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单位—法律思维导图
事业单位法律部分思维导图,内容详细全面,根据自己的理解一字一句敲上去的,码字不易。
编辑于2021-05-02 22:05:32法律
1. 法理学
法的一般原理
概念和基本特征
成文法/不成文法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拉姆法典》 系统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作用
规范作用
教、预、强、评、指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分类
创制、表现形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效力、内容、制定程序
根本法、普通法
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程序法
法律关系
分类
平向
民事法律
纵向
行政法律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非法人组织
客体
物权、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债权产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内容
权利、义务
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_ 法律事实 __法律关系
规范→法律依据
事实
是前提条件
分类
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
社会事件
罢工、革命、战争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作为
不作为
法的渊源
行政区域规划
正式
(7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例
非正式
判例、习惯、政策
法律体系
7大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效力
空间
领海陆空水+驻外使馆
域外天上飞的、水里游的
时间
一般不具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人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现行适用:折衷主义原则/结合主义原则
属地、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的效力:空间、时间、对人、对事
法治理念
基本精神
良法之治
法律至上
权利本位
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
超纲考点
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前提
有法必依
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
关键
违法必究
必要保证
依宪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要做到依法治国,首要做到依宪治国
依宪行政
重要环节和内容,要做到依法行政,首要做到依宪行政
法的运行
立法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主要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类)
程序
提出—审议—表决和通过—发布
执法
特征
主动性、广泛性、单方性(≠单一性)、具体性、强制性
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行政合理原则
自由裁量权做到适当合理
行政效率原则
司法
司法机关是指
检察机关(监督权)+审判机关(审判权——法院+检察院)
特征
中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独立性
要求
(郑和及公河)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贯彻群众路线;事实就是,有错(冤、假、错)案必纠
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
种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行政机关被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谁制定谁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学理解释
补充:守法
积极主动守法
=消极被动+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消极被动守法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犯罪)
一般违法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功能
惩罚
救济
预防
分类
刑事责任
最严厉的一种
民事责任
以财产性责任为主
是一种补偿性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
可协商解决(唯一一个)
行政责任
过错推定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免除/免责≠无责
时效免责
民事:3年 行政:2年
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补救免责
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一定有法律制裁
种类
刑事
最严厉
民事
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内部人员)
行政处分六板斧,警告双过降撤除
注:事业单位人员无“记大过”
违宪
最高政治权威
2. 宪法学
基本理论
概述
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
规定内容与普通法不同
根本性问题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原则:民族集中制原则
根本任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8大权力,9大义务
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最高法律效力
制定、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
人常或1/5人大提议,人大2/3通过
全常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普通法
人大半数通过
历史沿革
1982宪法的五次修改:8 3 9 4
分类
原则
人民主权(主权在民)
基本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权力制约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法治原则
三权一法
宪法形式=宪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主要形式)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缔结、参与、承认
监督
国体、政体、结构形式
国体
=国家的根本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
=国家的形式=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补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与人民区别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人民)
权力
平等权
政治权力和自由
(被)选举权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我国公民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
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不受非法逮捕、拘禁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
不被非法搜查身体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社会经济权
劳动权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才有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略
义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制度: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
限制规定
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不得 服
被羁押的人 不征集 服
身体不适的 免 服
全日制学生+家庭唯一劳动力 缓 服
现行形式
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军训、承担优服费
略
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及常委
全人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行使立法权
职权
拥有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常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
职权
只有代表权和发布权
职位补缺
主席—副主席继任—委员长暂时代理,全国人大补选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决定和命令
子主题
向全人和全常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管省建,省级变界国务院,市县全归国务院,小变市县等授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法院
监督关系
检察院
双重领导
国家监察委员会
居委会和村委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国家机关
3. 主要实体法
刑法
概念、原则
特点
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
原则
罪行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相当/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严重危害社会
犯罪构成4要件
犯罪客体
是社会关系≠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
作为
不作为
基于法律规定
如:父母不给婴儿喂奶
职务行为
先行行为
法律行为
如:保姆不给婴儿喂奶
犯罪主体
完全负责年龄
>16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十四和十六,杀伤王(亡)小豆,强抢他的饭(贩毒),火爆他的头(投毒)
12—14,最高检察院核准+故意伤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
完全无责任年龄
<12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14—18周岁
>75周岁
犯罪主观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遇见但轻信能避免
补充
正当防卫
概念
制止不法侵害
条件
起因条件
制止不法侵害(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时间
正在进行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公共安全)
也属于正当防卫
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但他人可以做出防卫,防卫对象必须是侵害人本人)
意思
具有正 对 不正 的防卫意识
注:偶然防卫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限度
不超必要限度,否则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
抢劫
抢劫过程中因包含钱财而杀人的
盗窃过程中因逃避而使用暴力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不得已+两害相权取其轻
条件
起因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
正在发生
对象
侵犯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主观
具有避险意识
限度
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其它
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
犯罪停止形态
有结果
犯罪既遂
无结果
主动放弃
犯罪中止
被迫放弃
着手了
犯罪未遂
没着手
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犯罪预备→着手→(犯罪未遂)既遂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
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
构成条件
主体
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主观
都有共同犯罪故意,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客观
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工)
共同犯罪人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教唆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
单位犯罪
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职务犯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
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
主刑
死刑
不得使用死刑
<18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中
中止孕娠6月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拘留
户口所在地就近执行
羁押一日=刑期一日
管制
社区矫正
羁押一日=刑期2日
只能独立使用
附加刑
罚金≠罚款
剥夺政治权力
国家机关职务权力/国 企 事业单位领导权力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针对外国公民
补充
累犯
有期徒刑以上+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特殊累犯
危、恐、黑人员无时间限制
行政法
行政行为
分类
针对的对象
内部、外部行政行为
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
不特定管理对象(如:发通知)
具体
有特定对象(如:针对某一公民)
法律约束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主要行政行为
立法、许可、征收、确认、强制、处罚、裁决
法律效力
拘束力
公定力=效力先定性
默认行政合法
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不得随意变更
执行力
补充
行政强制措施(临时的—防你)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扣押财物
现封洞口
行政强制执行(终局性—罚你)
拍卖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派智化出门
行政复议
不能复议情况
抽象不告、内部不告、民事不告、国事不告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局、安全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即只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不接受政府的领导
必须先复议,在诉讼的情况
对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服的
纳税上发生争执的
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程序
复议
60日复议
受理
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理
60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
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
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
民法
概述
调整平等主体间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不违背公序良俗、绿色、适用习惯
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权利能力
与身俱来
不能放弃、转让
人人平等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16到18,自己挣钱自己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半疯
但可以实施纯获利/年龄、智力向适应的民事法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全疯
受年龄、智力状况影响
死亡、失踪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失踪
失踪
下落不明>2年
死亡
下落不明>4年
意外事件+2年
意外事件+证明 =随意
补充: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必须成年)→其它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其它
法人
成立条件
依法+有钱+有名+有责
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法人
国家特殊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客体
物、行为、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智力成果
内容
权力、义务
行为与代理
行为成立要件
实质要件
主体合格+表意真实+合法+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口头/书面/默认
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物权
特征
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
内容是对物的管理和直接支配
具有独占性、排他性、追及权、优先权
类型
自物权
全面支配
他物权
用益物权
使用、收益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担保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原则
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物权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物权优先
前>后,物权>债券
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特殊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
特殊债券可优先于物权
追及效力
补充:自然资源所有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
终身+死后50年(出版/发行/复制)
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可继承
著作人身权
永久
包含发表权(终身+死后50年)、署名权、修改权
不可继承
发现权
发明权
专利与商标权
专利先申请原则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0年
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
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动植物品种
但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原子核变获得的物质
继承权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
遗嘱继承
条件
主体合格+表意真实+合法+公序良俗+人道主义(不得取消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出世的胎儿
形式
公证(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法定继承
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得继承的情况
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
养老金、抚恤费、生活补助费、公费医疗、分配住房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赠>法定继承
补充:婚姻家庭法
实质要件
双方自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
双方均无配偶(未婚、丧偶、离婚)
形式要件
登记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不一定要去民政局
无效婚姻
重婚的
患有医学生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改变后自动有效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婚姻
被胁迫结婚的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财产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一方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约定财产
合同
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衡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责任形式
免责事由
经济法
反不当竞争法
主要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9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俗习惯尊重权、监督权
产品质量法
劳动法
试用期
用人期限>3年——<6月
1年—3年——<2月
3月—1年——<1月
处理程序
协商、调节、仲裁(必经程序)、诉讼
商法
保险的特征:自愿性(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有偿性、互助性、损益性
4. 主要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官告民)
概述
原则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础 相互制约——核心
疑罪从无
基本制度
回避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辩护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指定辩护
辩护人范围:律师、推荐人、监护人、亲友
刑事代理
证据
种类
基本程序
立案
侦查
侦查权归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起诉
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审判
见后
执行
行政诉讼法(民告官)
基本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情形
法定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商业秘密案
审理年龄不公开
14—16 一律不公开
16—18 一般不公开
审判结果必须公开
合议制
回避制
不受理范围
国家行为
抽象行为
内部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
基本制度
公开审理制
合议制
回避制
两审终审制
程序
仲裁法(第三方)
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执行
强制执行
两年内向3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