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5章行政行为
本思维导图是根据马工程教材,行政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整理。期末备考的法科生走起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
编辑于2021-10-15 15:22:15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职权的外化表示即为行政行为) (二)特征 1.作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果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不可能做出行政行为 批注: !!(什么叫行政主体,有哪些种类,相应概念要熟) ?行政主体具体指哪些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出的关于行政职权的外化表现 行政职权与行政行为互为表里 如何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为行政案件 ①主体是否包含行政主体 ②行为中是有关行政职权(核心要素,行政职权) ③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判断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权利义务的增减,变化 法律效力 行政指导,无强制性,带来的结果,行政指导不可诉,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含义
行政行为特征
行政行为分类
重点
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批注 无特别说明一般认为是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划分内部和外部行政行为使行政救济手段不同
以行政行为内容划分
以行政行为其对象是否特定
难点 对象是否特点难以区分 !#!如何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效力 向后 向前 方向 使用 反复多次适用 只能适用一次 次数 适用 不特定 特定 对象
抽象行政行为
以不特定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种类
行政立法行为
纳入国家立法法规范 将行政立法视为国家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不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及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复议和诉讼 特殊:附带性复议 即相应的条款要有具体的行政行为 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将其所依据的条款一同复议和诉讼
行政法规
立法主体&国务院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立法主体&国务院下属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主体&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定/红头文件)
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其效力层级较低,不需要遵守立法程序。 是我国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重要手段。 虽然不是法律,但仍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处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
立法主体广泛 只要是行政主体就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救济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管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具体措施的行为。
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救济
复议
诉讼
一般情况下,只有具体的行政行为才能复议/诉讼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划分意义 行政诉讼多针对与羁束的行政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 作了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多存在于行政程序领域内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的规定, 而将行为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占大多数
以行政行为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同 主动&被动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种类
行政诉讼
作为行政案件和不作为行政案件区别(非重点) 起诉条件:不作为行政案件要求提供已经申请的证明 举证责任不同
作为的行政案件&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少数)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登记)
以决定行政行为生效时参加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重点 如何区分双方行政行为和单方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关键达成一致)&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这个行政行为生效需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是只存在意思表示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但行政许可中行政主体做出意思表示,可以是同意可以是不同意,不同意不需要相对人同意,因此属于单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生效的行政行为。
种类
行政合同(协议)
行政指导
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加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对相对人给予处罚、制裁的行为
以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指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附加有关条件,不是指法律,法规的设定条件
有无法定形式要求
要式行政行为
大多数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种类
行政处罚
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概述
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法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设定,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假定其合法。 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履行相应义务。 但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不一定具备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为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范围内
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权限
横向越权违反
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权限
纵向越权违法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
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
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横向要求
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纵向要求
行为符合法定时效
行政行为的效力
效力内容
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 (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对未依法定程序撤销(包括废止、宣布无效)的行政行为,都不得否定其效力)
在民法上,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存疑,则该民事行为暂不发生效力,需要法院进行进一步确认。 然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存疑,在相应机关推翻它的合法性之前,行政行为仍然具有强制效力。 (行政优益权&推定有效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保证社会行政管理的稳定性。
确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以及具有不可争辩力
对行政主体
不可变更、实质确定力 要求行政主体非依照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但不能随意改变撤销,需要有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相对人
不可争力、形式确定力 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 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拘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 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保障实现其内容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指不包括行政立法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
公开发表
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
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面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行政行为的失效
撤销
概念
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情形,由有权公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与“行政行为无效”区分
无效:自始无效 可撤销:撤销后才无效,可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撤销决定作出前,一般要受拘束
可撤销不一定必然被撤销
撤销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前仍然有效
是否追溯区分
废止
条件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如果相应行为继续存在,则与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行政行为完成原定目标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废止后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废止前相对人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或补偿
特殊
应法律、法规等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给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
行政相对人得到的好处不再收回
确认无效
详情课本P101
条件
法律后果
考点&结合行政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