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注会税法-消费税
要参加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看过来!跟着这一份思维导图复习吧!下图包括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纳税义务人与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五大类的相关知识点。
编辑于2021-05-11 15:34:00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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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税法 消费税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记忆小贴士】
男人喜欢:烟酒车(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鞭)炮(游)艇;
三高(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两木(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一宝(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加电池和涂料,共15种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生产的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精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含葡萄酒)。
1.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
2.啤酒:
(1)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为甲类啤酒,以下的为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果啤属于啤酒。
3.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条件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税率征税。
①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②酒精度低于38度(含)。(蒸馏食用酒精+38批准)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税率征税。(发酵+20)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4.葡萄酒适用“其他酒”子目。
(三)高档化妆品:
1.不含税在10/毫升(克)或15元/片(张)以上。
2.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其中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3.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2.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税。
(五)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石脑油(又称化工轻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又称喷气燃料) 、燃料油(又称重油、渣油) 7个子目。
【提示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提示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符合废油至少7成标准)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淮。
(七)小汽车: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提示1】包括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及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提示2】车身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税。
【提示3】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提示4】改装车:排量小于1.5(含)的乘用车底盘改装的属于乘用车;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改装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提示5】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税。
(八)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提示1】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提示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含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提示】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十五)涂料: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提示1】请注意卷烟生产或进口环节的从量消费税税率是0.003元/支,而卷烟批发环节的从量消费税税率是0.005元/支,这点在计算中要特别注意!
【提示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小结】税目是消费税的必考点,它既是选择题的高频考点,也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消费税的税率不需要背,但是一些细节性知识点需要考生掌握。
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一、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适用):
1.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的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3.包装物的问题: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2)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注意】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记忆小贴士】包装物押金:除啤酒和黄酒外同增值税相同。
①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收到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②其他非酒类产品:逾期时并入征税。
【思考】为什么押金中啤酒和黄酒的处理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同?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增值税: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
1.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提示】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要了解。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白酒、卷烟(生产销售、批发)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算)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三)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提示1】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提示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孰高)
(四)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提示1】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提示2】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2.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
【小结】
本讲大多属于基础知识性质的过渡考点,分值不多,主要结合计算题考核使用内容。一些特殊提示的问题需要重点掌握。
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主要环节)
一、生产后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上一讲中三种计税方法的运用。
【温故】
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纳税。(生产出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提示】此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考试中会导致两个税种计税依据的不同。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链接】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2.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记忆小贴士】(A+B)÷(1-C)
三、特别规定
(一)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此相同(除委托加工的摩托车外可扣除外)
基本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提示1】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1.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别:
增值税:购入就符合抵扣规定即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消费税:先购入,领用时再扣除。
2.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提示2】扣税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9)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记忆小贴士】在消费税的全部税目中并不是所有的应税消费品均可以扣除,可以采用反向记忆法,记住不适用扣除政策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以下税目: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涂料、电池、溶剂油。
【提示3】扣除范围中要注意必须是“相同子目”之间的生产领用才可以扣除。
【提示4】扣除范围中的外购包括进口。
【提示5】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提示6】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规定消费品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委托加工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
一、正确区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
判断关键点:原材料是由哪方提供的。
情况一: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
情况二: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记忆小贴士】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同时满足)(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人(含个体户)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具体在考试中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几种情况:
(一)正常代收代缴的处理:
1.交货时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记忆贴士】组成计税价格=(A+B)÷(1-C)
(2)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记忆贴士】三步法
①计算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②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③组成计税价格×从价税率+①=应纳税额
2.收回后的处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记忆小贴士】委托方售价≤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无需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售价>受托方计税价格→不属于直接出售→缴纳消费税且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二)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处理: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1、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计税依据A: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计税依据A: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2、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按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依据:处以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进口、零售和批发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
一、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温故】
1.组价模型:组成计税价格=(A+B)÷(1-C)
2.复合计税消费税组价计算的三步法。
【知新】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记忆小贴士】组成计税价格=(A+B)÷(1-C)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记忆小贴士】组成计税价格=(A+B+从量消费税)÷(1-C),计算流程:三步法。
二、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金银首饰
1.范围: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进口环节不征)。
【提示】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包括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计税依据:遵循基本的“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强调以下几点: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提示】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二)超豪华小汽车
1.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提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税率:税率为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提示】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三、卷烟批发环节税务处理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2015年5月10日起5%变为11%+0.005元/支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
一、出口退税的计算
1.出口免税并退税
(1)适用范围: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②外贸企业接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提示】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2)计算:
①从价定率: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②从量定额: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③复合: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公式为:
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提示】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征收管理
时间
同增值税。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地点
1.销售以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委托加工:委托个人的,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
3.进口:报关地。
4.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后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5.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总机构汇总总机构所在地(经省级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