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学基本理论思维导图,1、制宪主体: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2、修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释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4、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编辑于2021-08-12 19:16:26宪法基本理论
研究对象
概念本质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
宪法词源的演变
宪法的特征
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制度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原因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稳定性
制定
专门机构
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修改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与普通法律和直接依据宪法做出的具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前提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阶级性质
具体内容
分类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宪法典
明确具体、修改困难、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宪法惯例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
制定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稳定性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修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柔性宪法
指定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相比完全相同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制定宪法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君主自上而下
民定宪法
民选会议、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或民选会议进行协商共同制定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
20世纪初以来在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产生标志
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公民你的基本权利扩大到社会权
宪法的渊源
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修改时间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另起序号顺序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以新修改的内容代替或者补充原文本内容的修改方式
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性法律
一般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含义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我国奉行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形成前提
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注意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约束力主要为政治道德
宪法判例
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我国没有
遵循先例原则
法官造法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所做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
制宪或立宪,指宪法制定那个主体按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不等于法律制定,也不等于宪法修改
宪法制定权
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力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修宪权的关系
制宪机关与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
不是宪法制定权的主体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
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宪法解释不同于宪法监督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宪法解释的效力
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宪法解释的目的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宪法的解释应当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基本特征
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基本特征
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
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改、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方式
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优缺点
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
优缺点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
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提议主体
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混合主体
先决投票
公告
议决
公布
国家元首、代表机关、行政机关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分类
纵向
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横向
宪法的适用范围
本节内容
空间效力
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一个国家的领土
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底床、底土、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
时间效力
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
生效时间
文本中明确规定
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失效方式
明示失效
在新宪法中或以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的宪法
默示失效
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需做任何宣告
对人效力
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也就是可以依据宪法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
对事效力
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宪法的作用
宪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以民主事实为基础,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的完备
宪法的作用
指导思想、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
概述
概念
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并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宪法的指导思想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指导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宪法指导思想问题,一般在宪法文本中就阐明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宪法指导思想和党的指导思想的关系
我国宪法关于指导思想的具体表述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
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关于政党制度的理论
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
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
概述
宪法基本原则概念
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在宪法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在宪法中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实施监督
宪法实施
概述
概念
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实施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主体
广义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
狭义
宪法实施主要通过国家机关以作出宪法行为的方式得以实现
宪法行为
依据宪法做出的立法行为
依据宪法做出的具体行为
包括
宪法实施的功能
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
通过宪法实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宪法监督
概述
宪法监督的含义
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做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宪法自身的保障制度
宪法修改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
一般法律的保障制度
违宪和违法的区别
这里的法并不包括宪法
这里的违宪指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
区别
性质不同
行为主体不同
审查主体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宪法监督的意义
宪法监督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宪法监督制度是协调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一般机制
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普通法院监督制
也称“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
分散型体制,多在英美法系国家使用
特点】
优缺点
专门机关监督制
产生发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
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要求建立自由的市场竞争
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
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
法律条件
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英美法等国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
重视人权保障
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增加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
社会主义宪法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地位、作用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清末预备立宪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宪法
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954年宪法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和特点
历史地位和意义
1975年宪法
修改背景
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1978年宪法
修改背景
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
1982年宪法
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年的修改
1993年的修改
1999年的宪法修改
2004年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