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10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
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01行政处罚法基础0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03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04行政处罚程序05税务行政处罚
编辑于2024-08-18 17:08:20010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5分左右]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种类[2分]
法定种类(13种)
精神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理论分类(4种)
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精神罚
设定[1分]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无限制)
行政法规:不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
地方性法规: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吊销“营业执照”之类
部门规章: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一定数量的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对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
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规章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2021年修订
龟[规]不自由,地龟[规]不钓[吊] 张警官[章警款],限额由各自妈决定
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一般行政处罚 听证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的适用范围
1.对公民:2K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W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听证程序内容
听证权告知
听证申请的提出:告知之后5日内
听证通知: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
日期区别 许可:5提出,20组织,7通知 处罚:5提出, 7组织 税务处罚:5提出,15组织,7通知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
组织听证:提处罚建议,申辩质证;拒不出席或中途退出视为放弃
制作听证笔录:全程记录,签字盖章,并根据笔录作决定
4.行政处罚程序***
决定程序
一般规定【2021新】
公示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依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员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文明执法
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
告知和说明理由
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并复核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公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处罚决定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 3日内撤回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从重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保密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程记录,归档保存
1.简易程序[1分]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方式步骤程序
确凿 [金额]小 [警告]告 发[法寂依据],简易罚
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
3.【罚款】数额较【小】[个人200元以下,组织3000元以下] 或【警告】(2021修订)
注: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公民100元以下
区别:治安处罚法:50元以下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到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法》中“2日”“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021修订):
10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到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2.普通程序[3分]:
适用范围
主要是行为罚和财产罚
行为罚没有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财产罚数额要“较大”
1.立案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一般2年以内未发现的,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2021新增)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审查
→4.告知和说明理由
[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未告知、拒绝听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修订)
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制作处罚决定书
期限: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2021新增)
→7.送达
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2日内”送达
法制审核(2021新增)
下列情形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法制审核, 否则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普通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听证
情形:没停吊大款【2021新】 [税务:没吊大款]
1.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较大数额罚款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启动:依申请
终止: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2021限制)
方式:书面或口头
形式:原则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期限:5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2021修订)
执行程序[1分]
行政处罚相关金额总结:12321,组织比公民大一级(大一位数字)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不是复议期间不可强制执行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没收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执法机关移送
专案组>=2人,局长3日内审批,24小时移送
材料:移送书、调查报告、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24小时内移送,并书面告知
材料不全不得拒绝,24小时通知执法机关3日内补正立案
立案
立案:3日内交接
不立案:说明理由、书面通知、退回
救济途径
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建议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异议解决
执法机关对公安不立案决定不服的, 3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
原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罚款可抵罚金
5.税务行政处罚[2分]**
种类:没停吊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停止出口退税权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4.罚款
不属于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命令
收缴或停售发票:强制执行
注意区分: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2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1分]
①合法原则 ②合理原则 ③公平公正原则 ④公开原则 ⑤程序正当原则 ⑥信赖保护原则 ⑦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适用[1分]
首违不罚:首犯+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不超过30日
一事不二罚款
追究时效[5年]、告知义务、回避、陈述申辩权
集体审议决定[较大]: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
听证程序
适用:吊大款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额罚款(公民>=2000元、组织>=10,000元);
期限:5日内申请+15日内举行+7日前通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
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2.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3.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4.税务稽査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5.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选案程序
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待查对象
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检查程序
取证
依法收集且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账簿取证
调取账簿资料时,应当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当年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税收强制措施
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一般不超6个月,重大案件报总局批准延长其他
情形同第4章:30+30
审理程序[2分]
开始时间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作出决定书
①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②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决定书
③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无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范围:3个重大、司法监察要求、移送公安
机构:省以下设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局
提请和受理:稽查局5日内提请,办公室5日内审核,(副)主任批准审理
方式:书面审理+会议审理
执行和监督:稽查局执行
执行程序
暂缓、分期执行
在执行阶段,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止、终结的情形
中止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②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③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④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终结
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3.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5分]***
实施主体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2021新增)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
3.受委托组织(行政许可受委托的机关)
管辖
一般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021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2021新增)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先立案
指定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报请共同上一级;或者直援由共同上一级指定
地域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
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
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违法发生地
适用
1.行政处罚无效情形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减退赔,应予以没收
依据:从旧、从轻
不予处罚:要死[14],无 害 疯 正发 【应当教育.2021新】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时(2021修订)
3.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2021新增)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2021修订)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2021新增)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一般2,我(5)拿命征税金,管个6
行政处罚法
一般2年
我[5]拿生命征税金: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2021修订)
税收征管法:5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个6[个月]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
1.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概念和特征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2021新增)
实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
依法行使
处罚对象是外部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
目的是教育并纠正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分]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3.保证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体现了监督制约原则。
5.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总结】一个事只能处一次罚款,一个事可多种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多个事可多罚。
2024年变化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