只存不取
临时存款账户
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专用存款账户
有基本户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收付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立一个
使用财政性资金,向政府部门提出
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I类
II类
限制转出资金
III类
任意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的功能
支付功能,结算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丧失让有民事权利
权利
请求付款权+追索权:先行使请求付款权,被拒绝使用付款权
取得
出票、转入、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的票据
取得的条件
必须给付对价,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的票据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因偷盗、欺诈、胁迫、恶意取得的票据或持有人重大过失票据不符合票据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
持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保全
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力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如:提示承兑,要就出示拒绝付款的证明
丧失补救
挂失支付
可以挂失
支票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表明现金字样和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付款人在12日内没有收到支付通知书,自第13天起挂失支付通知书时效
公示催告
自公告发布60日起,最长不超9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无效
普通诉讼
概要
三者无联系,可挂失支付也可直接诉讼
权利时效
即在下列期间不行使而消灭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商业汇票
自到期日起2年
追索权
首次追索权
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票据责任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
自出票之日起10日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2个月
商业汇票
自到期日起10日
付款人付款
足额付款
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提示付款人身份证件或有效证件
拒绝付款(抗辩)
可以抗辩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背书不连续)
不能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行为
出票
具有真实委托关系+支付票据金额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
目的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委托收款和质押背书应该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
可以补记
被背书人签章
背书类型
部分背书
无效
背书连续
签章前后依次衔接,税收,赠与等取得票据,无需连续,但要依法举证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附条件
出票附有条件——票据无效
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记载
票据不得在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后手不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记载
其后手再转让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仅适用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商业票据
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必须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
受理承兑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承兑或拒绝,3日不做表示为拒绝
保证
保证人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分支作为保证人无效)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
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有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想被保证人及前手追索
票据追索
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对一人或者数人追索
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
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
被拒绝承兑、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
追索内容
持票人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再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