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马工程教材整理,适用于法学生的期末考、法考等,整理不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0-12-06 10:24:37行政法
公务员法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职位分类
综合管理类: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义务
(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救济
1.公务员的申诉
2.公务员的控告
3.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录用条件
积极
消极
免职
选任制
第一,公务员在***届满后不再连任;
第二,***内辞职;
第三,***内被罢免;
第四,***内被撤职。
委任制
第一,因转换职位而免除原职务;
第二,因晋升或降低职务而免除原职务;
第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
第四,已到退休年龄,主管机关不再留任;
第五,因受撤职处分而免除其职务;
第六,因其他原因导致职务发生变化。
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职
不得辞去公职:
第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第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第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退休
强制退休
自愿退休
激励机制
工资
福利
保险
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2.公务员处分的形式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保留公务员身份(免职不是行政处分)
开除
(二)刑事责任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其他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追偿责任
行政追偿责任不仅包含行政赔偿中的追偿,也包括刑事赔偿中的追偿
(四)问责制度
职务晋升和降职
降职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而不是对公务员的惩戒和处分(考核不称职)
行政行为
概念
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补:行政机关的范围
政府及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特征
1. 公务性
2. 从属法律性
有法律依据
3. 裁量性
4. 权力性
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比重大)、行政司法行为
以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以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依据
羁束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
以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为依据
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依据
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
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
推定合法
确定力
不可随意变更
拘束力
有效力
执行力
强制执行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生效要件
1. 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2. 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3. 公开发布
4. 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失效
行政行为被撤销;
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后果
(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亦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不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被废止;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行政给付
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
第一,财物性。
第二,单向性。
第三,无偿性。
第四,依申请性。
制度
行政保障制度
行政救助制度
行政补助制度
行政奖励制度
行政许可
概念: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事前申请
特点
第一,事先性。
第二,赋权性与解禁性。
不能转让、买卖
第三,依申请性。
第四,法定性。
类型
一般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必须招标、拍卖等)
认可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主要涉及技术性、专业性的产品、设备等
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实施主体
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特殊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
撤销和撤回
撤回
由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
撤销
行政机关和被许可单方或双方有过错,视为自始无效。但如果会导致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则不予撤销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种类
警告
声誉罚
罚款
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为罚
行政拘留
人身自由罚
实施机关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适用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
未满14周岁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处罚较轻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特点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
条件
处罚较重
情节复杂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分歧
步骤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告知义务
告知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决定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2000元以上)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天内提出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执行
罚缴分离
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当场收缴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性质
处分性
强制性
非对价性
法定性
种类
1.土地征收
2.房屋征收
3.财产征收
4.税的征收
5.费的征收
行政征用
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性质
非处分性和限制性
强制性
补偿性
法定性
应急性
种类
1.对交通工具与通讯设备的征用。
2.对房屋、场地与设施的征用。
3.对劳力的征用。
4.对其他财产的征用。
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益原则
(三)补偿原则
(四)合理原则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控制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的设定
行政法规的设定
其他
实施主体
法律和法规直接设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执行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的原则
滥用职权
畸重部分
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终局
第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对复议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判。
第三,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为最终裁判,行政裁决必须服从司法裁判。
基本制度
合议制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
受理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6.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
7.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侵犯公平竞争权的
9. 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4.行政最终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原则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
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指定管辖
有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诉讼当事人
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维持决定
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改变决定
复议机关是被告
未作出决定
起诉原行政机关,原行为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时间
不服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
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期满15日内
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的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
原告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程序
公开审理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判决
一审判决
一律公开宣判
判决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判决
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裁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执行
行政复议
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行政复议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应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必须是主观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被申请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共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人
行政复议范围 p279
具体行政行为
人事行政行为
公务员的调动、晋升等
行政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
民事调解或处理
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确定,可诉讼)
不包括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规定(规章以下,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申请
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申请的提出
口头
书面
受理
受理
不予受理
转送
七日内转送,并告知申请人
转送后的机关应在5日内审查
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审理
审理前
受理后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给被申请人
审查证据和依据
受到证据后10日内,提交答复书
复议申请的撤回
复议中止或终止
原则
书面复议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决定
维持决定
限期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前置
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想问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后仍不同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做出的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
行政程序
概述
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使所涉及的主体、环节、步骤、方式、顺序、期限、信息等诸项因素及其制度化的组合。
类型
内部与外部
内部
调整和规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程序关系的规定
外部
调整和规范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内部程序关系的规定
正式与非正式
区别
其一,是否为必经程序
其二,程序结果的效力强弱
普通与简易
一般与特别
抽象与具体
功能
(一)促进民主
(二)保障权利
(三)控制权力
(四)实现正义
(五)保障效率
程序的原则
(一)行政程序公开原则
(二)行政程序参与原则
(三)行政程序公正原则
(四)行政程序效率原则
制度
职权分离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过程公开既包括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公开,也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等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的公开,还包括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及行政复议等行政司法过程的公开。
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不是必经程序
证据排除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案卷排他制度
防止行政主观随意性
行政时效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类型
(一)依职权的政府信息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应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及时、准确原则
依职权期限: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期限:15个工作日
(三)便民、高效原则
(四)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制度
(一)政府信息重点公开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制度
依职权
(1)审查。(2)公布。(3)期限。(4)督查
依申请
(1)申请及其处理。(2)遵守期限规定。(3)法律救济。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行政立法
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指立法主体为行政机关,“法”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分类
立法权来源
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行使立法权主体
中央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
立法权内容
执行性立法(实施细则,需要有上位法的根据)
创制性立法(暂行条例)
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起草
征求和听取意见(听证会)
审查
决定与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效力
范围
(1)空间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4)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效力
冲突
生效与失效
生效
要件
其一,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过;
其二,经行政首长签署;
其三,公开发布
同
失效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监督
(一)法规、规章的备案
(二)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权限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4)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规章,必要时还可撤销授权。
程序
(1)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2)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5)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审查、研究情况进行反馈与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发布主体
1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3、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行政诉讼领域
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是否合法,发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该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如认为不合法,则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组织
行政职能
(一)国家安全职能
(二)经济职能
(三)社会职能
(四)文化职能
(五)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
行政授权
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委托
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法概述
概念
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首要基本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为
合理行政原则
最低限度的理性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
合理行政的表现形式
程序正当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回避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分类
国家行政机关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主体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第三人
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在前者基础上增加新的处罚行为、处罚种类、以及突破处罚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