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6-国家赔偿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6-国家赔偿法的思维导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编辑于2024-03-10 17:07:49国家赔偿法
总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情形,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情形,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
该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职能部门(例如公安局或民政局)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例如街道办)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
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赔偿申请书
5日
内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程序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决定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情形,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情形,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该机关
采取拘留措施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程序
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决定
作出赔偿决定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
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不服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逾期不作决定的
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处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
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决定
3月+3月
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申诉
对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决定生效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违反本法规定的
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决定有违反本法规定的
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造成身体伤害的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程序
7+15
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其他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