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这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与基本原则,代表的权利、义务与履职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机制,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法律责任与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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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总则与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与依据
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核心概念:确保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主体: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客体: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工作及闭会期间的活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代表的性质与地位
核心概念: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主体:人大代表
地位: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统一体,是人民意志的传声筒和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关联检索:《宪法》第二条、第七十六条
代表的活动原则
核心概念:不直接处理问题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客体:代表履职行为
内容: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但可以将问题转化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代表的权利、义务与履职方式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
核心概念:参与国家权力决策的法定权利
主体:出席人大会议的代表
权利内容:
出席权与发言表决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并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提案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有权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质询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调查权: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核心概念:会内履职的延伸和补充,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
活动内容:
视察: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专题调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组成代表小组: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域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约见: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应邀参加活动: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评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等活动
联系群众: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的义务
核心概念:代表履职的法定约束和道德要求
义务内容:
模范守法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联系群众义务: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协助法律实施义务: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宣传义务: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法律和政策
履职义务: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廉洁自律义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执行职务的保障机制
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身特殊保护
核心概念:为代表履职免受不当干预和报复提供法律屏障
保障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等),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关联检索:典型案例
言论与表决免责
核心概念:保障代表在议事时能够畅所欲言,独立表达意志
保障内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关联检索:《宪法》第七十五条
时间与物质保障
核心概念: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支持
主体:代表所在单位、国家财政
时间保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物质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组织与信息保障
核心概念:为代表知情知政、有效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
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
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组织学习等方式,帮助代表了解情况,知情知政
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提供法律、政策等信息
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监督主体与方式
核心概念: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
监督主体: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
监督方式:
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罢免程序
核心概念: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不称职代表的终极监督手段
主体: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
客体:不称职的人大代表
程序: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由该选民选出的代表
原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可以依法罢免其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申辩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关联检索:《选举法》、典型案例
代表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核心概念:对代表因特定原因无法或不宜继续履职的法定处理
主体: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辞职被接受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被罢免的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代表去世的
法律责任与附则
法律责任
对妨碍代表履职行为的处理
核心概念: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
行为类型: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
法律后果:
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检索:《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附则
法律的解释与实施
核心概念:明确法律的生效、解释及适用范围
解释权归属: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2年4月3日起施行,后经1995年、2009年、2010年、2015年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