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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知识总结,包括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内容等。
编辑于2024-12-16 22:23:47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最大诚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双方都必须保持)
投保人:如实告知
保险人: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承担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
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义务,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侥幸,碰运气
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是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主要内容,另一方做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可以订立
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有关机关批准订立的
保险合同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性质的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所有财产保险合同和医疗费用型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大多数为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是是否确定
定值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金额与出现险时保险价值的对比
足额保险合同
全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低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溢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没有意义
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
保险人
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关系人
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
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意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的领取人
资格:自然人、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由被保险人、投保人
变更:通知被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受益人以外不能分享保险金
保险单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按遗产继承的方式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享有,或者按保单无受益人处理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用,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代表的利益主体:保险人
形式: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
法律责任:不独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人
代表的利益主体:投保人
为投保人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保险人收取佣金
法律责任:独立承担
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
代表的利益关系方不同
佣金来源不同
经纪人的可以是来源于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
业务范围不同
保险公估人
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对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鉴定等业务
立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
法律责任:独立承担
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利益将因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
一般分为
特约条款
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
分为
附加条款
子主题
保证条款
协会条款
基本条款
规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
合同约束力
法定条款
根据法律必须在合同中规定的
任意条款
任选条款,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的
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
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
保险凭证
小保单
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批单
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暂保单
临时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复效和终止
订立
订立条件
承诺
是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做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方法
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
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
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暂保单
保险人以其他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承保
要约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要约
起点是填写投保单
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核保后签发保险单,约定起保时间
变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和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以批单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依法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看书,105页)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以标的的转让为前提
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其内,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主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变更
方面
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引起保险金额的增减
保险标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的变更引起的风险变化
保险期限的变更
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
中止于复效
仅使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中止
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其法律效力,后面可以恢复合同效力
eg: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费
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前费用,合同效力中止
中止的原因
投保人在交付首期保费后,未按规定交付当期保费,且已经过了宽限期内
宽限期内是有效合同,过了就是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保所退的钱)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复效
复效条款允许所有人恢复一份生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是截止未交保费的3~5年,我国目前可以在2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满意的可保性证据
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
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
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可以随时提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一般不能解除,否则承担违约
在以下可以解除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可以由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说谎,并提出赔付
有权解除保险,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有权解除保险,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责任
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增加,但未通知保险人
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是不进行赔付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符
有权解除,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逾两年的除外)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达成复效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注销
解除的方式
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其他终止
期满
履约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争议处理
协商、仲裁、诉讼
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要进行给付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