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
根据钟秀勇2020年6月份新书整理而成,老钟可以说是我最喜欢的老师了,加油加油
编辑于2020-07-31 17:36:56合同法
合同概述
合同与合同编
概念(464)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
合意
依照当事人意愿发生民法法律效果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适用(468)
合同通则为债法总则,其他非合同之债可以直接适用
合同编不适用
无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464.2)
婚姻、收养、监护
行政合同
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县政府与酒厂鼓励协议
涉外合同(467.2)
可以约定适用法律,但是中外三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分类
有名/无名
意义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有名
协商(510)>合同编规定>511-514
无名
协商(510)>合同编最相类似规定(467.1)>511-514
诺成/实践
实践
定金(586)、自然人借款(679)、保管(例外:可约定)(890)、借用(民通126)
以物抵债已经变更为诺成合同(有争议)
意义
合同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交付等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
当事人义务性质不同
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 违反该义务成立“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先合同义务, 违反该义务不成立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定金合同(568.2)
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视为变更约定
双务/单务
单务合同
仅一方负有给付义务
借用、借贷
双方均有义务,但是并非对待给付
附义务赠与、无偿委托
意义
履行抗辩权(525-528)仅属于双务合同,也只有双务合同才有风险负担问题
借款合同性质
实践合同
出借人交付借款为先合同义务
单务合同
合同成立后只有借款人有还款义务
有偿合同
有偿/无偿
意义
确定合同的性质
(a)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
(b)赠与、借用、保证、 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
(c)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为有偿合同,亦可为无 偿合同
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
无偿主义义务更低,一般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需要赔偿
对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有偿原则完民,限民非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能力范围内无效,但限民可以独立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单务/双务
双务都是有偿,单务并不都是无偿(有利息的借贷)
确定/射幸
意义
显失公平判断
一时性/继续性
继续合同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
意义
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继续行合同让与性弱
非法转租可解除(716.2)
保管不得转由第三人保管(894.1)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923)
解除权限制不同
继续性合同较多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 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
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预约/本约
预约(495.1)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 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构成预约合同
意义
预约与本约均属合同。违反有效预约与本约合同义务,均成立违约责任
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
预约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
本约的目的和效力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不履行预约的法律救济495
(a)“不得”请求预约合同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即不得诉请其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b)可请求其他违约责任,如 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违约损害赔偿等
(c) 债务人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预约合同债权人享有 “法定解除权”
合同相对性
内涵(465.2)
仅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通则分编考点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概念(522.1)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或者不符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件
有效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无约定/法定履行请求权
特征
突破主体合同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
红十字会捐赠指定小学案
只有红十字会有请求权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523)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符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合同债权人违约(593)
典型合同分编常考点
非法转租所得收益(716)
承揽转交第三人承揽人负责(772、773)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958)
间接代理规则
八例外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522.2)
要件
合同有效+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有法定/约定履行请求权+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法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交强险(1213)
依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被保险人怠于履行,依据保险法规定受害人有权~
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连带责任(719.2)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解释(二)24
建设工程价款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担责
解释(二)25
兜底代位权救济
适用非工程价款
单式联运(834)
单式联运连带责任,多式联运不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纠纷解释》第二条
以集体名义订立旅游合同,旅游者可以个人名义起诉
合同成立
过程描述
法条(471)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釆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原则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例外
其他方式
如悬赏广告采要约说,不知悬赏广告的人只要行为完成,合同成立
要约规则
要约
构成要件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向受要约人做出
订合同目的+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内容具体确定
特定人/不特定人
不特定人
到站的公共汽车、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意义
生效时间不同
特定人到达/了解生效;不特定人要约自作出时生效
要约失效原因不同
特定人通知到达失效;不特定人,部分通知到达并不因此失效
要约邀请
法条(473)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修改之前“意思表示”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一般应认定为要约邀请,但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当认定为要约
条件
说明允诺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悬赏广告
属性争议
单方允诺说(学界通说)
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法考)
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该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无须通知要约人),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通认规则
无民/限民/不知悬赏广告存在,均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两人以上
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完成平分,但悬赏者已经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后,请求权消灭
评价
要约说与无民/限民的通认规则显然不相符合,承诺作为意思表示自然受行为能力限制
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生效
意义
生效后相对人取得承诺资格,失效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资格(承诺的对象始终要是生效的要约)
时间
对不特定人
做出即生效
对特定人(474、137)
非对话
到达时生效
对话
了解时生效
撤回
要求
发出通知+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效力
要约确定不生效,受要约人未取得承诺资格
撤销
要求(477)
发出通知
对话方式,须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费对话方式,须于相对人承诺到达之前
可撤销
不可撤销(476)
(a)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效力
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构成缔约过失的,承担缔过责任
失效(478)
要约被拒绝、依法撤销、期限届满未承诺、实质性变更、拍卖的更高出价
承诺规则
五要件
受要约人做出
通知
例外:交易习惯/意思实现(480)
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488)
在承诺期限内
迟到(486)
未在期限内发出或者在期限内发出明显不能及时到达,承诺的迟到视为新要约
迟延(487)
期限内发出+通常情形可以到达+其他原因到达超期,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外,视为承诺
受拘束的意思
承诺期限
要约确定的(481.2)
为该期限
要约未确定
对话方式
即时承诺
非对话方式
合理期限(482)
信件、电报
从载明期限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未载明期限,从邮戳日期起算
电话、传真等即时通讯
期限自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生效
对话(484.1)
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137.2、484.1)
到达时
数据电文(137.2)
要约人指定,自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客观到达主义);没有指定,主观到达主义
意思实现(484.2)
按照交易习惯做出承诺行为,如预付价款、开始施工等
单纯沉默(140)
约定、法定、交易习惯
撤回(485)
非对话可以撤回
发出通知+先于承诺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效果
承诺确定不生效,合同未成立
原则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承诺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只能解除或撤销方可
合同成立
时间
原则(483)
承诺生效时成立
例外
采用合同书或者法定需要书面形式时(490)
最后一方签名/盖章/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约定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490.2)
490类似条款
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成约定金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要求签确认书,签确认书时成立(491.1)
电子商务合同(491.2)
符合要约条件,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另有约定除外
格式条款规定,提交订单后合同不成立,无效(电子商务法49.2)
合同成立与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
即指双方以非对话方式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方向相同的要约
效果
素有争议,部分出题人认为可以成立合同,最后一个要约生效时间合同成立
但有严格限制
内容严格一致+即使一方收到另一方要约,依然有权撤回自己的要约
地点
承诺生效地(492.1)
数据电文形式(492.2)
收件人主营业地;无主营业地,住所地
合同书形式(493)
最后一方签字地,另有约定除外
约定地点与最后签字地不一致的,约定地点优先
主要条款与合同成立
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非主要条款未达成合议不影响
主要条款
仅有标的(如买卖合同要约定具体的给付行为)与数量
标的物、价格均不是主要条款
格式条款特别规制
提供一方法定义务(496)
公平合理确定
异常条款(重大利害)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否则可以主张不属于合同内容
无效
总则规定
双方虚假行为、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免责条款无效(506)
预先免除人身损害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害
格式条款专项无效事由(497)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规则(498)
非格式条款优先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
两种以上含义做出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法理
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然进入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 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 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 赔偿对方遭受的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入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 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 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件
当事人为订合同接触或磋商,要约已生效,进入一种比较特别的结合关系
时间界 限,+主体界限,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在磋商当事人之间成立
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不得诉请强制履行)
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
(a)合理的缔约费用及利息
(b)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c)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损失
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与合同有效
过去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只能成立违约责任,这是不合理的,现在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合同履行
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509.1)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原则(509.2)
附随义务、债权人减损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绿色原则(509.3)
如不得要求过度包装,605规定的约定/法定回收义务
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代为清偿)、履行受领人
履行内容
义务群
履行方法
地点、期限、费用、顺序(同时履行、异时履行)
履行的提供、受领、拒绝
履行抵充
履行内容
义务群
给付义务(诉强履)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来源于约定或从诚实信用原则推导
随附义务(损赔)
先合同义务(500、501)
合同履行中的随附义务(509.2)
后合同义务(558)
不真正义务
减损义务(591)
买卖合同中及时检验通知义务(620、621)
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831)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893)
主/从义务
考点
从给付义务
双务抗辩权
只有从给付义务不履行致使根本违约,才享有
法定解除权
同上
附随义务
概念
指在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酌交易习惯,依其情形,债务人负担的 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
功能
①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 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满足(辅助功能)
②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等固有利益(保护功能)
类型
先合同义务(500、501)
违反的,成立缔约过失或侵权
合同履行中的随附义务(509.2)
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
后合同义务(558)
内容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
&主给付义务
性质不同
(a)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
(a)主给付义务系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可主张履行抗辩权
(b)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对待给付,不成立履行抗辩权
合同解除
(a) —方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享有解除权
(b)原则上,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对方不享有解除权,仅可主张违约责任
&从给付义务
能否诉请实际履行
(a)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诉请其实际履行
(b)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诉请其实际履行,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卖车案(王泽鉴)
主给付为转移所有权、从给付为转交证书,附随义务为告知车辆特殊危险
不真正义务
概念
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的,债权人不得诉请强制履行
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债务人须因此遭受自己之权利减损或者权利丧失不利后果的一种义务
类型
义务群中已叙述
漏洞填补
有名合同
协商(510)>交易习惯或体系解释(510)>合同编规定(如603条款)>511-514(最后再考虑!!)
无名合同
协商(510)>交易习惯或体系解释(510)>合同编最相类似规定(467.1)>511-514
511-514
511
质量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双方均可随时请求履行,但要给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由债权人负担
512
电子商务合同
条件
电子合同+快递物流交付
默认约定上门送货
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线传输
进入指定系统+能够检索识别时为交付时间
513
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提取
旧价格还是新价格采取不利于逾期方的
514
金钱之债
债权人可以请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603条款
涉及运输(603)
没约定交货地点(603.2)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约定交货地点(603.1)
在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不涉及运输(603)
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
不知道
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
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
例外(530)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受领,债务人需支付增加费用
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部分履行
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
例外(531)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受领,债务人需支付增加费用
违约责任
部分履行可能成立违约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发生上的牵连性
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履行上的牵连性
一方不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
衍生出三个履行抗辩权
存续上的牵连性
一方的义务因履行不能而免除时,除非对方负担风险,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免除
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525)、顺序履行抗辩权(526)、不安抗辩权(527、528)
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
单务合同×
无偿委托打官司案
无偿委托为单务合同,差旅费不属于对待给付
从给付义务一般×
马匹血统证明案
只有从给付义务造成根本违约才可以主张
合伙
三人以上合伙×、二人合伙√
援用抗辩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连带之债
无先后顺序
期已届至
请求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行使效力
未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援用
存在效力
无需主张即当然具有
附同履抗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债务人卖车案
如甲欠乙钱,甲卖车于乙约定钱货同时交易,两人均爽约,甲要求抵销,不可以,因为损害了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乙主张抵销,可以,视为放弃抗辩权
有同履抗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迟延
同时履行抗辩的存在本身即排除迟延履行的成立
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
乙欲使甲陷入迟延履行,须先提供自己的履行,消灭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经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价款,形成迟延履行,乙才享有解除权
判决(法律空白)
附条件生效的给付判决(对待给付前无执行力)
同履的判决,系原告胜诉
法理
鼓励原告打破僵局,主动起诉,被告主张同时履行并非否定甲之请求,只是暂停判决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
四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
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一方请求后一方履行
效力
后一方有权拒绝或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抗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履行一方符合条件同时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三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 互负对待给付
期限有先后顺序
确切证据证明不安事由
行使
不安人有权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不安人有及时通知义务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权消灭
合理期限未恢复或无担保
法定解除权
不解除,要求提前清偿
对方预期违约的,有权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清偿抵充
前提条件
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
数笔债务种类相同
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
抵充规则
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560.1)
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指定权
履行时指定
先以履行清偿每一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券之费,才能就主债务指定
法定抵充(560.2)
每一债务利费>到期主债>缺乏担保主债>债务较重>先到期>按比例
代位权&撤销权
概述
目的
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减少
前提
债务人有一定的责任财产
劳务、不作为等债权不适用
但是上述债权转化为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时(如违约损害赔偿),ok
代位权
构成要件535-536
例子
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丙次债务人
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时效未经过)、到期
合法、有效
时效经过主张抗辩权,无代位权
非法债权无代位权
非法背后有合法,有代位权
如单位集资转贷,借贷无效,不当得利有效
到期
原则
需到期
VS债权人撤销权
例外(536)
债务人债权从权利到期需要行使中断时效的
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名义申报
债务人债权或从权利合法、有效、到期
不再限于金钱债权,包括债权、从债权(利息债权)、从权利(如担保物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怠于
不起诉/仲裁
乙丙约定只能仲裁,甲仍然能起诉(相对性)
影响债权实现
债务超过说
富豪案×
债务人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
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 求权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
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债权
基于人寿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请求权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执行管理权力, 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975)
行使
行使方式(诉讼)
甲原告、丙被告、乙可以追加为无独三、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
行使范围
两个债权范围为限
次债务人抗辩
原债抗辩、次债抗辩、代位之债抗辩(主管、管辖)
法律效果
实体法
两债权债务对等额度内消灭
诉讼法
诉讼费用
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必要费用(535)
律师费用、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
构成要件538-542
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负担债务之后,债务人财产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时间因素
财产行为必须发生欠钱之后
财产因素
拒绝增加×(如拒绝赠与),撤销权功能不在于增加责任财产
行为因素
财产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不合理低价转让(70%)/高价受让(30%、为他人提供担保
身份行为(结婚、收养)×
效果因素
债务超过说
因果关系
2亿富豪500万赠与后突然估价大跌破产案
若有偿行为,则需债务人+受让人恶意
"恶意“只需要知道债务人财产减少即可,不要求认识到损害债权人
行使
诉讼
被告债务人、受让人可以追加无独三、管辖:被告住所地
范围
债权数额为限
双重除斥期间
1年、5年
法律效果
实体法(542)
子主题
诉讼法
必要费用
债务人承担,受益人有过错适当分担(如明知)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概述
概念
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协议,约定、法定的解除事由+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向将来终止的一种行为
类型
协议解除(562.1)
约定解除(562.2)
限制(九民纪要47)
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解除(563)
解除&撤销
事由
履行障碍
意思表示瑕疵
合同效力
合同终止
自始无效
违约责任
不影响违约责任
不承担违约责任,可能承担缔约过失、不当得利、侵权等
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前者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后者有选择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黄金563)
&特殊法定解除(合同分编)
前者适用所有合同,后者只限于法律规定
前者标准一般较高,后者较宽松(如任意解除权)
情形(563.1)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双方都有解除权且不负损害赔偿(迟延履行期间发生过错方应承担)
预期违约
一方明确表示/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
迟延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无需催告即有法定解除权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从给付义务只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能解除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特别法定解除权)
特别法定解除权
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多见于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继续合同(563.2)
不定期租赁合同(730)
委托合同(933)
除不可归责外,损失要赔(无偿直接损失,有偿+履行利益)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948)
不定期合伙合同(976)
不定期肖像(姓名)许可使用合同(1022)
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变更权(777)、任意解除权(787)
货运合同托运人任意变更权(829)
保管合同寄存人(无约定保管期限时,保管人也有)(899)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15)
分则规定的最常考情形(违约,非违约方享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634)
20%价款未支付
借款合同(673)
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租赁合同(718)
非法转租
承揽合同(772.2)
擅自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
解除权行使
除斥期间(564)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原则1年,例外催告合理期限内)
特别法定除斥期间
非法转租
6个月
房屋买卖迟延交付/支付
3月或催告合理期限
行使(565)
通知解除(口头也可)
行使方解除,不当然解除通知
合同自载明期限届满时解除
少数形成权可以附期限,因为条件成就与否不取决于行使放一方
不通知直接诉讼/仲裁
自文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异议之诉
异议期限届满后,法院不支持
异议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期间,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才起诉的法院不支持
未异议后果九民纪要46
享有解除权一方通知到的即解除,相对方虽不得就“合同是否解除”起诉,但可就恢复原状、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起诉
不享有解除权一方通知解除,无须就“合同是否解除”起诉,因为合同未被解除;但可就实际履行、违约金等问题起诉
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
原则(557.2)
合同终止(不是无效)
溯及力问题
继续性合同无、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有
例外
结算和清理条款(507)、解决争议条款(567)、担保人担保责任(566.3)
违约责任(566.2)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但是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无违约责任问题,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地盘
合同僵局诉讼解除(580)
规范内容
非金钱债务不履行+三种情形→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上述情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以诉请解除
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
①原则上仅限于长期性合同
②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③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④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效果
违约方可以诉讼解除,但解除后违约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情势变更
概念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 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
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 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 制度
经典案例
91年煤气表原材料价格暴涨案、09年房屋买卖首付款比例猛增案、加冕仪式无限推迟案
适用条件
有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不可抗力”取消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履行完毕后不可以,如房屋买卖完毕拆迁案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迟延一方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
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法律后果(533)
再交涉义务(行为义务)
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原则
判决变更合同
例外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不可预期/失去意义,应判处解除
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无损害赔偿问题
只有损失如何分担问题,由法院酌情决定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原则(577)
严格责任原则,不问过错
例外(过错责任)
不可撤销的赠与(660)
财产赠与人故意/重大过失致损/灭失
承租人保管责任(714)
保管不善应当赔偿
承揽人保管责任(784)
保管不善应当赔偿
运输合同随身物品损坏(824.1)
承运人过错责任
保管合同(897)
保管不善担责;无偿保管必须故意/重大过失
委托合同(929)
有偿过错;无偿保管必须故意/重大过失
违约行为形态
概述
预期违约(578)
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
实际违约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受领
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预期违约(578)
明示违约
概念
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违约形态
要件
① 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 合同债务人明确肯定表示不履行
③ 表示不履行的系合同的“主要”义务
④ 无正当理由
默示违约
概念
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
要件
① 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 合同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③ 合同债权人须"有证据证明”
④未提供履行担保
救济×3
①主 张违约责任,无须等待履行期限届至
②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解除合同
③等待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若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受领
提示
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排除“迟延履行”
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提示
双方违约(592)
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不存在约定/法定免责事由
特殊构成要件
釆用过错归责原则
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实际履行
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
受有损失+因果关系
形态
实际履行579-581
金钱债务(579)
不发生履行不能
非金钱债务
实际履行
原则
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例外
履行不能(580.1)
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屣行
代替履行(581)
债务不适宜强制履行,债权人请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支付费用
合同僵局(580.2)
履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任何一方可以司法解除
违约损害赔偿
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
范围(584)
损失+履行利益
限制
可预见规则(584)、减损规则(591)、过错相抵(592.2)、损益相抵
惩罚性
特点
限于法定情形+侵权违约可竞合主张+目的在于威慑
经营者欺诈(消法55.1)
标准
标的额的三倍(不低于五百元)
要件
一方经营者一方消费者
生活消费为目的
属于欺诈
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
死亡/健康损害(消法55.2)
标准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
要件
一方经营者一方消费者
生活消费为目的
属于欺诈
有例外
经营者明知缺陷
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不符标准食品(食安法148)
标准
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不低于一千元)
要件
食品有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需要明知
产品侵权(1207)
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标准
兜底,再不符合上述情况下,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惩罚赔偿
要件
缺陷+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生产者、销售者主观明知
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
根本违约/合同归于无效(商品房买卖解释8、9)
标准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
要件
出卖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
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仅限于六种情形
偷偷抵押、一房数卖、隐瞒事实等
权利汇总
解除合同+退还房款与利息+惩罚性赔偿
房屋面积误差(~14)
标准
少于3%,补足或退款
超过3%
前提
不解除合同
实际更大,差额出卖人承担;实际更小,超过部分双倍返还
违约金(585)
惩罚性违约金
罚性违约金可 以与任何其他违约责任并用
须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否则应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性质
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
相对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 “适用上的优先性”
过高过低(30%)可以诉请调整
不能并用
与定金罚则(588.1)
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585.2)
减价请求权(582)
概念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选择请求出卖人承 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适用范围
双务有偿合同
性质
通说认为是形成权,无需出卖人同意
行使
减价标准
约定价值—瑕疵标的物交易时市场价值(客观价值,非主观价值)
支付费用或丧失利息请求权(589)
受领迟延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
法条
竞合处理(186)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996)
构成
(a)加害给付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
(b)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损害
(c)还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 固有利益的损害,成立侵权
救济
186竞合规则,可选择起诉
做出选择后,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诉讼请求
主张违约责任
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地位
双务合同之王,双务合同通则,分值5分以上
保留所有权买卖
特征
简化
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丙为第三人
①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约定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 所附条件的对象
合同并未附条件,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
③ 占有状况
(a)条件成就前,甲为间接、自主占有;乙为直接、 他主、有权占有
(b)乙不支付价款/其他违约,乙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c)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变更为自主占有,甲占有消灭
④ 所有权状况
(a)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b)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
⑤ 目的
在于担保甲对乙的价款请求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非典型担保)
买受人期待权(通说)(所有权人处分限制)
出卖+交付
已登记
善意恶意均对抗
未登记
恶意
第三人不能取得
善意
现实交付
第三人取得,乙期待权消灭
指示交付
第三人虽取得,但乙期待权犹存,只要按约付款乙优先于丙取得所有权,丙已取得所有权消灭
质押+交付
已登记
善意恶意均对抗
未登记
恶意
第三人不能取得
善意
第三人取得
留置
善意
无论是否登记,均取得
恶意
不能取得
提示
保留所有权登记产生两个效果,一个是限制出卖人处分保护买受人期待权,另一个防止买受人无权处分发生善意取得
出卖人取回权
性质
(a)取回为“就物求偿”,即若乙不回赎,甲有权再次出卖该汽车,并就价款清偿乙欠款
(b)取回本身并不意味着甲解除买卖合同,当然,享有解除权又愿意解除除外
情形(642.1)
(a)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b)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等不当处分
方式(642.2)
协商取回,协商不成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阻却
(a)支付价款75%以上的
VS分期付款欠款20%解除权
各论各的,如支付75%,甲不享有取回权,但是享有解除权,解除之后可要求返还
(b)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质权
买受人回赎权
内容
消除违约行为
(a)支付拖欠欠款、消除他物权负担
(b)行使回赎权后,甲的取回权消灭,甲应将汽车返还给乙
回赎期(643.1)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出卖人指定合理期限
出卖人再次出卖权
内容
乙不回赎,甲可另行出卖,不受前述处分限制规则
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 应返还给乙;如有不足,甲有权要求乙继续清偿
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界定
分三次
出卖人权利(634)
20%价款欠付
加速到期可要求全部支付
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买受人保护
约定低于20%(法定最低比例)无效,属于强制性规定
&保留所有权
两种制度经常伴随,但是可以分开,如如今很多分期付款并不约定保留所有权
凭样品买卖
法律效果
635
质量标准
样品系出卖人交付的质量标准,若交付与样品不符,构成瑕疵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636
隐蔽瑕疵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仍属于违约行为
样品VS文字说明
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
没有发生变化的
以样品表明的质量为准
发生变化,或者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
以文字说明为准
试用买卖
概念(637)
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 若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合同自认可时生效
特征
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 约定经过试用/检验符合要求时,应当购买(原因:买受人无认可权)
② 约定第三人试验认可,应当购买标的物(原因:买受人无认可权)
③ 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包换(原因:实质是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④ 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包退(原因:实质是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买受人认可权
形成权
出卖人变卦,买受人认可仍然生效,是权利,并非义务,638.1规定可以随意拒绝
方式
① 明示认可
② 默示认可(638.2)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③ 单纯沉默(638.1)
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期限(637)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出卖人确定
效力
通说认为认可权无溯及力,自认可时合同生效
拒绝认可
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注意:不能说无效),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
使用费(639)
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支付
性质
亦属形成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推定的方式,但不可沉默,因为会被638推定同意
买受人检验通知义务
概述
效力
违约请求权前置条件
未在异议期(法定+约定)内,就瑕疵提出异议,视为不存在瑕疵,丧失违约请求权
但是买受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反悔
性质
不真正义务
出卖人无权请求履行该义务,只是买受人未履行会丧失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外(621.3)
出卖人明知瑕疵,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义务限制
检验期间
约定
原则(621.1)
未在约定期间履行义务,视为不存在瑕疵
例外
过短(622.1)
根据性质与习惯,约定期限过短,仅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限,“隐蔽瑕疵”不适用
短于法定期限(622.2)
约定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定期限为准
法定(无约定/约定无效)
数量瑕疵和外观瑕疵
“收货之时”检验并通知
隐蔽瑕疵(621.2)
合理期限
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岀卖人
最多两年
但是有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
风险负担
概述
性质
任意性规范,约定优先
概念
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规范表达
案例
甲卖房于乙,生效后交付登记前房屋泥石流毁损
风险由乙承担
(a)乙无权请求甲交付房屋或者另行交付房屋(乙丧失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特定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甲陷于履行不能,且不可归责于甲,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b)乙仍应支付300万元价金,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c)保险金、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应最终归属于乙(承担风险者的“代偿请求权”)
风险由甲承担
(a)乙无权请求甲交付房屋或者另行交付房屋(同上)
(b)乙也无支付价金300万元的义务,已经支付的应返还给乙(甲丧失对待给付 请求权)
(c)保险金(甲此时有保险利益)、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应最终归属于甲
适用条件
时间因素
生效之后,清偿消灭之前
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未生效,买方无给付价金义务,不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而属于其他风险
案例
试用买卖认可前物品毁损,因合同未生效,适用所有人(即卖家)承担风险规则
原因因素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标的物因素
种类物特定化之前不发生风险负担问题——永不灭失之债
一切讨论的大前提
原则规范
交付主义(604)
规则
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种类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均ok
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保留所有权、不动产买卖都只看交付与否
出卖人违约责任
买受人风险承担不影响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从义务(赛马血统证书案)、瑕疵担保责任仍在
单证、资料(609)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具体运用
约定优先
电子商务合同(512.1)
条件
电子合同+快递物流交付
默认约定上门送货
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无约定
涉及运输(603)
没约定交货地点(603.2)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约定交货地点(603.1)
在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不涉及运输(603)
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
不知道
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提存(573)
提存后债权人承担风险+费用
573提存与605受领迟延
因受领迟延提存时,适用605(风险转移更早)
因其他原因提存时,适用573
例外规则
尚未交付,已经移转
买受人迟延受领( 605)
自违反约定时风险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无正当原因拒绝接受,自通知交房之日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606 )
原则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种类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
例外
出卖人明知瑕疵
买受人迟延提货(608)
608不涉及运输货物法定交付地点,放置后,自违反约定时风险转移
虽已交付,仍未移转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后(610)
赠与合同
地位
单务、无偿合同之王,每年必考
概述
概念(65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特征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受要约人未承诺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为何需要承诺?
蒙田:赠与的本质包含野心与特权,而受赠的本质则包含顺从
任意撤销(658)
条件
转移(交付/登记)之前
例外
(a)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b)"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法律效果
形成权
自撤销通知到达时生效
合同消灭
自始消灭
仅向将来消灭
撤销前已转移部分不得请求返还
缔约过失
信赖利益损失+过错
无法任意撤销的合同履行(660)
不交付可以请求交付(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故意/重大过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不赔)
法定撤销
性质
无论类型,无论是否移转,只要满足情形,均可撤销
情形
①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赠与伤子案
②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使
1年内行使
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月内行使
效果
形成权
通知到达生效
原物返还请求权(665)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原则
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例外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证无瑕疵
仅限信赖利益的损失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666)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 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
一般规则
常考点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规则(670)
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计算利息
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673)
否则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
逾期利息支付义务 (676)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679 )
合同漏洞填补
利息期限(674)
不满一年
年满一年支付
一年以上
一年一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限(675)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
提示
本节《民间借贷》一章法条默认为《民间借贷》
适用范围
调整范围
调整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非金融机构之间
不调整
贷款合同
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
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效力
1991年最高法意见认为无效,现状《民间借贷》可以有效
自然人借款合同
实践合同(民法典679)
合同效力规则
企业内部集资(12)
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其他无效事由
合同有效
涉嫌犯罪(13)
并不当然无效,按照法定规则判断
无效(14)
①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明知
② 企业借贷/职工集资+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明知
③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④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利息&利率
利息
自然人间(民法典680)
①没有约定
没有利息
②约定支付但约定不明
没有利息
一方不属自然人(25)
①没有约定
没有利息
②约定支付但约定不明
应当支付,利率按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自然债务(31)
上述①、②和③”这三种情形,借款人对出借人不负担“法律义务”,但借款人负担不超过36%“自然债务”
对该自然债务,行使“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拒绝支付的,借款人不再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行使“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自愿支付的,不成立不当得利,借款人不得请求返还
利率上限(26)
24%以下法定债务,24%-36%自然债务,36%以上无效,属于不当得利
复利(利滚利)(28)
两个限制
后期借款本金
仅前期24%以内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本金
后期本息和
整体不超过24%,超过无效
12.4与12.544案
逾期利息(29)
约定
未约定
约定了借期利息,逾期利率同(不超24%)
未约定借期利息,逾期利息为年利率6%
&违约金、其他费用(30)
可以一并主张,整体不超过24%
租赁合同
地位
所有内容均是重点,每年必考,分值3-15
概述
概念(703)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有名、诺成、双务、有偿、继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原则非要式
例外(707)
6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非永续性(705)
一次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法定解除权
出租人
不当使用(711)
未按照约定方法或根据租赁物性质,可以解除并要求赔偿
非法转租(716)
6月无异议视为同意
不交房租(722)
出租人请求合理期限支付,逾期可解除
擅自改建
房屋租赁,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
承租人
无法使用(724)
非因承租人原因+查封、权属争议、违法
租赁物毁损(729)
不可归责,可以请求减少/不付租金;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
危及安全健康(731)
即使承租人订立时明知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
一房数租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
注意
违法房屋租赁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
一房数租
顺序
占有>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救济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依照合同编
房屋租赁法定承受(732)
法条(732)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规范内容
生前共同居住人(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
同居男友死亡房屋非法侵夺案
女友有权要求占有返还
生前共同经营人(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生前合伙人(限于个人合伙)
限制
仅限于房屋租赁、承租人须为自然人
买卖不破租赁(725)
法条(725)
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构成要件
合同有效+租赁合同占有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法律效果
新所有人法定承受、合法转租同样不受影响
规则例外
没收、征收、先抵后租(405)、先封后租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726)
构成要件
须为房屋租赁(动产租赁no)
须于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以物抵债等
同等条件购买
须于除斥期间内行使
通知后15日(726.2)
拍卖五日前通知+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727)
不享有(726.1)
按份共有人、出卖给近亲属
侵害救济(728)
未通知等妨碍情形,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注意
实际买受人善意+登记
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是有权处分,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实际买受人恶意(即使登记)/未登记
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自行使时优先于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超期租赁(734.1)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优先承租(734.2)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转租
合法转租(716)
次承租人有权占有,出租人对其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次承租人过错致损
出租人无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不真正连带,承租人可向次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侵权责任
承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超期合法转租(717)
转租期限大于承租期限,超过部分约定无效
次承租人代为清偿请求权(719)
次承租人有权要求代为清偿,随后可以冲抵转租房租,超过份额可以追偿
非法转租
出租人法定解除权
6月未异议视为同意
&不当得利
720规定承租人使用权能,故非法转租所得价款不属于不当得利,承租人不得要求返还
承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属于不当得利
其他合同义务
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的适租义务(708)
出租人按照约定交付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原则
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712)
承租人权利(713.1)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合理期限维修,不履行可以自行维修,费用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例外(713.2)
承租人过错
承租人义务
用法遵守义务
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性质使用(709),因此造成的损耗无需赔偿
未按照~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711)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714)
按期交租义务(721)
未约定,不满一年,届满交付;一年以上,一年一交,剩余的届满交付
租赁物返还义务(733)
风险负担
规则(729)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 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总结
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租金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反正承租人不承担风险
装修物处理
法条
715.1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715.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规则
达成协议按约定
达不成协议
未经同意
(a)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去除装饰装 修物)
(b)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c)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不在考虑之列
同意装修
未附合部分
(a)承租人可以取回(拆除);出租人亦有权请求承 租人取回
(b)因取回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c)承租人对出租人无费用补 偿请求权
附合部分
合同因期间届满而终止,无论残值几何,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的,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的,双方无责公平分担,有责违约方承担,双方违约各自承担
扩建费用
合法建造出租人负担、违法建造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违法建造合同直接无效,不涉及合同解除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
概述
概念(735)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特征
有名合同、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三方关系
出租人甲、承租人乙、出卖人丙
甲乙
融资租赁关系,丙并非融租租赁合同当事人,有合同相对性问题
甲丙
买卖合同关系(向第三人履行),丙指示交付给乙,所有权归甲
乙丙
承租人索赔权
甲将索赔权让与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认定
综合认定
应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如实认定
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不是,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售后回租
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若系在建商品房住宅,不属于融资租赁,而是借款合同
虚构租赁物(737)
合同无效
行政许可(738)
租赁物经营使用需要行政许可,未取得不影响合同效力
出租人不负担义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747)
依赖出租人技能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除外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749)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750.2)
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索赔权
原则
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索赔
出租人应协助(741)
例外
出租人致使索赔失败(743.1)
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或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专属索赔权不行使(743.2)
有些索赔权专属出租人,但其怠于行使,承租人可向其索赔
出租人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合同(744)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租金
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系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投资”)以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
确定(746)
除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租金支付义务与租赁物瑕疵(742)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承租人不交租(752)
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租金or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选一
法定解除权
两方享有(754)
① 买卖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②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③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解除后果(756)
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租赁物折旧补偿
出租人享有(753)
承租人无权处分
租金风险负担
规则(751)
承租人承担风险
&履行不能解除
双方均享有754履行不能解除权
若无人解除,则承租人承担751租金风险,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若一方解除
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仍应支付解除前的已经产生的租金
但承租人不再支付解除后的租金(换言之,此时承租人不再承担租金风险)
缺点要一次性支付
但承租人应按照756条款补偿租赁物折旧价值
优点是折旧价值肯定要比租金风险价值要低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原则(757)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所有权归出租人
善意第三人(745)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解除承租人返还请求权(758.1)
租赁期限届满,因租金未完全支付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但是,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未支付部分少于租赁物价值,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
不能返还出租人补偿请求权(758.2)
约定归出租人,却因毁损灭失混合等原因不能返还,出租人有权要求合理补偿
合同无效(760)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原则应返还出租人
但是因承租人原因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减低效用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合理补偿
保理合同
概述
法条(761)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例子
甲拥有对丙的4000万债权(买卖合同)(2020.1.1到期),与乙银行订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约定
银行向甲提供3000万融资款(2020.2.1到期),受让4000万应收账款债权
若保理融资款到期,丙未足额支付,则银行既有权请求丙继续支付
也有权要求甲公司以保理融资款本金、利息、迟延利息和乙银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为对价回购乙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合同特征
涉及两个合同(基础合同(买卖合同)与保理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商)
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 人(甲公司)和保理商(乙银行)
债务人(丙公司)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应收账款债权通知到达丙公司时,乙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对丙公司发生效力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62.2)
实质
保理商(乙银行)为债权人(甲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款 (也称为“贷款”或“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
通过基础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 让使债务人(丙公司)对保理商(乙银行)负担到期清偿债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 (乙银行)所享有的(保理融资款本息、服务费、权利行使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 “第一还款来源”
保理商义务
提供资金融通
应收账款管理
指保理商定期或不定期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 协助管理
应收账款催收
债务人付款担保
指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范围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仅在“无追索权 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才负担“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责任
&债权转让
769规定保理合同没有规定,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有/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766)(回购型)
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无追索权(767)(买断型)
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 权人返还
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
基础合同因双方虚假行为而无效,债务人并不能因此而抗辩,若符合欺诈要件,则保理商还享有撤销权
当然,若丙全程未参与,甲伪造公章虚构合同,丙当然可以基础合同无效为由抗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分包与转包
转包(全部交由第三人)
转包合同一律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不是撤销)与承包人合同,收缴非法所得
合法分包(部分交由第三人)
须经发包人同意(劳务分包除外)
只能是承包人部分工作,不能是主体工程
只能分包一次,不能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违法分包(违法转交)
包括肢解分包、分包人没资质、主体结构分包、分包人再分包
违法分包无效,收缴非法所得,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分包人连带责任
无论合法违法,工程质量不合格,均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情形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承包人无资质、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名义(连带责任)、发包人未审批
黑白合同
强制招标
中标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按照中标合同确定
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无效
非强制
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按照中标合同
无效时实际施工人权利
折价补偿(793.1)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需折价补偿承包人
验收不合格(793.2)
承包人无权要求折价补偿
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解释二24条
内容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应当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担责
理解
“实际施工人”这一措辞代表合同无效
突破合同相对性(代位权体现)
“应当追加”“第三人”(之前是可以追加与当事人)
解释二25条
兜底代位权
非工程价款不能适用24条,可以用25条救济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房屋消费者>承包人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物业服务合同
概念与订立
概念(937)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订立
公开承诺(938.2)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岀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939)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概括继受)
物业服务合同(940)
社区两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生效时,原“前期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转委托(941)
违约责任(941.2)
专项委托没有做好,业主可向物业要求违约责任
全部委托或肢解(941.2)
构成根本违约
内容与履行
物业服务人法定义务
维修、养护、清洁、维护基本秩序(942.1)
制止违法行为义务(942.2)
情况公开报告义务(943)
业主法定义务
缴费义务(944.1)
物业服务人已经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收或无需接受拒绝缴费
但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已断水断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告知义务(945)
装饰装修
转让、出租、设立居住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解除与续签
业主大会解除(946)
法定程序业主大会可以解除,提前60日书面通知
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除不可归责外,业主应当赔偿
合同续签(947)
业主共同决定续聘,应当在届满前续签
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签的,应当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两会
不定期合同(948)
没有续签,但是物业服务人员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
终止交接义务(949)
原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交接,否则终止后的物业费不得请求支付,造成业主损失应当赔偿
物业服务人员后合同义务(950)
后来者没有接管之前,应当继续处理业务,可以请求支付费用
合伙合同
概述
概念(967)
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特征
系多方法律行为,而非双方法律行为
出资同时履行抗辩
三人以上的合伙
无彼此的利益交换关 系,因此,某一合伙人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二人合伙
既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又有彼此利益的交换关系,因此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伙人
既可以为自 然人,亦可以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必备要素
“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为成立合伙的必备要素
“共同出资”与“共 同经营”并非成立合伙的必备要素
事务决定与执行
事务决定(970)
除有约定外,均需一致同意
事务执行
原则(970.2)
全体共同执行
例外(970.2)
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执行,其他有权监督
执行合伙人异议权(970.3)
异议后,应暂停该事务执行
报酬请求权(971)
执行合伙人不得请求报酬,约定除外
执行权专属性(975)
执行权债权人不可代位执行,但是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972)
约定>协商决定>实际出资比例>平均
债务承担和份额转让
债务承担(973)
连带责任,超过自己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份额转让(974)
一致同意
不定期合伙合同(976)
情形
合伙期限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届满继续执行没有异议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合理期限前通知
合同终止与剩余财产分配
终止事由(977)
合同届满、一致同意、依法解除、死亡/无民
剩余财产分配
合同终止前不得请求分配(969.2),终止后可以请求(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