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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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2-25 15:44:57诉讼时效
概念
定义
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时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不丧失起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债务人提出抗辩后丧失胜诉权
不丧失实体权利
债务人偿还债务后以诉讼时效届满原因抗辩拒不偿还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存在负债这一事实)
对债务人的效力
产生抗辩权
提出时间:一审
二审一般不予支持,例外:基于新的证据证明超过诉讼时效
对法院的效力
被动适用,不应主动进行审查
性质
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无效
诉讼时效需从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无效
和除斥期间区分(e.g.撤销权)
适用性
适用
请求权
不适用
债权请求权
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
要求支付存款本息的请求权
要求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涉及国家金融的信用问题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
付出存在本息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诉讼时效(如手机,三年后难以分清其归属)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种类
长度
一般诉讼时效
3年+一般的情形
长期诉讼时效
4年+涉外情形(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
1.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2.可以中止、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所有纠纷
1.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不可中止、中断,但是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
起算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特殊情形
附条件或履行期限的债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正式生效)
有履行期限的债
一般情况
届满
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不是分期计算)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
根据民法典可以确定期限:届满
不能确定
债权人要求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从该日起算
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则诉讼时效一直未开始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不规定18岁满之日,是考虑到精神和心智问题,及法定代理人更换的情况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算-即到21岁
1.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一个上限,如果10岁的时候请求起诉也是可以的
2.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且义务人(如果23岁才知道加害人,则从23岁开始算诉讼时效,这两条规定要相互对照适用)
请求他人不作为
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时起
国家赔偿的请求权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算在诉讼时效内(不方便进行起诉)
中断
种类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中断点: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提出请求之日/报案之日/控告之日 看的不是法律的受理时间,而是权利人开始主张的时间重新计算点:①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不受理、不起诉的决定之日;②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从刑事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
同等效力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一般情况
主张权利的文书/电文到达对方当事人时
注意对接收方的要求
一方为金融机构
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时
(表明提出请求了)
一方下落不明
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下落不明当事人所住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时【注意级别】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
不一定需要债务人立刻履行,只是要债务人有【承认有此债务】的动作
特殊规定
部分及于其他
对一部分债务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
一人及于全体
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也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代位诉讼权(合同法)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①债权转让实质上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偿还,但是债务的转让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②债务转让中,债权人同意与否影响的是债务是否能成功转让,而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债务人转让→承认债务存在→同意履行义务
影响
从中断事由终结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实质是清零重来,因为权利人一旦提出,则说明其没有做权利上的睡眠人,而诉讼时效实则是针对权利上的睡眠现象的,所以应该清零
主观原因
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种类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其他障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影响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不管中止原因何时发生,只要原因消除之日在最后六个月内,即从原因消除之日起往后补六个月(本质上是取交集)
客观原因
对比:除斥期间是”预定期间届满,发生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