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酒店法导述
饭店法规实务第一章,包含酒店法的形成及渊源,酒店法的内容与作用,酒店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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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导述
酒店法的形成及渊源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
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
法与政策
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政策是国家立法的直接依据
法是政策的定型化和规范化
法与道德
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更广泛
道德的实施主要靠良知和社会舆论;而法律主要靠国家强制力实施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主刑
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责任
违约金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公职。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证照。
劳动教养
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实行的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酒店法的形成
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1978年国际私法同意协会通过《关于饭店合同的协定》
酒店法的概念:酒店法用于调整酒店开设、经营中各种法律关系 概念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酒店与旅客以及酒店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酒店法的调整对象
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社会关系
酒店与酒店之间的关系
酒店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部门起监督作用
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涉外酒店客人和国际 酒店组织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合作饭店 中的中外各方的合作关系等)
酒店法的内容与作用
酒店法的内容
酒店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酒店经营范围的规定
酒店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客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酒店法律责任的规定
酒店法的作用
约束酒店和客人双方行为的准则
酒店和客人权益的保证
酒店正常经营的有利手段
国家公安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依据
酒店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
酒店法律关系是受酒店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酒店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酒店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
酒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管理和监督主体
依法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单位,如工商、税务、旅游、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关系的实施主体
酒店及相关经营者:酒店和酒店发生联系的各类公司
自然人:酒店的员工和顾客
其他酒店组织: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和亚太旅游协会。
客体
物
酒店客房、餐饮娱乐场所、商品、物品、货币作为酒店费用的支付手段,也是酒店法律关系的课题。
行为
酒店服务行为,酒店管理行为、酒店经营管理模式、酒店注册商标、酒店专利、酒店技术秘密、知名酒店名称。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权力
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规定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关系主体义务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其权利享有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其权利享有人的要求,停止一定的行为。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酒店法律关系的确立
法律事件: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且不以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
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效力的有意识的活动,如酒店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履行。
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因某种法律事实,使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如酒店和顾客签订住宿合同,就餐服务合同。
变更:因某种法律事实使酒店关系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先协商一致外,不得擅自变更。
消灭: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决定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如主体消亡、破产
酒店法律关系的保护
机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构。
措施:行政措施(警告、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民事措施(违约金、赔偿金),刑事措施。
酒店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
侵权责任:包括对相对人名誉、人身、财产、商标、隐私等权利的侵害。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行政责任: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措施,对认真执行法律工作成绩显著的法人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