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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制史》高分讲义知识结构图,助你快速背诵掌握核心考点.
编辑于2021-11-07 13:54:31法制史
一、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的起源
(1)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与法的历史阶段
1.“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成为九州的地方长官
2.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夏启是第一个世袭君主
3.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监狱、贡赋等制度。习惯法和“王命”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宗法伦理”。“家国一体”
2.“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德礼刑兼备。
3.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了个人权利
2.立法概况
(1)禹刑
1.礼法:“王命”和”誓” 《甘誓》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习惯法】
2.不孝罪。《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干,而罪莫大于不孝”
《左传》:“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2)汤刑
1.不成文的习惯法和“誓”、”诰”、”命”
2.《荀子》刑名从商
凡是作战有功的“用命”之士,都将在祖庙受到奖赏;凡是消极怠慢“弗用命”者, 都将在社坛受杀身诛妻戮子之刑
(3)商代的罪名
1.沿用不孝、违命 ,新增“乱政”和“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2.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酣歌、贪货、贪色、贪游、贪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3.刑事立法
旧五刑
1.墨刑(黥)
2.劓刑
3.刑 (刖)
4.宫刑
5.大辟 (斩首)
五刑起源的记载最早见之于《尚书》,“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
4.司法制度
1.天罚与神判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神灵审判】
2.监狱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夏台”或“钧台” 商朝的监狱仍称“圜土” ,“囹圄 ”和“羑里”
(二)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宗法制度
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家天下,宗法制,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的分封等级制
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
1.权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分封
2.利义务关系明确
3.家国一体,亲贵合一,任人唯亲
2.《荀子》刑名从商
凡是作战有功的“用命”之士,都将在祖庙受到奖赏;凡是消极怠慢“弗用命”者, 都将在社坛受杀身诛妻戮子之刑
(3)礼与刑的关系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忠高于孝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补充】周公(姬旦)制礼国之大事,唯祀与戎 “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2)刑事立法
1.九刑
2.吕刑
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要求“德教为本,用刑适中”
“明于刑之中”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注意: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3.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旄(耄),三曰蠢愚
【矜老恤幼】“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对比:中国现存《刑八修正案》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三宥】壹曰不识,再曰过失,三曰遗忘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三刺】一讯群臣,二讯群吏,曰讯万民
(4)宽严适中原则
“中道”、“中罚”、“中正”
(5)因地、因时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6)上下比罪
“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何)论?比折支(肢)。
(7)同罪异罚
“凡杀人者,踣诸市, 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或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公族无宫刑” 【八辟丽邦法】,即后世的“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4.主要罪名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1.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宄(劫夺窃盗)罪
3.渎职方面的犯罪,【五过】官反内货来
4.《康诰》有内奸,外奸,不孝不友等罪
(3)民事立法
1.契约:质剂与傅别
(1)一夫一妻制
(2)“听买卖以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3)“听称责以傅别。” “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2.婚姻制度
(1)“司约”,“质人”
要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2)【六礼】【仪式婚】
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亲迎
(3)“七出(去)”
(1)“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 七也
(2)“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4)“三不去”
(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2)与更三年丧,不去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嫡长子继承
(1)“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妻 (正配),四哥(14 岁),嫡长子,嫡子 妻 (正配),六哥(10 岁),嫡次子,庶子
(2)妾一(侧室),二哥(18 岁),庶次子,庶子 妾一(侧室),五哥(12 岁),庶四子,庶子
(3)妾二(侧室),大哥(20 岁),庶长子,庶子 妾二(侧室),三哥(16 岁),庶三子,庶子
(2)“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4.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大司寇;小司寇;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
(2)狱与讼
(1)“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
(2)“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3)“钧金”和“束矢”
(3)五听——司法心理学
“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大司寇;小司寇;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
2.狱与讼
(1)“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
(2)“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3)“钧金”和“束矢”
3.五听——司法心理学
“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春秋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
(1)铸刑书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邓析书“竹刑”
(3)晋国铸刑鼎
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著刑书于鼎之上
(4)被庐之法:晋文公选贤任官
(5)《仆区法》(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楚文王
(6)《茆门法》(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楚庄王
(7)成文法公布后的争议和意义
1.郑国子产 “铸刑书”遭到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3.打破了法律的神秘性和贵族阶层的法律特权,开启了封建制法律形态
4.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
5.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
(四)战国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 “缘法而治”
(2)刑无等级 ,“法不阿贵”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赏当其功,刑当其罪”
(3)轻罪重刑,禁奸止过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4)法布于众,知所避就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2.《法经》魏国李悝
(1)内容: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杂》 有“六禁”,淫、狡、城、嬉、徙、金
3.《具》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特点:“诸法合体”“重刑主义”
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3.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刑—灋—律】
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连坐法
1.种类: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
2.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3.诬告反坐
(3)分户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4)历史意义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二、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秦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定于一”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
3.严刑重法。深督轻罪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2)主要法律形式
1.律
2.令。【制诏】
3.法律答问
4.封诊式
5.廷行事
(3)云梦秦简
1975 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葬中出土了秦代竹简,称为“云梦秦简”,又称“出土秦律”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
评价:“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新增】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
2.刑事立法(量刑原则与主要罪名)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六尺约合现今1.38米)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 “不端”。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 为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两人以上)与集团犯罪(五人以上)加重处罚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5.累犯和教唆未成人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自出
7.诬告反坐
8.连坐
《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司马贞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2)主要罪名
1.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李斯,相也,具于五刑,腰斩于市
2.肉刑。包括墨(即黥刑)、劓、斩左右趾( 即剕刑)、宫刑等。秦一般将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3.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
4.财产刑。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赎刑不是独立的刑种。从赎耐、赎黥、赎宫到赎死等
5.耻辱刑。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
6.其他:废、谇 sui、免以及收(籍没)、迁
(3)经济立法
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每年春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取发芽植物,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2.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3.市场和货币管理立法
3.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2)诉讼程序
1.一是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2.二是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注意:“公室告”。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于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问的“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诉者。还要给予处罚。
(3)审判制度
1.“讯狱”——讯问被告
2.“治狱”——庭审案件
3.“爰书”——调查或勘验笔录
4.“封守”——奁封财产
5.“读鞠”——宣读判决书
6.“乞鞫”——申请再审
司法官的办案责任。凡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属“不直”;故意应论不论或减轻情节者,即犯“纵囚”;由于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谓“失刑”
(二)汉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约法三章”: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并“悉除去秦法”
(2)汉武帝 “德主刑辅”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三纲】
(3)《九章律》
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
(4)汉律 60 篇
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 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 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事项; 赵禹制定《朝律》6 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 60 篇。
(5)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科从课发展而来“科条无限”、“一科两律”
2.汉代刑事立法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缇萦上书)
文帝: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2.景帝:减少笞刑数量。同时又改革刑具,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等 【新增】女徒顾山
(2)刑罚适用原则:上请
公侯及其嗣子以及三百石以上官吏均可享受“上请”
(3)“亲亲得相首匿”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螺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4)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逾制(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不如法,事国人过员【新增】
(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左道,矫制【新增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名: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蔽匿盗贼《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5)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新增】
3.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禁榷”
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 没入其器物
【新增】酒类专卖是榷酤,中央设太官,地方设榷酤官
(2)抑商政策
告缗令:鼓励揭发不如实向政府申报财产的工商业者
(3)对外贸易立法——丝绸之路
互市;违禁物:铁、兵器、马匹、铜钱
4.行政立法
(1)皇帝制度。“君权神授”
汉天子正号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之陛下,其言制诏,史官记事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乘舆,所在行在,所居禁中,印玺,所至幸,所进御。
命令为策书、制书、诏书、戒书
(2)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1.汉初,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为“三公”丞相下有“九卿”
2.西汉中期,武帝。丞相改为大司徒,太尉改为大司马,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九卿也由丞相统辖而改为三公分管
3.尚书台的建立和完善是重要发展
(3)官吏管理制度
1.察举。“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悌力田”、“明经”、“明法”、“文学”等
2.征召。一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诏举,也叫“举贤良文学”;另一种是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聘请
3.辟举。【新增】征召和辟举合称为征辟
4.任子和荫袭
5.太学补官
【补充】“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上计律》高祖 “宁告之科”,“告”分为“予告”和“赐告”。前者是省亲的假期,后者是 养病。赐告是罢免官吏。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
(4)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司隶校尉和州刺史。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三独坐”东汉,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汉武帝:“六条问事” 汉初惠帝:《御史九条》
(5)司法制度
1.诉讼与审判:“告诉”与“举劾”
2.严禁越诉,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劫,各以赎论
3.“鞠狱”(审判)辞服(口供)可刑讯
4.读鞠;乞鞠(三个月)
5.录囚。西汉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东汉光武帝业曾亲录囚徒
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和引礼入法 董仲舒“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春秋繁露•王道》:“《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秋冬行刑。 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 “天人感应”
(一)原心定罪 ——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问:甲当何论?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 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二)赵娥亲杀人案 徐元庆复仇案 武则天时,同州人徐元庆因其父为县吏赵师韫所杀而杀赵报仇,并自首服罪。如何处置徐元庆复仇行为,引起朝野争议。主要争议代表是谏官陈子昂和礼部员外郎柳宗元。 陈子昂的观点及建议:一方面,对徐元庆杀人行为依律条定罪量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另一方面,对徐元庆舍身尽孝行为,依礼表彰,旌表其门。 A、肯定情法冲突是必然的,不可避免。 B、情法二者的基点不同,故其评判标准各异。柳宗元的观点及建议 柳宗元引证《春秋》之语:“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子不可复仇也。” 故柳宗元认为:若徐元庆的父亲有罪当死,县吏赵师韫杀死徐元庆则是依法办事,是代天子执法。徐元庆在此情况下复仇杀人,则是藐视国法,仇视天子,国法不容。反过来,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是无辜被杀,赵师韫纯粹是公报私仇。在此情况下,处死徐元庆,则是违背礼义的。 注意:柳宗元将法律和情义放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否认法律与经义、法律与情义的冲突。他认为,违法则不得旌表其门,因为它不符合经义;符合礼义则不得处以刑罚,因为它不违反法律。故礼法是统一的,违礼则违法,违法当然违礼。为此,柳宗元主张应当严格限定“仇”的含义,使情法并重和统一。
(三) 夫死再嫁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 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曹魏律(魏明帝《新律》,又称《魏律》)
(1)删繁就简,篇目 18 篇,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4)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晋律(晋武帝,又称《泰始律》20 篇。620 条
(1)新增《法例》篇,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而著称;将律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3)第一次将“五服”列入
(4)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张斐、杜预作注,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晋律》又名《张杜律》
评价:惟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
(3)北魏律(孝文帝)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共 20 篇。
(4)北齐律(武成帝)(当时最高水准)
(1)形成 12 篇的法典体例
(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打最终的基础
程树德《九朝律考》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5)麟趾格
东魏,为独立法典格,北魏以格代科。【北魏以格代科】
(6)大统式
西魏。式,秦代封诊式,汉代品式章程,最早法典
(7)律学【新增】
晋代刘颂还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论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种援法断罪的思想,近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国古代律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2.刑事立法
(1)“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在刑法适用上,在人身犯罪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财产上,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评价:法律儒家化。峻礼教之防。
2.景帝:减少笞刑数量。同时又改革刑具,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等 【新增】女徒顾山
(2)“官当”、“八议”入律
(1)“八议”
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官当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3)存留养亲
北魏。《魏书》: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 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3)“重罪十条”
确立于《北齐律》,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曹魏:死,髡,完作,赎刑,罚金,杂抵罪 晋代:死,徒,笞,罚金,赎刑 北魏始定制以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北周五刑体系的排列改由轻递重,为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最终定死、流、徒、杖、鞭。
3.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北齐时首立大理寺,曹魏在中央设律博士
(2)登闻鼓直诉制度(西晋开始,直到清朝)
(3)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明帝规定开始;南朝宋武帝: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4)刑讯制度
北魏是重枷;南梁创立“测罚”;南陈设“测立之法”等
三、隋唐宋法律制度
(一)隋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开皇律》隋文帝
1.确定 12 篇 500 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2.确立新五刑制度
3.“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4.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2)《大业律》18 篇隋炀帝
“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敝救偏之意” “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沈家本:“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3)开皇律的成就
1.《幵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 篇 500 条
2.刑罚定型为死、流、徒、杖、笞五刑。新五刑体系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3.《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4.“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4)北齐律(武成帝)(当时最高水准)
(1)形成 12 篇的法典体例
(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打最终的基础
程树德《九朝律考》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5)麟趾格
东魏,为独立法典格,北魏以格代科。【北魏以格代科】
(6)大统式
西魏。式,秦代封诊式,汉代品式章程,最早法典
(7)律学【新增】
晋代刘颂还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论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种援法断罪的思想,近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国古代律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二)唐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
(3)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4)《武德律》唐高祖“一准隋开皇之律” 《武德令》和《武德式》
(5)《贞观律》 “比古死刑,殆除其半”《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
(6)《永徽律疏》唐高宗,共 12 篇,502 条
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7)《开元律》唐玄宗
(8)《唐六典》唐玄宗【政书】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治教礼政刑事】
(9)《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分 121 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即“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唐律的特点
1、“一准乎礼”。三纲五常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12 篇,502 条
3、用刑持平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1、目前为止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继往开来,承前启后
2、国际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越南《刑书》《国朝刑律》
2.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 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先并后减】
4.自首减免刑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 “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正赃犹征如法;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上官兴案】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骔、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
5.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举重以明轻”--《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若主人仅是将其折伤,比杀死为轻,当然无罪
(2)“举轻以明重”--《贼盗》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皆斩。若有人已经杀、伤其期亲尊长,自然应当处死
6.老幼废疾减刑
一是 70 岁以上、15 岁以下以及废疾(痴、哑、侏儒、折一肢、盲一目等)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二是 80 岁以上、10 岁以下以及笃疾(双目盲、两肢废及癫狂等)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三是 90 岁以上、7 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议、减、赎 、当 、请
(1)“议”是指“八议”
(2)请为上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期亲以上亲属,五品以上官员。犯十恶, 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3)“减”是对上请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 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4)“赎”是指“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员犯罪
(5)“当”是“官当”
“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 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6)同居相隐不为罪。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 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7)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
(8)化外人有犯。国籍相同用国籍,国籍不同按唐律。【新增】外国人非法入境从事商业,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从事商业,计赃准盗论
(9)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2)唐律中的五刑制度
1.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
2.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增设加役流
3.徒刑。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4.杖刑。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5.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注意】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3)主要罪名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六赃:《杂律》首次设。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处罚:官除名,吏罢役
1.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高宗立后杀元舅】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祭祖的宗庙、皇帝陵墓及宫殿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蕃国”、或国内与朝廷敌对的政权
4.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姑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支解人及造蓄蛊毒(剧毒之虫) 、厌魅(邪术)
6.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乘御之物;盗或伪造御宝;调配御药误不如方;造御膳误犯食禁;造舟船误不牢固;指斥皇帝或对皇帝的使臣无礼等。【杜元造玺自盗案】
7.不孝:即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 诈称祖父母、父母死;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在祖父母、父母丧期内嫁娶、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9.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属吏或士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杀现授业师及闻夫丧不举哀、作乐改嫁等
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与之和奸,也属内乱
六杀
1.“斗杀”:指“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过失杀人者”
2.“谋杀”:指预谋杀人
3.“故杀”:是指事先无预谋,而临时起意杀人
4.“过失杀”:指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
5.“误杀”:指错置对象的杀人,即由于种种原因而错杀了旁人
6.“戏杀”:指本无“害心”,在相互嬉戏的过程中造成一方死亡的行为
7.保辜: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
保辜
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
3.民事立法
(1)民事行为能力。二十有一为丁
(2)所有权。均田制,严禁占田过限
【新增】无主之物,加功所有。【先占】
(3)契约。【官有政法,人从私契】
1.买卖契约。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碟”,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注意】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者,规定了产品责任
2.借贷契约。借:借贷;贷:消费。
有息出举;无息负债;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3.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
4.七出;三不去”、“义绝”与和离
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由, 仍可休之; “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所谓“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
《唐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则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出而出之者杖一百;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白虎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无恶不作,妻也不能离舍,若离舍,则受罚。《唐律》曰:“妻妾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5)家庭制度
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以及自主婚姻者,均要受罚
(6)继承制度
宗桃继承和财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若无子孙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 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遗嘱优先; 在室女可以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嫁妆。
4.行政制度
(1)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和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
(2)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殿、察
【大察官】监察六部,后世为明朝“六科给事中”
(3)官吏管理:科举、考课和致仕
1.科举:科举和门荫,以前者为正途
【释褐试】身、言、书、判
2.考课:四善二十七最; 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3.致仕: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
5.经济立法
(1)均田法的施行,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分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人有永业田和宅地。唐律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
(2)唐朝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地税和户税
(3)榷盐法。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设“常平盐”。唐德宗令征茶税,之后茶税法全面推行。安史之乱中开始实行榷酤制度,此后或禁或弛,多有反复
(4)唐创建了市舶制度。对龙香、沉香、丁香和白豆蔻抽税。【市舶司】三种税:舶脚、抽份和收市
【新增】“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疏》议曰: “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牦牛尾、珍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方诸关
6.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中央: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地方:“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3)告诉的限制
1.禁止越诉。但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除外
2.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
3.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4.诉状叫“辞牒”,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 不得称疑
(4)回避制度——换推制;同职连署
(5)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新增】死刑的执行,时间上也有限制。立春、秋分以前,不能奏决死刑。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 【唐太宗错斩张蕴古】
(6)法官责任制度:严格依法定罪
唐德疏议•断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疏】议曰: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量情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有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谓故引有出入,各得下条故出入之罪;其失引者,亦准下条失出入罪论。即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罚。
(三)宋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宋刑统》宋太祖《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 12 篇,502 条;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来源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 分 213门;【新增】“臣等起请”、“余条准此”。评价:“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最重要。【编敕所】太祖颁行《建隆新编敕》,太宗《太平兴国编敕》、真宗《咸平编敕》
“编敕”的特点
编敕活动频繁,大编例:“条例”、“指挥”与“断例”。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哲宗《元符刑名断例》高宗《绍兴刑名断例》凡新帝即位或改元,均要编敕。其主要特点是
1、“敕以补律,敕律并行”。(仁宗以前)(虽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神宗以后)(“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
3、“丽于刑名轻重者,皆为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宋刑统》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二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熙宁元年七月,诏: “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3)编例:“条例”、“指挥”与“断例”。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哲宗《元符刑名断例》高宗《绍兴刑名断例》
(4)条法事类 :创新。南宋孝宗《淳熙条法事类》。至今残留《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2.刑事立法
(1)折杖法:宋太祖。“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刺配。“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3)凌迟。首用于五代,北宋仁宗加入,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清末修律废止
(4)重法地法。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神宗熙宁颁行《重法地法》,于哲宗元符年间被废除
3.民事立法
(1)不动产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2)典卖契约:【活卖】【严禁一物两典】
业主:得到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三十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契约期限内的标的物使用收益权;优先购买权;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财产继承
1.财产诸子均分。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户绝继承。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 3/4 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 1/4 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无姊妹在室时) 1/3,命继子 1/3,1/3 收为国家所有
4.行政立法
(1)中央:二府三司。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平章事,副相“参知政事”,枢密使。
“三司”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全国财赋尽出三司。又称“计相”。稍夺其(藩政、节度使)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司马光)
(2)地方:新设路,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另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州以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注意】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
(3)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1.殿试成为常制。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
2.官、职、遣互有分别
3.考课:京官由审官院,州县考课院掌考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 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三年一任:磨勘制(资历)和历纸制(考勤制)
(4)监察制度——台谏
1.御史台,御史中丞。台殿察;【月课】
2.谏官与谏院:“风闻弹人”
3.州的通判号称“监州”
5.司法制度
(1)大理寺、刑部加御史台。另立审刑院。太宗淳化设,神宗元丰裁撤。【制勘院】【推勘院】
(2)鞫谳分司制
(3)翻异别推制【别推、别移】
(4)务限法
农历二月初一“入务”,直到九月三十日止
(5)《洗冤集录》宋慈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6)《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名公”的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朱熹、真德秀、胡石壁等
6.辽夏金法律制度
(1)辽
1.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辽兴宗的《重熙条例》
2.“因俗而治”“官分南北”“同罪异论”
(2)西夏
1.借鉴唐宋,保留党项,兼有佛教
2.仁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20 卷,150 门,1461 条,是中古法令之最
(3)金朝
1.兼采隋唐,参考辽宋
2.第一部成文法典为《皇统制》
3.《泰和律义》12 篇,为唐制
四、元明清法律制度
(一)元明清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成吉思汗, 《条画五章》,这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至元元年,颁行《新立条格》
2.“因俗而治” ,蒙汉异制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3.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条格和断例
(2)元代的立法
1.《大札撒》成吉思汗
2.《至元新格》元世祖;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 20 篇,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 《通制条格》,留存至今。《大元通制》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
4.《元典章》
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世祖以来约 50 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分十类,共 60 卷。六部划分。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新增】元明宗《经世大典》,仿效《唐六典》,共 880 卷。
2.刑事立法
3.民事立法
(1)“阑遗物”与烧埋银。“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賦税”;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
(2)“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如蒙古的“收继婚”
(3)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加强媒妁管理
(4)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财产,更不得带走
(5)“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
4.行政立法
(1)中书省。中书令,以皇太子兼领;下设六部
(2)枢密院
(3)宣政院。国师总领。喇嘛教
(4)设置行中书省。行省、路、府、县四级。省为总管,剩下为尹,达鲁花赤
(5)科举制度变化。三年一次,乡试、会试和殿试;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
(6)监察制度。御史台(中台),南台和西台,22 道监察区,肃政廉访司。《风宪宏纲》
5.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1)大宗正府:札鲁忽赤
(2)刑部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3)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4)有时在江南设行宣政院,在诸路、府、州、县则设僧录司,管理各地僧侣狱讼
【僧道飞扬跋扈案】至大元年,上都开元寺西僧强市民薪,民诉诸留守李璧。璧方询问其由,僧已率其党持白梃突入公府,隔案引璧发,捽诸地,捶扑交下,拽之以归,闭诸空室,久乃得脱,奔诉于朝,遇赦以免。而宣政院臣方奏取旨:凡民殴西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
6.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独立成篇
(2)诉讼代理
(3)约会制度
(二)明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刑乱国用重典”
1.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2.“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朱元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2)《大明律》的制定与“六篇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以名例冠于篇首,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 7 篇,30 卷,460 条。附有《服制图》和《六赃图》
评价: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新增】《大明令》
(3)《大诰》朱元璋【空前普及】
《大诰》分四篇,即《御制大诰》74 条,《大诰续编》87 条,《大诰三编》43 条, 《大诰武臣》32 条,共 236 条。
【何巡检阻京控案 】明太祖规定,老百姓受了委屈,可以手捧《大诰》上京控告,任何官员一律不能阻扰,否则重重治罪。何巡检却对上京控告的百姓阻留刁难,结果何被处斩脚枷号示众的刑罚
(4)《问刑条例》
明孝宗,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万历年间,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
(5)《大明会典》明英宗朝始【六部官制】
行政法规汇编。 《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2.刑事立法
【新增】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化外人犯罪,用明律
(1)奸党罪。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奸党内容
(一)巧言谏免、暗邀人心罪――斩
(二)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罪――斩
(三)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罪――斩
(四)听从上司、出入人罪――斩
(五)内外官交结、泄漏情事罪――斩
(六)上言宰执大臣美德罪――斩
(2)充军。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六种不同的里程等级。充军期限分为“终身” “永远”
(3)廷杖。 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嘉靖争大礼】
(4)“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贼盗及有关币帑 tǎng 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重其重罪”实例
1.谋反、谋大逆――唐律规定:本人处斩刑,连坐处死(绞刑)的只有父及子年 16 岁以上;明律规定:本人凌迟,祖父母、16 岁以上的子孙、兄弟、伯叔父、侄子以及所有同居之人,不论老疾残废,一律处斩
强盗――唐律:不得财徒 2 年;得财 10 匹及伤人者,处绞。明律:不得财,杖100,流 3000 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轻其轻罪”实例
1.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处徒刑 3 年;明律仅杖 100
2.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唐律处流刑 2000 里,明律只杖 60
3.民事立法
(1)财产权。先占原则。遗失物分一半,30 日后全给。埋藏物归发现者
(2)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3)义绝新说。 “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4)教令权和主婚权。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5)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
4.经济立法
(1)一条鞭法。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
(2)制定“海禁”法规。《大明律》专设“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
(3)朝贡贸易立法。并设“市舶提举司”主管朝贡贸易事务
5.行政立法
(1)明太祖废除丞相,由皇帝直接控制六部。将军事分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特设通政使司。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合称“九卿”。殿阁大学士组成“内阁”。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胡惟庸案 】
(2)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3)官员选任制度
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官学:秀才;举人;进士;四书五经与八股
任官三年轮换;籍贯回避。官员年满六十岁致仕,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
(4)监察制度
1.都察院,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风宪衙门”。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称为“巡按御史”, “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处罚。
2.中央六部设都给事中。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与都察院并列
3.总督与巡抚监察地方。提刑按察司、“外台”
6.司法制度
中央三法司,地方省府县,省设按察使,民诉理问所,军民分开诉,军事断事司
(1)厂卫。“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设南北镇抚司中
(2)申明亭。洪武五年始设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 “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3)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狱有李秀,以坐造伪钞,连数十人,而皆与秀不相识,敬疑而谳之。秀曰:“吾以训童子为业,居村落间,有司至秀舍,谓秀为伪造钞者,捶楚之下,不敢不诬服耳。”敬询知始谋者,乃大同王浊,十余年事不泄,而有司误以李秀为王浊也。移文至大同,果得王浊为真造伪钞者
(4)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一,严厉制裁诬告行为。诬告加等反坐
第二,严禁越诉。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第三,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第四,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主义
第五,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5)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与九卿会审(又称“圆审”)。“刑部受天下刑智,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共计九人
2.朝审。洪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英宗,每五年举行一次。明朝独有
4.热审。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方孝孺案】【灭十族】燕兵起,廷议讨之,诏檄皆出其手。乙丑,金川门启,燕兵入,帝自焚。是日,孝孺被执下狱。先是,成祖发北平,姚广孝以孝孺为托,曰:“城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绝矣。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投笔于地,且哭且骂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成祖怒,命榤诸市”。孝孺慷慨就死。 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
(4)设置行中书省。行省、路、府、县四级。省为总管,剩下为尹,达鲁花赤
6.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独立成篇
(2)诉讼代理
(3)约会制度
(三)清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2)《大清律例》 (乾隆)
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 436 条,附例 1049 条。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
(3)《大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4)则例
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为一般则例
(5)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
2.刑事立法
(1)充军与发遣、刺字。清朝特别创立。清代发遣的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五军道里表】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刺字:发冢、逃囚,“巡警之役”
(2)死刑制度。立决和监候两类。凌迟、枭首和戮尸
(3)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分族官缺”制度
旗人由内务府,宗室贵族为宗人府,民事户部现审处
(4)禁止“旗民交产”
“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治罪
(5)文字狱。比照谋大逆。庄廷龙文字狱案【明史案】维民所止(查嗣庭试题案); 论浊清(胡中藻案)
3.民事立法
(1)废除匠籍制度。雇工人地位提高。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奴婢可以开户为民。禁止役身折酬。
(2)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 “民人典当田房,契载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
(3)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宗桃继承和封爵继承。“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同宗,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允许独子兼祧,
4.经济立法
(1)“禁海令”和“迁海令”
(2)专卖制度。禁榷制度。盐、茶、矾
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
5.司法制度
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内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
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拟徒刑,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督抚作出判决。流刑、充军等案,由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
秋审制度——死刑制度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国家大典” 《秋审条款》
1.情实
2.缓决
3.可矜
4.可疑
5.留养承祀: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
“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时,该犯人可留家侍奉老人, 待老人去世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北魏律.名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 70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孝:能养、色难、无违;“今之孝者, 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幕友胥吏
1.幕友——师爷
2.胥吏——书记员
“无幕不成衙”
五、清末民初法律制度
(一)清末法律制度
1.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1904 年日俄战争。1905 年仿行宪政,五臣考查,1906《厘定管制》
(2)《钦定宪法大纲》1908 年;宪政编查馆编订,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
(3)谘议局和资政院
1.谘议局是地方咨询机关
2.资政院是中央咨询机关
(4)《十九信条》
资政院。君主立宪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2.修律活动
(1)“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兴学校,练新军等 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修订法律馆
1902 年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拟订各项法典草案;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
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
(3)《大清现行刑律》1910 年
过渡性法典
1.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 30 门
2.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3.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4)《大清新刑律》1911 年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1.在体例上抛弃了 “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和感化院
4.调整部分罪名,新增罪名。谋反改内乱
(5)《大清民律草案》1911 年【民商分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2.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6)商事立法
第一阶段(1903—1907)。商部。《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破产律》
第二阶段(1907—1911)。修订法律馆,《大清商律草案》、《破产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
(7)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 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2.关于“存留养亲”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8)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1.1906 年《裁定官制谕》;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
2.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分总纲、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城谳局。近代第一部法院编制法。民刑分理,司法独立,四级三审制
3.法院编制法。审判独立,审检分立等
4.1910 年,《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终告修竣,标志着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终结
5.1910 年,《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告成,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辩论等原则。开端
(9)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指导思想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在内容上,保守内容和先进形式同时显现
3.在法典编纂上,改变诸法合体,到实体和程序法的区别,形成法律体系的雏形
4.在实质上,君主利益,没有反映民主
(10)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引进和传播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3.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3.司法制度的变化
(1)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
1843 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虎门条约》中。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1864 年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会审公廨制度
(2)司法机关的调整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3)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二)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1.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3.规定人民的权利及应尽义务
4.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打破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袁世凯的防范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政院的权力。比如弹劾权
3.特别修改程序
三分之二提议,五分之四出席,四分之三同意
2.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的法令。《保护人民财产令》、《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贩卖猪仔文》、《大总统通令开放登记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
(2)发展经济的法令。《商业注册章程》和《商业银行暂行则例》
(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4)社会改革方向。禁烟、禁毒、剪辫,禁缠足
3.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或最高法院
(2)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3)禁止刑讯
(4)禁止体罚
(5)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6)试行律师制度
(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1912—1928)
(1)立法原则
隆礼和重刑并重
(2)立法活动的特点
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特别法优先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2.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 第一部宪法草案。三权分立,民主共和
1.责任内阁制
2.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委员会】
3.规定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14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2.完全否定和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
3.取消了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4.规定了与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 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
(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23 (曹锟公布。第一部正式宪法)
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民主权利,代议制,形式上完备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账单
(4)社会改革方向。禁烟、禁毒、剪辫,禁缠足
3.刑事立法
(1)《暂行新刑律》最终亦未公布,却成为 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2)、单行刑事法规。《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惩治盗匪法》、《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乱党自首条例》、《边界禁匪章程》、《私盐治罪法》
4.司法制度
《暂行法院编制法》和《平政院编制令》,从而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由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四级三审制;审检分立。
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城市设地方审判厅
《暂行法院编制法》实行审检分立制度,各级审判机关对应设立检察机关: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分别对应于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由检察长、检察官组成,独立行使职权。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 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
司法的专横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滥施军事审判,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
六、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南京民国政府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1)三民主义
权能分治:“权”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能”即治权,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
人民选举的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四项政权,组成并监督政府。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院依照宪法行使不同的权能,互相制衡
“建国三时期”:军政、训政和宪政
权能分治论
政权 (归有“权”的国民)
1.选举
2.罢免
3.创制
4.复决
治权 (归有“能”的国民)
1.行政院
2.立法院
3.司法院
4.考试院
5.监察院
(2)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中央政治会议是政治领导机构。,颁布了 1928 年的《训政纲领》,1931 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
1.形成:1927-1936
2.发展:1937-1945
3.崩溃:1946-1949
(3)《六法全书》与法律体系
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分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和判例、解释例
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蒋介石的手令、国民党中央的决议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往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宪法性文件及宪法
(1)《训政纲领》1928 年
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在其闭会期间,则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在国民党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
《训政纲领》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又多加限制;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3)“五五宪草” 1936 年
(4)《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3.刑事立法
(1)《中华民国刑法》1928 年旧,1935 年新
1.继受西方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2.“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
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但南京国民政府将这一制度演变成为惩治政治犯的工具
(2)刑事特别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
4.民事立法
(1)“民商合一”。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者,实行单行立法
(2)《中华民国民法》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
1.社会本位
2.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
3.民商合一
4.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合意的买卖婚姻有效等
5.商事立法
1.银行法
2.交易所法
3.票据法
4.公司法海商法
5.海商法
6.保险法
7.破产法
6.司法制度
1932 年《法院组织法》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司法院,1928 年。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
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城市设地方审判厅
大法官会议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
特种刑事法庭始设于 1927 年,是受理特种刑事审判程序案件的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依据特殊的程序审理案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为迫害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保障
7.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制度特点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诉讼审判实践中的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规定的民主法治精神明显矛盾对立,成为其突出的特点
(二)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1.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 年
1.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工农兵代表大会。新式民主制度
3.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2)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1928 年,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主要错误在于: 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禁止土地买卖
2.《兴国土地法》 1929 年, “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 年,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 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1 年
1.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的剥削和一切压榨工人的不合理的陋规
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以及参加工会的权利,保证工人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活动,不得扣除工资
3.规定了工时、工资,青工女工特殊利益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关于工作时间规定一般不超过八小时,在危害健康的部门可减少到六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的剥削和一切压榨工人的不合理的陋规小时
4.规定了劳资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法。劳动处理有评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劳动法庭等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4 年
1.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禁止童羞媳,实行一夫一妻
2.男子须满 20 岁,女子须满 18 岁。禁止三代以内的亲属通婚;禁止患传染病、神经病及疯瘫者结婚
3.男女结婚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4.确定离婚自由的原则,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
5.规定离婚后孩子和财产的处理办法;私生子女得享受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
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 年
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缺陷: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等
(3)司法制度
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分立制,在地方采“合一制”。实行“审检合一”。实行集权的、独立系统垂直领导国家政治保卫局
2.抗日战争时期法律制度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 年
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抗日”、“团结”、“民主”
2.“三三制” 即共产党员占 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 1/3,中间派占 1/3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以俸养廉
4.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手工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普及免费义务教育
(2)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1.保护土地所有权。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减租减息。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 25%的地租
3.保障佃权。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现存债务减息。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5.体现了“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团结资本家抗日”的原则
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 年
(3)刑事立法
第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第二,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其一,汉奸罪。其二,破坏坚壁财物罪。其三,贪污罪
(4)司法制度
“高等法院”,各边区实行审、检合一制
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路线
调解的原则: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一般须制作和解书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宪法性文件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7 年
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就是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联合政府。它首次明确提出了“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这一刑事法律原则
3.《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 年
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
2.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2)土地立法
1.“五四指示” 1946 年,土地改革的序幕
2.《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 年
(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 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 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3.劳动立法
“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指导方针, 《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
4.婚姻立法
强调依照婚姻自由、保障革命军人的婚姻以及干部离婚的处理原则等。解放区处理离婚问题时,在强调感情因素的同时,注重出身,规定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有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同时,规定了干部离婚原则
(3)刑事立法
1、惩办战争罪犯
2、镇压地主恶霸
3、肃清政治土匪
4、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
5、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4)司法制度
1、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
2、人民法庭: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雇农为骨干,并有政府代表参加的群众性临时审判机关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949年
1、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制度,即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
2、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3、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即要以批判蔑视旧法律,学习掌握新法律的运动,来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法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