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自考《合同法》考试大纲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法》考试大纲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转移财产的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的概述,合同的概述。
编辑于2024-09-10 00:50:13这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他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公司法》考试大纲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集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破产,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与股权,公司资本,公司法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国际私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第十二章 典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十章 知识产权,第九章 物权,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七章 法人,第六章 自然人,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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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大纲
合同的概述
概念与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概念有以下含义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合同的成立具备下列条件
合同的当事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内容
权利
受领给付的权能
请求给付的权能
效力
受领力
保持力
请求力
处分力
保全力
义务
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特点
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不真正义务: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合同客体与合同标的物不同,合同客体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合同标的物是指给付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物也、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权利、行为、智力劳动成果等
合同标的需具备的条件
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
可确定性
可能性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其内容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另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涉他契约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买卖不破租赁以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制度等并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分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只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负担: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
多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者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的合同
单务合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或者合同的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以第三人为给付或者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合同名称为被法律所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的合同
混合合同: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合同
非附合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合同
预约与本约
预约: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
本约: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一时合同: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可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
继续合同:又称持续合同,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以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肌肤为内容的合同
合同法的概述
概念与特征
概念: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含义
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特征
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基本原则
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缔约与否自由
选择对象自由
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合同公平原则
合同法对各类典型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以及对违约责任的确定
对合同内容的介入,禁止订立不公平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
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
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
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
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
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
合同的成立
概念与条件
概念: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条件
一般成立条件
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特殊成立条件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订立程序
要约: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有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成立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
承诺的迟到: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
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交叉要约: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
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
以招标方式缔约
招标:招标方以一定方式公开邀请他人向自己投标的行为
投标:投标方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发出的缔约提议
定标:又称中标,指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认合同缔约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复
以拍卖方式缔约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特征
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
对合同的内容无磋商的余地
法律规制
缔约中的限制
合同内容的限制
合同解释的限制
条款采用的限制
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
成立条件
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内容
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撤销应遵循以下规则
悬赏广告的撤销应在指定行为完成以前进行
悬赏广告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
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明确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该悬赏广告不能撤销
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含义: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缔约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的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低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
成立条件
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
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
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
内容
赔偿损失
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仍造成相对人损失
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成相对人损失
解除合同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
概念: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绝对必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任意条款: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
特点:若有约定,将依约定发生合同效力;若无约定,合同便无此内容
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解释
解释的目的
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明了或者使合同内容完整
如果属于阐述型解释吗,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内容明确
如果属于补充性解释,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完整
解释的对象
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仅限于表示行为,不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使解释的结果而不是对象。仅限于意思不明的合同条款,对于语义清楚明了的文字或数字,不能作为合同的解释对象
解释的标准和方法
标准
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具体解释方法
合同文义解释
合同整体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
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
以口头交谈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
其他形式
可能存在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概念: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判断标准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发生时间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责任不同
体现意志不同
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般生效条件
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内容确定
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内容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形式合法
意思与表示一致
同谋虚伪表示
错误
意思表示瑕疵
特殊生效条件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误解必须重大
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
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实施胁迫行为
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乘人之危的合同
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
合同行为的动机使接触正在发生的危难
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无效合同
概念: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合同效力待定
概念:又称可追认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处理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特征
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以合同付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附款中的4个特点
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
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种类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其成就与否的条件
偶成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条件
混合条件:决定条件成就与否的因素既有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又有合同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的
效力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附期限的合同
概念: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特征
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
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附款中的期限的4个特点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期限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
期限一定能到来
期限的到来能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种类
延缓期限与接触期限
延缓期限:约定的期限将至,使合同效力发生的
解除期限:约定的期限界至,使合同效力消灭的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约定的时间到来明确的
不确定期限:约定期间何日届至,于缔约时尚不确定的
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概述
概念: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规则
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概念: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的合同履行原则
条件
法律效力
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
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
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
解除合同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概念: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
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成立条件
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概述: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基础: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
法律性质
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
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互负对价义务
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
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法律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
概念: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即双方互负债务
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
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
概念:在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导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
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即双方互负债务
当事人有义务先为给付
相对人于订约后财产状况发生了恶化,且因财产状况的恶化而难为相应的给付或者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
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合适的担保
法律效力
债权人受领迟延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
成立条件
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债务须届履行期
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
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
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
后果
债务人责任的减轻
停付利息以及孽息返还责任的缩减
风险的转移
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
劳务提供的免除
赔偿有关费用
终止
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
债权人补正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履行不能
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
概念: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法律意义:通过赋予债权人干涉债务人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权利,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避免给债权受偿造成不利影响,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性质
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
代位权为实体权利
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
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
构成要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该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
行使的效果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各项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行使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
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性质
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资历不足的状态,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
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人的心理状态
转得人的恶意
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行使的效果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变更
概念: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特征
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变更的情形
变更的要件
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
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效力
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变更而变更
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转让
让与
概念: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
特征
要件
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债权的让与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具有变动债权的合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效力
对内效力
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让方,发生债权转移的效力,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转移
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转移
出让人应将行使债权的有关文件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权利
出让方应将其占有的担保物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形式担保物权
对外效力
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人将让与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基于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权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承担
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负同一内容之债务的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
承担的债务须具备可转移性
免责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转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的承担如以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协议的方式进行,须经债权人同意
效力
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原债务人所应履行的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因承担行为而免除
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不因承担而受影响
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
承担人不得基于自己对于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原债务有效存在
承担的债务不能重于原债务的责任,承担的范围也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转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中任何一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因清偿而消灭
效力
债的概括移转
概念: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的情形
类型
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结合(契约承担)
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自己不再对对方当事人负担债务
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相结合(契约加入)
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而由自己与第三人对对方当事人共同负担债务
效力
“契约承担”方式的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契约加入”方式的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概念:又称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原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后果
合同关系消灭
从属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清偿
概念:即合同的履行,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种类
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主体
清偿人
受领清偿人
效力:债的消灭
清偿抵充
规则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第三人清偿
构成要件
效力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清偿行为
构成要件
效力
解除
概念: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是一种处分行为
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种类
基于解除权的形式而解除
合意解除
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属于形成权
解除权的行使立即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
约定原因
法定原因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权利的行使与抛弃
解除条件的成就
除斥期间的经过
当事人约定期间经过
相对人催告
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不履行情况的消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
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解除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抵销
概述
概念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达到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性质
种类
法定抵消
成立条件
积极要件
消极要件
行使
行使效力
约定抵消:当事人通过协议消灭互负之债务的行为
提存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条件
提存通知及效力
免除
概念: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效力
混同
概念: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状态
效力
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概念: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是一种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具有相对性
样态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样态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指合同义务人在事实上或者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迟延履行:专指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简称为债务人迟延,即履行期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不完全履行
瑕疵给付: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
加害给付: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行为本身含有瑕疵,且因为该瑕疵造成债权人其它损害的,构成加害给付
受领迟延
双方违约: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可能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过错责任:违约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基于标的物原因的特殊免责事由
基于债权人原因的特殊免责事由
继续履行
概念:在违约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纪律履行合同义务,以达到合同依其本旨被履行时所应有的效果
构成要件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构成条件
合同债务人需存在违约行为
守约方须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违约方须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形式
继续履行债务
采取补救措施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与价格制裁
损害赔偿
概念:最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两种基本赔偿方法
恢复原状: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
金钱赔偿:按照损害的程度支付金钱,以填补损害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而违约责任则以金钱赔偿为原则
损害
概念: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指财产损害,界定损害的通说理论为差额说,是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在损害事故发生前后的差额
类型
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认定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
减损规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箱底:又称损益同销,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在受到损害的同时又获得利益的,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违约金责任
概念: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种类
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特征
以金钱或者其他给付为客体
须在违约时支付
兼具债务履行担保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
违约金合同为诺成合同
违约金责任的认定与调整
违约金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与继续履行
与损害赔偿
与定金
与合同解除
定金责任
概念: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期届至之前,向他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有价物
性质
效力:体现为所谓的“定金法则”
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与违约金
与损害赔偿
与实际履行
责任竞合
概念: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归责原则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违反义务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责任方式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免责条件不同
诉讼管辖不同
责任竞合的处理
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条件)→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
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转移财产的合同
买卖合同
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是有偿合同
是诺成合同
是不要式合同
主体
财产所有人
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
人民法院
行纪人
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适格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合同流通物
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
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效力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交付标的物
从事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有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所有权保留
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合同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拍卖:出卖人邀约多数竞买人就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公开竞价,并与出价最高者订立的买卖合同
招投标买卖: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然后在诸多投标中选择条件最有利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的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也称长期供应合同
法律特征
公益性
继续性
供用电合同
概念:供电人向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效力
供电人的义务
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
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用电人的义务
支付电费的义务
安全用电的义务
对合理停电、限电的容忍义务
赠与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
概念: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履行
给予标的物的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
撤销
撤销的原因与效力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拒绝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特别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又称附义务的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
赠与的其他类型
借款合同
概念: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返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是诺成性合同
是要式合同
是有偿合同
是双务合同
成立
效力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法律特征
是实践合同
是不要式合同
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是单务合同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概述
概念: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原物的合同
特征
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标的物即租赁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标的物通常为有体物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形式
期限
终止和法定解除
终止原因
租赁期限届满
租赁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时,租赁合同陷于履行不能,此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在房屋租赁场合,如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且房屋被征收的,房屋租赁合同也随之终止
法定解除的情形
效力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
概念
特别规则
一房多租
优先购买权
房屋装饰装修问题
房屋扩建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期满后返还或购买租赁物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的区别
效力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租赁物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概述
概念: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权利义务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诚合同、不要式合同
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
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完成工作的名义不同
费用负担不同
工作性质不同
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效力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建设工程合同
概述
概念: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点
承包人必须是法人,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种类
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和转包
效力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其处理
无效
转包建设工程的合同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合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
无效的处理
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概述
概念:又称运送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
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一般为诺成合同
大多数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常常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
一般效力
分类
根据运输对象
旅客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运输工具
铁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
水上运输合同
管道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概述:承运人和旅客约定,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特征
标的为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的行为
为格式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为实践性合同
效力
旅客的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变更
解除
货运合同
概述: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由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特征
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
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即承运人不仅要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且还须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为诺成合同
效力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
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作用
单据
主要内容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
概述
概念: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财物,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应他方的请求返还财务的合同
特征
是实践合同
以无偿为原则
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物是特定物
需要转移保管物之占有
客体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
是继续性合同
效力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仓储合同
概述
概念: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他方为此向提供仓储服务的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是诺成合同
是有偿合同
保管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或其他组织,但必须是有专业的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为继续性合同
效力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合同
概述
概念: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特征
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
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
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原则上为有偿合同
可为单务合同,也可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和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予行为
订立
效力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合同履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间接代理制度
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
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
终止
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行纪合同
概述
概念: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交易活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行纪人须具备特定资质
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行纪的委托事项限于交易活动
是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关系
效力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行纪人和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
居间合同
概述
概念: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标的为报告缔约机会或提供缔约媒介服务
为双务、有偿合同
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作为经营者的居间人有资格限制
报酬给付具有不确定性
效力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旅游合同
概述
概念:一方为他方提供旅游服务,他方接受旅游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标的具有整体性
往往涉及第三人
旅游者得单方解除和转让旅游合同
是双务、有偿合同
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主要义务
旅游纠纷诉讼中的主体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法律适用
性质
职务技术成果
界定
权利归属
权利归单位
权利归个人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力分享
完成人的权利
署名权
获得奖励与报酬权
优先受让权
内容与形式
技术合同条款
技术合同形式
效力的特殊规定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所订立技术合同后果的承担
技术转让合同转化为技术服务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开发合同
概念: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特征
开发的对象是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即尚待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是双务、诺成合同
种类
委托开发合同
概念: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担某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任务并进行实际开发,他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效力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共同完成特定的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效力
依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开发工作
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保密
技术成果的归属
申请专利保护
技术秘密保护
技术开发的风险分担
技术转让合同
概述: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常见类型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转让人)将某种发明创造专利权整体移转给受让人享有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并未通过买卖形式对专利权进行转让,而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将专利权进行转让的合同
一般专利权转让合同
特殊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将其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效力
办理登记公告
支付转让金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对转让人的影响
买卖不破许可
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技术秘密转让于他方,他方支付转让金的合同
效力
转让人的义务
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一方将技术秘密许可他方使用,他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效力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一方许可他方使用专利技术,他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类型
独占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
分许可合同
效力
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专利权许可合同的特殊情形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概述: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效力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
概述: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技术知识为他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效力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