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4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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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0-22 13:44:3614 税收制度
税制要素
纳税人
纳税人
直接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负税人
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税负不容易转嫁)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一致(税负容易转嫁)
扣缴义务人
义务为法定义务
课税对象
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税源
以收入的形式存在
税目
代表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收入额、利润额、财产额、资金额)及计税数量
税率 (中心环节)
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体现着征税的深度
分类 比(必)定累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行业差别、地区差别、幅度差别
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动而变动。
定额税率
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
从量计征
单一定额、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等
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
纳税地点
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违章处理
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减税免税
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税收分类
按课税对象
流转税(主要税种60%)
增值税、消费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计量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所得税
价格为计税依据的
从量税
啤酒、汽油
数量、重量、容量和体积
按与价格的关系
价内税
消费税
价外税
增值税在零售以前各环节属于价外税, 在零售环节采取价内税。
按能否转嫁
直接税
所得税、财产税
间接税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按管理权和使用权
中央税
消费税(调控功能)、关税(主权)
地方税(房车地有关)
契税、房产税、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所得税
流转税
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特点
课税普遍
以流转额或交易额为计税依据
不考虑纳税人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而只考虑经营行为的税收, 是对同一种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按照相同标准课征的税收。
普遍实行比例税率
增值税
含义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
特点
(一)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二)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三)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 鼓励投资政策
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有税款,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 生产资料都不课税
收入型增值税
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中的所含税款,
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
征收范围
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
纳税人
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
超过标准的,应当申请资格认定; 未超过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小规模的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进口货物,除9%以外的
有形动产(车、电脑)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9%
(1)冷气、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煤气、沼气、 自来水、热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 农产品、农机、农药、农膜、饲料、化肥、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2)交通运输、邮政、建筑、租赁和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基础电信
6气2水油盐煤,涉农饲料和化肥 图书报纸和杂志,音像电子二甲醚 交邮建筑不动产转让,9%要牢记
6%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除不动产租赁之外的现代服务
电信行业很特殊,基础是9%,增值6% 金融生活和现代服务,6%别忘咯
0
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
5%
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扣税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消费税
含义: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列举征税办法,即只对列入征税目录的消费品征税。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
烟;酒;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 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和涂料;鞭炮焰火。
计税办法
从价定率
比例税率
1%-56%
从量定额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
白酒和卷烟
所得税
特点
税负相对比较公平,“量能负担”原则
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可以减轻或取消低收入者的负担。
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累进税率),发挥“内在稳定器”作用
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适用
25%,20%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纳税人
居民
有住所
无住所而累计超183天
境内、境外收入都要交
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而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
境内收入要交
合并计算
3%-45%超额累进
1、综合所得(余额)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
分别计算
5%-35%超额累进
2、经营所得(余额)
20%比例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每次)
4、财产租赁所得(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余额)
6、偶然所得(每次)
应纳税额
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合所得
居民
年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
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稿酬所得(8折再7折)
减按70%计算
专项扣除
三险(养老、医疗、失业)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非居民
工资薪金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
每次收入额
经营所得
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余额
财产租赁所得
小于4000减除800元 大于4000减除20%
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余额
利息、股利、红利 偶然所得
每次收入额
税收优惠
免征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征收管理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次月15日内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特点
优点
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
财产税具有收入分配功能
课税对象是财产价值,税源比较充分,且相对稳定,不易受经济变动因素的影响;
财产税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减轻了无产者的负担
缺点
一定的不公平性
收入弹性较小,变动财产税收入是很困难的
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对资本的形成可能带来障碍
房产税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征税范围
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菜窖、室外游泳池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税率 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为1.2%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从租计征:税率为12%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和第一部地方税收的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计税依据:乘用车按排气量;客车按载客数量;摩托车按辆;其他车辆按整备质量;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游艇按艇身长度
船舶由国务院确定
对乘用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车船税。其中车船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不存在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