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编辑于2021-03-17 10:43:20行政强制
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质: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特点
强制性
依附性
目的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点
强制性
目的的非惩罚性
维护行政秩序
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实现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行为的暂时性
行政性
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基础决定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与控制以及获取证据
有无基础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
时间长短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是永久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的
发生阶段不同
强制措施在行政决定作出前; 强制执行在行政决定作出后
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包括划拨存款、强制拍卖、强制处理当事人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在履行后向义务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强制方式
执行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类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
法律
所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
可以设立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法律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能加以具体化,扩大规定无效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集中实施
授权实施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禁止委托实施
一般程序
查封、扣押的程序
适用对象”三个不得一个限于“
①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不得重复查封
实施程序
当场交付;一式两份;载明内容和数量;载明日期
实施期限 30+30
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延长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另行计算,但应事先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及费用
行政机关保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后续措施
没收或销毁
及时解除
鲜活物品或其它不宜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给予补偿
冻结的程序
实施主体
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才能实施
针对对象
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的存款、汇款,不得重复冻结
实施程序
①报告批准=》2名实施=》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交付冻结通知书
②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延后,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③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通知书
冻结期限 30+30
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不超过30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后续措施
划拨
解除
行政机关逾期未处理的,金融机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直接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主体
全面授权,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可
手段
执行罚
种类
滞纳金
加处罚款
三重限制
1.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 2.数额上限: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期限上限:30日,超过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执行顺序
先处以30日的执行罚,仍不履行的对财产予以划拨或拍卖
代履行
适用情形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代履行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代履行程序
①送达②催告(3日前)③派员监督④签章确认⑤收费 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
直接强制执行
执行主体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
除有权五机关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后,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般程序
1.条件
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期限内不履行
2.基本步骤
一催
书面催告;想藏钱的立即执行; 催告自身不可诉
二辩
三执行
书面作出决定,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民诉规定
一般程序的两个例外程序
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后,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行拆除。
①需要公告; ②只能在当事人不诉讼、不复议的情况下才可以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
执行协议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为当事人减免部分义务。本质是执行和解。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协议的内容
①约定分阶段履行;
②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本金)
人性化执行
①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②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法人和其他单位依然可以
中止与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
①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情形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的程序规则
非诉执行的条件
主体条件
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特别法规定的既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税务、海关)
时间条件
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期限届满:起诉期+复议期+履行期同时届满
②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程序条件
①行政机关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②催告期已满10日
非诉执行的申请人
原则上为作出基础决定的行政主体
特殊情况下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非诉执行的管辖
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自己或者下级法院执行
非诉执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裁定
申请程序
受理程序
法院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行政机关有异议的,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裁定
审查与裁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7日内作出裁定
原则上书面审查,例外时以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30日)
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在作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
异议程序
15日内申请复议,30日内作出裁定(司法复议)
申请执行的费用
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