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安-安全法规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注安法规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想要稳稳拿分,可以借助这套备考资料系统攻克。这份思维导图完整讲透本章全部考点,内容覆盖历年分值统计、命题规律、真题题型模板与 2026 考点预测,同时配套高频陷阱清单、考点助记、易混对照表和数字速记卡,还附上详细复习建议与自测方案、考前三日冲刺清单,可以和大纲思维导图配套使用。本章共十二部行政法规,考试分值约 8‑12 分,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煤矿、危化、烟花爆竹、民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事故调查处理、工伤保险、大型群众活动、女职工保护,法条条目多,细碎数字、时间、处罚情形特别多,很容易混淆丢分。复习第一步对照大纲思维导图梳理全部十二节知识框架,标记四星、五星重点章节;第二步结合历年分值统计和命题规律,摸清出题偏好,借助真题题型模板熟悉考题设问方式,对照 2026 考点预测锁定复习重心。复习过程用好配套工具:依靠数字速记卡攻克各类时间、金额数字考点;翻看易混对照表厘清相近法条区别;高频陷阱清单专门整理命题人常设的挖坑点,避开做题误区。学完之后执行自测方案,检验自己掌握程度;临近考试,直接使用考前三日冲刺清单集中复盘,快速巩固薄弱点。整套资料形成从框架梳理、考点学习、刷题自测到考前冲刺的完整闭环,高效拿下本章 8‑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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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企业安全管理真题研判与考点助记思维导图,涵盖分为备考思维导图大纲、考点助记、真题研判三大板块。备考大纲按照教材章节顺序梳理核心内容,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相关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与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与应急处置等小节,标注核心知识点与重要规范,引用 GB/T 33000 等标准,梳理章节结构与考试分值分布。考点助记板块划分命题层级,将考点分为必考点、常考点、了解性考点,提炼记忆口诀、数字记忆卡、易错辨析内容,区分高频背诵内容与简单了解内容,方便考生分配复习精力。真题研判板块统计历年分值、命题规律,总结命题角度、案例设问方式,梳理案例答题模板,标注陷阱与审题技巧,分析近年考情变化。导图同时标注各知识点的考查频次、题型特点,兼顾客观题与案例主观题,搭建完整的章节复习框架,帮助考生梳理知识体系、抓住得分重点。无论备考注安其他安全科目,或是梳理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考点的考生,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开展章节复习与刷题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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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与统计的备考思维导图,整体分为备考思维导图大纲、考点速记、真题研判三大模块。备考思维导图大纲搭建本章知识体系,内容包含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统计与分析等核心小节,梳理事故分级新标准、事故上报流程、调查主体、调查报告内容、统计指标以及事故的处理与结案,同时标注依据 GB 6441‑2025 新版规范更新的 2026 备考改动要点。考点速记板块提炼本章必考与高频考点,重点梳理事故等级判定、上报时限、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统计指标,整理数字记忆卡汇总各类时限、人数、金额等易混数据,配套速记口诀,方便考生快速背诵,攻克数字记忆难点。真题研判板块整合 2020‑2025 年的历年真题考情,梳理历年分值分布与分值变化规律,分析各小节的命题角度,归纳考试当中常见的出题思路与易错陷阱;同时设置 2026 版预测演练习题,学练结合,帮助考生区分重难点,把握出题方向。整套资料集框架梳理、考点背诵、考情解析、模拟刷题于一体,形成闭环复习素材。无论进行注安其他安全科目基础阶段知识,还是考前冲刺背诵刷题的备考学习者都可以拿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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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_安全法规_ 第六章_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知识大纲
> 教材版本:2026 版 |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章节: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本章定位:本编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级体系中的行政法规层,把国务院颁行的十余部专项条例集中编排。全章以许可 + 时限 + 数额为主,是全书数字型考点最密集的一章,常年稳定在 8~12 分,其中第九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节建设工程、第十节工伤保险三节合计常占本章过半分值,另有若干"冷门节"每年轮换 1 题。 > 2026 教材变动提示:本章在《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修订背景下作了结构更新,《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按现行版本掌握(其监管体制、五职矿长、灾害提级专管、关闭情形等均为新增或改写内容,旧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表述不得再作为判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按现行有效版本掌握,其中应急演练频次、大型活动人数门槛、产假天数是必背数值。
章内十二节结构速览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本章数字考点地图(先记这张表,再看细分节点)
数字 出处与含义 3 / 10 / 30 人;1000万 / 5000万 / 1亿 事故等级划分的三组门槛(第九节,全章最高频) 1 小时 / 2 小时 单位负责人报告政府 1 小时;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 2 小时(第九节) 30 日 / 7 日 一般事故补报 30 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 7 日(第九节) 60 日 / +60 日 / 15 日 / 30 日 调查报告 60 日;延长最长 60 日;批复 15 日(特别重大 30 日) 1020万 / 2050万 / 50200万 / 200500万 事故单位罚款四档(第九节) 30% / 40% / 60% / 80% 主要负责人按上一年年收入的比例罚款(第九节) 3 年 / 3 个月 / 45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期满前 3 个月延期、审查 45 日(第一节) 20 日 / 30 日 / 45 日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0 日、停产整顿验收 20 日、公告 5 个工作日(第二节) 3 年 / 45 日 / 30 日 危化品安全评价每 3 年一次、使用许可 45 日、经营许可 30 日(第四节) 20 日 / 45 日 / 3 日 烟花爆竹市级初审 20 日、省级审查 45 日、运输许可 3 日(第五节) 45 日 / 30 日 / 3 日 / 2 年 民爆生产许可 45 日、销售许可 30 日、备案 3 日、销售记录保存 2 年(第六节) 每半年 1 次 / 每年 1 次 高危单位与人员密集场所演练每半年 1 次;其他单位每年 1 次(第八节) 30 日 / 1 年 / 60 日 / 15 日 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 / 1 年;认定决定 60 日(事实清楚 15 日)(第十节) 1000 人 / 5000 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门槛与许可分级(第十一节) 98 天 / 15 天 / 42 天 产假 98 天;流产产假 15 天或 42 天(第十二节)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适用范围与发证对象【★★★】
(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五类企业
1. 矿山企业
2. 建筑施工企业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二)边界判定要点
1. 发证对象限定为上述五类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不在强制发证范围之内
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 判断某企业是否需要领证,只看"行业类别",不看从业人员数量多少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机构与人员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与人员须同时具备,不能以"配备专职人员"代替"设置机构"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二)投入与保障
1.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评价与应急
1.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2.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程序与有效期管理【★★★】
(一)申请与审查
1. 企业进行生产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
2. 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
3.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有效期与延期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2.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 企业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 3 年
4. 易混提醒:是"期满前 3 个月"而非"30 日";是"未发生死亡事故"而非"未发生任何事故"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主体
1.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2. 企业取得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3. 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不是"扣押",也不是直接"注销")
(二)罚款额度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2.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未取得擅自生产"处理
4.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上述 10 万~50 万档处理
(三)责任衔接
1.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一、监管体制与许可管理【★★★】
(一)双轨监管格局
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2. 省级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3. 市级政府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计划抄送与信息化管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职责的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2. 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3. 煤矿企业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失信惩戒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五职矿长配置
1. 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2. 这是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基本门槛
(二)灾害提级专管
1.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
2. 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3. 易错点:是"专职副总工程师",不是"兼职";冲击地压防治不得由通风部门代为管理
三、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
(一)安全设施设计
1.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2. 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 报省级人民政府负有职责的部门审查(不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4. 省级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书面答复
5. 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二)竣工与验收
1.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 省级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四、停产整顿、恢复生产与关闭【★★★】
(一)停产整顿期间
1.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二)恢复生产程序
1. 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2. 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3. 三个关键动作缺一不可: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 → 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公告时限
1.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煤矿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2.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四)提请关闭情形
1.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2.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3. 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4. 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提请关闭情形的
5. 易错点:"发现事故隐患仍然生产"须为"重大事故隐患",且是"3 个月内 2 次及以上"
(五)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权限
1. 发现煤矿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2. 发现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3. 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4.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职责的部门处理并进行督办(不是移送属地人民政府)
5. 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 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资料提供义务
1.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2. 提供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3.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禁止性义务
1.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费用与许可
1.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 易错点:"未提交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先领证、开工后补齐"的做法违法;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
1.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2.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二)监理单位
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 易错点:监理单位不与施工单位"共同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其对安全同样担责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责任主体的分工
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二)机构与人员
1.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费用与意外伤害保险
1. 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4.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总承包与分包
1.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五)事故现场处置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2.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审查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安全评价与备案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 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3. 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管道保护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2.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四)储存管理
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2.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数量、流向,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四家,不得遗漏)
(五)距离不符规定的整改
1.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2.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3.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经营与使用许可【★★★】
(一)安全使用许可
1.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 例外: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已持安全生产许可证者无需再办使用许可)
3.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 受理部门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 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二)经营许可
1.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3.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 颁发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5.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6. 易混对比:使用许可 45 日、市级;经营许可 30 日、县级或市级(看有无储存设施)
三、购买与销售管理【★★】
(一)购买主体与凭证
1.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 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4. 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二)销售记录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品种、数量、用途
2.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四、运输安全管理【★★★】
(一)禁运与承运资质
1.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2.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二)押运与途中停车
1.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2. 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企业与从业人员资质
1.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管理【★★★】
(一)安全审查与发证流程
1.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2. 设区的市级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3. 省级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 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 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6. 记忆线索:市级初审 20 日 → 省级审查 45 日
(二)生产环节管理
1.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按国家标准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 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
5.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经营安全管理【★★】
(一)布点与许可
1.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零售网点按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 受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 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二)销售限制
1.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 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运输安全管理【★★】
(一)许可与申请
1.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2. 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3. 提交材料包括: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或经营的资质证明
4.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核销
1.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四、燃放安全管理【★★】
(一)限放与教育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不是一律禁止未成年人燃放)
(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3. 公安部门(不是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管理【★★★】
(一)生产许可
1.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
2. 国务院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 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与备案
1. 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2. 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安全生产许可
1.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2. 省级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二、销售与购买管理【★★★】
(一)销售许可
1.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 省级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
3. 必须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
4. 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
5. 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交易与资料保存
1.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2. 销售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
(三)成交备案
1. 销售企业自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 购买单位自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四)进出口
1.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2.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 易错点:进出口审批是"国务院"级,不是"县级公安机关"
三、运输安全管理【★★】
(一)许可申请
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 提交材料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相应许可证件或进出口批准证明,运输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特性与应急处置方法,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3.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许可证载明内容
1. 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三)核销
1.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四、储存安全管理【★★】
(一)专库储存与技防
1.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库房管理规则
1.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 储存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 专用仓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
1.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2.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
1.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纳入监察范围的设备
(二)基本制度
1.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实行许可制度
2. 特种设备使用实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
4. 检验检测机构须经核准,检验检测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
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且时间 48 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
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且时间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五)记忆要点
1. 人员与损失三组数字(3/10/30 人、10/50/100 人、1000万/5000万/1亿)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完全一致
2. 设备类特有情形按"由重到轻"递减配比记忆:锅炉爆炸降一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属较大、电梯轿厢滞留 2 小时属一般
3.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报告义务
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调查组织权限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2.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3.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4.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5. 注意:条例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行体制下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应急工作体制与预案管理【★★★】
(一)职责分工
1.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备案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2. 下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2)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3)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3.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4. 易错点:备案部门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是公安机关;备案范围是"三类主体"
二、应急演练与应急值班【★★★】
(一)应急演练频次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 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评估、总结;预案需要修订的及时修订
(二)应急值班制度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2.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3.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三、应急救援队伍与现场处置【★★】
(一)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现场处置与救援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抢救遇险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等处置措施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应急救援
4.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点节)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四等级与三组门槛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 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 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判定规则要点
1. 三条口径任一满足即按高等级认定: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只要有一项达到某等级标准,就按该等级定性
2.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10 人属重大,30 人属特别重大)
3.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4. 补充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5. 易错点:三个门槛不是"死亡 10 人、重伤 20 人、损失 3000 万"式的自设数字;"重伤"与"死亡"分别独立计算
二、事故报告制度【★★★】
(一)现场与单位内部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救援并保护现场
(二)单位向政府的报告
1.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述部门报告
3. 记忆锚点:"现场人员立即报、单位负责人 1 小时报政府"
(三)逐级上报与时限
1.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2.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上述部门
3.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述部门
4.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上述部门
5.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 易错点:2 小时是"每级上报"的时限,不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小时";越级上报是"必要时"而非"禁止"
(四)伤亡人数变化的补报
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 记忆锚点:一般 30 日、道路交通与火灾 7 日;记住"特例是道路交通和火灾"
三、事故调查制度【★★★】
(一)调查组织权限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5.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二)跨区域与管辖
1.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三)调查期限与报告
1.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3.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4. 记忆锚点:"60 日 + 最长再延 60 日"
(四)人民政府批复
1.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
2. 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
3.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四、法律责任与罚款额度【★★★】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
1. 一般事故: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2. 较大事故: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3. 重大事故: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4. 特别重大事故: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5. 记忆锚点:10-20 → 20-50 → 50-200 → 200-500(万元),区间下限即上一档上限
(二)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
1.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2.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3.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4. 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5. 记忆锚点:30/40/60/80(%),等级越高、比例越高
(三)迟报、漏报等行为的罚款
1. 主要负责人迟报、漏报、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至 80% 的罚款
(四)谎报、瞒报等严重行为
1.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毁灭证据资料等情形:对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
2.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罚款
3.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罚款决定机关
1.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节)
一、参保范围与缴费【★★】
(一)缴费主体
1.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2.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二)覆盖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二、工伤认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 第 1、2 项情形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 3 项情形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 记忆锚点:"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句话九个字
三、认定程序与法定时限【★★★】
(一)申请时限
1.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 后果提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决定时限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1.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 30 日
2.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 记忆锚点:"申请 30 日/1 年、认定 60 日/15 日、鉴定 60+30 日、再次鉴定 15 日、复查 1 年"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与生活护理
1.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30%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月数)
1. 一级 27 个月、二级 25 个月、三级 23 个月、四级 21 个月
2. 五级 18 个月、六级 16 个月
3. 七级 13 个月、八级 11 个月、九级 9 个月、十级 7 个月
4. 记忆锚点:一至四级"27、25、23、21"递减 2;五级后"18、16"及"13、11、9、7"递减 2
(三)伤残津贴
1. 一至四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 90%、二级 85%、三级 80%、四级 75%(本人工资)
2. 五级、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 70%、六级 60%(本人工资)
3. 五至十级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四)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4. 关键限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易错点:条例未把"职工离开原单位"列为停止享受待遇的法定情形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与安全许可【★★★】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2. 体育比赛活动
3.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4. 展览、展销等活动
5.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6.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安全许可分级
1. 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2. 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4. 预计参加人数不足 1000 人的,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5. 记忆锚点:1000 人是"入场券",5000 人是"升级线"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1. 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2. 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
3. 配备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4. 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将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带入活动场所
5. 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6. 承办者不能履行安全责任的,可以委托安保服务企业,但安全责任仍由承办者承担
(二)公安机关的安全职责
1. 审核承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实施安全许可
2. 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3. 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 指导、监督承办者落实安全工作方案
(三)场所提供者的责任
1. 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2.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工作人员
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畅通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一般禁忌劳动
1. 矿山井下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二)经期禁忌劳动
1.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的冷水作业
2.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的低温作业
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三)孕期禁忌劳动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 工作地点温度在 5℃ 以下、作业地点温度在 8℃ 以下的作业
(四)哺乳期禁忌劳动
1.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孕期与哺乳期特别保护【★★★】
(一)孕期保护
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哺乳期保护
1.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3.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4.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场所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
三、产假与生育待遇【★★★】
(一)产假天数(核心必背)
1.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 记忆锚点:"98 天打底,产前 15 天可休,难产 +15,多一胎 +15"
(二)流产产假
1.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2.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3. 记忆锚点:"未满 4 个月 15 天,满 4 个月 42 天"
(三)生育津贴与医疗费用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其他保护性规定
1.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3.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章复习优先级建议:第九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节(工伤保险)> 第三节(建设工程)> 第一节、第四节、第八节 > 第二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 > 第十一节、第十二节。 > 一句话定位:本章十二节里,第九节管"事故定级与罚多少"、第十节管"伤了赔多少"、第三节管"工地谁负责",三节合力构成本章分值主体;其余各节以"许可谁发、多少日、几年"的许可时限链条为主。
(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十二节·约8~12分】
章节定位与命题概览
教材版本:2026版
本章十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6教材变动:按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掌握,旧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表述不再作为判断依据
分值区间:约8~12分,全书数字型考点最密集的一章
命题核心
绝对重点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与报告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与待遇)
次重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任划分)
数字型考点:许可时限、有效期、罚款额度、事故等级、报告时限、待遇比例
主体型考点:谁发证、谁调查、谁批准、谁报告
复习优先级:第九节=第十节>第三节>第一节、第四节、第八节>第二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十一节、第十二节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适用范围与发证对象【★★★】
实行许可制度的五类企业
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边界判定要点
发证对象限定为上述五类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不在强制发证范围内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是否需要领证只看行业类别,不看从业人员数量
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机构与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与人员须同时具备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投入与保障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评价与应急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程序与有效期管理【★★★】
申请与审查
企业进行生产前,向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与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易混提醒:是期满前3个月而非30日;是未发生死亡事故而非未发生任何事故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主体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取得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监督检查
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
罚款额度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许可证的,按未取得擅自生产处理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按10万~50万档处理
责任衔接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一、监管体制与许可管理【★★★】
双轨监管格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市级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说法是错误的
计划抄送与信息化
县级以上负有职责的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煤矿企业按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失信惩戒
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职矿长配置
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这是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基本门槛
灾害提级专管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
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易错点:是专职副总工程师,不是兼职
三、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
报省级人民政府负有职责的部门审查
省级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书面答复
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竣工与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省级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四、停产整顿、恢复生产与关闭【★★★】
停产整顿期间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恢复生产程序
县级以上负有职责的部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个关键动作缺一不可: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
公告时限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煤矿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提请关闭情形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经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提请关闭情形的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权限
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发现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职责的部门处理并进行督办
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资料提供义务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提供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性义务
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费用与许可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监理单位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责任主体的分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立即制止
机构与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费用与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总承包与分包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人员,配备器材设备并定期演练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事故现场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审查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安全评价与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保护
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储存管理
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四家)
距离不符规定的整改
已建设施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设施、区域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经营与使用许可【★★★】
安全使用许可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例外: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经营许可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颁发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易混对比:使用许可45日、市级;经营许可30日、县级或市级
三、购买与销售管理【★★】
购买主体与凭证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销售记录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四、运输安全管理【★★★】
禁运与承运资质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通过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押运与途中停车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企业与从业人员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取得相应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管理【★★★】
安全审查与发证流程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设区的市级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记忆线索:市级初审20日→省级审查45日
生产环节管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按国家标准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经营安全管理【★★】
布点与许可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零售网点按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许可证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销售限制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运输安全管理【★★】
许可与申请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核销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四、燃放安全管理【★★】
限放与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公安部门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管理【★★★】
生产许可
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
国务院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工商登记与备案
生产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许可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二、销售与购买管理【★★★】
销售许可
向所在地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
必须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
销售企业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
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交易与资料保存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成交备案
销售企业自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单位自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易错点:进出口审批是国务院级,不是县级公安机关
三、运输安全管理【★★】
许可申请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载明内容
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核销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验收后在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四、储存安全管理【★★】
专库储存与技防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库房管理规则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储存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专用仓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临时存放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制度【★★】
特种设备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纳入监察范围的设备
基本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实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须经核准,检验检测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
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记忆要点
人员与损失三组数字(3/10/30人、10/50/100人、1000万/5000万/1亿)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完全一致
设备类特有情形按由重到轻递减配比记忆:锅炉爆炸降一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属较大、电梯轿厢滞留2小时属一般
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报告义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调查组织权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应急工作体制与预案管理【★★★】
职责分工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预案相衔接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易错点:备案部门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是公安机关
二、应急演练与应急值班【★★★】
应急演练频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评估、总结;预案需要修订的及时修订
应急值班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单位,还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三、应急救援队伍与现场处置【★★】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现场处置与救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遇险人员等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应急救援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点·★★★】
一、事故等级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判定规则要点
三条口径任一满足即按高等级认定: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0人属重大,30人属特别重大)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二、事故报告制度【★★★】
现场与单位内部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救援并保护现场
单位向政府的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述部门报告
记忆锚点:现场人员立即报、单位负责人1小时报政府
逐级上报与时限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上述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上述部门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上述部门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伤亡人数变化的补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记忆锚点:一般30日、道路交通与火灾7日
三、事故调查制度【★★★】
调查组织权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跨区域与管辖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期限与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人民政府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四、法律责任与罚款额度【★★★】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
一般事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较大事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重大事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记忆锚点:10-20→20-50→50-200→200-500(万元),区间下限即上一档上限
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迟报、漏报、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谎报、瞒报等严重行为
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罚款决定机关
由应急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
一、参保范围与缴费【★★】
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覆盖范围
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二、工伤认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2项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3项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记忆锚点: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三、认定程序与法定时限【★★★】
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决定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与生活护理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月数)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五级、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70%、六级60%
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键限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与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
体育比赛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展览、展销等活动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安全许可分级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安全责任划分【★★】
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
配备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将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带入活动场所
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者委托安保服务企业的,安全责任仍由承办者承担
公安机关的安全职责
审核承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实施安全许可
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指导、监督承办者落实安全工作方案
场所提供者的责任
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工作人员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畅通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般禁忌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禁忌劳动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的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孕期禁忌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地点温度在5℃以下、作业地点温度在8℃以下的作业
哺乳期禁忌劳动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孕期与哺乳期特别保护【★★★】
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期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产假与生育待遇【★★★】
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记忆锚点:98天打底,产前15天可休,难产+15,多一胎+15
流产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记忆锚点:未满4个月15天,满4个月42天
生育津贴与医疗费用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保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他保护性规定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考点助记
> 配套文件:本文件与同目录《注安_安全法规_第六章_安全生产行政法规_大纲_v1.md》《注安_安全法规_第六章_安全生产行政法规_导图_v1.mm》配套使用,考点分级与大纲一致。 > 使用建议:先看"命题概览"建立分值概念 → 再按"分级考点清单"逐条过筛 → 用"数字速记卡"与"易混对照表"做考前 3 天冲刺 → 最后用"助记口诀"把零散数字串成一条线。
一、命题概览
(一)分值定位
维度 结论 常年分值 8~12 分(单选题为主,多选题稳定 1~2 题) 分值占比 约占本科目总分(100 分)的 8%~12% 题型分布 单选 58 题 + 多选 12 题 命题特征 数字型最密、主体型常考、流程型逐年增加 难度评价 中等偏易:记住数字即可拿分,是性价比最高的一章
(二)分节分值权重(近五年平均,供排兵布阵用)
节次 平均题量 权重等级 命题方式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3 题 S 级(必考) 等级判定、报告时限、调查权限、罚款额度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 1.5~2 题 S 级(必考) 认定情形、时限链、待遇比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5 题 A 级 谁负责、谁付费、谁上报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 题 A 级 有效期、延期、罚款额度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题 A 级 许可时限、备案部门、禁运规定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0.5~1 题 B 级 备案范围、演练频次、应急值班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0.5~1 题 B 级 五职矿长、关闭情形、恢复生产程序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0.5 题 B 级 初审与审查时限、燃放许可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0.5 题 B 级 许可时限、交易方式、备案 3 日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0.5 题 B 级 事故分级特有情形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0.5 题 C 级 1000 人门槛、许可分级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0.5 题 C 级 产假天数、流产假、哺乳时间
(三)三大命题套路
数字替换题:把"30 日"改成"60 日"、"3 年"改成"5 年",考察记准程度,占本章失分的一半以上。
主体错位题:把"县级公安机关"换成"应急管理部门"、"省级"换成"市级",考察权限主体记忆。
等级判定题:给出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问属于哪一级事故;或反问"某事故属于何等级"。
二、分级考点清单
【★★★ 必背级】——不背必丢分
考点 1:事故等级划分(第九节)
特别重大:30 人以上死亡 / 100 人以上重伤 / 1 亿元以上损失
重大:10
30 人死亡 / 50 100 人重伤 / 5000 万~1 亿元损失
较大:3
10 人死亡 / 10 50 人重伤 / 1000 万~5000 万元损失
一般:3 人以下死亡 / 10 人以下重伤 / 1000 万元以下损失
判定规则:三项任一达标即按该级认定;"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考点 2:事故报告时限链(第九节)
现场人员 → 本单位负责人:立即
单位负责人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1 小时内
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 2 小时
上报层级:一般→市级;较大→省级;重大与特别重大→国务院
补报:一般事故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7 日内
考点 3:事故调查与批复权限(第九节)
事故等级 调查主体 报告期限 批复期限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60 日(可延 60 日) 30 日 重大 省级人民政府 60 日(可延 60 日) 15 日 较大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60 日(可延 60 日) 15 日 一般 县级人民政府 60 日(可延 60 日) 15 日
> 特殊记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考点 4:事故罚款额度(第九节)
对单位:一般 10~20 万、较大 20~50 万、重大 50~200 万、特别重大 200~500 万
对主要负责人:一般 30%、较大 40%、重大 60%、特别重大 80%(上一年年收入)
迟报漏报等:40%~80%
谎报瞒报等:单位 100~500 万,责任人 60%~100%
考点 5:工伤认定情形(第十节)
应当认定七种:工作原因事故伤害、预备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职业病、因工外出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三种: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受伤、军人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三种: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考点 6:工伤时限链(第十节)
环节 时限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 30 日内 职工/近亲属/工会申请认定 1 年内 认定决定 60 日内(事实清楚 15 日内) 劳动能力鉴定 60 日内(可延 30 日) 再次鉴定申请 15 日内(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 结论作出 1 年后
考点 7:工伤待遇比例(第十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 27、二级 25、三级 23、四级 21、五级 18、六级 16、七级 13、八级 11、九级 9、十级 7(本人工资月数)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 90%/85%/80%/75%(基金付);五级 70%、六级 60%(单位付)
生活护理费:50%、40%、3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亡:丧葬补助金 6 个月;抚恤金配偶 40%、其他 30%、孤寡孤儿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 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常考级】——高频但偶尔放过
考点 8: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要素(第一节)
有效期 3 年;期满前 3 个月办延期;审查 45 日
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同意 不再审查,直接延期 3 年
罚款:未取得/转让/冒用 10~50 万;期满未延期仍生产 5~10 万
考点 9:危化品许可时限(第四节)
安全评价:每 3 年一次,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许可:市级申请,45 日决定
经营许可:县级(有储存设施则市级)申请,30 日决定
管道施工:开工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 1 年
考点 10:建设工程三方责任(第三节)
建设单位:不压缩工期、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概算含安全费用
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方案、隐患要求整改、严重时暂停施工并报告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专款专用、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总承包时由总承包支付)、工期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考点 11:应急演练与备案(第八节)
高危单位 + 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至少 1 次演练
其他单位:每年至少 1 次演练
应急预案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公布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单位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24 小时值班
考点 1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点(第二节)
省级部门负责许可证颁发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报省级审查,30 日审完
五职矿长 + 灾害严重矿井专职副总工程师与专门防治机构
恢复生产:20 日内验收完毕,须经三方批准
提请关闭:3 个月内 2 次以上发现重大隐患仍生产等
考点 13:烟花爆竹与民爆许可时限(第五、六节)
烟花爆竹:市级初审 20 日 → 省级审查 45 日;零售许可 20 日;运输许可 3 日
民爆:生产许可 45 日(国务院主管部门);销售许可 30 日(省级);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民爆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不得现金或实物交易;销售资料保存 2 年
考点 14: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有情形(第七节)
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 特别重大
600 兆瓦以上锅炉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 → 重大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 较大
电梯轿厢滞留 2 小时以上 → 一般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 48 小时以上 → 特别重大;3.5~12 小时 → 一般
【★ 了解级】——眼熟即可,偶出选项
考点 15: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十一节)
门槛:1000 人以上须办安全许可
1000~5000 人 → 县级公安机关;5000 人以上 → 市级公安机关;跨省 → 国务院公安部门
承办者承担安全责任(委托安保企业后仍由承办者担责)
考点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二节)
产假 98 天(产前可休 15 天),难产 +15 天,多胞胎每多 1 个 +15 天
流产:未满 4 个月 15 天;满 4 个月 42 天
怀孕 7 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时或安排夜班
哺乳期:每天 1 小时哺乳时间,多 1 个婴儿每天 +1 小时
三、核心数字速记卡
(一)时限类数字(本章最容易被改写)
数字 对应规定 出处 1 小时 单位负责人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第九节 2 小时 事故逐级上报每级最长时限 第九节 30 日 一般事故伤亡人数变化补报;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十节 7 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补报;危化品管道施工前通知 第四、九节 60 日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延 60 日);工伤认定决定期限;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第九、十节 15 日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批复期限;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再次鉴定申请 第九、十节 3 个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办理延期 第一节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危化品企业安全评价周期 第一、四节 45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期限;危化品使用许可决定;烟花爆竹省级审查;民爆生产许可 第一、四、五、六节 20 日 烟花爆竹市级安全审查初步意见、零售许可;煤矿恢复生产验收 第二、五节 30 日 危化品经营许可决定;民爆销售许可;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四、六节 3 日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审查、许可证核销;民爆工商登记后备案、成交备案、运输许可审查与核销 第五、六节 1 年 工伤职工直接申请认定;危化品销售记录保存下限;民爆销售资料保存 2 年(注意区别) 第四、六、十节 48 小时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界限 第十节 24 小时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危险物品单位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值班 第八节
(二)金额与比例类数字
项目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事故单位罚款 10~20 万 20~50 万 50~200 万 200~500 万 主要负责人罚款 30% 40% 60% 80% 死亡人数 3 人以下 3~10 人 10~30 人 30 人以上 重伤人数 10 人以下 10~50 人 50~100 人 100 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以下 1000 万~5000 万 5000 万~1 亿 1 亿以上
其他高频金额:未取得或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 10~50 万;期满未延期仍生产罚款 5~10 万;谎报瞒报事故单位罚款 100~500 万、责任人 60%~100%。
(三)人名工资比例速记(工伤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数:27→25→23→21(一至四级,每次减 2);18→16(五六级,减 2);13→11→9→7(七至十级,减 2)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 90/85/80/75(每次减 5,基金支付);五级 70、六级 60(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50/40/30(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
工亡抚恤金:配偶 40、其他亲属 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 +10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经确认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
(四)人数与规模门槛
门槛 对应规定 1000 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界定起点;不满 1000 人无需安全许可 5000 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许可的分界 100 人以上高空滞留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重大及以上事故判定要素 15 万人 有毒介质泄漏造成转移人数,对应特别重大事故 7 个月 怀孕满 7 个月不得延长工时、不得安排夜班 4 个月 流产产假分界(未满 4 个月 15 天,满 4 个月 42 天)
四、易混对照表(考前必看)
对照 1:各类许可证的审查时限与发证机关
许可事项 发证/决定机关 审查时限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民爆生产) 省级(建筑施工企业等按分工) 45 日 3 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45 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县级(有储存设施为市级) 30 日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级初审 20 日 → 省级 45 日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0 日 载明经营期限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45 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30 日 —
> 易混核心:45 日档多为"省级/国务院级+高风险",30 日档多为"经营类",20 日档集中在烟花爆竹。生产查 45、经营查 30、烟花初审 20。
对照 2:道路运输许可的"三日"与"核销"
事项 主管机关 审查时限 核销要求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 3 日 收货人 3 日内交回核销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 3 日 收货单位签注后 3 日内交回核销
> 两者均由收货方申请、到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均为 3 日审查 + 3 日核销。
对照 3:备案部门混淆点
备案事项 备案部门 危化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 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储存数量与地点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处置方案 县级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四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民爆物品工商登记后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3 日内)
对照 4:事故调查与批复对比(本节最易错)
事故等级 谁调查 谁批复 批复时限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国务院 30 日 重大 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15 日 较大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15 日 一般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15 日
> 避坑:只有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是 30 日,其余全部 15 日;调查报告统一 60 日(可延 60 日)。
对照 5:工伤"三种情形"极易混
类型 典型情形 关键词 应当认定(七种)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职业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与工作直接关联 视同工伤(三种)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受伤、军人旧伤复发 48 小时是唯一数字 不得认定(三种)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主观过错
对照 6:工亡三项待遇
项目 标准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40%/月,其他亲属 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倍
> 易错点:抚恤金按人发,各亲属之和不得超过职工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数是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是职工工资。
对照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频次
单位类型 演练频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每半年至少 1 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每年至少 1 次
五、助记口诀
口诀 1: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类企业"
> 矿建危烟爆——矿山、建筑、危化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民爆生产,五类才需领证。 > 补充:三年有效、三月延期、四五审查、死亡即审查(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同意免审延期 3 年)。
口诀 2:事故等级"三三三十"
> 三、十、三十命,十、五十、百人伤,千万五千一个亿。 > 即:死亡 3/10/30 人;重伤 10/50/100 人;损失 1000 万/5000 万/1 亿。 > 判定规则:以上含本、以下不含,三项从高。
口诀 3:事故报告"一小时内报政府,逐级两小时"
> 现场立即报单位,单位一小时报政府;逐级上报两小时,一般到市大到省,重大特大报国务院。 > 补报:一般三十日,交通火灾七日。
口诀 4:事故罚款"十二十、二十五、五二零、二五零"
> 单位罚款:10-20 / 20-50 / 50-200 / 200-500(万元),区间首尾相接,上一档上限即下一档下限。 > 个人罚款:三四六八——一般 30%、较大 40%、重大 60%、特别重大 80%。 > 谎报瞒报:单位一五零到五零,个人六零到一零零(100
500 万、60% 100%)。
口诀 5:事故调查"特大国、重省、较大市、一般县"
> 特别重大国务院,重大省级来承担,较大交给设区市,一般县级自己办。 > 报告 60 日、批复 15 日(特别重大 30 日);无伤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单位查。
口诀 6:工伤认定"两个四十八、一个非主责"
> 工作时间工作地,因工作伤算工伤;上下班路非主责,四十八小时抢救亡;抢险救灾军旧伤,三种视同别记忘。 > 排除三种: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口诀 7:工伤时限"三十一六六十十五"
> 单位申请 30 日,职工申请 1 年,认定 60 日(简单 15 日),鉴定 60 日(可延 30 日),再次鉴定 15 日,复查 1 年后。
口诀 8:工伤待遇"二七二五二三二一"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 27、二级 25、三级 23、四级 21;六级 16、五级 18;七至十级 13、11、9、7。 >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 90/85/80/75,五六级 70/60(前者基金付、后者单位付)。 > 护理费:五十四十三(50%、40%、30%)。
口诀 9:工亡待遇"六、四三、二十倍"
> 丧葬六个月,配偶四十、其他三十,孤寡再加十;一次性工亡二十倍。
口诀 10:应急演练"危险半年、其他一年"
> 矿山危化烟民爆、金属冶炼轨交建、人员密集半年练;其余单位一年练。
口诀 11:危化品"三年评价四十五,经营三十用四五"
> 每 3 年一次安全评价;使用许可 45 日、经营许可 30 日;管道施工 7 日前通知;销售记录存 1 年。
口诀 12:烟花爆竹"二五四五三三"
> 市级初审 20 日、省级审查 45 日;零售许可 20 日;运输许可 3 日、核销 3 日。
口诀 13:民爆物品"四五生产三零销,三日内去公安报"
> 生产许可 45 日(国务院部门)、销售许可 30 日(省级);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银行账户交易;资料存 2 年。
口诀 14:大型活动"一千起步、五千分界"
> 1000 人以上要许可(1000~5000 县级、5000 以上市级、跨省国务院公安);委托安保不免责。
口诀 15:女职工"九八产假、十五产前、四二一五"
> 产假 98 天、产前可休 15 天;难产 +15、多胞胎每个 +15;流产未满 4 个月 15 天、满 4 个月 42 天;哺乳每天 1 小时。
六、考前三日冲刺清单
第 1 日(打底)
背熟"事故等级 + 罚款额度 + 报告时限"三张对照表(第九节,预计占本章 40% 分值)
背熟工伤"认定七种 + 视同三种 + 排除三种"与时限链(第十节)
第 2 日(扫边) 3. 记忆第一节许可证有效期与罚款、第四节危化品许可时限、第八节演练频次 4. 通读第三节建设工程三方责任,重点记"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总承包时由总承包支付"
第 3 日(查漏) 5. 用"易混对照表"逐条自测:许可时限 45/30/20 档位、备案部门、调查批复权限 6. 通读第十一节、第十二节(分值低但送分),记牢 1000 人门槛、98 天产假
临考 10 分钟 > 只看:3/10/30 人 + 1 小时 + 30 日/7 日 + 10-20/20-50/50-200/200-500 万 + 三四六八 + 98 天
(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
历年真题研判与当年预测
> 配套文件:与同目录《注安_安全法规_第六章_安全生产行政法规_大纲_v1.md》《注安_安全法规_第六章_安全生产行政法规_导图_v1.mm》《注安_安全法规_第六章_安全生产行政法规_考点助记_v1.md》配套使用。 > 说明:本文件中的真题均为依据历年考试题型与考点分布重新组织的改编题,用于研判命题规律与自测,非考试原卷转录;答案与解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 2026 版教材编写。
一、历年分值分布与题型统计
(一)总体分值走势(近六年)
年份 单选 多选 合计分值 显著特点 2020 5 题 1 题 8 分 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为主 2021 6 题 2 题 10 分 事故等级判定与调查权限集中考查 2022 6 题 1 题 9 分 工伤保险认定情形与待遇比例首度强化 2023 7 题 1 题 10 分 建设工程条例责任划分占比上升 2024 6 题 2 题 11 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演练频次)新考点进入 2025 7 题 2 题 12 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换版后首次成组命题
(二)分节命中频次(近六年累计)
节次 命中次数 主要命题角度 第九节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 等级判定、报告时限、调查批复权限、罚款额度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 11 认定情形、时限、"48 小时"、待遇比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 建设单位义务、监理职责、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 有效期、延期规则、罚款额度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 许可时限、备案部门、管道保护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 备案主体、演练频次、24 小时值班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4 五职矿长、恢复生产、提请关闭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事故分级特有情形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 审查时限、燃放许可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 许可时限、交易方式、3 日备案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 1000 人门槛、许可分级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 产假天数、流产假
二、命题规律研判
规律一:数字"位移式"设错——占本章失分主体
命题人极少直接考"数字是多少",而是把正确数字与相邻数字对调。近六年被改写过的高频数字集中在:30 日 / 60 日 / 15 日 / 45 日 / 30 日 / 3 个月 / 3 年。
> 应对:把"同一数字对应不同事项"的表格背成一张网(见《考点助记》第三节),看到数字先定位"是哪个环节"。
规律二:主体"错位式"设错——第二失分源
典型错位模式:
把"县级公安机关"替换为"应急管理部门"
把"省级人民政府"替换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
把"国务院公安部门"替换为"省级公安部门"(跨省大型活动)
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替换为"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备案)
> 应对:凡涉及"谁",先判断三个层次——应急管理(安全监管)线 / 公安线 / 属地政府线,再定位级别(国家—省—市—县)。
规律三:组合式多选题稳定出现,覆盖面广
多选常从同一节的并列规定中抽 2~4 项,典型组合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机构、人员、投入、评价、预案)
应急演练适用单位范围
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
女职工孕期禁忌劳动范围
> 应对:多选题失分多为"漏选",需把"并列几项"整体记忆,例如危险化学品企业转产停产的处置方案报备"四家部门"缺一不可。
规律四:条例之间的横向对比成为新趋势
近年出现"同一事项在不同条例中规定不同"的对比型命题,例如: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 年)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条例未直接规定有效期,焦点在审查时限 30 日)
事故等级划分(第九节)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第七节)的对应关系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3 日)与民爆物品运输许可(3 日)的相同点
三、高频真题类型与解题模板
类型 A:事故等级判定题
典型题(改编):某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 8 人死亡、32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4200 万元。该事故属于( )。 A. 一般事故 B. 较大事故 C. 重大事故 D. 特别重大事故
解题模板:
死亡 8 人 → 落入 3~10 人区间 → 较大事故
重伤 32 人 → 落入 10~50 人区间 → 较大事故
损失 4200 万元 → 落入 1000 万~5000 万区间 → 较大事故
三项一致则为较大事故;若三项指向不同等级,按最高等级认定
答案:B。陷阱:若将重伤人数误读为"50 人以上",会误选重大;注意"50 人以上"不含 50 人。
类型 B:报告时限题
典型题(改编):某建筑工地发生事故造成 2 人死亡。下列关于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现场人员应当在 1 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C.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逐级上报,每级不得超过 2 小时 D.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需要补报的,应当在 60 日内补报
解析:
A 错: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不是 1 小时
B 错:单位负责人应当是1 小时内报告,不是 2 小时
C 对: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 2 小时
D 错:一般事故补报期限为 30 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为 7 日
答案:C。
类型 C:调查批复权限题
典型题(改编):某事故造成 1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000 万元。关于该事故调查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B.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C.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 60 日内提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D.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复
解析:
15 人死亡、8000 万元损失 → 重大事故
A、B 错: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C 对:调查报告 60 日 + 延长最长 60 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
D 错:重大事故批复期限为 15 日,只有特别重大事故才是 30 日
答案:C。
类型 D:工伤认定情形题
典型题(改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 )。 A.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B.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 60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C.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D.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E.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解析:
A 对:属"应当认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B 错:视同工伤的时间界限是 48 小时,60 小时不符合
C 错: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D 对:属"应当认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E 属"视同工伤"情形,题干问"应当认定为工伤",故不选
答案:AD。
类型 E:工伤待遇比例题
典型题(改编):职工张某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其依法可以享受的待遇是( )。 A.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B.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C.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 70% 的伤残津贴 D.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本人工资 60% 的伤残津贴
解析:
A 错、B 对: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8 个月本人工资
C 对:五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 70% 的伤残津贴
D 错:60% 是六级标准,且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不是基金
答案:BC。
类型 F:许可证管理题
典型题(改编):某矿山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到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企业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办理延期手续 B. 企业应当在期满前 3 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C. 若企业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且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 3 年 D.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解析:
A 错、B 对:办理延期是期满前 3 个月
C 对:这是免审延期的法定条件,注意条件是"未发生死亡事故"
D 错:有效期为 3 年
答案:BC。
类型 G:建设工程责任题
典型题(改编):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建设单位可以适当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以控制成本 B.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C.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D.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解析:
A 错: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B 对:符合监理单位职责
C 错: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D 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答案:BD。
类型 H:应急管理题
典型题(改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下列单位中,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是( )。 A. 某小型食品加工厂 B. 某金属冶炼企业 C. 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D. 某大型商场
解析:每半年 1 次的单位包括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A 属其他单位(每年至少 1 次);B、C、D 均属每半年 1 次之列。
答案:BCD。
四、2026 年重点预测
(一)必考型预测(命中概率 >80%)
预测 1:事故等级与罚款额度组合题 给出一个具体事故数据,先问等级,再问对单位的罚款区间。命中逻辑:本节连续六年命题,且"等级 + 罚款"是天然的组合点。 > 自测: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00 万元 → 等级为较大(3 人落入 3
10 区间)→ 单位罚款 **20 50 万元**。
预测 2:工伤"48 小时"视同工伤界限 典型案例: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 小时零 10 分钟抢救无效死亡 → 不视同工伤。这是历年经典陷阱,只需判断是否在 48 小时内。
预测 3: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与费用负担 命中原型:用人单位未在 30 日内申请,职工 1 年内自行申请;单位未按期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该点在近年多次出现,属"时限 + 责任"的双考点。
预测 4: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主体 "由施工单位支付,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三要素常被拆成选项逐一设错。
(二)高频型预测(命中概率 50%~80%)
预测 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新考点(换版敏感区) 2026 版教材按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编写,新旧表述差异处是命题高发区,重点:
省级部门负责许可证颁发管理,不再表述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五职矿长 + 灾害严重矿井专职副总工程师、专门防治机构
提请关闭情形中的"3 个月内 2 次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仍生产"
恢复生产的三方批准程序
预测 6:危险化学品许可时限对比 "使用许可 45 日(市级)/ 经营许可 30 日(县级或市级)"的对比是本条例最典型的数字陷阱,建议以对比表形式记忆。
预测 7:应急演练频次与备案主体 "危险物品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 1 次"常以多选形式出现,注意"其他单位每年至少 1 次"是干扰项来源。
预测 8: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中的设备特有情形 "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属特别重大"、"电梯轿厢滞留 2 小时以上属一般事故"这类设备专属情形,与通用事故等级表形成交叉考点。
(三)冷门回补型预测(命中概率 20%~50%)
预测 9:大型群众性活动 1000 人门槛与许可分级 "预计参加人数不足 1000 人的不实行安全许可,但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这一表述容易被设计成判断题。
预测 10:女职工产假与流产假天数 98 天、产前 15 天、难产 +15 天、多胞胎每个 +15 天;流产未满 4 个月 15 天、满 4 个月 42 天。计算型设问(如"某女职工难产且生育双胞胎,可休产假多少天")值得防一手。
五、高频陷阱清单(考场速查)
序号 陷阱表述 正确表述 所在节 1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 1 小时内 第九节 2 现场人员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单位负责人 立即 第九节 3 一般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在 60 日内补报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为 7 日) 第九节 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30 日内提交 调查报告统一 60 日;批复 30 日(特重) 第九节 5 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 第九节 6 一般事故批复期限 30 日 15 日 第九节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期满前 30 日办理延期 期满前 3 个月 第一节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3 年 第一节 9 危化品经营许可 45 日决定 30 日(使用许可才是 45 日) 第四节 10 危化品企业安全评价每年 1 次 每 3 年 1 次 第四节 11 应急预案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节 12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级部门颁发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负有职责的部门 第二节 13 突发疾病 48 小时后死亡视同工伤 必须在 48 小时之内 第十节 14 上下班途中任何交通事故都算工伤 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十节 15 五、六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按 70%/60% 发给 第十节 16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本人工资 20 个月 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第十节 17 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可以超过生前工资 不得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第十节 18 大型活动 500 人即需安全许可 门槛为预计参加人数 1000 人以上 第十一节 19 承办者委托安保企业后不再承担安全责任 委托后安全责任仍由承办者承担 第十一节 20 怀孕满 6 个月不得安排夜班 满 7 个月 第十二节
六、复习建议与自测方案
(一)三层递进复习法
第一层(拿稳基础分):第九节 + 第十节,两天集中突破。本章 40% 以上分值集中于此,且题型固化,投入产出比最高。
第二层(补齐常考分):第一、三、四、八节,用"对照表 + 口诀"各拿 1 题。
第三层(兜住冷门分):第二、五、六、七、十一、十二节,只记每节最醒目的 1~2 个数字/主体,考试时凭印象排除。
(二)自测方法
数字默写:合上资料,写出"45 日、30 日、20 日、3 日、3 个月、3 年"分别对应的事项,能写出 80% 即达标。
等级判定训练:随机给自己三组数据(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损失金额),15 秒内说出等级与罚款区间。
主体连线:把"县级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与其对应事项连线,全对即通关。
(三)与其他章节的联动提醒
本章第九节与第四章《安全生产法》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款互通,复习时对照记忆。
本章第七节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与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呼应。
本章第十节与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劳动关系内容存在交叉,注意区分"工伤待遇"与"普通劳动保护"的边界。
> 本文件与大纲、导图、考点助记构成第六章完整备考资料包,建议按"导图建框架 → 大纲填细节 → 考点助记抓数字 → 真题研判练手感"的顺序循环使用两轮。
(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