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本篇为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框架。
编辑于2021-06-13 19:02:17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所有权★
概念和法律特征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法律特征
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的 取得与消灭
取得
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取得方式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活获得物权
生产和孳息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果树的果实
法定孳息
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存款的利息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先占
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①标的需为无主物,②标地须为动产,③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
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我国民法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
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如果找不到失主,经过法定程序,国家可获得物的所有权
这两种方式,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范畴
善意取得
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受让人需是善意的,②受让人须支付了合理价款,③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继受取得
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须以原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取得原因主要包括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合股集资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形式
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指根据一定原因或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与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二者区别
成立的原因不同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权利的享有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权力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用益物权★
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时发生变化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①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②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③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④具有排他性,⑤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设立方式
有偿出让
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
划拨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②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③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法律特征
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②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③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④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⑤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守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取得;⑥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②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担保物权★
概念和法律特征
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法律特征
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价值权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
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为增加其效力而赋予的,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形式的不可分性)
主要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设定方式
①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法定抵押权 ②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意定抵押权
抵押标的
又称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
可做抵押权的标的包括: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包括: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这些抵押财产都是不动产,对于这些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法律特征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分类
动产质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
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可出质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
适用范围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转移
特征
①物权是绝对权;②物权属于支配权;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优先效力包括: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具体内容包括
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具体内容包括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②物权公式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转让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共有十类不动产物权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具体包括: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物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自物权
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
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划分他物权
用益物权
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如抵押权、质押权等
二者的区别
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力,他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所以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该权利既归于消灭
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不同标的价值形式发生变化对权力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力消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
从物权
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从属于债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质权、抵押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
2020年考试大纲: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掌握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