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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最重要的知识点,包括重整、和解、程序破产、清算四部分。重点分明,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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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重整
概念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特征
(1)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并使其维持和更生
(2)须企业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的希望
(3)须发生在企业被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前
(4)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整以多数人分担损失为前提,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必须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因此重整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5)就重整的实体性质而言,重整具有“团体契约”的性质。重整应由重整人拟定重整计划,提交关系人会议审议表决,并于审议通过及认可后由重整人据以执行,这些行为均属于集体法律行为
重整期间
起止时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包括两个阶段
重整计划提交阶段
重整计划通过阶段
重整人
重整期间的营业机构
重整程序的优先效力
进入重整程序的即不能在进行破产宣告
重整程序开始,不得再启动和解程序
重整计划
重整人拟定,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的提交
制定人:债务人 or 破产管理人
提交对象:同时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期限:6+3个月
重整计划的通过(步骤)
法院收到草案后,召集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双重多数表决
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 / 未通过重整计划
法院批准重整 / 强制批准
强制批准:未通过计划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
重整程序的终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十 宣告破产
在重整期间,有以下行为,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行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和解程序
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债务清偿延期或减免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申请主体:债务人
表决方式:债权人的双重多数表决
须经法院裁定认可
有优先于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对效力
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和解的申请
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和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法院的确认,确认即生效
√: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依据:已具备破产原因,且没有重整与和解的可能,或重整与和解失败
是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标志
裁定的期间和送达
债务人和管理人: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
债权人:10日内
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
债务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永久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对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特定担保物获得清偿,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别除权---实质上是担保物权
概念:债权人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以管理人所占有的破产人特定财产(担保物)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破产人欠缴除上述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其他的普通债权
董、监、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重整、和解、清算
联系
进入破产程序后,重整优于和解和清算,和解优于清算
进入重整程序,正在进行的和解或者清算程序应当中止
三种申请同时出现,法院优先受理重整申请
重整失败或和解不能,最终还是通过清算程序清偿债务
区别
法律功能不同:预防破产 / 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申请人不同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
和解:债务人
清算:债务人、债权人
有担保权的债权的法律地位不同
重整:受限
和解、清算: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