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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8-04 11:06:34物权法律制度
1. 概述
1.1. 物:物权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
特征
1.有体性:有物体
2.可支配性
3.在人生体之外:人身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种类
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可分物、不可分物
可代替物、不可代替物
消耗物、非消耗物
消耗物转移占有即转让所有权
仅限于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
主物与从物
物理上相互独立,经济用途上主从关系
原物与孳息
1.2. 物权
特征
1.支配性: 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需要债务人配合
子主题
2.排他性: 一物一所有权,债权具有兼容性
3.绝对性/对世权: 物权对抗所有人,债权针对相对人,相对权/对人权
种类
1.所有权
自物权
2.用益物权:使用他人之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独立物权(4)
地役权
从物权(2)
3.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他物权(2)
1.3. 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 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人大及人大常制定的法律,不限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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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客体特定: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上,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
债权中物尚不存在不影响债权合同
一个所有权可以有多个人
一物一所有权,同时可以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物权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2.1. 基于法律行为
1.登记生效:登记物权生效;未登记物权不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生效
2.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 非基于法律行为
1.基于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行为成就时
2.基于法律规定:继承、受遗赠,开始时
3.基于公法行为:法律文书、征收决定,文件生效时,直接改变物权关系,无关履行
2.3. 不动产登记制度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
抵押担保范围、数额、期限、顺位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
地役权利用目的、方法发生变化
共有性质改变
3.转移登记:权利发生转移
4.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登记有错误的,需权利人书面同意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有错误
6.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的,失效
7.预告登记:已订立协议,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可预告类型: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方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3个月未申请登记或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3. 动产的物权变动
3.1. 所有权生效时间
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为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物权优于债权)
3.2. 特殊交付 所有权生效时间
1.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占有的,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转移;所有权、孳息、毁损灭失 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2.指示交付: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3.占有改定:转让时,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4. 有权处分、无权处分
4.1. 有权处分:多重买卖,均不具有第52条无效情形
1.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可追究违约责任
2.一般动产履约顺序:交付>付款>合同顺序
3.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汽车)顺序:交付>登记>合同
4.商品房一房二卖:构成欺诈,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再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4.2. 无权处分(合法占有)
所有权?
出让人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受让人须通过交换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 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4.3. 善意取得
前提
无权处分
合法占有:委托物 非法占有:脱手物(遗失物、盗窃物)
只能在交易中发生,基于法律行为
转让合同有效
条件
1.善意取得
不符合交易习惯的,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
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知道的,认定有重大过失
认定不善意,知道无权处分的(5)
2.合理对价
3.完成交付/登记
范围:不仅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也适用
4.4.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
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悬赏广告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转让: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出让人在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者手中购买的,需有偿
5. 共有
6. 建设用地使用权
7. 抵押权
8. 质权、留置权
物权法律制度
1.概述
2.不动产物权变动
7.抵押权
1.抵押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
2.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2.抵押物
1.可抵押
1.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7.交通运输工具 8.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
3.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6.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房地一体
城市:以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农村集体:乡镇村企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建筑物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抵押权设立
1.登记生效:(不动产)可抵押前4个
2.登记对抗:(动产)可抵押后4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已经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抵押担保
1.抵押登记与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2.不动产抵押后新增:不属于抵押财产,一并处分,新增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3.物上代位性:保险金赔偿金可优先受偿;未届满的,可提存
4.孳息:有权收取孳息,但应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孳息应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添附:加工
5.抵押物转让
1.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的除外
6.抵押物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7.抵押权实现
1清偿顺序:费用>利息>主债权
2.土地出让金优于抵押权:划拨土地拍卖,应先依法缴纳出让金,才可主张剩余价款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
未全部清偿的,仍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抵押权,不会产生部分消灭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未经书面同意转让的,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8.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清偿顺序
不动产:登记顺序>债权比例
动产:登记顺序>登记顺序相同,债权比例>未登记>债权比例。与合同先后无关
未登记视为无优先权
顺位在后先到期,顺位在先的债权先扣出来,剩余部分受偿
顺位在先先到期,剩余价款提存;不足清偿顺位在先的,顺位后抵押权消灭
2.抵押权顺位、债权数额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9.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
1.约定期限届满
2.抵押权设立满2年
3.新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撤销
6.其他情形
8.质权、留置权
质权
动产质押
质权设立:交付
妥善保管义务:已毁损灭失,赔偿;可能毁损灭失的,可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放弃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权利质押
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存款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部门
6.应收账款→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质权设立:1.权利凭证交付;2.无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
留置权
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期限:应约定未约定的,2个月以上,但鲜活易腐的除外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6.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划拨
1.商业开发,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2.转让:划拨取得土地,转让时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受让方需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3.抵押:抵押拍卖时,缴纳出让金后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使用期限:无期限限制,另行规定除外
有偿出让
1.城市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后,才可有偿出让
2.转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
3.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50年
4.住宅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5.出让土地+转让房产时
1.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建设的,需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3.房屋已经建成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共有
按份共有转让份额
1.对外转让:不需征得同意,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
2.对内转让:其他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继承、遗赠:不享有优先,有约定除外
4.优先购买行使期间
1.按约定时间
2.载明行使期间的,按载明期间为准;未载明或短于15日的,为15日
3.未通知的,按知道/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起
4.未通知且无法确定知道/应当知道的,为份额权属转移起6个月内
5.优先购买权不当行使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或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
2.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仅要求撤销合同的,无效
6.优先购买人两个以上主张且协商不成的,按各自份额比例
处分
1.共同共有:处分或重大修缮,需经全体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另有约定除外
4.有权处分、无权处分
3.动产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