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梳理了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法性质与效力、诉的要素与分类、诉讼合并与分离,以及平等、辩论、合议、回避、公开审判等核心原则和制度,清晰搭建起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框架,是法学学习、备考复习中快速梳理知识、构建体系的高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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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专题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及解决方法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涉及的民事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纠纷解决方式
私力救济
和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无第三方力量)
社会救济
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形成的调解协议类似于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所作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
公力救济
诉讼: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
民诉法的性质
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公法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专题二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不同)
诉的理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
积极的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关系存在或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关系不存在或无效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义务(财物或行为)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的被告正对本诉的原告像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主体:具有同一性
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牵连:要求本诉与反诉之间应具有牵连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除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外,手里本诉的法院当然享有反诉案件的管辖权)
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将多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审理和裁判
客体合并: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本诉与反诉合并到同一程序审理
单纯的合并:被合并的数个去之间没有牵连关系,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在同一程序中,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诉的预备合并:主诉的审理结果是预备之诉的先决条件,决定预备之诉是否审理
诉的重叠合并:原告基于若干不同的诉讼标的,向被告提出同意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择一审理(陈胜同一法律效果)
诉的分离
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包括诉讼权利相同或者相对应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 ,外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诉讼中的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整个诉讼程序中适用)
诚信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体法律监督
抗诉和检察建议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基本制度
合议制(审判组织)
一审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普通程序
合议制: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审
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中院对第一审使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京双发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督促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公示催告程序
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
适用情形
具有法定利害关系
具有不正当关系
参与过前序程序(但同一个案件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的审判人员不受该限制)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暂停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执行员) 院长
其他人员 审判员
院长 审判委员会
救济:不服可以再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本案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
经申请不公开:理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3、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三个例外: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5、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