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1刑诉-左宁精讲卷(专题1~7)
21左宁刑诉精讲知识点,可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编辑于2021-06-08 16:22:4321左宁刑诉精讲知识点,可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这是一篇关于21行政法李佳专题19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的思维导图。《行政法专题》以中国行政法为中心,择取了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的控制、行政主体、公务员对违法行政命令的不服从、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是法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这是一篇关于21行政法李佳专题21 国家赔偿的思维导图。《行政法专题》以中国行政法为中心,择取了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的控制、行政主体、公务员对违法行政命令的不服从、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是法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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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左宁刑诉精讲知识点,可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这是一篇关于21行政法李佳专题19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的思维导图。《行政法专题》以中国行政法为中心,择取了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的控制、行政主体、公务员对违法行政命令的不服从、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是法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这是一篇关于21行政法李佳专题21 国家赔偿的思维导图。《行政法专题》以中国行政法为中心,择取了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的控制、行政主体、公务员对违法行政命令的不服从、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是法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专题1 刑事诉讼法概述
关
人
理
价
目
构
关
刑事诉讼法(程序)和刑法(实体)的关系
一组公式
程序-——程序
程序——实体
实体——程序
实体——实体
4个重点
工具价值及独立价值指的是刑诉对刑法的关系
排除实体——程序\实体
程序——实体
制约实体结果
帮助实体结果
判断标准:是否有利于正常定罪量刑
程序——程序仅体现独立价值,不体现工具价值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均为处分结果,视为“实体”
人
人权
考察方式:考原文原话,熟悉即可
原文内容(多看多熟悉,不要背)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理解:不仅仅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及本人权和自由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使用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理
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结果)公正与程序(过程)公正并重
诉讼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价
刑事诉讼价值
浅层次重点
秩序价值
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社会)
惩罚犯罪本身有序(自身)
刑事司法权行使必须收到刑事程序规范(法定程序)
公正价值(核心地位)
包含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适用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效益价值
效率
收益(社会效益)
深层次重点
目
诉讼目的
家庭模式
和谐关系,重在教育
实体真实主义/犯罪控制模式
积极
实体至上
消极
立足实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向程序妥协
正当程序主义/正当 程序模式
程序正当至上
构
刑事诉讼构造
理解: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完整的刑事诉讼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构造种类
当事人主义
特点
重视双方积极对抗
陪审团审判
法官消极被动
适用英法美
职权主义
特点
法官职权指挥庭审
一般不用陪审团
控辩对抗受一定压制
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俄罗斯)
混合式
特点
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
历史背景:日本明治维新后跟西方(德国)学习,先渗入职权主义,二战后依附美国,渗入当事人主义思想
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
我国构造
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 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守
独
监
专
认
显
守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必须严格遵守
刑诉法
其他法律
如刑法、检察官法等
违反后果
实体后果
程序后果
如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层次
立法层面:法律时限明确规定(有法可依)
司法层面:司法必严,有法必依
第二层次
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均遵循
独
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
独立主体
检察院、法院
独立根据
宪法、法律
独立对象
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独立方式
检察院
检察系统独立
内部有上下级关系,检察一体化
法院
具体法院独立
内部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独立理论
独立司法≠司法独立
监
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覆盖范围广
理解:检察院两把剑,插了公安插法院
多表现为建议、通知权
理解:权利限制
专
法院专属定罪权
表现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犯嫌、被告,公诉为界
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疑案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
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
认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适用阶段
全过程
基本含义
认罪
认主要犯罪事实
对比
一人数罪
仅认部分
全体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酌情对认罪部分从轻
共同犯罪
谁认罪谁适用
认罚
能退不退,不认定认罚
对标简易、速裁程序
不同意适用不影响认罚认定
从宽
可以从宽,不是应当
从宽内容
程序简化
实体减轻
能不关就不关
有法定减轻情节可以减轻
注意: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均限用一次从轻,不得重复评价
被害方异议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不作为适用依据
社会调查
针对管制、缓刑
可做可不做
调查结果仅做参考,没有实质意义
反悔认罪认罚
不起诉后反悔
酌定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
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符合起诉条件
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起诉前反悔
具结书失去效力
审判阶段反悔
不适用认罪认罚
显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情形、显时特告死
显著轻微:罪与非罪的界限
例子:盗窃1000元定罪
偷999元,显著轻
偷1001元,定罪
各阶段出现法定情形的处理
立案阶段
不立案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起诉
不起诉
审判阶段
显著轻
判决无罪
过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
终止审理(不是无罪)
死亡
证据支持无罪判决无罪
终止审理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3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人
专门机关
公安
关系:天下公安一家亲
异地请求应当协助
其他侦查机关
理解:在各自领域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包含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职权
监狱内犯罪侦查权
不包括
职务犯罪
不在监狱实施漏罪
监外执行
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
看守所(余刑3个月以下)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提出减刑及假释建议,报法院审查裁定
中国海警局
检察院
上下级关系:领导被领导
新规定
办案组织
可以1名独任办理,也可以2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2名以上时,需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
考点提示:检察官助理不是检察官
捕诉合一
一人一案撸到底
例外:管辖问题
法院
上下级关系:监督与被监督
不得干涉
人
诉讼参与人
范围
当事人
类型
害人的
嫌疑人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被告人
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小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与义务
防御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判断技术:① 看到“复议复核、申诉、上诉、控告属于救济
判断技术②合法用防御、违法用救济
被害的
被害人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不能撤诉,不能上诉,不报食宿
证人陪审员可以报销食宿
注意:自诉人有权上诉及撤诉
自诉人
要钱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特点
原件案件解决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他诉讼参与人
类型
法定代理人
独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约束
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不能代替承担人身类型义务(服刑等)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接受被告、犯罪嫌疑人委托才叫辩护人
证人
资格
可以正确表达
自然人
考点
证人优先原则
不可替代性
意见证据规则
排除意见、观点
非法证据排除
没有个别询问,没有核对证言,没有提供翻译
撤销
鉴定人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人和证人的共同点与区别
鉴定人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区别
补充: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可以依申请
翻译人
特点: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要点
一般排除公检法
分类依据: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刑诉中近亲属:上下左右
单位当事人
原则老大参加诉讼(不参加可以拘传)
单位委托其他职工
找外援:委托律师(不得再任辩护人)
检察院另行确认
追缴查扣
非法
应当查冻扣
合法
可以
发生变化
单位死了:不追究单位,老大照样追责
单位分立合并:被告列原单位,罚金限新单位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4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
除了检察院、监察委、法院管辖之外的刑事案件
监察委员会
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管对象
公务员
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同时涉及检察院,以监察委为主
法院
三类自诉案件
亲告罪
侮诽暴虐侵
侵(绝对告诉才处理)
其他达到条件可转自
轻微案
3年以下
公转自
有证据证明被侵犯
有证据证明不予追究
记忆逻辑:轻到重
检察院
受案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公安不敢管
程序:层报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10日内决定
自己审
市检审
司法工作人员范围
公检法人员、狱警、人民陪审员
注意:不包含监委会监察人员
级别管辖
市检管辖为原则
上级可给下级管
监所案件归执检
地区管辖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可以其他检管辖
理解:职务犯罪一般犯罪地就是单位所在地,因此原则上单位所在地管辖
竞合处理
公检竞合法院
亲告罪找法院
其他自诉案件
直接移送法院
可以并案
法竞合公检
另案移送
检监竞合(公安与监察竞合同样适用)
监商
可分别管
可归监察
沟通上报,侦查不停
并案处理
适用情形
一人数罪
共同犯罪
可以并案不是应当并案
公检法可以在各自领域并案,超出职责不得并
例外:公检竞合,一人实施两罪有关联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4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
国恐无死没缺(过,恐吾死没去)
一般归基层
考点
对比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向中院提起公诉,中院认为不需要判无期死刑,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不可退
基层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中院认为不归自己管,有权拒绝
程序: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书面通知同级检
就高不就低,未成年人分案除外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
行为地
结果地
包括预备地
居住地为辅
被告人
户籍地为主
经常居住地:连续1年,就医除外
被告单位
登记住所的
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考点
计算机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持续类,持续期间所有关联地
移送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
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本应二审法院承担的案件,下级不可审)
注意:公检内部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受此限
下可求上
应当移送
无期、死刑
可以移送
重大疑难
指导意义
新类型
无论是否同意均应下达决定书,书面通知同级检
注意:与自诉案件区分,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法院应当直接移送(自诉为当事人自己诉讼,不经过检察院)
重点:佘祥林案件后新增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至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决定移送原一审法院或者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
其他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管辖冲突
先受理获得管辖
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
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上级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新增)
未进入审判阶段
协商并案
造成过分迟延除外
进入审判阶段
其他犯罪
可以并案
同种犯罪
一般应当并案
二审发现漏罪
决定并案应当发回重审
特殊情况的专门管辖
国内犯罪
内水领海
登陆地、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
国内火车
运行中被抓:始发站、终点站、前停站
不在运行途中被抓:乘警地(乘警所属公安)
在途经车站被抓:车站地
驻外使领馆(拟制领土)
单位地、户籍地
罪犯犯罪
发现漏罪
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又犯新罪
服刑地
逃又犯罪
服刑地、犯罪地
涉外犯罪
涉交通
中国公民在国际列车
先看协定
没有协定:始发站及前停站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船舶
初停地
被告人登陆地
被告人入境地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航空器
初降地
涉人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嫌疑人:登陆地+居住地
被害:居住地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5 回避
适用人员
理由与种类
回避的程序
适用人员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
不适用
法院法警
证人
理由与种类
理由
法定理由
身份不当要回避
违法违规要回避
当事人及法代需要举证
跨越阶段要回避
曾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审再进入二审的例外
曾侦查,不捕诉(检察院两个部门)
申请主体
宿便当清(法)
法定理由申请
驳回可复议
非法定理由申请
驳回后不可复议
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宿便当清
指令回避: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回避程序
回避期间:刑诉各个阶段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决定主体
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检察机关检委会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工作不停止
回避后之前证据材料的效力: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救济方式
复议
复议次数
1次
复议机关
做决定的法院
复议主体
宿便当清
复议理由
法定理由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6 辩护与代理
辩护
代理
辩护
有效辩护原则
本质: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同等重要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中均有体现
辩护的种类
委托辩护
时间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被告人
随时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仅看有没有律师身份
我爸爸是律师 √
爸爸 ×
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3日内提交委托手续
告知时间
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检察院
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起3日内
法院
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委托要求的转达
公检法应及时转达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委托律师时间对比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
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
贯穿全过程
只能由律师提供
种类
依申请
经济困难
本人或者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
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
盲精未无死缺
注意:缺席审判的通知主体为法院
可以通知
共同犯罪,其他人有辩护人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人民检察院抗诉(大概率判轻了)
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注意:变形考点
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委托的不是辩护人(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诉讼代理人,法院通知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主体是法院,帮助≠援助)
值班律师制度
适用条件
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是盲精未无死缺
身份性质
不是辩护人,最低限度法律帮助
派驻和管理机关
法援机构
权利与义务
权力
不可出庭辩护、没有调查取证权,有一定阅卷权
义务
及时帮助、及时告知
保障
不同程序均应告知,上一程序拒绝不影响后续告知义务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6 辩护与代理
辩护
代理
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人数1-2人
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律师
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亲友
注意:侦查阶段限律师身份
6类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准许担任
现陪外利离开
相对不得担任
不可以担任
刑罚、无限制能力、无自由、现陪外利离开
律师职业禁止规定
值班律师可以为同案犯提供咨询服务,但辩护人不可以
例:甲乙共同伤害张三。 (1)甲委托A律师、乙委托B律师,若A、B为同一律所律师,不违规。 (2)若甲委托A律师,张三委托B律师,AB在同一律所,违规。(分属原被告) (3)A律师同时接受甲、乙委托,违规(不可同时帮助2个同案犯或关联犯)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排斥律师身份)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任职期间,规制家人)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批准
辩护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需批准方可查阅、复制、摘抄
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期
侦查阶段禁止阅卷
阅卷内容
诉讼文书加证据材料
禁止查阅材料
合议庭
审委会
检委会
审讯时录音录像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之后,在法院
考点:不能赴公安机关阅卷
可以带一名助理
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会见、通信权
会见权
会见批准
辩护律师不需批准
三证
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证明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安排
看守所安排,不超过48小时。(安排必须见到)
2人会见
仅限2人
限制会见
国恐案件限制,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限制仅限侦查阶段
核实证据
侦查阶段不允许核实证据,同时不让阅卷
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通信权
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涉嫌串供等例外
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律师专有)
一般单位、个人
律师自己取证,无需许可
被害人一方
向法院申请
法院认为必要,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申请调查取证权
律师尝试,对方不同意
申请法院收集、调取
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到庭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当同意
直接找法院申请
法院审查
确有必要
不宜或者不能由律师收集
符合条件,应当同意
申请收集公检法证据材料
书面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向热年检察院调取
考点
谁同意,谁调取,不再由律师调取
书面申请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6 辩护与代理
辩护
代理
辩护
辩护人的权利
提出意见权
暂放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经过准许可以带1名助理出庭
保障律师发言权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
重点法条: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察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所或者所属律协
程序
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下级公安机关
p111例题
辩护人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不在场
嫌疑人不在场
不够大
嫌疑人未达相应罪名刑事责任年龄
注意:16岁之后必担责任
不正常
嫌疑人不正常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准备、正在国公人
拒绝辩护
第一次拒绝
应该提供法援的被告人
正当理由,应当准许
拒绝之后怎么办
法援
另行委托
另行提供
其他
另行委托
自行辩护
第二次拒绝
法援:不予准许
委托: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7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种类和分类
属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种类 (法定形式)
物证 (实物证据)
同体
证据载体的属性由证据本身内容决定
书证 (实物证据)
一般体现为白纸黑字的材料,先审内容
反映案件事实本身
书证
变成其他证据的载体
证据内容决定
书证与笔录证据、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区分
一定看取证时证据的原始状态
例
营业厅打印出来的通话单
书证
打印出来的手机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
存折
书证
被抢物品清单
勘查笔录(侦查勘验过程中)
证人证言
载体多样
同案犯之间攀供不是证言,证言必须是案外人陈述
证人保护
应当保护
国恐黑毒
保护对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责任主体
公检法
请求保护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载体多样
供给谁听
公检法审讯
时间
案发后审讯时
鉴定意见
需本人签名
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对比有专门知识的人
公检法聘请
协助勘验检查
笔录类证据
弥补鉴定空白
价格认定书
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可以做证据使用,参照鉴定意见规定
当事人聘请
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报告
书证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办案参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
实物证据(高度客观性)
辨认、侦查实验
言词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区分
视听资料载体为磁带、光盘等介质
电子数据为生活中常用可以通过网络迅速传播
注意
审查内容
是案发事实本身
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的载体
根据证据内容决定
同体
一定要有关联性
证明起因、动机亦可
分类 (学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是否一手来源
例
提取指纹
类似剪切,原证据消灭,一手证据
提取的音视频
类似复制粘贴,预案证据还有
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完整反映案发经过。人+事+能定性
注意:一个直接证据不能定案,孤证不能定案
分类
肯定性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片段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规则
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
完整证明体系
没有矛盾
结论唯一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
经查证属实
相互印证
完整证明体系
结论唯一
符合逻辑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7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刑事证据的原则与规则
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
证明
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
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能够作为证据,是前提)
传闻证据规则
仅针对证人证言
道听途说(传来证据) 庭外证言(亲自感知陈述则为原始证据)
未规定排除
对比
传来证据:强调不是原物、原件、原始陈述(实物证据或者言词证据)
传闻证据:仅针对证人证言
自白任意规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见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针对证人
排除意见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
针对书证
尽量提供原件
我国刑诉法未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体现了精神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注意主体,且不含辩解)
暴力+痛苦
威胁+痛苦
必须有关于痛苦的表述
威胁的是合法权益
不包含诱骗
非法拘禁
恶性程度高,无需附加条件直接排除
重复供述
例外:换人+换阶段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限制自由直接排除
物证书证
违反程序
影响公正
无法补充证明及合理解释
排除程序
侦查
检察院
监督公安
重大案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核查并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发现非法取证,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排非
排除证据需随案移送
法院
审判程序中的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排非
依申请或依职权
申请时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
开庭审理前告知
庭前会议
可以召开
撤回证据或者申请
检察院自觉撤回
无新理由,不得庭审中再次出示
当事人撤回排除申请
无新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提出排除申请
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庭审中调查
庭审中调查
庭前排非申请处理
宣读起诉书后,告知审查处理情况
庭审中申排非
说明理由
对合法性存疑则调查
没有疑问,驳回申请
调查时间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也可以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方法
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提交材料,侦查人员签名,单位印章缺一不可,不得单独作为证明合法取证证据使用
未移送材料
应当排除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调查人员出庭
不是必须,法院审查认为有必要,通知出庭
排非标准
一高一低
确认
不能排除
符合低标准则排除
调查结论告知
应当当庭做出决定
排非后果
依据合法现有证据做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7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刑事证据的原则与规则
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
证明
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
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证明力大小)
关联性规则
品格证据及类似行为与案件无关
补强证据规则
需要有AB两个证据
考点:只存在一个证据,不可以补强,比如关于同一事实的两项证据
A、B不可以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来源,来源要独立
考点:根据供述取得的赃物不能补强供述
A只需要能补充B,无需将全部待证事实均补强
一般待补强证据为言词类证据,补强证据可以实物也可以言词
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解除,辩论质证)
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不等于拥有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使用
言词证据需重新提取
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全部可以直接使用
收集、审查和运用
物证
未附笔录或清单
不能证明来源
有瑕疵但是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没有个别
没有核对
没给翻译
不能正常表达
被告人供述
没有核对
没给翻译
没有大人
鉴定意见(最脆弱)
有任何问题均予以排除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最皮糙肉厚)
即便明显不合法也未必排除
辨认笔录
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证据框架
合法
不合法
瑕疵(过失、程序)
轻微瑕疵
补正可用
不能补正排除
巨大瑕疵
排除
违法:侵权、故意、暴力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
专题7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刑事证据的原则与规则
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
证明
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不等于拥有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使用
言词证据需重新提取
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全部可以直接使用
收集、审查和运用
物证
未附笔录或清单
不能证明来源
有瑕疵但是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没有个别
没有核对
没给翻译
不能正常表达
被告人供述
没有核对
没给翻译
没有大人
鉴定意见(最脆弱)
有任何问题均予以排除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最皮糙肉厚)
即便明显不合法也未必排除
辨认笔录
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证据框架
合法
不合法
瑕疵(过失、程序)
轻微瑕疵
补正可用
不能补正排除
巨大瑕疵
排除
违法:侵权、故意、暴力
刑事证明
区分
刑诉主体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证明主体
刑诉主体中有诉讼请求的
证明对象
证明内容
实体法事实
定罪量刑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对证据本身的因素、状态说明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简单常识
反复验证
没有争议
刑事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举证倒置
持有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理论支撑 (缺一不可)
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刑事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已经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认定被告人有罪及从重处罚的规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1年刑事诉讼法(左宁)精讲卷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