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海洋生物医药
这是一篇关于海洋生物医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操作细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编辑于2024-10-28 09:33:56这是一篇关于海洋生物医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操作细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这是一篇关于临港新片区普惠政策梳理的思维导图,临港新片区的普惠政策是一个综合性的政策体系,旨在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人才引进、科技创新以及提升城市功能。
这是一篇关于临港政策导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十三)其他专题政策,(十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十一)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政策,(十)旅游产业专题政策,(九)体育产业专题政策,(八)文化创意专题政策,(七)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政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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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海洋生物医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操作细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这是一篇关于临港新片区普惠政策梳理的思维导图,临港新片区的普惠政策是一个综合性的政策体系,旨在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人才引进、科技创新以及提升城市功能。
这是一篇关于临港政策导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十三)其他专题政策,(十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十一)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政策,(十)旅游产业专题政策,(九)体育产业专题政策,(八)文化创意专题政策,(七)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政策,(六)
海洋生物医药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措施
(一)增强创新研发能力
1. 支持布局重大引领性项目支持合成生物学、高端医疗器械、核药等生物医药重点领域布局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带动产业集聚的引领性项目,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对于新型药物递送系统、基因与细胞诊断设备等关键环节的“卡脖子”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
2. 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对具有重大临床需求与市场需求的生物医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产品突破,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小分子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重大核心技术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
3. 分阶段支持临床试验、临床研究 (1)对取得第 1 类化学药、1 类生物制品、1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临床批件的,依据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不同阶段,最高按实际研发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2)对取得第 2 类化学药、2 类生物制品、2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临床批件的,依据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不同阶段,最高按实际研发费用的 2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提升成果转化效率
4. 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 (1)对首次获得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等权威认证并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最高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 2) 对 首 次 获 得 国 际 实 验 动 物 评 估 和 认 可 委 员 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等认证的企业或机构,最高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3) 对 首 次 取 得 国 家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GC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认证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证的,按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 2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以上支持,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5. 支持取得生产批件与上市销售许可 (1)对取得新药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并开展实质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按照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三个类别,每个批件(许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500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开展实质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每个批件(许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产品注册证书并开展实质生产或研发活动,每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最高按实际费用的 2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以上支持,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壮大产业发展能级
6.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与销售 (1)为支持MAH产业化生产,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第二类、第三类),委托非股权关联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 5%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最高按项目新增投资的 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 3000 万元。
7. 支持促进产业链延链强链 为增强生物医药产业集聚效应,支持企业采购生物医药关键原材料、高端辅料、重要耗材等重点领域关键产业链环节企业研发、制造的技术产品,且采购双方无股权关联,按实际采购发票额的 1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8. 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完善产业创新生态
9. 支持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企业、高校、相关机构协同合作建设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最高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30%比例给予支持,资助周期不超过 5 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0万元。
10. 支持数字医疗场景创新示范应用 支持企业使用深度学习、机器学习、大模型等技术赋能新药研发、辅助诊疗、健康管理等应用场景,打造一批面向全球、面向未来的场景创新及商业化应用示范。经认定的项目,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上海市2024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项目申报
专题一、生物、化学新药研发
研究目标:完成创新药物(药品注册分类1类)I、II或III期临床试验(其中细胞与基因治疗1类新药需完成早期临床试验或确证性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研究内容: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创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开展I、II或III期临床试验(早期临床试验或确证性临床试验)。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I期临床试验每项不超过100万元,II期临床试验(早期临床试验)每项不超过150万元,III期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每项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上海市企业。申报时须扫描上传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伦理批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申报II、III期以及确证性临床试验的项目还须扫描上传前一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摘要、相关结论意见等重要内容。
专题二、中药创新与传承
专题三、医疗器械与装备开发
专题四、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新剂型,获得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号,在具有GLP资质的机构完成新剂型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等关键技术指标评价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
研究内容:以提高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以及用药依从性等为导向,围绕药物制剂新剂型、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开展包括药物修饰、微环境调控或药物载体等新型药物制剂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微球、纳米晶、外泌体、3D打印药物制剂、蛋白多肽等)。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上海市企业。
2024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集聚发展四大产业若干措施支持事项申报
申报时间:2024 年 8 月 30 日 — 2024 年 9 月 30 日
(四)集聚发展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措施
专题一 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等权威认证并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支持。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等认证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支持。 (3)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首次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日期间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证的,根据实际购买设备的金额给予支持。
专题二 支持取得生产批件与上市销售许可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取得新药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并产业化的,按照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三个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产品注册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三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与销售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第二类、第三类),委托非股权关联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根据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支持。
专题四 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根据实际投入费用给予支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空间信息、新型储能等符合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临港新片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推动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发展的产业项目建设;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
(二)申报条件
1.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项目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 3.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4.对技术创新度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履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决策程序后予以支持,并纳入项目管理。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按照项目新增投资1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对于产业生态链带动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亿元;对于关键环节的“卡脖子”重大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30%。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履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决策程序后,予以支持。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操作细则
专题一 高新技术企业
对年度首次认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重新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各重点区域内企业由各区域专项政策支持。
专题二 “专精特新”企业
对年度首次认定、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赛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国家级、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5万元。 “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后给予补差资助。已获同类专项资助企业不再享受本专题资助。
专题三 企业研发机构
对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及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国家级、上海市级及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后给予补差资助。已获同类专项资助企业不再享受本专题资助。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专题一: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策源平台
1. 申报条件: (1)获批新建或重组的国家级实验室或省部级实验室,包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 (2)国家级实验室或省部级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实际经营地须在临港新片区。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国家级实验室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省部级实验室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题二: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1. 申报条件: (1)为解决重点产业“卡脖子”问题、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由国家或上海市布局、获批新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2)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
2.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 1:1 进行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 亿元,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专题三:支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
1. 申报条件: (1)面向重大基础前沿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创新性应用研究,牵头承担由国家或上海市立项资助的(非高校类)科技项目的企业、研究机构; (2)科技项目内容需要与企业或研究机构产品、关键技术关联。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经费 1:1、市级支持经费 1:0.5 进行配套资助,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专题四:支持争取科技创新奖励
1. 申报条件: 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国家或市级奖励金额 1:1 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级、市级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
专题五:支持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 申报条件: (1)企业围绕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需求,引入外部院士专家团队、博士后人员开展具体项目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建立院士级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满一年; (3)最近一次相关工作站评估、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级(首次建站除外)。
2. 支持方式: (1)对于院士级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支持总额度一般不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30%,对于每年通过考核的,三年内按照支持总额度的 30%、30%、40%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首次建站的三年内每年考核等次为国家级、市级、临港新片区级优秀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支持总额度一般不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30%,每年均通过考核的,三年内按照 30%、30%、40%给予资助,支持总额最高 60 万元。首次工作站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专题六 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机构
1. 申报条件:企业、研究机构牵头建设的国家或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或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市级研发机构。
2. 支持方式: (1)对于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经费 1:1 进行配套资助,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8000 万元,五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2)对于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市级支持经费 1:0.5 进行配套资助,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五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3)对于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市级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国家级研发机构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省部级研发机构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于以上创新机构评价首次获评国家级或市级“优秀”的,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专题七:支持建设创新联合体
1. 申报条件:被认定为临港新片区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非定额资助,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可围绕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范围再额外申请 1 个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专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项目支持,其中协作研究单位应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协作研究费占比最高可至 50%。
专题八:支持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
1. 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设单位; (2)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设单位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细分领域上市公司、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等; (3)大企业创新中心具备明确的建设方案、赋能规划和专业团队。建设方案须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投入方向等;赋能规划须有清晰的赋能目标、赋能机制、招募计划等;专业团队须有不少于 5 人的技术、运营、管理等专业人员。
2. 支持方式: (1)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按装修和设备实际支出的 3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 (2)对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自被认定的下一年度进行考评,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财政经费补贴,考核期不超过三年。年度考核评估为 A (优良)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300 万元的考核奖励;年度考核评估为 B(合格)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200 万元的考核奖励;考核为 C 级(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再给予考核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后续不再给予考核奖励。
专题九:支持全链条孵化体系建设
1. 申报条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参考孵化器政策,大学科技园支持须被认定为上海市或国家大学科技园。
2. 大学科技园支持方式: (1)新申请并认定为上海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4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晋档补差; (2)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上海市大学科技园的,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获评“优秀”、“优良”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考核奖励,资助周期不超过五年; (3)对新申请并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获评“优秀”、“良好”分别给予 120 万、100 万的考核奖励,资助周期不超过五年。
3. 特色孵化器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 30%的建设费用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专题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 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政策扶持期内,并按时填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动态跟踪和数据统计。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和年度企业增值税入库金额,统筹考虑地方社会综合贡献因素对企业进行支持。
专题十一: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 申报条件: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 50万元、10 万元奖励。
专题十二:支持发展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1. 支持范围: (1)被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国家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其中,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主要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产业技术基础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应主要提供信息共享、研发设计、联合攻关、测试验证、中试放大等专业技术服务; (2)以上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应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和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3)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对外公共服务(双方为非关联关系)占营收比例超过 50%。 2. 支持方式: (1)新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国家的,按装修和设备实际支出的 3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2)被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国家的,自被认定的下一年度进行考评,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财政经费补贴,考核期不超过五年。年度考核评估为 A(优良)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300 万元的考核奖励;年度考核评估为 B(合格)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200 万元的考核奖励;考核为 C 级(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再给予考核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后续不再给予考核奖励。
专题十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独立法人,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年度企业无在研的临港高科研发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等研发项目; (3)申请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不低于 5%、营收增速不低于 20%。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专题十四: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1. 申报条件: (1)经认定(或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 (2)未获得过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政策资金支持。
2. 支持方式: (1)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自2023 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给予资助。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升级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后,给予晋档补差资助; (2)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25 万元奖励。
专题十五: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 申报条件: (1)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或满 3 年重新认定的企业; (2)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资金支持; (3)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高新技术企业受理点均在临港新片区。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对已依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奖励。
专题十六:支持发展科技型创新企业
1. 申报条件: (1)支持从事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对象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两类。
2.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 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3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至 1 亿元之间; (4)申请前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5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5)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3.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 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之间; (4)申请前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8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5)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4. 支持方式:在项目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根据不同的项目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项目总投入 50%给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专题十七: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
1. 申报条件: (1)获得市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 (2)项目单位为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支持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 1:1 的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专题十八:支持建设创新型企业总部
1. 申报条件: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2. 支持方式: (1)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在临港新片区注册或迁入,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1 亿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开办支持; (2)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且对临港新片区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区域综合发展贡献情况,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规模增长奖励。
专题十九:支持国际协同创新
1. 申报条件:经过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由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建设的研发机构。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30%的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 30%、30%、40%的比例分批拨付。
专题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1. 申报条件:支持临港新片区内开发主体、园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领军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和研发机构举行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圆桌对话、项目路演、高水平展会等活动。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最高按活动核定总投入的 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海洋生物医药
创业扶持政策-沪人社规〔2023〕1 号-鼓励创业专项补贴
1 、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最高 5 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最高 10 万元的创业启动金;
2 、市级优胜的创业组织最高10 万元的助力发展金,国家级优胜的创业组织最高20 万元的助力发展金。
创业扶持政策-沪人社规〔2023〕1 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
1、吸纳劳动者就业满 6 个月后可申请,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 、8 人/每月,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 36 个月。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1、实施居住证专项加分:每满1年积2分。
2、缩短“居转户”年限:7缩5、7缩3。
3、办理人才直接引进落户审批。
4、定向微调新片区住房限购政策: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创业扶持政策-浦人社规〔2023〕7 号-创业成果转化补贴
1 、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 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 3 人)在浦东新区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该创业组织创业启动金,标准为注册登记后给予 1 万元,正常经营运转 12 个月后再给予 3 万元。
2、获得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助力发展金,标准为按等第分别给予每个创业组织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
创业扶持政策-浦人社规〔2023〕7 号-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1 、注册登记地、经营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正常经营运转满 6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2 、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吸纳 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 120 分人员就业;
3 、1000 元/每人/每月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4 、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创业扶持政策-浦人社规〔2023〕7 号-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1 、实地入孵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于 6 个月内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成为创业组织;
2 、场地费、工位费为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创业扶持政策-沪人社规〔2023〕1 号-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2 、满 1 年且按规定至少为 1 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 8000 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支持产教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支持示范基地重要载体建设
对于产教融合示范基地新建项目,予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2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上限为2000 万元;对于产教融合示范基地改扩建项目(通过改扩建、局部装修改造、完善设施设备等方式提升存量产教融合场地空间与功能),予以不超过改扩建总投资 2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上限为 1000 万元。
2、支持示范基地创新产教合作模式
支持示范基地聚焦自身优势领域,联合相关主体在科研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项目合作。打造产教融合新模式,探索新途径、新方式、新机制。对于创新性、影响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产教合作项目,予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5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上限为 500 万元。
3、支持产教融合重大平台建设
围绕新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培养,推动引进一批高水平产教平台,开展实体化运作,支持平台联合科研机构与优质企业,面向临港新片区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要,共建产教融合育人平台和创新载体,视其规模和功能效应,给予综合性的专项支持。
4、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与金融支持
对于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和重大平台载体项目建设,满足《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涉及产业、研发、教育用地且符合条件的,支持其提升土地容积率、增加地下用地空间;按照实际需要支持项目主体享受临港新片区相关贷款贴息政策。
5、支持校企合作协同育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人才培育,对于通过项目制、学徒制、订单班等多种形式,参与工程硕博士、技术应用型本科、技能型中高职等人才培养过程的企业,根据当年协同育人数量、资源和经费投入规模等,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通过开展 3 个月及以上长周期实习实训引育青年人才,根据实习学生人数、企业投入和留企就业转化情况,每年给予企业最高 20 万元资金支持。
6、支持“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鼓励校企人员双向流动,在教师和员工培训、课程开发、实践教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对接收高校、职校专业课教师参与每年至少累计 1 个月企业实践,或派出产业导师到院校兼职任教,以及参与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的企业,视工作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7、支持产业人才技能提升
支持重点领域企业依托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教育科研机构等内外部培训资源,按照实际需要开展职工技术技能培训与评价,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根据培训规模、培训效果和培训投入情况等,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
8、支持产教融合基地培育
建立临港新片区产教融合基地“培育池”,动态跟踪产教融合基地建设培育与运行情况,每年评选一批年度优秀基地,予以 25 万元的奖励。
9、总结推广产教融合典型案例
对于在人才培养、资源对接、创新协同、国际开放合作等方面形成产教融合模式创新,取得突出特色成效或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举办高能级产教活动
支持举办产教融合相关论坛、峰会、赛事等各类高能级活动,根据覆盖范围、影响力、规模能级、活动效果等,给予不超过 50%的资金支持,最高 200 万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加速科研成果向临床前研究转化。
建立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数量、成果本地转化数量等为考核目标的贴息支持机制,推动合同研发机构(CRO)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新药临床前研究服务,按照规定给予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牵头开展多主体全链条创新转化联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五)持续加大创新药研发支持力度。
对由上海市注册申请人开展国内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并实现产出的1类新药,按照规定对不同阶段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40%,最高分别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支持;对其中仅需完成早期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细胞与基因治疗1类新药,按照规定择优给予最高分别1500万元、3000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金额最高1亿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对接国际标准开展高水平临床试验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对接国际标准开展临床试验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按照规定对每个项目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在海外开展高水平创新产品临床试验项目,按照规定择优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二十三)加快推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
支持工艺技术研发、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化基地等项目建设,按照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30%支持;鼓励企业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按照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支持,以上两项均最高支持1亿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推广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新模式。
支持具有成熟生产经验的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MO)和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规定给予受托方不超过受托年生产产值的10%,每个品种最高50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多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通过重点产业优惠利率长期信贷贴息等政策工具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将生物医药中小微科创企业单笔批次担保额度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将拥有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等资质的生物医药中型科创企业担保额度上限提高至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
(三十六)加大创新产品全球注册认证支持力度。
对上海市企业研发的创新药、现代中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申请通过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或世界卫生组织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注册,并在当地实现销售的,按照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创新型企业与跨国企业对接合作,对于首付款1亿元以上的海外权益许可交易(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规定择优给予出让企业不超过其第三方等专业服务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十七)促进国际医药学术和商业交流。
深化沪港澳生物医药领域科技产业合作交流。支持举办生物医药相关会议和学术交流、监管对接等活动。对于上海市企业或组织参加国际性活动和展会的,按照规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最高5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全面提升
1. 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对获评国际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奖”等国家及上海市奖项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分档奖励。
2. 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服务机制。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全方位服务。
3. 助力知识产权全球化布局。对通过 PCT 途径以及其他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审查通道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的知识产权,按官方费用 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件支持金额不超过 2万元。
4. 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鼓励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经评定同意设立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估,综合考察预定目标实现情况等,按其实际支出 50%的比例,可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
(二)助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创新拓展
5. 加快高价值专利产业化进程。对拥有高价值专利且已自主实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经评定,可给予不超过 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按其运行绩效,经评定,可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支持。
6. 加大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力度。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支出的 5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50%的比例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7.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标杆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对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参照市级扶持资金规模予以配套支持。
8. 推动数字赋能知识产权发展。支持通过专利信息高水平利用,加快解决“卡脖子”问题,对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方向的知识产权评议及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定,按实际支出成本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项资助不超过 40 万元。
(三)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优化
9. 助力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且应对成功的单位,经评定给予一定支持,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的单位,经评定给予一定支持。
10.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对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并应对成功的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按实际成本50%的比例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1. 支持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依法调解涉及临港新片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按结案数量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12. 推进知识产权科学合规管理。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等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能级持续跃升
13.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专业机构牵头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开展信息服务、情报分析、公益培训、维权援助、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根据其运行绩效,经评定,每家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
14. 加速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集聚。对在临港新片区落户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新设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实训基地,经综合评定,给予配套支持。对引进和聘用高层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单位,给予一定支持。
15. 鼓励知识产权领域实践创新。对临港新片区各类市场主体及个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国际交流等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并形成创新成果和典型案例的,经综合评定给予一定奖励,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5 个。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前沿产业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的有关要求
二是已入驻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尚未在临港新片区注册成立企业且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
临港科技创新券申领
1. 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等相关资质以及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三地合一”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2. 其余符合条件的“三地合一”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3. 符合条件的注册型企业(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实际经营地不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4. 符合条件的团队,每个每年可申领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