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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梳理
编辑于2020-09-04 16:56:29刑法
刑法的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
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
属地
领域:海陆空+大使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
属人
国外犯法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 我国工作人员一律追究
国外罚过的—可减免
保护
最低刑期3年以上+本国能判
普遍
国际条约
时间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一、犯罪
一、犯罪特征(三个方面)
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构成要件
客体
抽象社会关系
区分客体和对象; 客体:财产权、身体权 对象:人、物
所有犯罪都有客体,但不一定有对象。如;逾越国境罪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积极
不作为—应为、能为但不为 如:消防队员、不喂婴儿奶、带小孩去玩不救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现实的危险状态 如:投放危险物质罪
因果关系
主体
完全负
年满16(X≥16)
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
醉酒的人
完全无 不负刑事责任—对 免予刑事处罚—X
不满14(X<14) 14以下—X
精神病人
相对无
已满14不满16(14≤X<16)
两故两抢两毒两爆,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两抢:强奸、抢劫 两毒:贩卖毒品、投放无限物质罪 两爆:防火、爆炸
减轻
已满14不满18(14≤X<18)、过失、老人
应从减
老人(75)故意、半疯
可从减
又聋又哑或盲人
可从减免
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且放任)
过失
疏忽大意(应预见没预见)
关键词:没想到、不料
过于自信(已预见轻信能避免)
过失(有法律规定才负刑责)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到的原因
不可抗力:不能抗拒的原因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当场性,现实存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应减免
防卫过当罪—X
防卫过当罪过——间接故意/过失
无过当防卫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严重危人身=不负责
紧急避险 (保大放小)
权益受到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相等的权益—X)
不适用职务、业务上特定责任的人
超限
应负——应减免
紧急避险过当罪—X
四、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欲而不能)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如:踩点、蹲点、买凶器、练技能、在路上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免
犯罪未遂 (欲而不能)
已着手,意志外
意图和结果不吻合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
犯罪中止 (能而不欲)
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危险结果发生(有效性)
没造成损害,应免罚
造成损害,应减轻
五、共同犯罪
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谋,事后一方未实施,也构成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
两人以上(主体)
共同故意(主观)
共同行为(客观)
排除情形
同时犯(偶然遇到)
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
A、B商量好偷C财务,A走后B杀C, A对杀人行为不负责
间接正犯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
利用他人 如:养小孩偷东西,小孩无责任
利用他人不知情 如:医生把毒针给护士,护士无责任
单位
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 谋取利益(单位行贿罪)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双罚制
既罚单位(罚金)又罚单位负责人
对单位财产法—只有罚金
单罚制
只罚单位负责人
共同犯罪人分类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黑帮老大) 集团全部罪罚
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 组织指挥:全部罪 没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
从犯
次要,辅助作用(应从减免) 应比照主犯——X
胁从犯
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应按犯罪情节减免)
教唆犯(买凶杀人)
教唆犯
将自己犯罪意志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处罚
教唆他人,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罚
教唆不满18—应从重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 如:A教唆B去杀C,B去偷C,A定故意杀人罪
二、刑罚
主刑 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323)
不关押
仍在原单位/居住地工作
同工同酬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161)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在附近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受刑人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
酌量报酬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有期徒刑总和不超过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总和在35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不能折抵刑期(无论是否减为有期徒刑,均不能折抵)
羁押折抵
管制—1天折抵2天
拘役、有期—1天折抵1天
死刑
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象限制
死刑立即执行、死缓 均不行,最高无期
犯罪时不满18
审判时怀孕妇女
关押到死刑执行期间任何时间点怀孕, 哪怕流产,死刑均不能执行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X
审判时年满75周岁 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除外
程度限制
死刑立即执行
报请最高院核准
死缓
省高院核准
执行程度限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两年)
死缓不是独立刑罚,是死刑的适用方式之一
附加刑 既能单独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罚金≠罚款
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或无期徒刑默认剥夺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
如:判处有期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政治权利丧失8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被剥夺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公务员X)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
给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驱逐出境
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
剥夺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适用于军人)
三、刑罚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故意
前后有期
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缓刑期和假释期不算)
过失犯罪和不满18岁不构成累犯 两次都是18周岁以后—累犯
特殊累犯 危恐黑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
前后罪均为以上三种,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和罪行轻重
对累犯处理: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可以减刑
自首与立功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没抓住)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特别自首
甲因A罪被抓,主动供述B罪
可以从减,对于犯罪较轻可以减免
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可从减,重大立功可减免
缓刑≠死缓
对象: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特殊
不满18、已满75、怀孕的妇女应宣告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罪 不适用缓刑
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减刑
对象
狭义: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广义:还包括死缓、缓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限度幅度
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1/2(10年至少蹲5年)
无期——不能少于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终生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假释
禁止条件
累犯
暴+10: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罪 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限度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追诉时效
有期徒刑
不满五年—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
10年以上—15年
无期徒刑、死刑
20年
20年后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具体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 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七年以上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醉酒
校车、客运超速超载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持有、适用假币罪
合法+非法使用
作为资信证明给人察看不属于本范畴
拐卖妇女儿童罪 妇女≥14岁女 儿童<14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
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从轻
不阻碍返回—从轻、减
强奸罪
违背女性意志
不满14岁幼女
作弊入刑(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代替考试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绑架罪(绑A→B)
撕票也算绑架罪,绑架罪可以判死刑
不具当场性
限制人质自由并威胁其家属或单位
利在财或其他非经济目的
敲诈勒索罪(绑A→A)
威胁使畏惧
被害人有意志自由,有延缓余地
威胁或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抢劫罪(压制反抗)
携带凶器抢夺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抢劫罪
具有当场性
无延缓余地
非法拘禁罪(利在人上)
强制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公民
盗窃罪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较大或多次盗窃
诈骗罪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
抢夺罪
趁人不备,公开夺取
侵占罪
非法占有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非公)
公司、企业利用职务占有本单位财物
贪污罪(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资金罪(非公)
公司、企业利用职务挪用本单位资金使用过借贷超过三个月未还
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挪用特定款物罪(公)
公用(救灾、抢险、救济款物等)→公用,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挪用公款罪(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个人使用、非法活动
数额较大、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三个月未还
贿赂罪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集团
主体三人以上
一定组织性和固定性
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