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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理学知识结构图,花费很多事件精力才梳理总结好的,知识精讲的结构图,有这张图法理学足够了。
编辑于2021-11-12 22:24:00法理学
一、绪论
(一)法学
1.法学的含义
(1)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概念: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1.法学首先是一门科学。人们一般将科学划分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
2.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
(1)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 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2)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 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习惯法】
2.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1)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2)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1.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出现
(2)法学的历史发展
1.中国
(1)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
(2)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
(3)鸦片战争以后,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的法律思想
2.西方
(1)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
(2)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
(3)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4)12 世纪至 16 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5)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 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理论观点
3.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1)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尤以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 19 世纪产生的学派。 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 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 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 20 世纪分析法学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 19 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 20 世纪西方各国。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 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 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 系统地在美国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
(4)其他法学流派
19 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20 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
到 20 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4.马克思主义法学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 1835 年 10 月至 1841 年 3 月先后在德国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接受了当时欧洲最好的法律教育。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最初出发点是康德法学和黑格尔派的理性主义法学
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 关系本身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1.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
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实现、 反映或者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不 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观,还为其提供了合法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 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3)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
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法学研究最根本的方法论
(二)法理学
1.法理学的含义
(1)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学科。它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 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 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1)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2)一般法还可以指古今中外一切的法。法理学要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它的研究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2.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 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如同任何国家的法理学都是以本国的现行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一样,我国的法理学也是以研究我国的法律问题和法治建设为主,其研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法理学与法制史学、法律思想史学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的一般概念、定义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没有科学的法律制度史学和法律思想史学的发展,就没有科学的法理学的发展。 同时,法律制度史学和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又需要以法理学阐明的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
法理学把对法律现象的哲学的研究、社会学的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角度阐明法律 现象的共同问题
2.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础
除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外,法学还有自身的方法论。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主要有: 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调查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词义分析的 方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等
(2)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有助于为学习其他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二、法的本体
(一)法的特征与本质
1.法的概述
(1)“法”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 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2)当代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1.西方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1)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与“主观法”的称谓
(2)“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2.当代中国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 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 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词义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1.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区别于自然法则)
2.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3.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1)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③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至少有三个特点
①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②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③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4.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通常包括两重含义: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普遍有效性)
(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允许合理地差别对待)。(普遍平等对待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了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事实上,构成这一整体的各个具体的法律、法 规是由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1)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
(2)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3.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1)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
(2)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3.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有的社会规范,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虽然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区别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1.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1)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自律)
(2)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
2.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他律)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3.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
(1)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2)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与此相关,法还具有程序性,主要是在近现代意义上讲的。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3.法的本质
(1)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1.理性论
斯多葛学派(古希腊) 西塞罗(古罗马) 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17-18世纪,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2.公意论
法国的卢梭《社会契约论》(17-18 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3.神意论
圣·奥古斯丁(5 世纪,西罗马帝国后期)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11 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
4.命令说
英国的霍布斯(17-18 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英国的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19 世纪,早期的分析法学派) 英国的约翰·奥斯丁(19 世纪,早期的分析法学派)
5.民族精神论
德国的卡尔·冯·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19 世纪,历史法学派)
6.自由意志论论
德国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9 世纪,哲理法学派)
7.社会连带关系论
法国的狄骥(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8.社会控制论
美国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20 世纪,社会法学派)
9.正义论
美国的罗尔斯《正义论》(20 世纪,现代的新自然法学)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 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从根本上讲,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产生、发展、性质、内容都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法律的物质制约性(终极)和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初级)是法律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
3.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阶级意志的内容,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在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 惯等。在分析法律的本质时,不应忽略这些因素。如果将经济条件理解为法律的阶级意志内容的唯一决定因素,实际生活中无数现象就无法理解了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1.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1)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自律)
(2)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
2.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他律)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3.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
(1)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2)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与此相关,法还具有程序性,主要是在近现代意义上讲的。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1.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1.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2.法的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 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2)法的作用的分类
1.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这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2)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这是从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即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3)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这两种作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2.其他分类
(1)依据作用范围,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一子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2)依据作用结果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预期作用,是指人们在立法时对法所抱以期望的按预计情况应当予以实现的作用。 实际作用,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诸多环节和诸多因素的复杂影响后所实际达到的作用。
(3)依据作用的途径,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直接作用,是指具体法律规范对特定关系的定向调整。 间接作用,是指法调整特定关系时对其他社会关系的影响。
(4)依据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积极作用,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的作用作出肯定的评价。 消极作用,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的作用作出否定的评价。
(3)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
法律规范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避免个别指引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的浪费,它具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1)确定性指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不允许选择;(设置法律义务)
(2)不确定性指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的,允许自行选择。(宣告法律权利)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作用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与否。(合法≠好,违法≠坏)
法的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
(1)专门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
(2)社会评价,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舆论性评价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分别进行的预测
法之所以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人们根据法律,通过预测相互间的所作所 为及其后果,来确定、安排、协调自己行为的方式、方向、取舍,从而作出选择。 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
4.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正面示范、反面示警)
(1)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诫的作用
(2)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
强制作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的应有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性的社会秩序。法的强制功能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4)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①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 政治统治,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
②由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这种条款既反映了被统治阶级斗争的成果,也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暂时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手段
(2)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①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既存在共同的利益,又有利益冲突,统治阶级需要用法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 之间的关系,适当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和利益
②同时对同盟者滥用其权利的行为,甚或对统治阶级进行政治对抗的行为也实行法律上的制裁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①统治阶级需要用法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的关系,通过这种服从,确保其成员的权利的实现,解决其内部因财产、婚姻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 纠纷,保证其内部和谐一致
②法维护的是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违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也会受到法的制裁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 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 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 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3.两个作用之间的区别
(1)前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
(2)前者主要有利于统治阶级,后者至少在客观上有利于全社会
(3)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是可以相互借鉴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主要体现着法的社会性,但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 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5)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
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
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 加以调控。(法域空间/法外空间)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法的僵硬性:抽象性/具体性)
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法的滞后性:稳定性/变化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
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2.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概念
1.法的价值的含义和特征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它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①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 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
②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 社会公共职能。 任何把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①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 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
②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①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也很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
②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一性是并存的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与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法律一般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其治理目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怀人的真正需求,在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效率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在这些价值之间本身可能存 在某些冲突,但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可以实现价值之间的协调,在解决价值冲突时确立统一的确定法律 价值的位阶顺序的标准,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2)法的主要价值
1.秩序
(1)秩序的概念: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前提。
(2)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的意义: 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一方面,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不只从消极角度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而且还从积极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①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②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自由
(1)自由的概念:自由,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其主要特点有:一方面,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另一方面,自由也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自由是人的本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①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第一,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静态意义)
第二,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动态意义)
②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样的
第一,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
第二,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第三,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如自愿为奴的行为,法律也会加以禁止)
第四,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近代以来,法律在实践中对于主体自由的保障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个人自由的干涉,即保障主体的自由免受侵害(消极自由)。特别是私权领域,保障个人的生活选择不受公权力的干预。但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传统上属于这类自由的领域,如就业、医疗、住房等,开始越来越受到政府福利政策的大幅干预。 另一方面,法律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积极自由)。国家通过法律为个人的发展提供平等机会,使个人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标;同时,国家还必须为保障个人的积极自由,提供必要的帮助。
3.平等
(1)平等的概念: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2)平等的特点
①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②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
③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是指基于特殊身份或关系而对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给予的特殊对待。(比如,我国唐朝在法律上专门 针对皇亲国戚、贵族和官僚阶层适用的“议”、“请”、“减”、“赎”、“官当”等就是给予这些群 体的特权。)歧视则以认可人们天生存在身份与地位的高低贵贱为前提和基础,并把一部分人视为低于其他人。特权与歧视都是对平等的否定,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
④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3)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
①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②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③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④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4.人权
(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
(2)人权的特点
①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权是普遍地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②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 即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
③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即人权是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人权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权利体系,其具体权利内容也随着人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而不断深化,新的权利类型也将不断地出现
④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论断:“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的历史发展特点从其主体、 内容到保障措施等方面均可反映出来
(3)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①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的尊严的尊重
②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③人权作为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4)人权的法律分类
①个体人权
其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等。这类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并确保其有效参与国家公共事务
其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这类权利与前一类权利相对应,旨在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的保障
②集体人权
其一,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
其二,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5.正义
(1)正义的概念: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以利益为依归,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
(2)正义的分类
正义可以依不同的标准来分类,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等。但从法学和法律角度看,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分类以及相应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分类更为重要
①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②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3)正义的特点
①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
特殊性:是指这种反映根本理想的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②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超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同一“类”所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
时代性: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
③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
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体现出其强烈的主观性。
(4)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①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
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②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限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
③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
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5)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①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②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③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6.效率
(1)效率的概念:效率,也称效益,是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 法的效率价值,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
(2)法律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
法律是通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通常其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包括:
①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
②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③确认、保护、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④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
⑤通过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等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3)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指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基本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非基本价值(如:效率)
②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这与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它也是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2)个案平衡原则
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如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自由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三)法的渊源与分类
1.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1.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本节取此义)
2.法的渊源的分类
(1)法的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法定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或仅是非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除了制定法外,判例法也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4.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2)法的非正式渊源(间接渊源、非法定渊源)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
法的非正式渊源,如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原则等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1)宪法(见宪法学)
(2)法律(“法”、“决议”、“决定”、“规定”、“办法”)
1.含义
(1)广义上,法律泛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狭义上,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节取此义)
2.分类
(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刑法、刑诉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商标法)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刑法修正案 1-10)
3.法律保留事项
《立法法》第 8 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2015年立法法新增)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背诵口诀】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4.“相对法律保留”与“绝对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 9 条:本法第 8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5.授权规则
(1)《立法法》第 10 条第 2、3 款: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2)《立法法》第 11 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立法法》第 12 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6.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部分适用
《立法法》第 13 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3)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
《立法法》第 65 条第 1、3 款: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 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5 条第 1 款: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4)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则”、“规定”、“办法”)
《立法法》第 72 条第 1、2 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含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 定地方性法规。(2015 年立法法新增)
设区的市(含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 4 个月内予以批准
(5)民族自治法规(“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
《立法法》第 75 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民族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 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 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5 条第 2 款: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见宪法学)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条约、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声明、公报)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 3 条第 1-3 款: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其法律的效力,并成为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国际商会曾先后多次公布了具有国际性的解释贸易术语的通则,这一通则便成了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民用航空法》第 184 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1.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①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 ②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它是不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2.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3.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
(1)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也较根本法简单
该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4.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1)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①特定人的法,如警察法、教师法; ②特定事的法,如国籍法、教育法; ③特定地区的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 ④特定时间的法,如戒严法等。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分类是相对而言的
5.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
(1)国内法。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2)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 约和国际协议等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2)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分类
1.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适用的一种法律分类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 在当代,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如经济法。(社会法)
2.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
这里的普通法,专指英国在 11 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 14 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今天,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适用这种分类
3.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
(1)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也较根本法简单
该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4.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1)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①特定人的法,如警察法、教师法; ②特定事的法,如国籍法、教育法; ③特定地区的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 ④特定时间的法,如戒严法等。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分类是相对而言的
5.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
(1)国内法。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2)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 约和国际协议等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四)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与效力等级
(1)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上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法的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2.法的效力范围
(1)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外国人,即便其身在该国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即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居住在本国管辖领域内的人一律适用本国法律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 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
4.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亦然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由于法的制定机关不同,具体法的空间效力是有所区别的
1.域内效力。一般说来,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在全国有效,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效
2.域外效力。所谓法的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机关所管理的领域之外。有的法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 家主权原则还往往规定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由于法的制定机关不同,具体法的空间效力是有所区别的
1.法生效的时间
(1)自法的颁发之日起生效
(2)由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的效力终止
法的效力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
(1)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是指在适用上出现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废止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2)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五)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特点
1.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了几个法律规则
2.法律规则的特点
(1)与其他要素(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相比。从内容上看,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与其他要素相比,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可预测性等特征
(2)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较,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①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属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②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③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最基本特征
④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⑤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2)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 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具有任意性)
(2)义务性规则
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3)权义复合性规则
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等,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
(2)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
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中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例:《计量法》第 32 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例:《商业银行法》第 17 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4.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比如 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 调整性规则占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例:《刑法》第 19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 状态等)
在立法实践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1)可为的模式:授权性法律规则
(2)应该为的模式:命令性法律规则
(3)不得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则
3.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
(1)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 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 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表述合法的后果,因为根据行为模式,人们可以直接推知该法律后果。违法的后果实际上规定了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2.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也可能是具体的,例如,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审判者
法律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原则的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2)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3)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
法律原则:笼统、模糊(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为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2)适用范围
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3)适用方式
法律原则: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4)功能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 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3)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
(1)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计划生育等
(2)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如平等、诚信、等价有偿、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 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计划生育等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1)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2)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无罪推定等
3.法律概念
(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的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等重要
(2)法律概念的种类
1.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
(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如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机关
(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 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
(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 如动产、主物、支票
(4)事实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失踪、不可抗力、违约
2.依其所涉及的内容
(1)涉人概念
(2)涉事概念
(3)涉物概念
3.按涵盖范围大小
(1)一般法律概念
(2)部门法律概念(如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等。)
(3)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
(1)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计划生育等
(2)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如平等、诚信、等价有偿、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 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计划生育等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1)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2)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无罪推定等
(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同部门法是一种交叉关系
(1)一种法律制度可能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如财产所有权制度,就涉及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 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2)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制度,如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就包括了刑罚制度、死刑制度、假释制度等多个法律制度
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法律部门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但是,法律部门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法律部门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1)有时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与部门法的名称是一致的
(2)在许多情况下,部门法的名称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并不对应
3.法律部门的特征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 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所以,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着客观的基础,但是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每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
2.辅助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
两种标准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调整的方法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不同性质 的社会关系应当以不同的方法来调整。因此,与法律调整的对象相比,法律调整的方法是辅助的、从属的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如选举法是一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但是法律规范的数量不多,而且将来也不会多,因此,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般将它合并到宪法部门中。所以,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2.合目的性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如果某种划分不利于这一目的,那么其划分就是无意义的
3.适当平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4.辩证发展原则
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就不可能是绝对不变的,只能是相对的没有也不可能有运用于一切时代、适合于任何国家的、永远不变的法律部门划分模式
5.相对稳定原则
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6.主次原则(重点论原则)
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2.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它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它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 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2)它是由不同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整体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之 一。这一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 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 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 整体
它的形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 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 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 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今后仍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以使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1.宪法及其相关法
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起着特殊的作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处于附属层次的一些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
(1)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
(2)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法律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3.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商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 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1.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
2.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3.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
4.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如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等
5.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是一个传统和基本的法律部门,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法典中。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单行决定。这些规范都是刑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7.程序法
程序法部门指规范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诉讼程序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称诉讼法 我国的诉讼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成
2.非诉讼程序法,主要由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基本法律构成
(4)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
(2)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3)1978 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
(4)1982 年,为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5)199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6)1997 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 21 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 21 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2012 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立法任务。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的重大任务。 2017 年,党的十九大再次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
2.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 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1)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
①适应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②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③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修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
④完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
②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 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
③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4)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
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科技 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
(5)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①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②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
③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④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⑤同时,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A.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 B.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及时作出法律解释; C.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D.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七)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概述
(1)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法锁”的观念,直到 19 世纪,法律关系才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而存在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合法性)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④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意志性)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A.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要根据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如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除了要有一般规定外,签订合同的各方还需要意思表示一致,不能把一方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B.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只需要法律关系参加者一方的意志即可成立,如绝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等; C.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不通过人的意志,而仅由于某种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因死亡、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保险法律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A.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起着主导作用。 B.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不能变成现实,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④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主要表现在: A.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 B.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 C.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权义性)
①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可能性的领域,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 A.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体能做和应该做的行为,并不是现实行为,是在假定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和义务,并不表明主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 B.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 A.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针对同一类人、同一类行为的,凡是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都享有同一类权利并承担同一类义务。 B.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情况、主体、权利与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具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2)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1)基本法律关系
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2)普通法律关系
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3)诉讼法律关系
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1)平权型法律关系
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
平权型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在民事行为领域之外也存在许多种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
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服从。绝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要求相对人服从
3.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
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 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
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 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4.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
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措施,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它发挥着法的保护作用,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权利人)和义务的承担者(义务人)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
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不得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社会性
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自然人
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参加法律关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
(2)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是由法律赋予人格并将其视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组织体
(3)国家
有时国家也作为特殊的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或国际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所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B.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 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2)行为能力
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2)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广义上的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从字面上讲,职权、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它们与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2)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4)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的限制和约束
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两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受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2)然而,一旦权利的行使与特定义务的履行发生联系,此时权利客体不仅是权利所及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2.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法律性: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②可控性: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③有用性: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④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2)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①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如房屋、道路、桥梁等)
②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如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智力成果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也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属于非物质财富
(4)人身利益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如: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④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利益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究竟是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A.当人身的一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B.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C.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5)数据信息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数据信息,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其中既有人工处理的数据信息,也包括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因此它既不是物,也不等同于智力成果
随着以互联网、物联网、数码存储和处理技术的发展为主要表征的信息新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将愈加重要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的演变)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抽象条件
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2.具体条件
即法律事实的存在,也就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2)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含义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①绝对事件(自然事件)。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
②相对事件(社会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如社会革命、战争等
(2)法律行为
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一旦作出,也是一种事实,它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法律上所说的行为,仅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八)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在于
(1)法定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追究在最终上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的
2.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
(1)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刑事法律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通常由个人承担,也有一些刑事责任由法人或组织承担。
(2)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具有惩罚的功能,比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都是以财产为内容的。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较为多样化,可以是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甚至还可以是人身责任。这些责任方式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和预防的功能
(4)违宪责任
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组织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所谓的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狭义上的违法行为仅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下,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3.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
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存在为条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财产损害一般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
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归责与免责
1.归责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
2.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①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②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③反对责任擅断;反对有害追溯
④允许人民法院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是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应当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应当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再次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是指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相适应。(例如,不能对民事违法行为适用刑事法律责任。)
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3.免责的含义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因为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后两者并不存在责任。 不应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责任的条件
免责并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 所赞成或支持的
4.免责的条件
(1)时效免责
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如《刑法》第 87 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不诉免责(“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3)自首立功免责
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如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有效补救免责
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如《刑法》第 390 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自助免责
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2.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2)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2)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确定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我国现行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以上制裁方式外,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民事制裁在制裁目的、制裁程序和制裁方式上不同于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形式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形式
(2)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停发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制裁措施有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三、法的运行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1)立法的含义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1.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监察职能等,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立法是通过立法机构将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权力,立法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行使
3.立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立法尚未上升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性和经常性活动,所以没有固定严格的程序,随意性很大。随着立法活动的逐步规范,要求立法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者要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必须运用专门的技术,即立法技术。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不仅影响法律的形式表达,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
6.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创制、认可、修改、废除法律规范的方式,将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形成或变更的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律内容的活动,不属于立法
2.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1)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在一个国家中,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享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非享有同等的立法权限
(2)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来说,国家结构形式对于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也不同于单一制国家所采用的一元立法体制,而是综合两种立法体制的一些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的“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大制度,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多民族性,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4.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总之,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客观实际需要的
(4)我国《立法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与意义
1.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6.加强备案审查
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3.立法原则
(1)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法》第 3 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法》第 4 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1.立法遵循宪法
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
立法合宪性的要求具体还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2.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
我国现行《立法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立法原则,还规定了不同立法主体所具有的不同立法权限与程序。 《立法法》特别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的制定主体、内容与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制。各主体均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应严格依法立法,保证立法合法。
3.立法维护法制统一
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有在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
(2)民主原则
1.立法体现人民意志(立法内容的民主)
立法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
2.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
(1)要求立法主体的产生要民主
(2)立法过程要公开
(3)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科学原则
1.立法从实际出发
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立法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 (1)要求立法要从现实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2)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2.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1)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
(2)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
(3)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
(4)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应当是统一的
3.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立法不仅要在语言上具有明确性和严谨性,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不明确,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扩大,法律的权威和效能会降低
4.立法程序
(1)立法程序的概念
1.立法程序的含义
广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狭义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2.立法程序的特点
(1) 立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立法程序法定既体现了立法活动的严肃性,也保证了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只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立法程序,才能对立法活动具有高度的约束力
(2) 立法程序规定了立法步骤和方法
立法步骤是对立法活动先后顺序的具体安排,立法方式是对立法活动运作方法的规定,立法程序具有确定工作顺序和固定活动步骤的功能
(3) 立法程序是所有立法环节必须遵守的程序
立法活动的工作程序大多不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可以在具体立法活动中进行调整甚至省略。但立法程序则由法律明确规定,是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所有立法环节中必须遵循的程序
3.立法维护法制统一
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有在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
(2)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1.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 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注意】 法律议案是议案的一种,除法律案外,议案还有其他许多种类,如预算案、决算案、质询案等
(1)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①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 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②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①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案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 议议程
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背诵口诀】既可向全国人大又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一府两院两委(专委+军委)
2.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为保证立法质量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和讨论
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
(1)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①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③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④各代表团审议法律草案修改稿,法律委员会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2)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①应当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②一般“三读程序”
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B.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 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C.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 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③“三读程序”的例外情形
A.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B.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 表决
④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⑤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 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 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⑦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 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 当向社会通报
⑧法律案审议的结果: A.提付表决; B.搁置; C.终止审议。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 决稿
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 赞成、反对或弃权
(1)全国人大
①《宪法》 第 64 条第 1 款: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立法法》 第 24 条: 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全国人大常委会
①《立法法》 第 41 条: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②单独表决。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 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③分别表决。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 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
《立法法》 第 25 条: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立法法》 第 44 条: 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概述
(1)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的含义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对法律的贯彻落实
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2.法律实施的内容与分类
以实施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将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三种
(1) 法律的执行(执法)
(2) 法律的适用(司法)
(3) 法律的遵守(守法)
3.法律实施的意义
(1)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 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2) 法律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 当前我国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法律实施的主要基础与动力
(1) 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
法律实施需要人民的拥护和信赖。我国宪法法律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利益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改革成果的广泛公平分享为核心价值,必将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进而不断增强宪法法律实施的内生动力,提升宪法法律实施的水平和效果
(2)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律公正是良法善治的基本标志,也是法 律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在法治的范畴内,法律公正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
(3)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法律的权威性是指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尊严,宪法和法律拥有足够的力量规范权力运 行、制约权力任性,维护宪法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制度安全。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保障在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或评估主要有以下标准
(1)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2)法律实现
1.法律实现的含义
法律实现,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
(1) 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不同,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 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2) 法律实现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
2.法律实现的意义
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 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但法律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要求的实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阻碍着法的功能的发挥,因而不能产生立法者希望达到的结果
而要使法律产生实效,又必须以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为条件,只有将法律实施和监督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3.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与法律实施过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因素都会影响法律在 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其中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
1.国家的阶级本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程度
2.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 归根到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3.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4.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4.法律实施的主要基础与动力
(1) 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
法律实施需要人民的拥护和信赖。我国宪法法律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利益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改革成果的广泛公平分享为核心价值,必将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进而不断增强宪法法律实施的内生动力,提升宪法法律实施的水平和效果
(2)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律公正是良法善治的基本标志,也是法 律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在法治的范畴内,法律公正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
(3)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法律的权威性是指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尊严,宪法和法律拥有足够的力量规范权力运 行、制约权力任性,维护宪法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制度安全。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保障在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或评估主要有以下标准
(1)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2.执法
(1)执法的概念
1.执法的含义
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
狭义上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本节取狭义) 如: 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
2.执法的特点
(1)执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和灵活性
(2) 执法主体具有法定性。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1)执法的主体合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2)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执法的具体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 执法的程序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1)执法主体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处理
(2)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祖,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
(4)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3.讲求效率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
(1) 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作出及时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通过执法作出及时反应
(2) 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
4.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 限,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 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5.其他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 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1)比例原则
①妥当性(适当性) 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 目标是适当的
②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③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犯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
(2)诚实守信原则
①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 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3)权责统一原则
①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②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司法
(1)司法的概念
1.司法的含义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须法的适用。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法的适用
(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1) 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
(2) 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2.司法的特点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和专属性等特点
(2)司法的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依据
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①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②依法推定的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 尽管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
(2)以法律为准绳
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①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
②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3) 认真贯彻这项原则的要求
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②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③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 基本含义
①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祖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④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2) 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①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②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3) 在法的适用中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
在法治实践中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3.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1) 基本含义
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②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 实行这项原则的意义
①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②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③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3)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①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②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 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③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 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④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 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 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4.司法责任原则: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司法责任原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有着重大的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 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在我国,已颁布的《国家赔偿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等法律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司法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1) 实体公正
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2) 程序公正
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 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 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这是对司法公正最低标准的规定。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独立性、有效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都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 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当今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它包括制度、程序和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通过司法公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3)提高司法公信力
1.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1) 在司法改革中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
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②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矩,是组织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
③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矛盾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为目标,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
④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凡是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改革举措,必须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然后再开展改革。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及时提请立法机关进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
(2)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
①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③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落实司法责任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应当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
(1)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加强编制和员额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院入额
(2)配套建立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让办案绩效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
(3)科学配置办案团队,专业化与扁平化相结合;推广科学分案办法,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4)加强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分级考核和定期通报
(5)多措并举增补辅助人员,努力做到省级层面达到 1:1 比例配置
(6)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内部集约化管理和外部社会化购买
(7)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辅助法官办案,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
(8)对边疆民族地区,有序确定放权事项和步骤,研究制定边疆民族地区人员招录、待遇保障等特殊政策,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检察官培训力度,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人才培养
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1)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
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2)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3)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4)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5)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4.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有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3)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
4.守法
(1)守法的概念
1.守法的含义
(1)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2)狭义上的法的遵守,又称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①消极、被动地守法: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
②积极、主动地守法: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2.守法的意义
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
(2)守法的要素
1.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在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并不限于各种制定法,还包括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3.守法内容
(1)履行法律义务
①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②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2)行使法律权利
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
(3)守法的原因和状态
守法的原因,是指人们遵守法律的理由
1.守法的原因
(1)西方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就此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①社会契约论。将公民的守法理由归于自己的同意和承诺,公民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这个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
②功利主义论。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
③暴力威慑论。把公民的守法理由归结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惩戒作用。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惧国家暴力,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公民才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
④法律正当论。从公民法律信仰的角度回答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
(2)国内外学者对守法的理由主要有这样一些解释
①习惯。绝大多数人从一生下来起,就被教导要遵守法律,遵守法律成为人们心理的组成要素和习惯
②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由于法律是具有合法权威的机关依照法定正当程序作出的,人们会相信它们是合法的,并因此遵守它们
③出于畏惧。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通常都会受到法律制裁,畏惧心理迫使人们产生服从法律的动机
④出于社会压力。人们普遍鄙视越轨行为,不服从法律可能会引起某种羞耻感。这也是一些人遵守法律的理由
⑤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守法往往会产生肯定效果,即使守法不会直接产生物质利益,也会提高个人的形象和威望
⑥出于道德上的要求。认为守法是道德义务的当然要求
上述各种理论和观点解释了人们守法的不同理由,但是每一种解释却又都不全面。一般而言,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往往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在一个现代文明不太发达的社会里,守法多出于习惯、畏惧和道德等因素的考虑,而在法治文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人们守法一般出于对法律的认同甚至信仰的考虑
2.守法的状态
守法的状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
(1)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人们守法的状态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5.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概念
1.法律监督的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2)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在法理学中,通常在广义上研究和使用法律监督这一概念。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2.法律监督的意义
(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1.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①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②工作监督,主要是指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2)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法》第 3 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监督、专门监督)。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②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2.社会监督(非国家的监督)
(1)政党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
①人民政协。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②民主党派。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③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的监督。这类监督作为一种集体监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④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此类监督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3)社会舆论的监督
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舆论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4)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或者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任何破坏或阻止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3.《监察法》制定的意义、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1)意义
①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②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③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④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主要原则
①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②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现行宪法修正案(五)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④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吸收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
(三)法律职业伦理
1.法律职业
(1)法律职业的概念
1.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的职业。 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辅助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是法律人,法律人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
2.法律职业的特点
(1)技能特征。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的形成。法律教育提供给法律职业的是系统的而不是零星的,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法律知识,这也是法律职业技能统一的前提。
(2)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人内部薪火相传。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3)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的倾向,因而也造就了专业化的法律人,进而也就形成了法律人的思维和方法
(4)准入特征。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只有通过了某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所以世界各国设定了不同的职业准入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
2018 年 4 月 25 日,司法部出台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它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2.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符合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 3 年
2.法律职业伦理
(1)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
法律职业伦理会因时代的不同而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2)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1.审判伦理
审判伦理就是法官伦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2019 年删除“助理审判员”)
《法官法》第 8 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2019 年增)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2019 年增)
《法官法》第 10 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首要义务)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证人的出庭作证权、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反诉权等)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2019 年增)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019 年增)
2.检察伦理
检察伦理,就是检察官伦理,是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检察官法》第 2 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2019 年删除“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法》第 7 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2019 年增)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2019 年增)
《检察官法》第 10 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首要义务)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2019 年增)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2019 年增)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019 年增)
3.律师伦理
律师伦理,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道德准则
《律师法》第 2 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这一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律师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
第二,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第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第 3 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
(1)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来实现
(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3.对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2.法律解释的分类
(1)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明显比立法原意广时,为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在我国,扩充解释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因此,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
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这种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的字义、语法和通用的表达方式以及逻辑规律进行解释,目的在于使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立法语言的含义。 这种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历史解释
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这种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的决定。
(3)体系解释(系统解释)
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这种解释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统一的法的整体的一部分,也是某一法律部门的一部分。
(4)目的解释
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所讲的目的不仅可以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是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如果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解释者可以通过这种解释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该法律的新的目的
(5)其他解释方法
1.社会学解释。是指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益的衡量,根据各种社会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益进行解释,以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社会内容和利益所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使法律适用符合社会政策
2.比较法解释。是指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其不仅有助于在法的适用中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同时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
1.广义立法解释,泛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2.狭义的立法解释
(1)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狭义的法律)的解释。(本节取此义)
(2)还包括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释的
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当出现法条冲突,而不能用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来解释时,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如果它们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1.审判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
2.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1)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2)为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3)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的解释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行政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属立法解释)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行政解释)
(五)法律推理与论证
1.法律推理的概念
(1)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 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应用范围特别广泛,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尤其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推理占有显著的地位
(2)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其中除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比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推理的结论事关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承担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2.法律推理的方式
(1)形式推理(分析推理)
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从一般到特殊,必然性推理
例:(大前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小前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结 论)甲应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或然性推理
例:一只天鹅是白的。两只天鹅是白的。三只天鹅是白的。 ···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
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3.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或然性推理
例:地球是太阳系行星,地球上有大气层,有水,有适中的温度,有生物;(A 事物具有 a、b、c、d 等属性) 火星是太阳系行星,火星上有大气层,有水,有适中的温度; (B 事物也具有 a、b、c 属性) 因此,火星上有生物。 (因此,B 事物也具有 d 等属性)
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2)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它是指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3.法律论证的概念
(1)法律论证的含义
法律论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的目的,是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
(2)法律论证的特点
法律论证理论是对传统法律教义学和解释理论的超越,即意识到法律三段论的局限,强调“法外”因素在法律正当性论证(证成)中的意义,实际上与论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以及实质推理异曲同工, 属于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之外的似真论证,即合情理论证
法律论证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由于事实、法律、社会等因素的变化,论证的结论有可能被证伪或被修正,因此,法律论证的结论不是绝对的,具有可废止性,或称为可改写性或可证伪性
4.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1)内容融贯性
融贯,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
融贯性标准不仅是在寻求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而且是在追求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即社会认同,包括道德评价和利益平衡以及消开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等等
(2)程序合理性
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法律论证理论建立在对结论的非绝对性、非唯一性认知上,论证过程的合理、公正决定着结论的正当性,因此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标准
谈判、调解、仲裁、听证会、论证会、法庭辩论和审判等各种机制和程序,各有特定的程序规则。 例如,司法程序以公开作为公正的基本标准,而非司法程序则往往以不公开为原则;司法程序注重严格性和对抗性,而非司法程序则强调灵活性和非对抗性;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以法律适用为主要目的,而民间机制则追求结果的合理性,并通过多元化和合理的程序,达致不同的正义结果
(3)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
法律论证不是完全主观和随意的主张,而是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达成
尽管评价性判断的依据可能是多元的,但必须是客观的,如法律规则、政策、公共道德准则、科学依据、统计数据、行业惯例、地方习俗、民族习惯等
在论证中需要遵循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如概念的一致性、逻辑的严谨性、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 不恰当的炒作、不确定的舆论、流言或臆测都不符合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
(4)结论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其说服力,即能否被决策者和公众认同和接受。 特别是超越既有法律的论证结论,必须具有非常正当的合理性,符合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价值观或具有人权、公共利益等正当性,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法治本身的破坏
尽管有时结论可能不被社会主体全部认同或接受,可能存在重大争议,但至少应能够被公众理解。 例如,终审法院对“许霆案”的最终处理,尽管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却经过了公众参与讨论、法律界的认真论证,考虑了我国公众的行为和心理、道德水准、金融服务的特点以及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在依据、程序和结果方面都能够为公众所接受
总之,法律论证应注重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关注法外社会因素,注重协商性和实践理性,同时需要在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民主制度以及公正程序的保障下进行,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与时俱进地发展,避免 法律与社会脱节,防止法律被误用
四、法的起源与演进
(一)法的起源
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1)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法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
在人类原始社会漫长的历史中,没有阶级、私有制,也没有代表复杂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的国家和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用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
(2)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除了经济因素在法的产生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外,法的产生也是当时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形成了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更加复杂和增多,原始社会中的极为简单的习惯已无法适应处理这些事务的要求,这就需要产生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2.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法起源和发展的规律。先自发产生了氏族习惯,后来发展为国家自觉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 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具备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法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制定)形式,即成文法
(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法在氏族习惯的母体中孕育生长,而氏族习惯融原始的道德、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于一体,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二)法的演进
1.法的历史类型(依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不同)
(1)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这是奴隶制法的核心作用
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3.刑罚手段极其残酷,长期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公元前 18 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 449 年的《十二铜表法》等是奴隶制法典的代表
(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 封建制法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是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
我国的《唐律》是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
(3)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也会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但是占统治地位的总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
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它首先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它首先又是垄断集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资本主义法律所代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资本主义法律绝不是“超阶级”的,所谓“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的说法是错误的。
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其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这一点,无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论在民法法系国家还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无论在资本主义法律的任何一部部门法中,都始终是这样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实行资产阶级专政。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法上。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3.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在形式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都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资本主义法对保障平等、自由和人权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与人权原则受到其阶级利益的局限,它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人权,是不彻底的
(4)社会主义法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已经创制了革命的法制
(2)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代之以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而形成的
(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它不仅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还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以人民为中心
(2)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种发展理念与人民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3)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
2.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1)法律文化
1.法律文化的概念
(1)法律文化由两个层面组成
①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即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
②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即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
(2)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3)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
(4)法律文化的特性
①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会有很大的差异
②法律文化具有阶级性。法律文化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统治阶级的意志
③法律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是一个民族长期积累起来的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进行社会管理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技术
④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 法律文化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
2.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则要看全民守法的情况如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
(1)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全民守法”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①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②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2)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还离不开类型多样的法治宣传与教育
(2)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的概念
(1)法律意识涉及的对象是法律现象
虽然政治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其他社会意识有时也涉及法律现象,但它们都不以法律现象为专门的对象
(2)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法律意识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令性,它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或法律调整的反映比较及时、敏感;而其他社会意识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常常是通过思想指导、情感熏陶、心理感召、习俗的维护等方式潜移默化地起作用,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作用缓慢而持久
(3)在法律文化观念中,法律意识居于核心地位
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的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创造了法律现象的价值,而且也认识到了这种价值,并且给予评价。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
2.法律意识的分类
(1)依据法律意识主体的不同: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①个人法律意识。是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
②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最为复杂
③社会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这种法律意识往往是对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总的反映
(2)依据法律意识的专门化、职业化的不同程度:职业法律意识、非职业法律意识
①职业法律意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②非职业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3)从认知阶段来看: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①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的零星的感觉、情绪、习性等。由于法律心理来源于日常生活,是自发产生的,所以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是表面的、直观的,缺乏理论概括的高度。
②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思想体系是对法律思想观点的理论概括,是思想化、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是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法律心理是构筑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础,人们只有从法律心理中积累的丰富的感性知识才能升华为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思想体系所营造的法文化氛围无疑对法律心理的内容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4)从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角度: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①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②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负面的、消极的和破坏性的作用
两种不同的作用形式: A.间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识首先渗透到法律制度与法律调整之中,再由法律制度对社会进行法律调整,最终达到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来间接影响社会的效果; B.形式是直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识不是通过法律制度与法律调整来间接影响社会,而是直接发挥意识形态所固有的作用,向全社会传播和灌输统治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与法律观,推广和普及法律意识与法制教育,为实施和贯彻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维护现行政治制度的目的。
3.法律意识的作用
(1)法律意识是法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
那些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一定的法律意 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
(2)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所作出的主观判断
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态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3)任何社会的法律实践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以及法律意识的制约和影响。
①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如果立法者能正确认识和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有效地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②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影响很大。它直接关系司法人员能否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4)法律实践还是一个生动现实的过程,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里,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对待法的新的法律意识往往会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宣传和灌输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世界观,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质的方面的要求
宣传和灌输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要求我们自觉抵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法律意识以及其他错误思想的不良影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与价值观
二是普法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量的方面的要求
普法教育,要求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重视法制教育,加强法学研究,要求广大干部群众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强化民主意识,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重在公民意识,要培养广大公民的主人翁观念、权利义务观念、自由纪律观念、平等观念
(3)任何社会的法律实践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以及法律意识的制约和影响。
①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如果立法者能正确认识和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有效地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②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影响很大。它直接关系司法人员能否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4)法律实践还是一个生动现实的过程,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里,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对待法的新的法律意识往往会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
3.法系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的划分主要是依法律的历史传统进行的,但是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也十分复杂。按一些比较法学家的观点,世界上存在并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五大法系是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 大陆法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
(2)中华法系
1.形成于秦朝。中国法律史上自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比较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2.到隋唐时期成熟。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并自成体系。其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永徽律及其律疏,又称《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第二,礼法结合是法律的重要原则
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3)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一个多义词,这里特指公元 11 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一种法律, 不同于汉语中所讲的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概念
普通法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及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爱尔兰、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这些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英国法。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2.美国法。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4)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在罗马法基础上,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性法典,以及在其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它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澳门等地区的法律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1.法国法系。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2.德国法系。以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5)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
(1)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2)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
(1)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 20 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2)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的编篆不同
(1)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2)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1)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2)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 本案的法律规则
5.不同的哲学倾向
(1)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
(2)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
4.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1)法律继承
1.法律继承的含义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2.法律继承的根据与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律移植
1.法律移植的含义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与借鉴,法律移植的范围除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2.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三)法律全球化
1.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与趋势
(1)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具体而言,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并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或模范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科技和经济的全球化密不可分
(2)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1.法律的“非国家化”
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经济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新闻媒介联合体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 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由国际商会编订的。
2.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
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参照
3.法律的“趋同化”
所谓法律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趋向一致。 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 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的趋同速度之快、程度之高,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和想象。
4.法律的“世界化”
所谓法律世界化,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 法律世界化还意味着某些“全球性法”、“世界性法”的出现。
2.法律全球化的进展和主要途径
(1)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
1.《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联合国宪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被视为政治宣言,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项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构成了国际法治的基本构架,具有了“准世界宪法”的性质,如果违反不仅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而且会受到联合国的经济乃至军事的制裁
2.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
近几十年来,国际条约的数量迅速增加,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涉及经济、政治、人权、环境、海洋、外空等领域,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趋具体。另外,根据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强行规范高于一般规范,由此,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地位得到了确立
3.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
冷战结束后,安理会的地位明显加强,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开始取得一致,由此采取行动的力量大为增强。同时,国际法院的作用也在强化,在审理国际案件方面比以前更有作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的生效,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该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加入该规约为前提条件。有权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的可以是缔约国,也可以是安理会。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可自动启动审判程序,即检察官启动。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可跨 越主权国家的界域对某些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2)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
1.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1)在人权领域中,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许多标准人权文件。
(2)世贸组织成立后,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协议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例如取消内部行政规定、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改革司法制度等。
2.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1)新商人法穿越国家领土
(2)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与发展”项目“推销”西方的法律
新一轮法律与发展项目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施的,美国试图通过法律输出占领世界法律市场,并通过推广美国法的经验进而实现世界法律的美国化。这些项目尽管没有取得完全的成功,但毕竟影响了许多拉美受援国法律发展的方向和法律改革的进程。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四)法治理论
1.法治概述
(1)法治的概念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2.法治与法制(法治与法制相比: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制,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另一种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3)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3.法治与人治
(1)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①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②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 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③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
(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①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②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③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在人治国家中则相反
4.法治与民主
(1)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作为政治制度,民主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即政体,而且也指国家的本质,即国体,即什么阶级在国家中占有支配地位
①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柱,但民主与法治并不是天然统一的,在某种意义上民主与法治之间也存在着矛盾。 第一,法治的前提是国家里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威和力量,如果有,只有作为妥协的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第二,民主的前提是国家中有一个最高权威:公意或多数,而公意是可以随时变化的,如果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这是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
②民主与法治的区别不等于它们的必然对立。相反,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现代民主制可能是最易与法治原则相融合的制度。 第一,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第二,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2)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或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
第二,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②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规范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对于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来说,对民主与法治的融合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建设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我国现阶段的民主和法治并不完善,但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发展的。它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 特征和发展规律
在引进西方民主经验的时候,必须仔细考察它特定的孕育背景,仔细研究它与本国国情的契合条件
在推进民主政治时,既要以各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代替对个人完美道德的预期,又要防止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乘虚而入。在增强民主参与意识的同时增强法治观念,逐步扩大自由、完善民主,让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中逐步实现民主政治,而不能让激情的民主淹没理性的法治。这样,民主与法治才能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2)法治的基本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 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不确立法律至上原则,即使法律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法律至上原则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
2.权利保障原则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因此可以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①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 ②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①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 ②权利和义务又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而言,在资源分配上不能将权利只分配给一部分人,而将义务分配给另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体而言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相应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国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之所以强调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执掌着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组织指挥权能,代表公权力,能够通过各种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行政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单方面性等都使得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法治的重点。
4.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它强调程序正义,如个人不能作自己的法官、法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等内容
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公正,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作出裁判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最早源于英国,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了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从此,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正当程序原则正在被广泛地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生活领域
(3)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
(1)从 1949 年至 1978 年,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和磨炼时期
①1949 年至 1965 年的初创时期
②1966 年至 1978 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这个时期以“文革”的破坏法制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文革后遗症”为标志
(2)从 1979 年至 1996 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初步发展时期
法制的初步发展以整个 20 世纪 80 年代的法制建设和 20 世纪 90 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为标志
(3)从 1997 年至今,为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直至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的法治繁荣时期
①1997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②2002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③2007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部署。
④201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进一步作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⑤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肯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提出了全面深化依法治国
总之,改革开放 40 年来,中国不断进行法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主要表现为:确立了依法治国根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法治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当然,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跨越与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还有相当艰苦的工作要做。毋庸讳言,我们的法治实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如在一些地方不断出现的冤案,局部地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与网络安全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增强和改善,社会治理创新体制还有待在 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探究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其核心本质是广泛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才能真正深得民心,为人民所拥护。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概括
一是系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是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三是真正的开放性和可实证性
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4.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始终关注至少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法治思维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思维要求每一个人都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约的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的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
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广义上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监督等多种法律手段与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方利益、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提到了新高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2.全面依法治国
(1)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1.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4)依法治国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5)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2)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1.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提高立法质量成为立法的中心任务。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
(1)尊重客观规律。不仅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市场和自由关系的内在规定性等来及时进行法律的废改立,而且要充分反映社会规律,将社会文化以及民主政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发展规律及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强化,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在良法体系的规范和保障下科学地推进。
(2)体现民意。立法应当回应人民群众的真实关切和心愿,而不是部门利益至上、利用立法搞地方保护主义。人民性是法律的最根本特征,也是衡量法律质量的根本标准。凡是人民群众呼声高、要求强的,就应当及时进行立法;凡是与人民利益和意志不尽相符或根本相背离的,必须及时进行废改
(3)切合实际。立法必须立足现实,以解决现实问题和现实利益诉求为导向,既要有预见性和超前性,又要增强针对性和务实性
(4)完善程序。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保障,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是良法产生的基本途径,拓宽立法渠道、加强开门立法,为科学立法奠定基础
(5)符合科学。立法应当按照科学的法治原理和原则加以完善,既要将人类法治发展史上凝聚的宝贵法治遗产,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及时吸纳到立法之中,又要增强可操作性和逻辑性,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克服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责任抽象、有效性不足的局限性。
2.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
(1)严格。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守法定的实质标准和程序要求,坚持在法律的轨道内按照法律的规格和标准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法规
(2)严明。是指执法作风端正、执法纪律严明,坚决消除慵懒散,杜绝乱作为、瞎折腾
(3)严肃。是对执法态度、执法精神方面的要求,执法者应当奉行法治精神、严肃认真地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有的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思想严重,有的部门权力制约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不执法、乱执法、选择性执法、以权谋私、执法寻租等现象依然存在,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妨碍了法治的实施、损害了法治的权威,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待。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公正司法
(1)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则权利受损;司法不公,则社会不稳;司法不公,则法治不存。“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2)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重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
(3)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全民守法,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 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1)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必须依法抑恶扬善、严格公正执法司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3)必须发挥法治建设的强大效能,引导人民群众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必须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带动效应,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5.人才强法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
(1)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发展是治国强国的强大保障,而法治人才则是其中的主体性力量
(2)法治与人治相对,但法治社会绝不是要否定人的作用,相反,人的素养和主观能动性对法治的成败意义重大。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抑或法律的监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层面,都需要高素质的法治人员
(3)法治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重要原则,法治的本源性主体是人民,但法治的执行性主体则是党和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法治的高度政治性、专业性和专门性以及技术性,要求必须重视法治专门人才的建设,发挥法治人才的作用
(4)必须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带动效应,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
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提高立法质量成为立法的中心任务。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是以法律权威至上为核心、以权力制约为机制、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治理模式。
(2)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在新时期的重要转变,是指党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内法规体系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①党领导立法,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②依照宪法和法律,党领导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③保证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确保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④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⑤通过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改革,自觉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的意识和能力
⑥依法保障和规范党的机关和党员干部执掌和运用权力的行为,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废法、徇私枉法
(3)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和依法执行法律。无论是哪一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其权力的设定、取得、运行和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始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 其基本要求是,以合法性原则为基本指导,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违法行为必追究。
2.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法治国家是指依法赋予、运行和制约国家权力、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权威并实现人民权利的国家存在形式。 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理的国家。
①法律之治是法治国家的第一要件。在所有规范形式和调整方式中,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②权力制约。依法制约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不是无限的,更不可主观任性地运行。相反,应当是有限的、分立的、受法律监督制约的。
③注重程序。无论是司法过程、执法行为,还是政治决策与民主政治活动,都应该有一整套程序规范引导,并固化为法律程序,获得全体组织和所有人的一体遵循。程序是法治国家不同于人治国家的重要分水岭。
④法律权威。法律与人尤其是领导者个人的权威比较是否具有至上性是人治与法治的最根本区别。当法律权威高于领导者个人的权威时,便是法治,反之,便只会是人治国家。
⑤人权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是法治国家的生命力之所在
⑥良法善治。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抛弃恶法、弘扬良法,用文明进步的良善价值来主导和统帅法律规范;不仅要依法治理,更要构建法治先行、透明公开、公平正义、以人为本、高效理性、权责统一的现代治理体系。依法进行良善治理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
(2)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政府依据宪法法律设立、政府权力法定、政府决策和行为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政府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是法治的重心。
①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其权力受到法律的界分和限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运行
②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承担
③法治政府是人民政府,以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为依归
④法治政府是程序政府,一切重大决策和行动都必须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⑤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实行信息公开,赋予社会大众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来实现公开公正、保障政府的法治本色
⑥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应当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职责、为政令畅通、政民和谐奠定基础。 为此,《决定》指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3)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
①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②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③党和国家依据宪法法律治理社会。按照《决定》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总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①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②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
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④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2.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1)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
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⑤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
(2)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
①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
③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3.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1)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4.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1)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①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②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与组织建设
③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2)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保障体系的高度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这是党中央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战略提出的全新主张,也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党在新时期既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又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从严治党问题上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不断完善党内法规
仅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出台了一系列准则、条例和规则,包括修改党章,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共五十多项党内法规,为从严治党提供了规则基础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这是邓小平同志较早提出的重大理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人治危险得很,搞法治才靠得住。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和提升。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1)“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2)坚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价值体系,主要包括: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
(1)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途径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3)“三统一”的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2)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
(1)“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是对“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超越,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载体。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纲领、总抓手,它包括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理论。
8.良法善治理论
(1)“良法”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①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②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④反映国情、社情、民情
⑤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2)“善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是依法治理,善治是贤能治理,善治是社会共治,善治是法德合治。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9.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1)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合理的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这一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
五、法与社会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1)社会是法律产生与形成的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产生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还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2.社会是法的基础,即社会是法赖以产生或形成的基础
如果相反,以法律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
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2)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1.首先,法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 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2.其次,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法律不是万能的
(1)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2.法与社会和谐、社会治理
(1)当代中国法治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制度要素)
2.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价值要素)
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道德要素)
4.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动力要素)
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秩序要素)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态要素)
在我国当代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具有特殊的意义
1.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
(2)当代中国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1.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与基本目标和要求不仅涉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关系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们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体现,以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
1.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与基本目标和要求不仅涉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关系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们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体现,以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
2.由于涉及上述复杂关系,和谐社会的原则、目标和要求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甚至破坏,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鉴于现实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和客观性,必须以法律手段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和措施的实施。
(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是确定公平正义的标准,并以有效方式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民主基础上达成关于公平正义的共识,将其制定为法律,确定利益主体和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
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1)价值观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才能形成现实的合作与互动关系,法在指导和规范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关系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法通过确立和维护普遍的社会正义标准,抑制和制裁违法行为,可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为全社会范围内诚信友爱精神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
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会进步的动力源于每一个主体的创造力的发挥,而自由是发挥创造力的基本条件。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主体行为自由的保护
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秩序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
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潜能,在生产力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构成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威胁。
(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1.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是实现社会治理、发挥法治作用的前提和保障
2.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
4.弘扬法治精神,有助于人们在社会治理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法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全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1)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将创新摆在第一位,是因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发展动力决定发展速度、效能、可持续性。
(2)依法增强社会发展的整体协调性
“有上则有下,有此则有彼。”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及事物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坚持唯物辩证法,就要从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去把握事物,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3)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
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 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个规律谁也无法抗拒。因此,依法绿色发展成为必然选择。比如我国《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
(4)依法形成对外开放的发展新体制
我国 40 年来的发展成就得益于对外开放。一个国家能不能富强,一个民族能不能振兴,最重要的就是看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掌握历史前进的主动权。因此,应依法形成对外开放的发展新体制
(5)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思想
这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来的,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红利,这也符合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原则
(二)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基础
(1)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2.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法律只是经济关系的一般性和制度性记载)
3.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总会引起法律的发展与变革)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也并不是消极地被决定的。 法律是在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又服务于该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1.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2.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3.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4.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
(1)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又是商品交换乃至整个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法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这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品性所决 定的。商品经济愈发展,社会对法的要求就愈多;法和法制愈发展,又反过来给予商品经济更有效的影响
1.西方古罗马时期,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非常繁荣发达,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
2.进入 19 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在实际范围内最终取代了封建制度,生产力空前解放,形成了近代市场经济,产生了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它对近代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近代市场经济被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与此相适应,法的社会化成为西方法的发展变化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2)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进一步增多,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总括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得出结论,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
4.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5.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
6.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还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方面
3.法与科技
(1)科技对法的影响
1.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2.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3.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1)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
(2)随着通信、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不断加强
4.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如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人工智能在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运用等
5.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技的作用
1.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2.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
(1)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
(2)法在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3.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4.当然,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两面性,法律也要防范其负面作用,如通过确立一些重要的科技伦理原则来规范科技行为
(三)法与政治
1.法与国家的关系
(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
国家权力是法的支持和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的推动力之一
(1)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国家政权的建立是一个国家的法得以产生的政治前提
(2)政权的稳固是法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3)政权职能和发展也推动了法的内容和作用的变化
2.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直接力量
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直接主体,借助于国家权力,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和意志
3.国家权力以其强制力参与和保障法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法的实施和实现除了依靠传统、习惯、舆论、利益引导等积极因素外,也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支持
(2)法律也对国家权力起到支持和制约的作用
具体而言,法对国家权力的支持和制约作用表现在
1.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国家权力需要借助合法性信念来巩固自身,而法律是确立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2.通过法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以法律来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保障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各安其位
3.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1)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约束手段,可以把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机关,使得权力之间可以相互制约
(2)同时又可把国家权力的各部分整合为统一的等级体系,使得权力之间通过相互配合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4.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
(1)法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方向、原则和界限等,以此促进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化。这种合理化就意味着其运行效率的提高
(2)法还可通过传播一定的价值观来发挥其思想教育作用,为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完成其功能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2,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区别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制度化
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2)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具有确认和调整作用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 20 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3.法与政策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联系
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执政党的政策最具影响力,与国家政权的联系最为密切
1.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
(1)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2)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3)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4)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2. 政策对法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1)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2)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1.意志属性
法: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
党的政策:体现全党意志,仅约束党的组织和成员
2.规范形式
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 形式,具有确定性,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党的政策: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内容相对比较笼统,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律制裁保证实施
党的政策:依靠宣传动员和党的组织工作等方式实施,违 反政策会受到批评教育或党纪制裁
4.调整范围
法:只调整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
党的政策:范围更广,要求更高
5.稳定性、程序性程度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的程序
党的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具有较大灵活性
(四)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1.法一般是通过特定的机构、程序、方式而形成,依赖团体公共权力而实现。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
2.道德随人的自然生活而逐渐产生,依赖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道德是自发的,有时是无形的,一般不通过专门的公共机关和人员来制定,也不一定要通过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实现。在时间上,道德具有先在性,它的产生早于法律,是法律的产生、形成、发展、运作和实现的基础
(2)表现形式不同
1.法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确定性、一般性的特点,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现出来,它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法典、单行法规、判例、条例、条约等规范性文件
2.道德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意识、信念和心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而表现出来
(3)实现方式不同
1.法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依靠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法主要是一种外在强制力
2.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一般只对人提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倾向性要求,没有设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它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强制性也没有法那样严厉和显著。
(4)调整范围不同
1.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人的行为,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2.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得多,它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交往中的一切领域、一切活动、一切人际关系,涉及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思想、动机。
(5)评价的尺度不同
1.法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合法与不合法,有效与无效。只要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律规范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和合法的
2.道德评价人的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主要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定社会、一定人群集合体的善恶观、公正观、是非观、荣辱观、美丑观。
(6)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
道德和法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都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而实现社会调控的
1.法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主要是以义务为主体
2.法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是以法为根据和基础的,是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权利和义务, 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一种实在形态,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征
3.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然性,是一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理想形态
2.法与道德的联系
(1)道德是法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1.道德是法的理论基础。道德理论、理念、观点、学说是法律理论、理念、观点、学说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思想的更新和发展,没有道德理念、原则、信条不断地转化为法律理念、原则、规定和规范,就没有法律理论、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地基。
2.道德是法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的价值尺度。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就缺乏内在支柱,它的合法性将最终失去
3.道德是法运作的社会基础。法的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
4.道德是法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的法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通过道德这种社会控制方式,通过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协调、引导、调整和评价人们的行为,可以弥补法的漏洞
(2)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1.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2.法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3.法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总之,法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与道德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3.法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1)冲突表现
法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道德和法两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差异造成的。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两种情况
1.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例如,根据法律上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诉讼上的胜诉权,法律不再支持和保护其债权。但在道德上,“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这就出现了合法不合理的冲突。
2.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比如,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从安乐死本身来说,它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但因为安乐死操作难等原因,我国法律对它仍持禁止态度。 此外,还有见义勇为却触犯法律问题、大义灭亲反而获罪等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碰撞。
(2)冲突结果
1.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必须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
2.在法律的影响下,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3)解决冲突的主要措施
1.提高立法质量,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概率
2.在宣传法律过程中,对旧道德进行批判,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
(1)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以道德为指导,体现了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把它转换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合理与否转换为合法与否,构成权利义务关系
(2)社会主义立法以道德为指导,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道德基础,要受实际道德水平的制约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1)执法人员执行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既依靠法律制度的保证,也要有执法人员内在素质的保证, 包括道德素质因素。执法人员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公正无私,刚直不阿,有助于正确合法地执行法律。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直接按照合理性原则处理问题时,道德素质更为重要
(2)法律遵守要依靠人民群众的舆论道义支持。道德觉悟的提高是顺利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否则将助长对法律的机会主义态度。社会道德风尚会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由于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法律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调整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1)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不仅使人们看到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而且也使人们认识到什么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
(2)通过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
(五)法与宗教
1.宗教的含义
与法律、道德、习惯等一样,宗教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括人们对于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神灵”的信仰、规范、仪式和活动。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宗教的产生和本质
宗教产生于人们对制约着他们活动的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不理解
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界的支配,人们认为收成的好坏、人口的兴旺,都是由某种超自然的存在决定的。原始人把自然界的事物人格化,并赋予它们以“神”的力量。在阶级社会中,人们对把社会划分为奴隶与奴隶主,农民与地主,富人与穷人的现象不理解,以为决定这种现象的社会力量也和自然力量一样,是完全异己的、神秘的,被自然必然性所支配。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与文明的发展,无论在自然界还是社会领域,人类都在不断地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揭开了许多制约着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不解之谜”,宗教的影响力日益缩小。但仍然还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使人们困惑不解,许多人仍然相信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在支配着自然界。
在社会领域,情况就更为复杂,那种公开宣扬宗教世界观,宣扬现实世界的不平等是神安排的主张虽然不那么流行了,但正像恩格斯所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就像受某种异己力量的支配一样,受自己所创造的经济关系、受自己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支配
因此,宗教反映的事实基础就继续存在,而且宗教反映本身也同它一起继续存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存在的“商品拜物教”“金钱拜物教”等,实际上仍然是宗教在社会领域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在科学地回答了商品、货币、国家与法律的起源、本质的问题以后,也就揭露了这些“非神圣形象”宗教的实质
在历史上,宗教和法律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反对宗教干预国家事务,并把这一点作为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
宗教规范由宗教团体制定,只对其成员有拘束力,它是社会团体规范的一种;而法律规范则是由国家颁布的,对所有人,无论是否教徒,无论信奉何种宗教,都有拘束力
3.法与宗教的关系
(1)法与宗教的联系
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与法在精神、规则和组织结构三个层面都是融为一体的
(1)在精神层面。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法贯穿着宗教精神,法的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均从宗教教义的基本精神来解释
(2)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也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
(3)在组织结构层面。有时宗教领袖亦即国家的领袖,不过,更多的情况是世俗国家的领袖从属于宗教,其世俗统治权来源于宗教
(2)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也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
2.在现代国家,普遍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
(1)国家不得确立或禁止某个宗教,国家行为与宗教分离
(2)宗教不得干预国家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设立的各项制度
(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在社会公共领域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4)但在实际上,由于宗教在历史上有长期的影响,特别是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与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是有紧密联系的,因此,即使在一些实行政教分离的现代西方国家中,宗教的精神和社会活动方式对法仍存在着比较深刻的影响
(2)法与宗教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宗教规范是宗教创始人和领袖借助神的名义规定的
2.实施方式不同
宗教规范主要通过信仰机制,依靠自愿行为
3.适用原则不同
宗教规范以属人主义原则为标准,只对教徒具有约束力,不同于法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我国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中的作用
(1)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在对待宗教的态度上,我国社会主义法不是运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消灭宗教,不允许人们有宗教信仰,而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我国《刑法》第 251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我国法律为什么一方面提倡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另一方面又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1.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问题,采用简单的强制办法是不能奏效的
2.宗教具有群众基础和民族性。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如藏族、蒙古族多信仰佛教中的一派(喇嘛教)维吾尔族、回族、哈萨克族等信仰伊斯兰教。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
3.实践证明,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但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反之,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处理得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3.实践证明,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但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反之,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处理得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4.宗教信仰不仅是宗教问题,而且是文化问题。如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其形成和发展就直接与东方文化、阿拉伯文化和西方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信徒都数以亿计,具有广泛的国际性。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有利于我们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反之,不学会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和平共处,互相尊重,只能使我们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3)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总之,不论信教或者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教,公民自己完全有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必须坚决反对邪教
宗教有合法的组织,正式的教义、教规,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仪式。 在我国,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这些行为根本不是宗教信仰自由,而完全是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
总之,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在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唯心主义、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 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这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识,也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