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5-客观要件三:结果
这是刑法总论中第五章的内容,主要讲述了客观要件中关于结果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记忆。
这是刑法总论第六章客观要件因果关系的内容,最好搭配因果关系总结章节来看,有助于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这是刑法总论中客观要件第一部分行为主体的内容。总结了自然人、 单位犯罪等详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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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三: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1.实害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也称为结果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这种危险需要法官具体判断。 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对于这种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这种危险是立法者认定的,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法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会有一种抽象的危险。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因此,在本节开头“避孕药案”中,狗蛋的假药虽然没有给人的身体造成实害,也没有具体危险,但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与结果犯
1.行为犯 这是指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2.结果犯 这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基于此,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欲伤害乙,用刀刺伤乙的腿部,造成轻伤,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甲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伤害行为也导致死亡结果,甲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法定性
不能认为:一个行为只要导致了加重结果,就一定构成结果加重犯。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总结]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1)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2)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注意,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 (3)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4)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6)虐待罪致人死亡。注意,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最终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7)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条) (8)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主观要件,第一,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第二,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这种结果加重犯常考的有4个: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之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例1,甲为抢劫乙,将乙杀死,拿走财物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例2,甲欲强奸妇女,使用暴力,不顾其死活地将妇女打成重伤昏迷,进而奸淫之后,妇女因伤势过重死亡,甲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
一个行为
1、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 2、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二者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a罪与b罪。 二者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想象竞合犯无法律特别规定,正常处理即可,也即在a罪与b罪中则以重罪论处;而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也即定基本犯(a罪),将b罪作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因果关系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因果关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