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筑劳务行业相关政策及财税处理十八岁的哥哥.收集整理.20
建筑劳务行业相关政策涉及建筑劳务相关政策、劳务优化用工政策、财税处理等,值得参考。涵盖资质管理、用工规范、安全标准等关键领域,并详尽阐述财税处理策略。
编辑于2024-08-23 15:11:17建筑劳务行业相关政策及财税处理 十八岁的哥哥.收集整理.20240823
会计核算 [按新收入准则]
施行日期
上市企业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目变化: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成本 工程结算-->合同结算
收入五步法
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识别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合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把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必备三个条件
一是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法的协议; 其中协议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二是客户合同必须同时满足5项条件;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三是企业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按类别
1、原材料
①购入原材料工器具(附件:入库单、对方送货单、发票、银行回单等) 借:原材料-各明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②领用(附件:领料单或出库单)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直接材料(按项目核算) 贷:原材料-各明细
2、固定资产
①购入固定资产(附件:入库单、对方送货单、发票)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非生产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②折旧(折旧明细表) 借:管理费用/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间接费用-折旧或摊销 贷:累计折旧
3、低值易耗品
①购入低值易耗品(入库单、送货单、发票) 借: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②摊销低值易耗品 借:管理费用/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间接费用折旧或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4、人工费
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
①计提(工资表)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人工费(按项目核算) 合同履约成本-间接费用-工资(按项目核算) 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②发放(银行回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外购人工费(附件:发票、结算单)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人工费(按项目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生产人员福利费、教育经费及统筹
①计提时(计提表)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直接人工(按项目核算) 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间接费用-福利费等(按项目核算) 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统筹-养老 贷:应付职工薪酬-统筹-医疗 贷:应付职工薪酬-统筹 -失业 贷:应付职工薪酬-统筹-工伤 贷:应付职工薪酬-统筹-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交社会统筹(收据、银行回单) 借:应付职工薪酬-统筹-养老 借:应付职工薪酬-统筹 -医疗 借:应付职工薪酬-统筹 -失业 借:应付职工薪酬-统筹-生育 借:应付职工薪酬-统筹-工伤 借:应付职工薪酬-统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③交个税(完税证、银行回单等)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工程结算
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金额并收款
①结算(附件:结算单) 借:应收账款-结算款-客户(预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项目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②收款(附件:银行回单、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结算款-XXX单位(预收账款)
③若开专用发票所开金额结转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增值税发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按项目核算)
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税金及附加等 贷:所得税
6、税费
交印花税等(完税证、银行回单等)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及附加
①本月交本月增值税(完税证、银行回单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②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③下月交上月的增值税(完税证、银行回单等)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④计提税金及附加(计提表)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按业务
1.管理费用支出
(1)管理人员工资: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如管理人员,上月末计提 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本月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办公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工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厂报编印及稿酬费等。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折旧费:指按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列支的各项固定资产(包括文教、卫生、福利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4)修理费:指行政管理部门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业务招待费:指企业的所属部门为企业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6)仓库费用:指企业材料、半成品及其产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工具、备品和其他费用。 借:管理费用-机物料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材料/低值易耗品
(7)水电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材料等而支付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8)职工交通费:按照地方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服务职工上下班的工厂自备车和职工私车所耗用的汽油费、养路费等交通费以及职工探亲旅费等。 借:管理费用-交通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9)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饮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借:管理费用-劳保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0)租赁费: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待摊费用
(11)汽油费、电话费、业务宣传费(做广告牌)等。 借: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通讯费/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2)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其他零星管理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发生成本支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人工费/其他直接费(按项目核算)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主营业务收入成本
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 借:合同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项目核算) 结转工程施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按项目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金额并收款
①结算(附件:结算单) 借:应收账款-结算款-客户(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项目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②收款(附件:银行回单、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结算款-XXX单位(预收账款)
③若开专用发票所开金额结转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增值税发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增值税及附加
预交增值税及附加【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借:应付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本月交本月增值税(完税证、银行回单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付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付税费-未交增值税
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付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支付税费 借:应付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付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贷:银行存款
5.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付税费-企业所得税
6.月末结转
1.工程收入结转: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工程成本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3.费用的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付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应付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付税费-未交增值税
7.年末结转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至10%) 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
进行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利润 贷:应付股利/利润
支付利润分配 借:应付股利/利润 贷:银行存款
用盈余公积亏损 借: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贷: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转入
相关税收政策
1.跨区经营
增值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6]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注: 国税总局公告[2017]第11号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给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由裁量权,若不适用本办法,则应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的预征率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的征收率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同上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明确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渝地税发[2010]147号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9〕6号)文件精神,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及项目部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2]第57号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2015]第52号公告: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4.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税收其他风险点
1.不报验或报验不及时
2.报验后申报不及时或少申报
风险描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三条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
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3.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建筑企业工程周期长、通常会大量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分包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建筑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 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是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时间不长,建筑企业如果对政策理解不透,可能导致企业忽略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缴纳,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渝环[2018]55 号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从该文件看:装修建筑劳务不属于以上施工扬尘定义的范围
风险防控建议: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采用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方式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按月确定工程量,根据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扬尘排放量,并按季度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施工排放扬尘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其中,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重庆一般性粉尘污染适用税额是每公斤1.50元
9.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风险描述:
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 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1.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风险描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2.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
风险描述: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劳务用工 财税风险及防范策略
财税风险
1.虚列民工人员或工资成本风险
1.1.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数和工资 增加成本套取利润从而少缴纳个税及企业所得税
1.2.虚列民工人数造民工工资表的行为将导致 民工向税务机关举报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稽查罚款的风险
2.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风险
核定征收项目: 公司多缴纳个税
国税总局[2015]52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在当地的税务部门按照开票的金额核定代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后,税务部门给企业开具完税凭证时,在完税凭证的税目栏中打印了“工资薪金所得”字样,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凭借该完税凭证和农民工工资表列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虚列农民工人数)
劳务公司注册的地方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核定代征的个税,还得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致使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核定征收项目: 公司少缴纳个税
国税总局[2015]52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没有在当地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的税务机关没有对项目部作业人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只是造工资表在财务上做成本,而没有向项目部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致使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3.社保费用的风险
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购买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给农民工购买社保,依法缴纳社保保险费用。
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频繁,劳务公司几乎都没有给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在社保费用征收移交给税务机关征收后,全国的社保征管口径统一,如果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保保险,将会被面临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风险。
建筑劳务合法用工策略
依据:建办市函[2017]763号
1.组建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 与 农民工签用工
组建专门从事建筑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专业作业劳务公司聘用农民工从事专业作业建筑劳务
风险管理
1.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非临时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因任职受雇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一样。
[国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综上述,用工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严格把控工作时间:考勤依据 [考勤控制时间:日4小时内、周24小时内,加强管理,保留证据]
3.购买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可不购社保]
3.1.劳社部发[2003]12号第8项的规定中,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或劳务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最低标准】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3.2.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关于非全日 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第⒓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3.3.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偶尔略有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时,只要在合同上体现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可。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那么就要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
4.把握好工资发放周期 工资至少每半月发放一次[结算周期为15天内]
5.不得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6.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小时计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8月15日 重庆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第一档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100元/月提高到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21元/小时调整到23元/小时:适用于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等27个区域 第二档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00元/月调整到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元/小时调整到22元/小时。这一档次适用于城口县、丰都县等14个县。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7个区域: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14个县: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这些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这些标准
如果员工每天都在这家公司工作,一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也没有在其他公司工作,那么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能增加劳动仲裁风险。
2.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签分包,工商户 与 农民工签用工
将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某一专业作业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建筑劳务。
可以其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建筑用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为专门从事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的专业作业个体工商户。
3.公司与班组长(临时税务登记)签分包,班组长 与 农民工签用工
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然后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班组长聘请农民工一起完成其承包的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
4.公司 与 班组长签专业分包
劳务公司与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长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班组长或包工头自行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建筑劳务发票给劳务公司入账
关于班组长和其管辖的农民工的个税在代开发票时,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规定,按照代开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务公司不需要承担农民工的社保费用和扣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社保登记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而班组长是个人不是公司,也不是用人单位,其管辖的每一个农民工无法进行社保登,因此,班组长所管辖的每位农民工不缴纳社保,如果要缴纳社保由农民工本人回其户口所在地自行缴纳社保费用。
5.签订合法内部承包协议 ,经营所得归承包人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以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2.以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1.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只向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经营所得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所有。
协议中一般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第一,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第二,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3.2班组长和自然人包工头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活动,获得固定的劳动报酬和绩效考核奖,承包经营成果归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所有。
税务分析
增值税的处理: 发包人[劳务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则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工资表的形式在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做成本核算依据。
包工头班组长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班组长(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从发包方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
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农民工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则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为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员工,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农民工的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在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财务部每月发放农民工劳务款时,必须制作内部付款凭证或劳务款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载明农民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劳务款金额、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的笔迹。并依法履行申报代扣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财务处理:分三种不同的合同签订而不同的会计核算
连续劳务 和 非连续劳务的区别 劳动报酬 与 劳务报酬的区别
连续劳务
连续劳务指的是在一定时间段内,个人为同一雇主或同一项目提供的持续、稳定的劳务服务。这种劳务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连续劳务报酬通常指的是个人为同一项目或同一雇主提供的持续性服务,服务周期可能跨越多个纳税周期,且报酬按一定周期持续支付
税务处理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 需要与其他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连续劳务报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作为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在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非连续劳务
非连续劳务:通常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其特点在于工作时间的高度灵活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是个人为不同雇主或不同项目提供的临时性、非稳定的劳务服务。这种劳务具有间断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非连续劳务报酬:指的是个人提供的非持续性服务,通常是一次性或短期项目,报酬一般在项目完成或达到某个阶段性成果后一次性支付
税务处理上,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并取得报酬时,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会根据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来确定税率并计算税款
非连续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与劳动报酬
劳务报酬 一般指从事劳务活动获得的一次性、临时性工作收入,劳动者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动报酬 内容一般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税务处理方式
1.一般劳务报酬所得[非连续劳务]:适用20%-40%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 8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 × (1 - 20%)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连续劳务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总局[2020]13号公告《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税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展业成本-税费 =佣金收入*(1-20%)-佣金收入*(1-20%)*25%-税费 =佣金收入*80%*75%-税费 =佣金收入*60%-税费 收入额=佣金收入*(1-20%) 展业成本=收入额*25%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预扣环节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一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税税款 [预扣环节同一般功务所得计算一致]
此外,为其他非连续劳务所得
建筑劳务相关政策
概念
1.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的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 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服务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 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劳务分包企业: 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的劳务型企业。企业只能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关专业工种施工的劳务,一般不能单独承包工程。
3.劳务派遣
1.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和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全国12个省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直接承接建筑劳务业务
建办市函[2017]763号第二条的规定,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
目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批准陕西、安徽、浙江、山东、江苏、青海,黑龙江、江西省、贵州省、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等12个省,推进试点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组建专门从事某一建筑专业作业工种劳务的专业作业劳务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到当地城乡和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劳务资质审批,也不需要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1.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2.然后到当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业作业劳务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 3.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业务。
劳务企业转型
1.将现有的劳务公司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
2.将现有的劳务公司转型为专门从事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专业作业的专业作业劳务公司。
3.将现有的劳务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平台,为施工企业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
劳务用工
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国办发[2017]19号 第六条第(十二)项“改革建筑用工制度”规定:“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 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建办市函[2017]763号 第二条第(二)项“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规定: “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住建部已经批准同意江苏、浙江、广西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其中根据《浙江省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方案》(浙建建函【2019】677号)第四条的规定,加快培育适应建筑业转型发票需要的多种用工方式: 一是积极培育专业作业企业。鼓励由一定计算、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工程施工。 二是建好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三是推动劳务企业转型; 四是探索试点作业班组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 加快“建筑作业班组员工制企业”培育,实行建筑施工班组员工制,按不同工种组建相应的建筑作业班组企业。
建筑劳务分包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 如何避免风险
专业作业概念
建筑行业中的“专业作业”是指专门就某一工种: 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进行的专业作业活动
区别
清包工分包 和 纯劳务分包
清包工分包:指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纯劳务分包: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包括主材和辅助材料),只提供人工收取人工费用、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劳务分包 与 专业作业劳务分包
建筑劳务分包:包括了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某一项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工种的劳务总包
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是针对某一种工种而发生的劳务分包
分包的合法与违法
文件:建市规[2019]1号
1.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2.文件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3.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4.文件第8条第(二)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属于违法转包行为”
5.文件第19条的规定,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和 专业分包单位,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6.文件规定的“工程”是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违法分包
1.整体转包:违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2.班组长之间的转包:违法 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班组长(包工头)与另外一个班组长(包工头)再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违法分包行为。
3.专业劳务再分包:违法 与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的专业劳务,再分包给班组长、个代工商户、劳务公司
建筑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的分包:合法 公司与班组长间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是合法行为。
1.劳务公司不属于建市规[2019]1号所界定的“承包单位”
2.建筑劳务公司是将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给班组长(包工头),而不是工程分包。 (注建筑工程:必须是有主材、辅料、机械费用和人工费用的工程)
4.带建筑主材劳务分公包:违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用,是违法分包行为。
5.带大中型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的劳务分公包:违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相关政策依据
财会[2017]22号:新收入会计准则
1.财税[2016]36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办市函[2017]763号:《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环[2018]55 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总局[2020]13号公告:《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社部发[2003]12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50720.国税总局[2015]第52号公告: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必要条件: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排污费→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
工业噪声
大气污染物
固体废物
水污染物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税目,税率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每污染当量数(大气污染物不包括二氧化碳气)
固体废物:排放量(吨)
煤矸石
尾矿
危险废物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噪声:超标的分贝数(工业噪声, 不含建筑噪声)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
1.全国统一定额税
2.浮动定额税:最高税额为最低税额的10倍
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物当量数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物当量数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工业噪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归档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管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此情形,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
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进行虚假申报纳税
此情形,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特殊情况
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确定方法及计算顺序
1.已安装设备,自动监测设备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未安装设备,监测机构出具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排污系数、物料衡量方法计算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前三项确定的,按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气污染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
PH值,大肠杆菌数,余氯量色度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水污染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征收
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方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所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税
按污染当量数
适用
【水】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的【水】污染物
1.分类
第一类
3.按前五项征税
其他类
3.按前三项征税
2.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大气】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 或没有排放口 的【大气】污染物
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计算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
从量计税,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税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计算步骤
计算污染当量数→ 从大到小选取→ 污染当量数相加计税
超过国标的分贝数
适用:应税【噪声】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
适用: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税收优惠
暂免征税
1.[小规模]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流动污染源]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 流动污染源排放的
3.[集中、不超标]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综合利用固废合国标: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税额
排放大气 或 水污染物 浓度值
1.低于 标准 百分之三十[30%]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75%]征收
2.低于 标准 百分之五十[50%]的:减按百分之五十[50%]征收
标准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征收管理
征管方式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监测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缴库期限
按季申报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税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税
税收收入归属:全部归地方
职责分工
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信息比对、涉税信息提交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物排放信息、涉税信息提交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
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适用税额
为统一定额税 和 浮动定额税结合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征收管理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5.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是否应该一致? Mr.Ho 2024-06-14
所得税
20071206 国务院令512号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质: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应采用完工进度法【完工进度】 确认收入[3方法之一]: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总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1.当期收入=合同或协议价款[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纳税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2.当期成本=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纳税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即: 1.收讫销售款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合同约定]当天 3.先开发票,开具发票当天 实质:增值税以开具发票时间、收款时间、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时间孰早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缴
收到预收款时,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 规定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税的,向机构所在地预缴税
结论
综合以上,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收入确认依据不同,故当年收入申报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符合税法规定。
建筑劳务 高频风险及管控
税务风险
1.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风险描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三条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
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3.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建筑企业工程周期长、通常会大量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分包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建筑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 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是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时间不长,建筑企业如果对政策理解不透,可能导致企业忽略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缴纳,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采用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方式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按月确定工程量,根据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扬尘排放量,并按季度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施工排放扬尘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其中,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重庆确定的适用税额为
5.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
风险描述: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6.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风险描述:
根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7.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风险描述: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8.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9.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风险描述:
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 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0.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
风险描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11.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风险描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2.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
风险描述: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用工风险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
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个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