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2-基本制度论
这是宪法第二部分的基本制度论,这是宪法最初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点,免费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对宪法有个基本的认知。
编辑于2024-04-04 23:17:18基本制度论
政治制度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其阶级基础;(国体就是谁是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 【注意】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是指统治阶级怎么组织,以什么形式统治,用什么形式商讨政治) 3、我国不采三权分立,而是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大,授予其全部国家权力,故人大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再产生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后者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美国认为,三个权力机关谁都不服谁,都互相搞一搞的时候,谁会安全,人民最安全) 【注意】在我国,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之间地位并不平等,而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法院无权审查人大的立法,也没有违宪审查权。 (在我国,法院比人大的地位低,因此无违宪审查权,而美国是三权分立,法院可以违宪审查) 【注意】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受人民监督,但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全国人大地位最高,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监督。纪检委只是监督某个人,不是这个机关) 【注意】上下两级人大之间没有负责关系,只是监督;(省级人大就要受监督了,只是全人大不受监督) 4、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5、中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没有立法权,也不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但是,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只有中国有政协) (3)政协是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各党派团体协商产生;(各种“界”,什么工商界、演艺界等) (4)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上下级是指导关系;下级委员会对上级委员会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5)我国已经形成了两会同期召开大会、政协委员被邀请列席人大全体会议的惯例;(开班会,同学去是出席,白斌不是这个班的学生,白斌去是列席,列席可以说话但不能表决。还有一个旁听,旁听是说也不行,投票也不可以,比如,去法院旁听) 【注意】人大开会时,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或参加讨论,但不能投票表决。 (6)政协履行三大政治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经济制度
所有制结构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大家一起有,叫全民所有制经济,而大家通过国家的方式占有,所以叫国有经济;第二个是一部分人所有,叫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有,城市也有叫城乡合作经济】 (1)国有经济 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其主要部分是国有企业、国有自然资源;全民单位的财产是其重 要组成部分;(全民单位的财产,比如图书馆;国企现在不怎么挣钱了,所以政府都是卖地,即,卖国有资源) 国家政策:保障其巩固和发展。 (2)集体经济: 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国家政策:保护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其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只有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才搞包产到户,城市不搞。农村的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农村也有个体经济)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 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自然资源
(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专属于集体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政策: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集体经济是指导(手把手的教),非公有制经济是引导(给个指引),国有经济是保障。
分配制度
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注意】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财产
(1)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都是依“法律”规定,不会出现依“法律法规”规定)
基本文化制度
概述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大众文化简单来说就是“俗”) 二战之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和完善,大体包括了三个类型:资本主义文化制度、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教科文体
1、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3、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所有的文化遗产,是保护重要的) 4、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四有五爱
1、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四有) 2、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五爱)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保护弱者 计划生育下来人,然后再培养,培养成人才之后再给他们四个方面的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狭义的社会制度)
(1)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5)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6)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劳动保障制度
(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3)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注意这不是教育,教育是文化制度里面的,这一条是社会制度)
计划生育制度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1)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2)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结构形式
和政治制度里的政权组织形式不一样,政权组织形式是横向配置,同一层的怎么分权力。而国家结构形式是纵向配置,中央和地方怎么分权力。 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简单地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在法律制度方面,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在国家机构方面,只有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3)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各种地方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注意】我国有三种地方制度(行政区划):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经济特区属于普通地方制度】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前两个的记忆方式:1、省级建置全人大,其余全归国务院; 2、市县全归国务院。 【常见易错点提醒】 1、对于行政区划问题,宪法和法律中均有规定,属于一国内政;(这是内政!) 2、各毗邻行政区域的政府对行政区域界限发生争议,民政部门是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上一级政府处理。(两个县发生争议了,民政部门主持,协商不成,找上一级)
全国人大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和更名); 2、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特别行政区没建置是因为小平同志承诺保留香港、澳门的制度50年不变,不能撤销、更名,只有设立。)
国务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界限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区域划分就是边界线怎么划,河北省的政府在石家庄,移到张家口是驻地迁移,国务院管;简称是指冀、湘等的这一类东西;省的顺序排位也由国务院定】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省级人民政府
1、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记忆:乡镇一切省政府。就是乡镇的一切都归省政府管】 2、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部分变更”证明是小事,可由国务院授权给省政府批。记住,本来是无权的,权力在国务院那里,因为市县全归国务院。记忆方式:小变市县等授权) 3、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记忆方式:迁移驻地等授权。因为市县政府迁移也是小事情,因此,权力也在国务院那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就是区域自治,维吾尔就是民族自治) 2、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内蒙古有3个自治旗,是县级的。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人大可以依法定权限采取一些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民族乡的乡长必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机关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也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记忆方式:常委二选一,政府当头领【政府的头一定是少数民族的人】)
民族区域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来制定)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上级机关的决议、命令等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给予答复。(报经批准可变通) (3) 财政的自治权: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对本地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须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政府批准。【不用记,只需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一定比其他地方高。对自治区放心,对自治州、自治县不放心,要批准】 (4)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外贸都要国务院批) (5)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技、文艺、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自治县不和外国交流) (6)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公安老大是国务院,因此由国务院批)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有权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组织。(注意是隶属于,不是位于,它在这不代表归这管。上级国家机关非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9)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特别行政区制度
见特别行政区制度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