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的思维导图,其中讲述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这是一篇关于《民诉》管辖的思维导图,包括:管辖和主管的区别、管辖的含义、管辖的分类、管辖恒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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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特征
普遍性与平等性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始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注意!
人死后没有人格权,但是有人格利益保护(《英烈保护法》)
死亡推定--《民法典》第185条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条件
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划分
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责任承担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有经济能力的自行承担
无经济能力的仍由监护人垫付
侵权时已满18周岁
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无经济能力,由抚养人垫付
垫付时有困难的,可判决或延期支付
例外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监护
概念:是指对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概念: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有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监护
协议确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原因
同·“法定监护”
由谁指定
擅自变更
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1) 人身、财产、其他权益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教育、照顾
《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第1条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以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3) 代理人
民事行为
诉讼
资格撤销
(1) 实施严重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可决定实施撤销的机关:人民法院(仅人民法院有权撤销监护权)
申请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特别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监护关系终止
终止原因
(1)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行为能力
(2)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4)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此原因下,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但也可能会被恢复,恢复仅限于父母)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员的法律制度
1. 失踪事实
2. 近亲属/权利、义务人申请
3. 人民法院
4. 公告寻找(3个月)
法院应当如何做出行动?
后果
财产管理(代管人):无人数限制、无顺序
权利:享有债权、代管人可要求义务人清偿(原告)
义务:税款、债务、抚养、赡养、抚养费(若不履行义务,则为被告)
撤销
原因:失踪人出现
申请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撤销:法院
后果:返还财产,告知,未尽义务应当做出赔偿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民法典》第49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婚姻关系取消
原先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消失
遗产开始继承
撤销后果
1. 婚姻
2. 财产:返还
原物+孳息
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相应?】
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无论有偿或无偿),第三人无返还义务,但第三人属于继承取得除外
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的组织
依法成立
组织VS自然人(财产+人)
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的组织
独立于法人成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无需依赖于其他组织而独立存在
健全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能力
非·法人
客体
物
适用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但不限于物)
物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第八章:物
物的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对象
物的特征
(1) 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主要限于有体物
(3) 能满足人的需要
(4) 必须具有稀缺性
(5) 必须能为人所支配
(6) 必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的分类
1.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物权变动条件:登记
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动产
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物权变动条件:交付
2.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毒品)
禁止流通物: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 替代物(种类物)和不可替代物
注意!不可替代物一旦灭失,交付物品的义务即无法履行,可能需要通过金钱赔偿代替原义务的履行
4. 主物和从物
形成条件:要属于同一个所有权之下
区分意义:从物的权力变动从属于主物
5. 原物和孳息
原物:指原已存在之物
孳息:有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6.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7.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的特征
属于动产
是种类物
是可消耗物
有价证券
票据
股票
公司债券
国库券
提单
仓单
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
智力成果
商业标志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人身利益和权利
人身权法律关系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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