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篇
初级统计业务知识分三个模块,考试分为两门。其中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法规合并为一门,统计实务为一门。初级统计标*不作为考试要求,统计实务的专业性比较强,但是统计法规的知识点比较少,都是记忆性知识点,可以按照提纲或者导图直接背诵,再进行刷题巩固,这一块的知识点比较轻松能掌握的!
编辑于2024-08-02 15:26:01这是一篇关于《西游记》深度阅读笔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开篇,情节一:三打白骨精,情节二:智取红孩儿,情节三:真假美猴王,结尾。
"《了不起的比尔·盖茨》带你走进科技巨擘的传奇人生!沃尔特·艾萨克森以详实的笔触刻画了比尔·盖茨从微软创始人到慈善家的蜕变之路。书中不仅揭秘了微软崛起的商业智慧,更深入探讨了他如何用财富改变世界。艾萨克森通过大量采访,将盖茨的野心、执着与人文关怀娓娓道来。
"明天又是新的一天"玛格丽特·米切尔的《飘》以斯嘉丽的坚韧与成长,展现战火中的人性光辉。作品探讨社会变革中的生存智慧、爱情里的自我觉醒,与现实中逆境求生的我们深度共鸣。作者通过细腻的笔触刻画复杂人性,适合追求深度阅读的读者。这部史诗级小说提醒我们:无论命运如何颠簸,生命总会找到自己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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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是调整统计活动中发生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调整对象
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不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民事权利、义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其他部门法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也是调整对象的不同
对象
统计法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内容
统计机构/人员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义和狭义
广义
包括5种形式
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二节 统计法的特点
一是调整对象的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调特复,容专业
特殊性
是以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复杂性
社会关系复杂
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 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统计法的立法目的/宗旨
一、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第一,明确统计的基本任务
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 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二,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三,对统计的科学化,信息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对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国家统一的的统计标准:义、法、录、式、码
第五,规范了政府统计行为
第六,为建设一只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资料的“真确顽疾”
根本目的,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
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准则
六“不得”
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人员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二“负责”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最终目的,统计工作的最终目的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主要包括五种形式
第一节 统计法律
修订过程
1983年12月8日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996年5月15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定义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点
①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②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
第二节 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
类型
《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2000年6月2日→2005年12月16日
颁布时间(2017年4月12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三节 统计地方性法规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较高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节 统计规章
分两类
一是统计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制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国家统计局制定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是统计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统计法律规范
类型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已改为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效力等级:统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统计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计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统计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统计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②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③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④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⑤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第一节 统一统计原则
是指统计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②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③统计资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统一管理和公布。
第二节 独立统计原则
联合国《统计组织手册》将独立性作为统计机构必须坚持的一系列基本价值观和原则的第一条。我国统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独立统计这一原则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机构的独立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③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第三节 科学统计原则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第四节 规范统计原则
第五节 如实统计原则
第六节 公共统计原则
政府统计是由公共资源支撑的调查活动,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公共产品,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七节 诚信统计原则
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调查要想调查对象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就必须体现出对调查对象的尊重,体现出对调查对象个体信息的保护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节 国家统计优先原则
政府统计中包括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
第九节 统计违法必惩原则
统计法律制度对所有违背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律义务的统计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惩戒措施。轻则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重则给予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分类
集中型
定义
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进行,其他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
优点
①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②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③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
定义
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
优点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第二节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一领导
①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②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
③统一领导统计调查业务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这就确保了国家统计局对各地统计调查业务的统一领导
④统一指导部门统计业务
⑤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分级负责
①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
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条件
③各级统计机构对自己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负责。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它是完成统计任务的组织保障。
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
统计局
①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工作
拟定统计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统一制定全国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统一制定全国统计政策
统一发布全国统计政令
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统计工作
直属调查队
①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 国家统计调查项 目 的统计调查制度;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部分省、自 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
③对所调查的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 情况进 行 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④实施统计监督;
⑤管理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
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⑦依法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 的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定义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职责
①依法管理统计工作;
②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③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
④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上级统计机构授权公布上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⑥开展统计分析,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 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⑦实施统计监督,监测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 情况,审核下级统计机构及其调查对象报送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
⑧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⑨建立 健全本地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⑩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 生 的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统计机构
①依法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
②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③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④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
⑤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⑥公布本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⑦开展统计分析
⑧实施统计监督
⑨管理本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
第二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的职权
统计调查权
①布置统计调查任务。通过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无条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②询问权。向调查对象以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了解调查情况,询问提供资料情况。
③审核权。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④要求权。要求调查对象及其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并要求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补齐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报告权
统计检察权
行政惩戒权
处分建议权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节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机关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节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三节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
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又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一系列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 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因此,《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
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
调查组织方式
调查表式
统计资料的报送
统计资料的共享
统计资料的公布
五、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六、省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节 统计调查方法
第三节 统计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四节 统计调查费用
为了保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的保障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是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统计督察*
第九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三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对象
第四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节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章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份三类,统计行政处罚+处分,还有一个其他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才能罚,法定原则“一只成猪” 行政处罚对象分两类,违纪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特殊单位公务员, 违法行为分三类;政府单位、统计机构、调查对象 处分措施记过降级处分和开除
第一节 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含义
在统计法律法规中,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一般来说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均不具有此权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征
①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 般来说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②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统计行政处罚的做出是以统计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③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犯罪行为,不同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④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 主体及职权法定 程序法定(一只成猪)
①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 一 项特定的行政权力只有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③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要坚持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除要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被处罚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外,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一、违反《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⑤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⑥迟报统计资料
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 商户有前款所列 行 为之 一 的,由县级以上 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的一种。
通报批评
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处最高20万元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单位、个人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
第二节 统计行政处分
在统计法律法规中,处分是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由政府统计机构将案件和处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罚款属于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
二、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①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②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③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三节 其他法律责任
一、其他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予以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理;
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 为,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 二 百七十七条第 一 款予以处理;
③在统计调查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 、证件、印章,对应《刑法》第二 百 八 十 条予以处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并未构成犯罪,可适用 的处分措施分为:警告、记过、记 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一章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其他法律责任
其他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违法单位、个人
批评教育
政府统计机构
重大国情下违法的个人
构成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罚金
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 罚金/没收财产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法律责任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推断/识别身份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统计机构/人员 泄露国家秘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方法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伪造、变卖、买卖
国家机关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罚金
非国家单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个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物质利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 罚金/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处分对象: 1.违法的公职人员 2.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措施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造成不良后果
造成不良后果
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
情节较重
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内容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统计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被处罚主体
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基本原则
一只成猪
措施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最高20万元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内容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迟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 商户有前款所列 行 为之 一 的,由县级以上 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