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6-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这是刑法总论第六章客观要件因果关系的内容,最好搭配因果关系总结章节来看,有助于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这是刑法总论中第五章的内容,主要讲述了客观要件中关于结果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记忆。
这是刑法总论第四章行为的内容。行为在刑法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它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基础,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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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条件说的不足
早期,判断因果关系使用条件说,该说主张:无A则无B,A即B因。 但是,条件说的这种论证存在不足。中学数学告诉我们,条件关系有两种,一是“无 A则无B”,A是B的必要条件。二是“有A则有B”,A是B的充分条件。条件说的条件关系是必要条件关系,论证因果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并且,在有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会导致因果链条无限延伸。
危险现实化理论与”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第1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介入因素不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第2步:判断谁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原则性结论: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注意两个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两种境况中,被害人选择自杀,是犯罪人长期暴力、虐待的累积效果,有一种累积的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 例1,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乙就没危险了。此时,与甲没有共谋的丁又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属到谁的头上? 首先,介入因素是指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因此,丙的行为不是介入因素,丁的行为是介入因素。按照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第一步,丁阻断了救助行为,该介入因素比较异常,与先前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独立关系。第二步,谁的作用大?按道理,甲的作用大,但是,由于丙扔了救生圈,甲的作用变得不大。丁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丁,而不归属于甲。(甲故意杀人未遂,乙故意杀人既遂)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判断标准: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没有引发关系,则没有因果关系。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
对此根据“案件事实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 [总结]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处理结论: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行为人是两个人
首先判断两个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则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须查明,二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1,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一颗子弹打中头,一颗子弹打中小腿,但无法查明谁打头、谁打腿。第一种可能情形:甲打头、乙打腿,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定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种可能情形:甲打腿、乙打头,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乙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选择对甲乙更有利的情形加以认定,也即对甲乙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例2(连环碾轧案),甲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丙撞倒在路中央,丙不动弹,甲逃逸。五分钟后乙开车不慎轧到丙,乙逃逸。十分钟后救护车来,发现丙已经死亡。无法查明丙是在乙车轧之前已经死亡,还是在乙车轧之后才死亡。处理结论: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基于此,认定为丙在乙车轧之前已经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死得早对乙肯定有利,丙死得早那么乙就不构成犯罪了,对甲也是有利的,因为这样就不构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