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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lx思维导图 5、6 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
编辑于2020-08-12 23:48:10违法阻却事由
1. 正当防卫
1.1. 成立条件
1.1.1. 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
防卫意志(动机不影响)
非正当化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互相斗殴
偶然防卫
1.1.2. 防卫起因: 存在不法侵害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侵害:√
动物侵袭:√/×
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侵害:仅当该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密切关系,且对个人利益有紧迫危险才可
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
假想防卫的处理: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1.1.3. 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开始时间:着手不法侵害
先下手为强:提前防卫(如对犯罪预备)→假想防卫/故意犯罪
结束时间:危险排除
例外:财产性犯罪,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一般认为不法侵害仍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事后防卫
故意的防卫,即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1.1.4. 防卫对象: 仅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或其财物
对第三人防卫:假想防卫/故意犯罪
损害第三人财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法侵害人故意毁坏财物
对第三人防卫与打击错误
正当防卫(法定符合说)
假想防卫(法定符合说)
紧急避险(具体符合说)
偶然防卫(具体符合说)
1.1.5. 防卫限度
1.2. 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前4条件,不符合第5条件
1.3. 特殊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 紧急避险
2.1. 成立条件
2.1.1. 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
避险意志
2.1.2. 避险起因
不法侵害
自然力侵害
动物侵袭
假想避险:同假想防卫
2.1.3. 避险时间:更宽松
对犯罪预备不可正当防卫,可紧急避险
2.1.4. 避险客体
权利对权利
2.1.5. 避险可行性:别无选择情况下
2.1.6. 避险限度:保全利益大于损失利益
2.2. 避险过当:符合前5,不符合第6
2.2.1. 保护小利益,牺牲大利益;保护利益与牺牲利益相等或无法衡量
2.2.2.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 其他
3.1. 法令行为
3.2. 正当业务行为
3.3. 被害人承诺行为
3.3.1. 有处分权限(×社会利益、重大人身权利)
3.3.2. 有承诺能力
3.3.3. 事先承诺
3.3.4. 行为不能超出承诺范围
3.3.5. 承诺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志(规范上具有实质意义的欺骗才可否认承诺效力;行为人没意识到承诺人认识错误,不影响效力)
3.3.6. 对现实性结果的承诺
3.4. 推定承诺
3.4.1. 没有现实承诺
3.4.2. 推定存在承诺可能性
3.4.3. 紧急
3.4.4. 出于救助被害人及其利益的目的
3.4.5. 损害在社会相当性范围内
3.5. 自救行为:公权力救济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仅财产方面)
3.6. 义务冲突
3.6.1. 义务对义务
事先防卫
认识错误
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明知
故意犯罪
责任阻却事由
1. 责任能力的阻却
年龄(行为时)
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未满14周岁,一概不负责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仅对8种犯罪行为负责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之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走私、运输、制造)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
不可死刑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审判时已满75,不死刑,除非特别残忍致人死亡
生理
精神病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时犯罪,不负责
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负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时犯罪,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负责,可以从轻或减轻
正常时犯罪,犯罪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罪既遂
行为一体论
因果关系错误: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已经未遂,是否既遂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对因果关系是否有重大偏离
醉酒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非自愿地导致发作,不负责
明知,自招风险,负责
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疯故意行为
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疯过失行为
过失疯过失行为
2. 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类型
误认为无罪为有罪
对刑法概念理解有误
禁止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原则上不能阻却责任,除非不可避免
本来有机会思考或询问是否违法
存在机会时,没有努力查明
3. 缺乏期待可能性
精神病
欲施A,行为时突发病,实施A,偏离不重大,A罪既遂
欲施A,行为时突发病,实施B,偏离重大,A罪未遂,B罪不负责
如果AB两罪有重合,在重合范围内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