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典 合同保全和担保 笔记整理 法考考研
编辑于2020-08-01 09:45:56第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
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损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代位权
概念
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得代债权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怠于行使其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享有的不得让与的除外,例如抚养费、赡养费、继承财产等。 债务人履行迟延,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全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变更或消灭的,则可在履行迟延前行使,如时效中断。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使其有不能实现的风险
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必要限度(例如债务人有数个权利,但仅行使一项权利就能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不能行使其他权利 行使代位权以诉讼方式为之
撤销权
概念
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实现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
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为了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该行为损害了债权
主观要件
有偿行为
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无偿行为
不需要有主观恶意
行使
诉讼方式
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仅以债务人为被告
除斥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效力
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但如果债权与返还财产发生抵消状态时,可以抵消方式受偿
债的担保
概念
法律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是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打破债权人之间的平等
担保标的为第三人的信用、第三人或债务人特定的财产来保障,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则是债的保全
对债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形式
人保(保证担保)
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
物保
不移转物或其他权利的所有权(限定物权型)
担保物权
移转物或其他权利的所有权(权利移转型)
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
保证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因此必须意思表示一致 是第三人(不能是债务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是其他行为内容)的行为 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从属性(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等)
独立性(并非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存在)
无偿性、单务性(不是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补充性
保证合同
书面形式
方式
一般保证
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一起履行债务
效力
保证债务的范围
有限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债务的范围
无限保证
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和主债权人的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
保证人的权利
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独立性的体现)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保证人的追偿权 成立条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因保证人的履行使债务人免责(在保证范围内免责)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保证债务+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之后行使 预先追偿: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和保证人只能有一人申报,若保证人申报了,保证人则不能申报)
共同保证
主要为担保人之间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按份保证
连带保证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事由
保证期限届满而主债权人未请求
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6个月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债权人放弃的一定是债务人以自己的物做的担保,而不是第三人的物的担保,若为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在物保和人保之间选择 若因债权人过失致物毁损消失则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主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给第三人
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减轻债务人债务的,则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 担保证责任;如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则对加重 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期限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 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
主债务消灭
定金
概念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种类
立约定金
担保订立合同
成约定金
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 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证约定金
证明合同存在
违约定金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 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 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担保不解除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应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
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 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生效要件
主合同有效
定金数额在法定数额内(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效力
证约
预先给付
抵消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