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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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10-21 15:13:10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
保护对象:发明创造
技术方案:运用自然规律,具备实现可能性
产品
方法
设计方案:以产品为载体的美感设计
种类
发明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
对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以产品为依托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暂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动植物、原子核
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方法、平面印刷图
有权申请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
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权利
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在非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当发明创造实施后,有请求给予合理报酬的权利
所在单位
职责标准:执行本单位任务(包含离掉后一年内)
资源标准: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
合作发明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同享有,且共有人可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法》15条
受托完成,合法继受人,外国人
同著作法
申请
文件
权利要求书
审查
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6个月
条件
申请人包括享有国际优先权的原始权利人和受让人
首次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
两次申请针对的发明创造必须是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实质性相同并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主题
必须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
必须是在优先权期提出
本国优先权
发明、实用新型相同主题12个月(没有外观设计)《专利法》29条
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
新型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
新型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富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利冲突
专利权内容
独占实施权
发明、实用新型
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
使用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按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
外观设计
为生产经营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实施许可权
处分权
标识使用权
限制(不含外观设计)
专利强制许可
前提:申请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许可而未在合理时间内获得
防止权利滥用:授予日起3年,且申请日起4年,无正当理由而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
反垄断:实施专利权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专利指定实施
仅限国有企业事业事业单位
权利消灭
无效
任何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无效理由
法律效力
自始无效
对生效文件合同不追溯
但显失公平或恶意又可追溯
其他
保护期届满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起算)
年费
书面声明放弃
侵犯专利权
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照片的外观设计为准(限于指定产品类别)
判定
发明、实用新型
全部覆盖原则
等同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不否定专利有效性)
外观设计:产品类似,设计类似
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人
申请日前实施或准备实施
原有范围内持续使用
合法投入市场,专利权用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临时过境为自身需要使用
Bolar例外
抗辩
合法来源:善意侵权,不赔偿,停止销售,可不停止使用
现有技术抗辩
商标法
概念
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标志
构成
可视性商标
平面
立体
不可视性商标
气味
音响
种类
使用对象:商品、服务
构成要素:平面、立体、音响、气味
使用者:制造、销售
作用: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两个以上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注册使用同一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绿素食品、纯羊毛证明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以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沙县
特殊商标
知名度
一般商标
驰名商标
含义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不以注册为前提
特殊保护
a.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同类混淆:
b.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跨类混淆”;
c.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防止淡化;
d.对恶意注册行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的期限限制
认定
主动和被动
是否注册
注册
烟草必须注册,其他自愿注册
非注册
取得(注册取得)
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相结合
注册条件
申请人
范围: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般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应有使用意图(不要求有使用事实)
禁止条件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应当予以驳回
外国主体的特殊条件
<1>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七条)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十八条)
商标条件
合法性
应由法定的构成要素构成
显著性
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的特点
非功能性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和利益相冲突
商标中不得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商标的国内注册
原则
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同一天看在先使用,都未使用协商,协商不成抽签
优先权原则
国外申请6个月,政府展览6个月
自愿注册原则
分类注册原则
申请
一般原则
提交申请文件
收到之日为准
商标代理
特殊规则
另行申请
重新申请
变更商标内容
变更申请
变更注册人信息,只要与最初提交的申请信息不同,就需要变更申请
审查(全面审查原则)
初步审定并公告(9个月)异议期3个月
无异议
核准注册
有异议
异议不成立
核准注册
异议成立(12个月)
驳回申请 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30天—起诉
商标的国际注册
申请人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营业地
申请人已在本国获得基础商标注册
注册程序
期限和续展
有效期20年
续展20年
不予注册
绝对理由
标志不具有显著性
三维标志具有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
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则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相对理由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权利内容
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法确认和保护的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内容
使用权
商标权人在其核定使用的是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禁止权
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许可使用
种类
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
当事人法定义务
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a.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b.在规定的期限内(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递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
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a.保证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b.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形式要求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
形式要件
1.签订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商标局核准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关于一并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保护期限
10年
续展权:期满前12个月内,或6个月宽限期
商标权终止
注销
无效
撤销 49条
终止期限:因违法被撤销注册商标的,某商标权自撤销之日起终止,因不当注册被撤销的,其商标权被视为是始终不存在
注册商标无效制度
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撤销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事由
(一)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二)第三人申请撤销
后果:视自始不存在
保护
侵权 《商标法》57条
假冒仿冒
销售侵权商品
仿造擅自制造
反向假冒
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类似商品判断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相同与否
其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侵害商标权的例外
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指示性使用
商标权用尽
在先使用
侵权民事责任
责任方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
赔偿金额
恶意注册 确定数额的一到五倍
普通 五百万元以下
限制
合理使用:描述性、指示性
商标权穷竭
先用权
非商业性使用
消灭
注销:申请或到期
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成为通用名称,自行改变注册事项
无效:绝对事由、相对事由
著作权法
总论
概念
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法律规制体系
范围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法律特征
客体是无形财产
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
地域性
时间性
诉讼时效
2年
超过时效,在权利保护期内,判决停止侵权,赔偿额往前推算2年
著作权的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
与工业产权区别
保护对象
产生依据
专有性和排他性
侧重目的
效力
对人
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
协议条约
出版地
对事
时间
权利保护回溯,著作权法不回溯
保护对象(作品)
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独创性:原创性
独立创作
创作结果具有适当创造性
有具体的表达形式
不要求有一定载体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种类
文字;口述;音乐、舞蹈、曲艺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似)作品;设计图地图模型;计算机软件(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民间文学艺术、其他
不予保护对象
政府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公式
公知公用
思想观念
主体
一般作品原始作者
自然人作为作者
法人被视为作者
特殊作品原始作者
演绎作品
含义: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归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著作权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1>演绎作者在演绎他人作品前,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2>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应该取得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双重著作权
合作作品
含义: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合作作者之间应该有合作的意愿
<2>客观方面:合作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著作权归属
可分割: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侵犯整体著作权
不可分割: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的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由汇编作品作者享有
利用某个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利用整个作品,汇编人许可
著作权行使:不得损害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双重著作权
影视作品
著作权归属
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署名权、表演者权、剧本音乐的著作权可单独行使
著作权行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
一般情况归作者,但法人与作者可优先使用
作者有署名权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委托作品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一直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
著作权归属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不代表著作权转移,原件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
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权利内容
著作人身权(依附于作品)
特点
1.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2.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不可继承性和个别全能的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3.原则上保护期限的永久性
内容
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指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特点
<1>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而需要与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
<2>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发表权用尽
<3>发表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到其他人的权利(如著作权)
行使:死后50年内可有继承人或受赠人行使
署名权
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特点
1.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
2.著作财产权的期限性
3.著作财产权的可继承性
内容
复制权
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
以印刷、拓印、录像、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电影、计算机软件)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作品(机械表演)的表演的权利
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
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取得和期间
取得
国内主体:自动取得
国外主体:首次在境内出版,享有著作权
期间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
发表权+财产权
公民
一般作品:终身+50年12月31日
电影摄影:发表+50年12月31日
单位
发表+50年12月31日
领接权
出版者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保护期限:10年,截止至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义务
(一)图书出版者的义务
1、在收到书稿之日起六个月内,如采用该书稿,应该与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时,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时,应取得作者许可。
(二)其他出版者的义务
1、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侵权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表演者权
人身
表明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
现场直播权
首次固定权(录音录像)
复制、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义务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行使其表演者财产权,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保护期限
1、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
2、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定义
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限: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义务:使用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外,不经其同意支付报酬可以使用(法定许可)
广播组织权
权利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保护期限: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制、复制权
义务:播放未发表作品、已发表作品,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电影作品录像制品
著作权和领接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概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分类
(一)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报道时事新闻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等媒体已经发表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步检验法
在特殊情况下作出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
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定许可使用
概念: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可保留
国家教育
报刊转载报刊
用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
无保留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
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
强制许可使用
已发表的作品
事先以合理费用申请或无法商谈
向主管机关申请
主要用于翻译复制
法律责任
侵权的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
无过错责任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实际损失☞违法所得☞50万以下赔偿(过错责任)
诉讼时效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是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侵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