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危机银行处置原理、制度与方法
这份思维导图系统梳理危机银行处置的原理、制度与方法。首先阐述银行的特殊性,银行承担支付中介、信用中介、货币政策中介三大核心职能,具备公共性与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属于特殊法律制度,和普通破产处置程序存在明显区别。其次梳理银行处置的制度目标与基本原则,处置以维护公共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持银行基础功能运作为核心,落实最低成本、市场力量优先、风险承担、保护私人正当权益等原则,探讨 “大而不能倒” 问题与控股股东加重责任原则,对比域外立法实践,梳理国内制度现存问题。随后介绍银行处置的类型与工具,分为限制性前置干预、市场化处置、公共资源救助三类,涵盖并购、资产剥离、存款赔付、债转股等手段,分析公共救助的外部效应、适用限制与终止条件。接着讲解处置程序的启动和制衡机制,明确启动评判标准,辨析启动权利与义务,分析国内外立法差异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最后分析银行处置的行政化属性,厘清行政处置与司法清算的边界,对比多国处置机构设置,界定处置机构各项权力。无论金融专业备考学生、金融法研究者还是银行业实务从业者,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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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课程学习笔记的作品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保险学、宏观经济学、英语词汇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系统地整合了这几门课程的重点知识点。
这是一个关于法学中法理学、行政法、英美法导论、国际经济法的作品集。条理清晰地展现了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总体逻辑构架等的核心知识,巧妙地融合了理论与实践。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的作品集。主要概括了刑法总论的罪数形态、主管阶层判定、刑法基础论、犯罪构成之客观不法阶层判断、犯罪概说、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刑法分论的一些具体框架和重点罪名等。
本思维导图是《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的读书笔记,全书内容分为合同审查的整体思维、合同审查的基本技能、常用合同审查要点解析三大部分。整体思维部分明确合同审查防范风险、促进交易两大核心目的,梳理审查工作的基本前提,归纳审查合同结构、条款、文字符号等四个审查步骤,确立合规性、周延性、可操作性、公平性、精确性五大审查标准,同时讲解提升审查能力的途径,介绍补增、删改、建议、提示等实务修改方法。基本技能聚焦合同条款实操,分别讲解合同主体、标的、质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模块,拆解各部分审查范围、风险要点以及条款示例,覆盖合同从主体资格到违约追责的全链条审查。常用合同要点解析针对商事高频合同展开,包含买卖、租赁、融资租赁、借款、担保,还有债权转让、委托、建设工程等多种合同类型,对每类合同做概述,提炼审查重点并搭配参考示例,实现理论思维与实务案例结合。全书构建起从宏观思维到微观条款、从通用规则到典型合同的完整合同审查知识体系。无论企业法务、律师、商事岗位从业者还是法律专业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笔记快速掌握合同审查的完整实操。
这份是阿加莎《尼罗河谋杀案》(《尼罗河上的惨案》)人物关系导图,全书人物围绕核心死者林娜・黎吉薇(林内特)展开,串联起爱情、亲情、雇佣、朋友等多重人物羁绊。林娜家境优渥,和希蒙・道尔订婚;贾克琳・杜贝尔弗爱慕希蒙,是故事关键人物。查理斯・温特显姆伯爵爱慕林娜;路易斯・蒲尔洁是林娜的仆人;乔安娜是林娜的好友;安德鲁・潘宁顿是林娜的托管人,吉姆・芬索普、卡密契尔先生担任相关律师。其他旅客人物关系:提姆・艾乐顿与艾乐顿太太是母子,乔安娜是提姆的朋友兼表弟;罗莎莉・鄂特伯恩和莎乐美・鄂特伯恩为母女;珂妮亚・罗柏森是罗柏森太太的女儿;梵舒乐与珂妮亚疑似有姐妹亲属关联,鲍尔斯小姐服侍梵舒乐;贝斯勒医生参与案件相关情节。办案方为侦探白罗(波洛)与雷斯上校,二人搭档侦破案件。船上还包含一众次要角色:意大利考古学家黎希提、社会主义者斐格森先生,玛丽、胡利伍德等配角。众多人物同在尼罗河游轮,每个人都藏有动机与秘密,复杂的人际网络构成案件的叙事基础。无论阅读原著、备考文学考点还是梳理故事线索,都可以借助这份人物关系理清故事脉络。
这份思维导图是《数据合规 入门、实战与进阶》读书笔记,全书分为开篇、入门篇、进阶篇、高阶篇四个部分,层层递进讲解数据合规实务要点。开篇围绕数据合规工作全景,覆盖政策研究、合规评估、制度管理、技术措施,同时梳理产品在线协议、内部管控两类合规风险预警避坑要点。入门篇对比我国现行数据合规立法体系与监管规则,结合违法案例,讲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业务落地方法,梳理个人信息识别、处理义务、主体权利等实操要点,同时介绍欧盟、美国的数据保护立法概况与监管实践案例。进阶篇聚焦高频实务难题,辨析告知‑同意规则、隐私政策合规编写开发路径,明确账号注销完整流程要求,针对境内外不同员工,梳理企业开展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的注意事项。高阶篇面向复杂业务场景,解析精准营销、个性化推荐背后的算法合规,探讨数据共享交易、数据要素利用的合规边界,分析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数据风险,梳理出海业务跨境数据传输的合规路径,包含数据本地化、跨境传输机制与落地实操步骤。全书由基础法规到复杂业务场景,搭建完整的数据合规实务知识体系。无论法律专业学习者、企业法务人员还是互联网行业从业者,都可以借助这份笔记掌握数据合规全流程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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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银行处置:原理、制度与方法
银行及银行处置为何特殊
银行的核心功能
银行的三大功能:支付中介、信用中介、货币政策中介
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在侵蚀银行的传统业务(影子银行)
公共性与系统重要性
公共性
银行服务属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银行的利益集合性
系统重要性
多米诺骨牌效应
挤兑
银行处置的特殊性
处置的概念及范围
处置机构接管危机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全部业务,并采取一系列处置措施的行政监管程序(又称银行重组、银行业务恢复、银行业务重构)
+对危机银行的破产清算
+监管机构对危机银行或金融机构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特殊的法律制度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银行处置程序由银行监管机构主导,该程序具有行政主导色彩;清算程序归于司法系统管辖,但清算程序的启动,大多需要行政机构来决定和向法院提出申请
银行处置程序与普通破产程序的差异
立法目的不同
破产法关注私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银行处置关注对社会产生的外部性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公共利益的保护
启动程序不同
破产法中企业破产程序由债权人或者企业自行启动
银行处置由银行发证机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或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启动,启动程序更为严格(监管性标准)
中止程序的效果不同
破产程序的管理不同
行政程序,银行处置程序启动后,银行的经营许可资格被监管机构取消,股东对银行的控制权与股东权益被中止,银行高管人员也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取代,后者将作为银行的清算接管人或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全权负责银行处置程序。往往不需要法院的介入。
优先权、抵押权与抵销权的不同
银行的普通债权人通常获得比普通企业的债权人更低比例的赔付
银行贷款以及存款可以相互抵销
破产前转让行为效力的不同
美国银行处置法并不包含类似于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与返还机制
债权主张的法律确定性不同
破产程序的时限不同
银行处置的制度目标与原则
对银行处置目标的考察
保护公共利益
对银行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对全体纳税人利益的保护
公共资源的使用仅限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即使遇到系统性风险而使用,公共资源的使用也受到种种程序、实体上的限制
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
保障银行基本功能持续
可以将银行所承载的基础服务向其他银行(包括过度银行)转让、剥离
防止影响货币政策
防止银行倒闭:被摒弃的目标
银行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低成本原则
市场力量优先原则
优先考虑借助市场力量完成处置工作,即银行处置程序所需的资金应当优先选择来自私人机构或市场的私人资金(并购、资产购买与债务承继、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债转股)
可以降低财政成本、将政府对银行业的干预程度降到最低、防止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一家银行的救助是对其他银行的不公正待遇)
但是可能找不到市场力量
竞争保护原则
政府处置机构如果专门提供救助,就会破坏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可以对危机银行进行清算,令其退出市场
例外情况: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威胁,政府机构可以动用公共资源对其进行救助
风险承担原则(投资担责原则)
当银行资产发生严重损失时,银行的股东与债权人的股权和债权将被用来冲销、承担这些损失
债权人担责的主要方式可以使直接根据受偿优先顺序与损失冲销,也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
风险承担原则不能理解为监管机构强制股东在银行出现损失或资本不足时追加出资
要求特殊债权人承担企业经营损失是合理的,因为特殊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影响力甚至控制力,从而应当对银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负有信义义务
保护私人正当权益原则
股东、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少于破产清算时所能获得的利益,则股东、债权人有权提出赔偿差额部分的请求
被废弃的原则“太大而不能倒”
太大而不能倒银行又称系统重要性银行,重在保护银行债权人而不是银行本身,被救助银行具有一定规模
太大而不能到的传统假定
历史演进
理论基础
因为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和公共性,太大而不能倒有其合理性
因为特殊性,银行处置程序具有特殊性,立法更强调金融系统稳定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被重视的成本
太大而不能倒原则产生了巨大的负外部性
道德风险
对竞争秩序的破坏
巨额财政负担
金融系统崩溃风险加大
《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
建立大型金融机构清算机制终结了“太大而不能倒”原则
有序清算程序
《2010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银行立法基本价值取向由“系统安全优先”转向“系统安全与公共利益并重”
金融稳定理事会及欧盟立法
新浮现的原则:控股股东责任加重原则
在美国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要求控股股东在完成对银行出资后,在银行出现财务危机时进一步承担提供资金救助的义务
控股股东责任加重责任的正当性讨论
控股股东能影响甚至决定银行的财务与运营
控股公司存在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将风险与损失向债权人转移的动机与可能
力量源泉原则与义务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稳健性
但是作者认为可能存在问题
中国继受及存在的问题
《2013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处置的行政化属性
行政化的处置程序
三种情形
限制银行的经营行为,银行的自我救助
借助市场化力量实施救助
利用公共资源救助
我国情况
2014年前我国对银行的处置仅限于第一类型的办法,即银行的自我救助
2014年颁布存款保险条例之后,为银行处置制度的退出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是金融监管机构
处置程序与清算程序:行政与司法的边界
二者的差异
各国安排不同
合并模式
银行的处置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均交给行政机构负责,司法的管辖权被完全排除,例如美国
分立模式
两种程序分别有行政机构和法院负责管辖,如英国
我国目前的模式——分立模式
处置程序的机构选择
美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德国
24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及金融机构由欧元区单一处置委员会统一负责
其他1600多家不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及金融机构由国内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负责,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提供支持
英国
撤销金融服务管理局,职能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行使。审慎监管局成为银行特别处置程序的启动者
日本
处置机构的权力
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权力范围
欧盟《银行复苏与处置指引》提出的权力范围
合同解除权
临时中止权
处置程序的启动及制衡
启动的三重标准
无力清偿、资不抵债与监管行标准
监管标准能在银行危机早期介入并进行处置,更为严格
各国立法
美英德日、金融稳定理事会、欧盟
当下,采用三重标准更为全面,但是是在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得到满足时启动
启动的权利性vs 义务性
我国采取的是权利性,但可能导致监管机构收到其他因素影响而延误启动处置程序的最佳时机
评估程序的重要性
启动程序的司法制衡
司法程序并非银行处置程序的必经程序,它是独立于银行处置程序之外的法律程序,是对银行监督机构行政行为的一种外部制衡机制,各国做法并不统一
中国现行立法及存在问题
企业破产法134条
法律上启动银行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是否仅限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不明晰
将破产法中由司法机构负责的重整程序适用于银行,不合理也不现实
商业银行法
第64条:仍将恢复银行正常经营能力作为处置的目标
第71条:银行业适用破产清算标准,达到该条件后,是直接进行清算还是启动处置程序后在进行清算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缺乏启动危机银行处置的客观标准
启动程序后,具体措施与方法仅做授权性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范
银行处置的类型、方式及选择
限制性措施:银行处置的前置措施
欧盟“早期干预”措施
美国“迅速矫正措施”
既包括前置措施,也包括处置措施
德国“特别状态措施”
市场化处置措施
合并与收购
危机银行仍然继续经营活动,银行股东将股份转让与收购方,收购方成为新股东,收购方一般为有支付能力银行或者允许持有银行股份的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
接管后的阶段这一措施在实践中用得不多
合适的并购主体不容易被找到
并购操作上有条件制约
并购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的时间较长, 这与尽快处置危机银行的要求不相匹配
购买与承继
将危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包括存款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或出售,银行清算或退出
是最为常见的市场化行政处置方式
优点
处置所需的公共资金相对较少
银行业务、资产和负债的可分割性,这种交易的安排很灵活
将银行优质和劣质资产分离,更有利于保证金融服务继续提供、防范系统性风险与保护公共利益的处置目标的实现
主要步骤
监管机构制定接管人接管、控制银行
接管人设计并实施银行处置方案
接管人清理银行资产,核对、回收并实现银行所有对外权益,同时接管人有权宣布某些银行债权无效,也有权终止为银行增设新的合同义务的协议、针对第三方执行支付或履行的担保权益,以及对那些因其过失或过错行为导致银行失败的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接管人对针对银行提起的优先受偿顺序作出决定,用出售资产所获得现金或其他对价对债务进行支付
为什么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愿意购买危机银行的资产、承担负债呢?
划分
购买全部资产与承继全部债务的“整体银行”
购买部分优良资产、承担部分债务的“干净银行”,剩下的进行清算
处置机构应当保证私人机构的优先购买
债权人应当得到同样的尊重与待遇,处置程序不应当使任何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经济地位
资产剥离
也较为常见,处置机构通过将银行不良资产与优良资产相分离的方法来处置危机银行
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把坏的资产剥离出去给机构,后机构解散或转型)
过渡银行(把好的资产转移出去,坏的留下来清算)
处置机构无法找到合适的私人购买者,需要一个临时平台为银行资产出售做准备
政府设立临时金融机构(过渡银行),运营银行资产,直至找到合适的资产购买人
银行主要业务由新设机构承担并得以继续
过渡银行的运营目标就是努力促成将过渡银行向私人购买者出售
存款赔付
危机银行的任何负债均未被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承继,也没有任何资产出售,存款保险机构要向危机银行的受保存款人赔偿受到保险的存款数额
保险基金赔偿方式
直接赔付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受保存款转让
受到保险的存款被处置机构转让至另一家受让银行或代理机构,并由该受让机构或代理机构向受保存款人在受保范围内进行赔付
临时性的存款保险国民银行
旨在给存款人一段时间,使其有时间在存款及支付活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完成银行关系的转化
债转股再融资bail-in
操作方式
强制将危机银行股东股权冲销资产损失,失去股东法律地位
强制将部分对外债务转为银行股权并进行账面调整,部分债权人成为新股东
意义
让银行股东和部分债权人承担银行资产损失,降低由纳税人承担损失的程度或可能性
对股东及债权人产生激励,促使他们更加关注、管理银行的运营状态
由处置机构独立做决定,具有强制性,不需要征得股东、债权人同意
美国没有规定这种方式,可能是因为重视私人财产的保护
适用于哪些长期、次级的银行对外债务,不适用于特别受到保护的债务以及针对雇员、养老机构、支付系统交易对手和对数短期类型的普通债务
实践中,会对债权进行一定程度剔除(hair-cut)后再转化为股权,这主要是让债权人先放弃部分债权的方式冲销一部分银行资产损失,再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银行资本
公共资源救助及制约
救助的主要方式
信贷支持
央行、财政部门或处置机构对危机银行提供或承诺提供信贷支持的救助方式
担保
为危机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
国有化
政府代表国家直接出资购买并临时持有银行股权
往往采用持有无投票权的措施,避免政府对银行运营的干涉
公共资源救助的负外部性
道德风险
破坏银行业竞争秩序
财政负担
对适用公共资源的限制
只有当存在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公共财政资金对危机银行进行救助
现在规定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有限援助,援助应当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下,应在可以降低成本的情况下使用
公共资源救助措施的终止
子主题
银行清算程序
跨境处置的困境与出路
金融危机下的银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