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解读,看懂新要求,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机构设置、设施、条件、从业人员、质量管理、审批登记、资金监管、附则。
编辑于2022-02-03 21:43:5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的责任,一图看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股东责任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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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的责任,一图看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股东责任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适用范围
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设置
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机构名称
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调整。
开办资金
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
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行政负责人
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专职管理人员
3人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
设施条件
培训场所
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
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要求
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
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建筑面积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设施设备
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
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培训安全
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
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
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从业人员
基本要求
工作人员
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
聘用教师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聘用外籍人员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禁止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人员配备
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生师比要求
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人员管理
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质量管理
教学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
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
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开。
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以保证质量,自编材料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研发、审核、选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3年。
审批登记
属地管理
举办者应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申办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资金监管
营利性培训机构
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监管提升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机构资金统一纳入省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附则
本地区根据指引制定具体事项
2022年1月10日施行
已设立机构,三年内重新审核及规范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