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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考研都可以用,重要内容基本全,比对法条做的。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民事主体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编辑于2021-01-10 13:28:24著作权法复习
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问题
概念
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民事主体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特征
来自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包括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
是一种“排他权利”或“专有权利”
特征比较
与物权比较
客体不是物
客体与物质载体可分离
是排他权而非自用权
地域性
除有国际协议外,效力通常只限于本国境内
时间性
保护期有限
与其他知产权比较
保护期限是五十年,较之商标权与专利权长
产生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而商标权与专利权是需申请的
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
既保护人身权又保护财产权
发展历程
西方
特许出版时期 → 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安娜女王法》)
中国
古代(只有观念没有法律) → 近代(《大清著作权律》) → 现代(《著作权法》)
目的
保护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促进创作与传播
国际条约
伯尔尼公约
世界第一部保护知产的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通过降低《伯尔尼公约》的标准,吸收美国等拉美国家
罗马公约
TRIPS协议已经采纳领接权,《罗马公约》重要性下降,我国和美国没有加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目前最重要的与知产有关的公约,加入世贸的条件
世界知产组织公约
补充已经稍显滞后的《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概念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特点
属于智力成果
具有独创性
主要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独创性
基本含义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体现作者的个性和思想与观点
判断标准
独 → 源于作者本人的思想
创 → 带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具体情形
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延伸规则
作品需有完整性,即具有一定篇幅
作品一经形成即受保护,而无论登记与否
受保护的作品仅限于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包括作品载体及思想本身
应注意的特殊问题
区分作品独创性与专利技术的创造性
独创性在侵犯著作权之诉中的应用
“相似”+“接触”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能够体现人类智力成果的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
竞技体育活动
单纯事实消息
官方文件与正式译文
事实或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与实用功能
违法作品
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辨析)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权利
人身权
发表权
一次用尽
自行或许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
未经许可视为未发表
推定发表
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
美术作品原件
署名权
修改权
实质修改
保护作品完整权
损害声誉
财产权
复制权
有形形式固定,载体相对稳定、持久
发行权
发行权穷竭原则
合法
被许可
出租权
展览权
不特定多数人
原件所有权转移,著作权不转移但展览权转移
复制件不转移展览权
表演权
广义的表演权是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上位概念
非基于电视电视台远程传播的视听作品 → 放映权
有线或无线、信号的传播或转播、主要针对广播电台或电视电视台(远程传播) → 广播权
有线或无线、交互式 → 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场表演、机械表演
放映权
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
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广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
信息网络传播权
管上不管下
交互式
摄制权
一般同时取得改编权
改编权
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改变作品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若作品内容完全改变可能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评价)或者构成全新作品(不保护思想,内容完全改变意味着只是抄袭了思想)
翻译权
翻译成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或盲文构成合理使用不属于翻译权控制范围
汇编权
选择、编排 → 独创性
若未体现出独创性,则侵犯的复制权而非汇编权
其他权利
注释
整理
...
著作权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永久
发表权+财产权
公民作品
一般作品:终生+死后50年12月31日
合作作品:最后一个作者死亡+死后50年12月31日
视听作品
首次发表后第50年31月31日截止
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予保护
法人、非法人组织作品或享有著作权(除署名权)作品
首次发表后第50年31月31日截止
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予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
作者
作品原则上归属于作者
自然人作者
构成要件
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实际参与创作是成为作者的前提)
创作活动产生了作品(只有创作活动而无创作成果,不能成为作者)
创作
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提供辅助工作 → 不视为创作
法人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单位 → 体现了立法对投资者利益的偏向
构成要件
作品的创作活动由单位主持
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意志
由单位承担责任
身份推定
无相反证据,署名者为作者
意义:减轻作者举证责任,为法官的判定提供依据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
概念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构成要件
作者与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
作者是为了完成单位的任务而创作
分类
一般职务作品
归属 →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期限两年,向单位交作品付之日起算
特殊职务作品
署名权作者享有,其他归单位
类型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由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或约定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区分
单位作品创作代表单位意志,而职务作品不是
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属于单位,而职务作品原则归著作权人,特殊归单位(除署名权)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
概念
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构成要件
有共同创作的合意(意图)
有合作创作的事实
归属 →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分割
可分割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
未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的权利
处上述外的其他权利可以行使,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其他作品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
概念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归属
合同约定
未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使用作品
未约定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的特定目的内使用作品
演绎作品
概念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归属
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行使
原作者+演绎者 许可
汇编作品
归属
汇编人
行使
原作者+汇编人 许可
视听作品
归属
整体 → 制片者
(1)具有摄制资格(或获得摄制许可)的制片/制作单位;
(2)投资额占总成本三分之一且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的投资人;
(3)获得摄制许可证的出品单位;
(4合同约定的著作权人。
编剧、导演、摄制、词、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剧本、音乐可单独使用,其作者对作品享有独立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行使”著作权而非“享有”著作权
邻接权
概念
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
主体
表演者: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客体
表演活动
无论每次的表演活动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对每次表演都享有表演权
内容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现场直播权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直播”指“无线广播”,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方式传送表演活动的信号,使远端的观众能接受并欣赏表演活动中的声音或图象;“公开传送”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现场表演的声音或图象。
首次固定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复制、发行、出租权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保护期
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表演者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许可/付酬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付酬+许可 → 著作权人
如果是演出组织者,则由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付酬+许可
被许可人以3-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主体
录音录像制作者:首次制作录音录像的人
客体
录音录像(录制品上承载的声音和连续影像)
独创性
无独创性 → 录音录像制品
有独创性 → 视听作品
内容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保护期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许可/付酬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付酬+许可 → 著作权人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付酬 → 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除外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付酬+许可 → 表演者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付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付酬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权
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内容
录制、复制权
转播权(有线和无线,包括通过互联网)
许可/付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他邻接权
版式设计权
主体
出版者
客体
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
保护期
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对著作权的限制
区别
合理使用不需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不需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目的
合理使用限制权利人禁止权和获得报酬权,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类版权的开放创新与知识共享的价值实现
法定许可限制权利人禁止权,代之以报酬补偿,目的是为了促进信息传播
强制许可限制权利人禁止权,代之以报酬补偿,目的是为了改善发展中国家只是与信息匮乏的处境
合理使用
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注意转换性使用问题
实时新闻报道中适用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对公共场所艺术品以平面形式进行利用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
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制作无障碍阅读版本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许可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播放作品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著作权的利用
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设立条件
发起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不与已经登记组织业务范围冲突
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有组织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权利范围
不得订立专有许可
使用者提出合理条件不得拒绝
许可合同期限不得大于2年,期满可续订
许可使用与转让
许可类型
普通
排他
自己可用不可再许可他人
独占
自己不可用也不可再许可他人
著作权侵权救济
著作权侵权界说
著作权侵权与民事侵权区别
民事 → 过错,损害后果
著作权 → 不以过错为前提
特点
侵权客体的多重性
侵权主体的多样性
种类
直接侵权
行为人未经许可,直接实施了著作权法所禁止适用作品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并不影响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救济方法(直接侵权者无主观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侵权
一些行为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但为直接侵犯著作权提供诱因或帮助的行为
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类型
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用于侵权活动的作品复制件或侵权工具等
为侵害著作权的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览等活动提供场所
参与侵权作品复制件的存储、运输、销售、进出口等流通活动,或者为之提供帮助
在商业活动中持有著作权侵权产品
为直接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提供网络服务等
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
接触
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抄袭
发表时间的先后
相同的错误
如历史性错误
实质相似
剽窃
实质相似
理论源头——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情感
实践做法——“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创意
素材或共有领域信息
必要场景或表达有限
判断
接触
本领域专家——分割比对
实质相似
本领域的普通观察者——整体比对
行政救济
刑事救济
3年
3-7年
民事救济
诉前禁令
诉前证据保全
损害赔偿
1.原告的实际损失
2.被告的违法所得
3.500元以上500万以下法定赔偿
合理开支
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