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宪法学 第二版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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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3-05 10:37:00《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所收的这两篇论文,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西耶斯的代表作。《论特权》集中揭露了特权阶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第三等级是什么?》着重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是整个国家;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这本书在法国大革命前夕起了极大的宣传鼓动作用
这是一篇关于论自由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论思想言论自由、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作者:马克斯韦伯 学术与政治的思维导图,从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交流 QQ邮箱:124944104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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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所收的这两篇论文,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西耶斯的代表作。《论特权》集中揭露了特权阶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第三等级是什么?》着重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是整个国家;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这本书在法国大革命前夕起了极大的宣传鼓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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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克斯韦伯 学术与政治的思维导图,从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交流 QQ邮箱:1249441040@qq.com
第一章 宪法总论17
宪法总论,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分类、渊源、制定、修改、解释、规范、关系、效力、作用 等问题的观点和理论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17
一、宪法的概念17
(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中 早已使用过“宪""宪法”“宪章”等词汇
19 世纪后半叶,“宪法”一词在内的宪法学词汇传入中国。
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 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中就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在近代以前的西方,称作“宪”或“宪法”的法律文件,含有组织法的意义, 被称为"宪法”的法律文件 主要用于表示城邦组织 和教会组织的结构与法律地位。
在近代的宪法中,调整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 关系的规范占了很大比例。这一功能上的相似性 使得“宪法”词义的转变具有共通性基础。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具有法律所有的性质和特征,同时它还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
与普通法律相比较, 宪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 最根本的问题(内容上)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
这些内容是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 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更为严格 (程序上)
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宪法制定程序的特殊性主要有两点:
(1) 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等,该专门机构的职责 就是起草或者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解散。
( 2) 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的通过一般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 2/3 以上或者 3/4 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需要举行全民公决。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由组成联邦的各个或者多数成员国(州、邦、共和国)批准。 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
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
(1)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如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即凡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均可提议修改法律。
(2) 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如我国《宪法》第64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立法机关以全体成员或者参加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 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 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主要功能 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最基本的宪法行为 是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 等规范性文件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通常是与普通法律 相比较而言的。
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确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从宏观上和总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立法机关通过立法 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规范具体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规范。
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 无论普通法律是否明确规定 其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事实上它们都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
其前提是必须与宪法不相抵触,这是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
如果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全部无效,或者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审查判断普通法律 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合宪性审查机关 如果认定某项普通法律违反宪法,或者直接撤销该法律,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该法律。
二、宪法的本质20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 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需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在制度上的展开,也就是民主制度。
因此,不同性质的宪法 是不同性质的民主事实的制度化、法律化。
在我国,宪法通过确认人民民主事实、创制各种民主制度 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近代意义的宪法 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 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由于民主事实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的性质和内容也存在重大差异。
换言之,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发生质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相应的量变。
3. 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是由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 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对阶级斗争成果的总结和确认。
我国1954年宪法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成果的总结。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 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是由 在阶级斗争中 取得胜利的阶级领导 制定的, 必然要通过宪法确认 并贯彻有利于统治阶级的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宪法的首要任务 就是使统治阶级的 统治地位合法化 和统治关系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又必须对体现其根本意志 和根本利益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组织建立符合自已经济利益 和政治利益的政权组织形式。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 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主要表现
(1)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的阶级性质就会发生转变。
(2)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未变 而具体的力量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23
一、宪法的分类23
1.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服务, 并确认工人阶级 通过自己的政党 在整个国家中的全面领导作用 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2.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 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 1787年的美国宪法
优点:宪法的内容 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
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 修改起来较为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
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三部分构成。
不成文宪法的利弊 与成文宪法正好相反。
3.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的) 宪法的法律效力 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稳定性强;利于宪法秩序统一
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 属于这种类型的宪法
优点: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宪法的稳定性强; 同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柔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优点和缺点与刚性宪法正好相反
4.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的差异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 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型。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等。
5.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 资本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 20 世纪初以来 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二、宪法的渊源25 (宪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
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 以法典的形式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二)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 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 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含义
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 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二是指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 制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仅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及宪法解释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除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外,还包括普通法律中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 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具有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
我国是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 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而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三) 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行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 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不成文,不具有司法约束力)
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 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 所普遍遵循的 规范国家权力的 习惯或传统。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 都存在宪法惯例
特征: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 通常不构成违宪
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 主要是政治道德,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 将遭到政治道德谴责 并可能导致一定的政治后果,但并不需要承担宪法责任。
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和议案
(四) 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 是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 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宪法判例 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确立了由联邦法院审查 联邦国会制定的 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宪法判例。
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 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 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的,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 也不得适用。
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 不得以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因此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五)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 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 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 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 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 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六)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含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 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政府更迭,继承条约)
我国宪法规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坚待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充分表明我国是诚实履行与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的。
但国际条约的适用 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料和修改 29
一、宪法的制定29
(一)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 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 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西耶斯最早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体系。
法国西耶斯: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制宪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是指制宪权主体 以根本法的形式 将自己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 予以肯定, 并按照一定原则 确定具体的国家权力的范围 和相互关系的权力。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制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制宪权的主体。
制宪权、修宪权又同属于 始原性的国家权力,是能够创造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行使。
(二)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1. 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指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各国根据不同国情 设立不同形式的制宪机关 并赋予其不同的职能。 如我国1954年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2.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1)设立制宪机关;具有广泛性,能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产生是否民主及成员来源直接影响宪法正当性
(2)提出宪法草案;遵循一定指导思想或原则
(3) 通过宪法草案
(4) 公布。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者制宪机关公布。
(三)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表现。
新中国的制宪权 源于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即人民政权的性质 决定了制宪的人民性与自主性。
二、宪法的解释31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 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规范作为法规范的一种,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同时,当宪法规范的含义出现歧义时,对其应有含义作出必要的说明,有利于宪法规范的实施。
功能:宪法解释 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与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但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合宪性审查 是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 都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社会主义国家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 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
资本主义国家中 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议会的地位较高、权力较大, 早期均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解释宪法。目前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 仍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 普通法院解释制
在普通法系国家,解释宪法 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
普通法院的解释权 仅限于结合具体案件 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无权抽象地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
根据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 在判例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对于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3.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 是大陆法系国家成立的 专门解决宪法争议的国家机关。 其解决的宪法争议 主要包括法律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联邦制国家的联邦 与联邦组成部分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诉讼、弹劾案、政党的合宪性等。
(三)宪法解释的种类
1.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 对宪法所作的 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宪法解释 通常仅指这种意义上的解释。
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 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 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 是这些组织或者公民个人 对宪法规定的理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它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对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
合宪解释 是指合宪性审查机关 在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既可以作出合宪也可以作出违宪的解释时,作出其符合宪法的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3. 语法解释、 逻辑解释、 历史解释、 系统解释 和目的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
语法解释 是指根据语法规则 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 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 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 是指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 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 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系统解释 是指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 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 是指以宪法的整体目的 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目的解释与系统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通常以“人民主权”“权力监督与制约”“法治”“基本人权”等为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序言中通常都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 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 根本任务和目的。
3.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不仅需要综合认识 宪法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还要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
4.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在多数情况下,由于社会实际的发展,宪法规定在表面上 可能不适应社会实际,甚至与社会实际相矛盾。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可最大限度地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1954 年宪法和 1975 年宪法 对千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没有规定。
1978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对于宪法解释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宪法的解释权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明确规定 由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使宪法解释权
它既可以在出现具体宪法争议时解释宪法,也可以在没有出现宪法争议时抽象地解释宪法,它对宪法的解释应当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三、宪法的修改35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 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 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不成文法国家 属于普通法律修改的范畴)
(二)宪法 修改的必要性
1. 使宪法的规定 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作用。而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由此就产生法规范(包括宪法规范)需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
2. 弥补宪法规范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制宪者 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过程中考虑不全面,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 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不能修改的内容)
(1)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我国的修宪机关在进行宪法修改时,不得对四项基本原则作否定性修改。
( 2) 国家的领土完整。
(3) 政体
“共和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 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 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 或批准整部宪法 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我国1975年宪法、1978 年宪法及1982 年宪法修改 就属于全面修改。
特征
一是宪法修改活动 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全面修改宪法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二是宪法修改机关 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 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区别。
2. 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修改程序 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 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全国人大于1979年、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 以及1988 年、1993年、 1999年、2004、2018年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就属于部分修改。
特征
一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二是通常不重新通过 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通过决议 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具体方式
其一,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优点是修改的内容非常明确,一目了然;
缺点是通常需要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宪法,因而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
其二,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 修改宪法的内容。
优点在于,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 或者重新公布宪法, 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并且能够保持宪法的历史延续性。
缺点在于,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 与前面的旧条文 相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
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
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二是修改宪法原有条款; 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
1. 提案
(1) 代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有权提议修改宪法。
(2) 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
(3) 混合主体
2. 先决投票
3. 公告
4. 议决
主要有立法机关、特设机关、混合机关和行政机关四种
5. 公布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国家元首公布;二是由代表机关公布;三是由行政机关公布。
X第四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38
一、宪法关系38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宪法规范 即调整宪法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要理解宪法规范,首先应当认识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 是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 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及义务 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主体
传统宪法理论之中,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国家。 近现代以来,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扩展,宪法关系主体的范围也扩展到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 处于私人地位的、社会的、经济的组织,如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央 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也受宪法调整,所以国家机关 也是宪法关系的主体。
(二)宪法关系的内容
1.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宪法既规定了国家权力,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权力意味着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方面,宪法通过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 防止其滥用和扩张,达到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的目的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 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原则和制度, 确定个人权利的界限,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目的。
两者既有紧张对立的一面,更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一面。
2.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 规定了国家与民族之间 及各民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基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公民依据结社自由 组成了各种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法人组织等。 这些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可以被视为由公民派生出的宪法关系主体,也可以行使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如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
4.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即国家机关之间 纵向、横向的职权关系。 宪法依照一定的标准 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 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的配置,包括横向的国家机构 和纵向的国家机构的建制。
横向方面,宪法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力
纵向的国家机构建制包括单一制或联邦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等。
5.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现代国家的政党 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具有共同政治理念的,以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团体。
一方面,政党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重要工具。宪法应当保障政党 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
另一方面,现代政党 或多或少都行使着部分国家权力、因此宪法也必须明确政党的义务、限制政党的权力。
6.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二、宪法规范41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 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 规范的区别
(1) 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相较于普通法律规范更为严格。
(2)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主要涉及一国之内 众多阶级的法律地位 及其相互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国家权力的 规范运作之间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3)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整体规定简洁凝练, 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 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4) 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 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是对一个国家最为基础的 制度性建设的阐释和描述。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 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宪法的主要目的 在于对国家权力运作和基本人权保障 进行调整和规制, 在宪法制定和宪法运行过程中,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亳无疑问会对该过程产生较大影响。
宪法规范 通过规定权力主体的地位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 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实现对政治权力运作的稳定约束。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主要体现于制宪和修宪过程、规范内容、合宪性审查三个方面
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 集中描述了一个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和施政理念,因此也使得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更为凸显。
2.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是宪法特征的集中反映,是宪法价值体系的研究基础。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意指在现存法律体系中,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 高于其他法律规范,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
3.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
宪法只能为国家的 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提供指导原则,宪法规范必须具有原则性。至于各种细节 只能由普通法律规定,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这样就使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态 形成鲜明的对照。
4. 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和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宪法规范的妥善应用 可以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分配趋于合理。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宪法规范所采用的调整方式
授权性规范 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定 赋予特定组织或个人 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该种规范形式 主要作用于国家机构,以便明确其职权范围,确保其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
义务性规范 是指对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 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 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宪法规范所呈现的表达方式
宣告性规范的主要目的 在于向外界明确表示出 该国家对所属相关事项的认知倾向
确认性规范 则是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 对业巳存在的事实 加以明确认可的规范。
3.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宪法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大小
倡导性规范 注重的是国家对公民 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期待与鼓励,而这种期待与鼓励 可以通过教育等方式实现。
任意性规范 强调的是法律主体 根据自由意志作出选择
强制性规范 是指规定法律主体 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类行为的规范。
4.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据宪法规范后果的性质
保护性规范 着眼于对公民的某种行为或者某种权利 加以确认并进行保护。
奖励性规范 是一种宪法上的肯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 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
(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传统的法律规范 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包含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逻辑要素。
宪法规范的构成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行为模式的确定,另一方面在于法律后果的证成。
宪法规范和宪法条文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 完全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
第二,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第三,宪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来规定。
第五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44
一、宪法的效力44
指宪法的约束力
宪法的纵向效力 是指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 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横向效力,也可以称作宪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宪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对什么事项 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宪法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的角度 可以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
(一) 空间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 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二) 时间效力
宪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发生效力,具体而言 就是宪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
(1) 在宪法文本中 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2) 自公布之日 或公布期满时起生效。如《德国基本法》第 145 条规定,基本法自公布期满时生效。
(3)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我国采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4)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如《美国宪法》第7条规定,经9个州 制宪会议批准后 即在批准宪法的各州生效。
宪法的 失效方式
(1) 明示失效。明示失效是指在新宪法中或以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的宪法。
(2) 默示失效。默示失效是指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须作任何宣告。
(三) 对人效力
宪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
(1) 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宪法集中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一切公权力主体 都受宪法的约束。
(2) 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也就是可以依据宪法 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这涉及宪法对人的效力问题。
(四) 对事效力
宪法的对事效力,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公共领域 涉及国家权利运行的事项
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 也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
司法实践和理论上 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
直接效力说
间接效力说
国家行为理论说
(五)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第一,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 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宪法序言 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宪法序言 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 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 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 是宪法序言规定的 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
二、宪法的作用48
宪法作用 是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 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发挥着规范、引领、推动、保障的作用
前提条件
(1)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2)社会成员要具备法律意识
(3)法律体系的完备
(4)实施宪法
主要表现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确认国家权力 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统治阶级通过革命斗争取得的国家权力,通过宪法的确认 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
规范国家权力 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 分工、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 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的产生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国家的宪法 都是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的产物
同时,宪法还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和方式,避免公民基本权利 被随意地剥夺。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广大人民群众 充分享有权利和自由、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提供了法律保障。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
(4)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 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反作用 具体表现
首先,宪法确认和维护经济制度;
其次,宪法规范经济生活,保证经济有序运行
最后,宪法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对生产力发展 起到促进的作用。
(5)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 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任何分裂行为 都会被视为对宪法的违反
宪法规定民族平等原则,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并创造性地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予以法律化, 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
宪法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
共同体现了我国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思考题
1. 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P18-3
2. 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 P26
3. 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P29
4.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空间效力?P45
5.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国?
6. 如何理解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认和规范作用?P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