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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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04 20:32:55 河南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例外)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以省级政府的行为、国务院部委的行为为复议对象,复议机关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审查包括审查合法、合理。 (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特征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合法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决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公正原则
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的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开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这原则主要内容体现为两方面: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过程
2、行政资讯公开。他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下, 公开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确保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效的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及时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便民原则
主要内容体现为四个方面:
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 在申请的形式上,规定了可以口头申请。 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有错必纠原则
指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使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的执行和落实
诉讼终局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全面审查原则
复议机关不仅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审查其合理性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级复议制度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书面复议制度
(22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不利变更禁止原则(附议不加则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特殊情形,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同时提出复议申请,不受该原则限制。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变更、权属纠纷事项、经营自主权保护、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设定义务、行政许可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社会保障救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可申请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可能被审查的依据
(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6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当事人必须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规定”的复议申请。 能够被申请复议的“规定”必须是作为同时提出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27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主动审查
《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人事处理案件
(8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分两种: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民事纠纷调解案件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行政裁决案件
不可复议,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2)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3)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案件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申请,不予公告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部分的。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
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
1、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3、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4、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5、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形: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公民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申请复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引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引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种类越权:上级 幅度越权:找自己
行政复议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申请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力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
移送管辖。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共同行政行为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机关在接到该申请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选择关系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的。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必经关系
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复议才可以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
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但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终局行政复议决定的有两种情况: (1)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2)(30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复议前置且终局)
申请
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期限可以延长: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形式:书面、口头 申请复议的限制: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
1、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 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指复议文书的发送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 2、审理的内容。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形式,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还可以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 3、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4、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5、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6、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举证范围不止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7、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复议机关同意,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复议审理的制度。
决定
履行决定
确认不作为违法 履行法定义务
撤销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决定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到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不要忘记: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确认决定
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反,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或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责令重作行为
1、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指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3、复议机关责令重作行为的,禁止作出与原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为。
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调解结案
1、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能够适用调解的案件分为两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4、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执行
1、自愿履行为原则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的,维持原决定的,由原决定机关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变更原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处分,直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