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0、良法善治营造浙江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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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1-03 15:36:5110、良法善治 营造浙江法治氛围
一、核心理论
(一)内涵
依法治国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
(二)重要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三)必要性
1.问题突出,矛盾凸显。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
2.法治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四)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
1954年制定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就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同时,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目标,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
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指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的“11个坚持”,构成了***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
(五)问题
1.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家族观念、习惯观念盛行,很多群众会把法治与道德、习惯截然地对立,部分人群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有些基层百姓法律知识贫乏、诚信缺失、行为失当,导致各种违法犯罪产生。
2.立法、司法解释有待完善。我国立法速度较快,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基层立法是不健全、不完善的。不同法律间在处罚条款设立上也缺乏统一的遵循思想和原则,即使部分法律修改了,其严肃性和作用仍旧体现不出来,导致违法事件频现。
3.执法仍需进一步规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按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执法办案,随意性大,有时把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当作执法,重罚轻管。
二是执法观念错位,服务意识淡薄。一方面一些执法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简单的认为“管理就是处罚、执法就是打压”,有的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执法态度生硬,随心所欲;另一方面服务意识淡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所有的材料,致使当事人跑冤枉路。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乏力,实施法治不够彻底。目前,政府执法的监督,在现实中,“同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在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地方执法机关对地方党、政府的依附性导致执法权的地方化。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4.法治建设环境仍需改善。经过长期的日积月累潜藏在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多,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复杂化,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普法宣传还未真正深入民心,虽然在一个封建专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度,进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声势浩大、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补课”活动,但普法内容缺乏分门别类,群众兴趣不高,社会群体对法律需求存在多层次性,死板、晦涩的法律宣传册或宣传单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合多数公民的需求。普法工作缺乏针对性,导致群众对普法的热情有所降低,基层政府在具体工作中直接与人民群众面对面接触,避免不了产生各种矛盾,一些政府和部门官员缺乏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应有意识,加上对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知识有限,在行政执法中主观武断、简单粗暴,在政策制定中为部门利益争权夺利;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各种行政救济与纠纷的责任大部分直接由基层政府来承担;在基层,打架斗殴、盗窃、赌博、虐待老人、家庭暴力以及一些杀人、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时常发生。
(六)措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1.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全面依法治国,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加快建设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
3.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4.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5.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6.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7.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加强法律教化的同时,必须加强道德教化。道德教育可以起到净化人心、导人向善、促进和谐、防微杜渐的作用,法律与道德应当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应当互补互济,相得益彰。法律使社会井然有序,道德提升人格净化心灵。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自然会被人民所自觉遵守。这样,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全民守法的局面终将有效实现,终将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迈进良法善治新境界。
二、浙江实践
2004年9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同志批示要求研究建设“法治浙江”问题,随后亲自主持建设“法治浙江”重点调研课题,组织14个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系统调研。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至此,建设法治浙江,就成为全省上下的共同使命和责任担当。法治浙江建设十几年来,几届省委沿着***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战略,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以贯之地落实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的制度成果、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成功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
1.坚持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
2.坚持法治为民。在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历届省委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3.坚持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建立健全防止错案体制机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让司法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群众中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坚持服务中心工作。司法机关在做好常规司法工作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努力围绕中心,自觉服务工作大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紧扣“转型升级”“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把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结合。坚持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率先开展“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6.坚持法治创新。法治创新是引领、推动和保障浙江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宝。浙江始终注重紧贴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带有地方特色性、实施性的制度,以推进和保障地方改革发展。
7.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法治浙江建设十几年来,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德治建设,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8.坚持夯实法治的基层基础。在法治浙江建设实践中,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把“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充分注重夯实法治的基层基础,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培育法治文化,积极营造良性的法治环境,为浙江法治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与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