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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1-12 10:33:38刑法
概念
犯罪
特征
构成
形态
刑事责任
罪名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
主刑
附加刑
裁量情节
适用范围
属地管辖
地域
行为或结果
中国刑法
固有领土
水陆空
移动领土
船舶 航空器
旗帜
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引渡措施(成本太高)
最高三年可不罚
军人,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保护中国公民或国家在境外的利益
外国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
重罪(最低三年起步)
双重犯罪(中国和境外都犯罪)
普遍管辖
国际条约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和保护原则
时间效力
溯及力
新法对以前的犯罪行为没有效力
追溯
未决犯
新不认为犯罪旧认为犯罪用新的
从旧兼从轻
新认为犯罪旧认为不犯罪用旧的
犯罪论
特征
严重危害社会性
形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
构成
主体
自然人
合格的犯罪主体
年龄(认识行为)
无刑事责任
不到12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
已满12岁不足14岁
罪行特定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严重后果
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已满14岁不足16岁
8种严重犯罪付负刑事责任
烧杀淫掠 伤贩爆投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
抢劫
强奸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组织
完全刑事责任
年满16周岁
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处理(已满16不满18)
年满75周岁
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别残忍手段除外(折磨致死)
精神(控制行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
全疯
不负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半疯
负
可以从轻减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正常
负
间歇性精神病
在正常实施犯罪
负
不正常实施犯罪
不负
醉酒犯罪
负责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视情节而定)
单位
行贿 非法集资
双罚为主,单罚为辅
双罚罚人罚单位
单罚罚人
经过单位的决策程序
犯罪利益归单位
主观
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并且希望(积极追求)
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发生,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忘了)
应当预见而没预见
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情况
正常人
职务
过于自信的过失(逞能)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不可预见(意外)
无故意、过失
不可抗拒(自然灾害)
无故意、过失
客体
抽象(社会关系)
xx权 xx性 xx秩序
具体(人或物)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客观
行为
作为犯罪(积极的犯罪)
积极去做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消极的犯罪)
应当履行义务但不履行义务
应为 能为 不为
作为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结果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排除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
为了自己,也可为了他人
条件
起因: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排除假象防卫(破坏性,紧急性)
时间:事中防卫
对象:不法侵害本人
意图:防卫意图
为了保护自己
为了保护别人
限度:不要超过必要限度
不能认定
防卫挑衅
相互斗殴
紧急避险
紧急情况规避危险
损小保大
形态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满足全部要件
情形
盗窃罪
失控加控制
偷成功
抢劫罪
抢到财务
轻伤以上
诈骗罪
控制
骗到钱
放火罪
目的物独立燃烧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意志以外未能实施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意志以外未能实施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
意志以内,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有人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合格的犯罪主体
有商量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一起盗窃
一起抢劫
有分工
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刑罚论
种类
主刑
管制
不关押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社区矫正
同工同酬
羁押
1天折抵2天
拘役
关押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公安机关执行
羁押
1天折抵1天
有期徒刑
关押
监狱,其他场所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总和刑期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
剩余3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羁押1天折抵1天
无期徒刑
自由刑中最严厉
关押
终身自由
监狱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迫参加劳动,教育和改造
羁押不折抵
死刑
刑罚体系中最严厉
不适用
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不适用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羁押时到执行前怀过孕的妇女
审判时年满75周岁不适用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执行方式
立即执行
枪决,注射
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缓期2年执行
两年期满
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无期
重大立功表现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轻微犯罪
重新计算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累犯
强杀抢绑放火爆投
限制减刑
附加刑
罚金
罚金缴纳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刑期
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没收财产
范围
所有的合法财产
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执行,有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裁量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多次犯罪
屡教不改
从重处罚
条件
前后两次犯罪都已满18岁
前后必须是故意犯罪
前后必须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前后罪的间隔时间5年内
特别累犯
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都构成累犯
处罚
从重处理
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
揭发自己
一般自首
未被抓
自动投案
自愿主动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要的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数罪并罚
原则
折中原则
吸收原则
并科原则
对附加刑
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加重原则
先并后减
漏罪
先减后并
新罪
缓刑
概念
刑罚的暂缓执行
规定考验期,期满不用执行,大于原判刑期
拘役考验期大于等于2个月小于等于5个月
有期徒刑大于1年小于5年
适用条件
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轻,有悔过,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不适用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追诉时效
未立案
不再追诉
不满五年,经过五年
5到10年,经过10年
10年以上,经过15年
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减刑
条件
对象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
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有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
限制
不少于原来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死缓减无期的,不少于25年。死缓减到25年的不少于20年
假释
假定期满释放
监外之刑
提前释放
剩余刑期为考验期
条件
对象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实质
没有再犯罪危险
期满执行
有期徒刑,原来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
消极条件
奸杀抢绑,放火爆投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刑罚分则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毒害物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道路上
过失犯罪
严重后果
条件
1人以上死亡
3人以上重伤
财产损失30万以上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信用卡诈骗罪
逃税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情形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
过失达到重伤以上
轻伤及以上
情形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
构成强奸罪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定强奸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行为
对人使用“暴力”
危及他人安全
压制对方反抗
胁迫
其他方法
抢夺罪
通常来不及抗拒
盗窃罪
平和手段
类型
多次盗窃
两年三次以上
携带凶器盗窃罪
入户盗窃
扒窃
诈骗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冒名顶替罪
高空抛物罪
寻衅滋事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贪污受贿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不想还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
想还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回扣、手续费
斡旋受贿
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息
自愿的
认定
被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息,不是行贿
谋取正当利益,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