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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经济法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8-06 15:07:54会计法律制度
管理体制
外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内工作
内部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人员做违法事项
原始凭证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
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不真实,不合法
不接受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记账凭证
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错账除外)
会计账簿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必须按照记账规则登记
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外私设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
资产负载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
对外提供(签名或盖章)
单位领导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总会计师
财产核对和清查
账账,账实,账证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
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出纳不得保管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查,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定期
5年
固定资产卡片
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销毁
组织人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监督销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的会计凭证
总会师
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国有企业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小型企业必须设置。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经批准可以设置,其他自行决定
会计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单位 3000-50000
直接责任人 2000-20000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
单位 5000-10万负责人3000-5万
授意强制会计热暖伪造
5000-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