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继承
根据钟秀勇2020年6月份新书整理而成,是最喜欢的老师没错了,加油加油
编辑于2020-07-31 17:39:07婚姻继承
婚姻法
结婚&离婚
有效婚姻
成立条件
实质要件
① 必须是异性男女(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
② 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
③ 须达法定婚龄(男22,女20)
④ 不得重婚
⑤ 不得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形式要件
①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1049)
②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的,效力自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解释(一)4]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94以前)
同居关系(94之后)
① 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受理并依法解除[解释(二)1]
③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④ 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⑤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不享有配偶权)
无效婚姻
事由(1051)
① 重婚
②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③ 未到法定婚龄(男早于22周岁,女早于20周岁)
说明
只有三种
其他情形诉请无效,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解释(三)1.1]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登记的,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释(三)1.2]
补正
申请时无效事由已消失,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一8)
只有血亲不可补正
宣告
申请主体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近亲属等)
宣告机关
only法院,确认系属无效婚姻,申请撤诉不允准许(公共利益)
期限
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可以申请(最后期限)
审理规则
婚姻效力案件不适用条件(解释一9.1)
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解释一9.1)
无效判决与财产/子女抚养分别制作判决书(解释二4)
法律效果(1054)
①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
并非“当然 无效”,而是“宣告无效”
②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1054.1)
③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1054.1)
④ 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解释一15)
⑤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054.2)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并且可准用离婚相关规定
可撤销婚姻
事由(1052)
胁迫、隐瞒重大疾病
除斥期间(1053)
1年(胁迫自恢复人身自由时起算)
法律效果
同无效
离婚
协议离婚
条件
① 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② 须双方均为完民(一方或者双方为无、限民的,只能诉讼离婚)
③ 须双方自愿+书面离婚协议
④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一致意见
程序
双方亲自去登记机关申请(1080)
冷静期制度(1077)
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一方可撤回
前述届满后30日,双方应当亲自去申请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诉讼离婚
不得诉讼离婚
①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重大过错除外(重婚、家暴、吸毒等恶习)
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除外)
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月内又起诉(被告可以起诉)
法定条件
调解前置程序(1079.2)
法官裁量(1079.2)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调解无效+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应当判离(1079.3)
(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失踪(1079.4)
另一方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再提离婚(1079.5)
判决不准离婚+分居一年+再诉讼
应当准予离婚
无民
先依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新监护人才能代位提起离婚诉讼(解释三8)
擅自终止妊娠
请求赔偿不予支持,因此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予离婚(解释三9)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条件
须以离婚为前提
没有判离或者婚内直接起诉,不予受理(解释一29)
法定情形(1091)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内容
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
无过错向过错要求赔偿(不包括第三者)
均有过错均不享有(解释三17)
请求权内容
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擅自处分房屋
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解释三11.1)(1091补充)
限于财产损害
时间限制
无过错原告
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解释一30)
无过错被告
原则
诉讼时提出
例外(解释一30)
被告不同意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一审被告未提,二审提出,先调后告知另行起诉
协议离婚(解释二27)
一方明确放弃,不得再度主张
未放弃,可在离婚一年内主张、
离婚时义务
离婚时一方扶助义务(1090)
一方生活困难,有能力一方应当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法定补偿义务(1088)
条件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
范围
不再限于之前的财产协议,如今法定财产也可以
夫妻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约定优先于法定,双方可以约定(1065.1)
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与效力
有效要件
① 双方婚姻关系有效
②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③ 双方达成协议+书面形式
④ 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
⑤ 定约时均属于完民
效力
对内
对外
第三人不知道,不具有对抗效力(夫妻一方负有证明知情责任)
法定夫妻共有财产
意义
继承(1153)
继承前应先将一半财产划分出归配偶所有,之后再进行继承分配
原则平分(1087)
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对外连带(307)
因共有财产所生之债,对外连带
范围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1062)
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1062)
但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1062)
婚前写作,婚后稿酬√;婚内写作发表,婚后稿酬√;婚后发表×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 (二)》11]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经过计算的一部分《解释(二)》14.2]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解释 (三)》5]
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解释(三)》10]
原则归属登记名义人,还贷部分与自然增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解释(三)》7.2]
夫妻按份共有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赔偿、遗嘱/赠与确定只归一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1063)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解释(二)》 13]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解释 (二)》1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解释(三)》7.1]
视为赠与,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解释(三)》10]
还贷部分与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转化
原则(解释一19)
不仅仅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以前规定结婚8年自动转化
例外(1065)
可以约定
家事代理权
法条
家事代理权(1061.1)
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061.1)
表见代理(1060.2)
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1062.2)
特征
法定代理权+无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案例
重金为孩子偷报辅导班案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a) 人身性法律行为
订立演出、授课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
(b) 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
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
(c) 对代理形式有划一性要求的法律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或证券交易
离婚财产分割
诉讼离婚
原则(1087)
约定优先,原则平分
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例外(少分)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1092)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再次分割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 “发现之次日”起算[《解释 (一)》31]
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次日”
特殊类型夫妻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
按照股权转让规则
独资企业
仅一方愿意经营,给予另一方补偿;都愿意经营,竞价高者得,给另一方补偿;都不愿意清算分割
父母名义买房(解释三12)
房改房屋+夫妻出资+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下
不得请求分割,出资视为债权处理
退休金(解释三13)
离婚时尚未退休,不得要求分割养老金;共同缴纳的保费可以请求分割
一方继承后继承人间未分割(解释三15)
之间尚未尚未分割,法院应告知先分割后另行起诉
夫妻间借款协议(解释三16)
按照协议办理
特殊规则
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解释二9)
除欺诈、胁迫外,不予支持
离婚后尚有共有财产未分割(解释三18)
确属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不离婚请求分割(1066)
情形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
共同签名/追认(1064.1)
家事代理所负债务(1064.1)
一方家事代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1064.2)
内部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债权人不知情(1065.3)
一方债务+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解释二23)
个人债务
婚内个人借债+另一方证明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解释二24.1)
双方约定财产独立+债权人知情(1065.3)
婚内一方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借债(解释二24.3)
家事代理超过限度+债权人不能证明(1064.2)
共同债务清偿
离婚/死后清偿顺序(1089)
共同财产>连带(无论分割多少)
继承法
继承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从死亡时开始(1121)
生理死亡(15)
死亡证明记载>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可以推翻)
宣告死亡(48)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判决作出之日
死亡推定
民法典(1121)
没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分不同同时死亡分别继承
保险法(42.2)
受益人先死,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确定意义
确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范围的时间点
代位继承(1128)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115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财产分割前死亡
确定遗嘱效力
遗嘱效力看订立遗嘱时而不是死亡时的行为能力(继承法意见41)
特留份(1141)
判断“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是在遗嘱生效时,而不是遗嘱订立时
遗嘱继承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154)
确定继承人可以分得遗产以及继承人之外是否可以酌情分得的时间点
弱势群体予以照顾(1130)
缺乏劳动能力+生活特殊困难
继承人以外(1131)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遗产范围
属于遗产(1122)
夫妻共有财产排除后为被继承人财产(1153.1)
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
有指定受益人,则不属于遗产,归属受益人
没有指定受益人,属于遗产(+死亡推定规则)
精赔请求权不能继承,已书面协议/起诉除外(人赔18)
不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
(有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
被继承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例外
林地土地承包权
通过招标、拍卖等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取得
法定继承权取得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遗嘱继承权取得
享有法定继承权+有效遗嘱(法定继承之外的属于遗赠)
丧失
情形(1125.1)
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限于“故意”,无论既遂与未遂)
②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 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宽宥(1125.2)
后三项可以宽宥
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放弃
继承权放弃
时间(1124.1)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方式
原则书面,口头需要本人承认或者其他充分证据
诉讼中口头放弃法院需要制作笔录+签字
不得以单纯沉默方式放弃(1124.1)
视为接受继承
限制
为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无效(继承法意见46)
效力(继承法意见51)
追溯至继承开始的时间
撤回
遗产处理之前
反悔,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
遗产处理之后
不得反悔
受遗赠权放弃
法条(1124.2)
应当在知道60内做出表示,单纯沉默视为放弃
继承方式与生前债务负担
遗产分割顺序(1123)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应按法定继承处理(1154)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概括继承(1159)与限定继承(1161)
生前债务清偿规则
法条
特留份(1159)、税款债务(1162)、法定+遗嘱
规则
特留份优先
税款债务清偿+法定/遗嘱均有
第一顺位
法定继承人清偿(受限定继承保护)
第二顺位
超过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受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
遗赠抚养协议
规定(1158)
主体限制
扶养人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适用优先
优先于遗嘱与法定
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抚养人履行义务属于生前行为
抚养人取得财产属于死因行为
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违约救济
抚养人无正当理由解除,不补偿供养费用;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应当补偿
概念比较
&赠与合同
相同
都是合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
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赠与合同为生前行为[死因赠与除外]
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享有任 意撤销权
&遗赠
相同
均自被扶养人或遗赠人死亡时取得其遗产
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遗赠必为死因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法律行为;遗赠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有偿;遗赠无偿
遗赠扶养协议为非要式行为;遗赠为绝对要式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可以代理;订立遗嘱不得代理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1134)
①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笔)
② 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③ 由遗嘱人“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撼指印代替)。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 增删之处所、字数及时间,并另行签名
④ 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1135)
① 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一见证人代书记录
③ 经向遗嘱人宣读、讲解,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的,可以擢指印代替)
④ 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1136)
① 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 由遗嘱人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并打印成书面文件
③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④ 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1137)
① 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录音或录像
③ 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④ 将录音录像遗嘱当场封存,注明年、月、日,并由全体见证人于封缝处签名
口头遗嘱(1138)
① 须存在只能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
无此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不成立
并且危急情 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②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③ 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 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须注意:无须遗嘱人签名或擢指印)
见证人无 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追忆、补记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注明 年、月、日
公证遗嘱(1139)
① 遗嘱人亲自去或公证员来家,不得代理
② 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公证人员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
③ 遗嘱人于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 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公证人员、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盖章或擢手印),并注明年、月、日
④ 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 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遗嘱生效
要件
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为完民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
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遗嘱无效
要件
订立遗嘱时为无民/限民、欺诈胁迫、剥夺特留份、伪造、篡改部分(被篡改部分如能够证明,依然有效)(1143)
无权处分部分(继承法意见38)
效果
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撤回与变更
法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1142.1)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1142.2)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1142.3)
案例
公证遗嘱当面烧毁案
公证遗嘱撤回需要原本与副本一并撤回
法定继承
第一顺位(1127)
① 配偶
同居、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② 父母
包括
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对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③ 子女
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 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④ 名为养孙子女事实上的养子女(《继承法意见》第22条)
⑤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1129)
⑥ 胎儿(1155)
⑦ 代位继承人(直系血亲)(1128.1)
第二顺位
① 兄弟姐妹(1127)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②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 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父母死亡,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作为代位继承人(相当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③ 代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1128.2)
同一顺位份额(1130)
① 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
② 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
③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④ 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 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代位继承(1128)
法条
1128.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1128.2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1128.3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顺位
要件
① 被继承人死亡
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意见》第26条)
③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丧失不得继承(继承法意见28)
内容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继承法意见》25)
第二顺位
要件
① 被继承人死亡
② 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③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④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没有丧失继承权
转继承(1152)
法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 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权(1131)
理解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亭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
其可以分配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31)
救济(《继承法意见》32)
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
遗产分割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未提出请求的,可在分割后2年内请求重新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时明知权利受侵害而未提岀请求,不得在请求分割
遗产管理人
确定
确定顺序(1145)
遗嘱执行人>推选>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民政部/村民委员会
指定(1146)
存在争议令法院指定
管理人职责与权力
职责(1147)、故意/重大过失赔偿责任(1148)、报酬权(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