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论自由
这是一篇关于论自由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论思想言论自由、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编辑于2022-04-30 20:13:05《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所收的这两篇论文,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西耶斯的代表作。《论特权》集中揭露了特权阶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第三等级是什么?》着重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是整个国家;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这本书在法国大革命前夕起了极大的宣传鼓动作用
这是一篇关于论自由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论思想言论自由、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作者:马克斯韦伯 学术与政治的思维导图,从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交流 QQ邮箱:124944104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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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所收的这两篇论文,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西耶斯的代表作。《论特权》集中揭露了特权阶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第三等级是什么?》着重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是整个国家;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这本书在法国大革命前夕起了极大的宣传鼓动作用
这是一篇关于论自由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论思想言论自由、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作者:马克斯韦伯 学术与政治的思维导图,从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交流 QQ邮箱:1249441040@qq.com
论自由
论思想言论自由
政府没有权利对意见表达施加控制,政府以符合公众的意见来强迫跟违反公众意见来使用它是同样有害甚至更有害
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
他们确定一个意见是错误的就拒绝听取,就是把他们的确定性等同于绝对的确定性了
人人深知自己是可能犯错的,却很少有人认为有必要为自己的易错性留出预防的余地,愿意接受假定自己所深以为然的某一意见,可能就是他们所承认的易为犯错的事情之一
选定自己信赖的对象可能只是一个偶然
应当明白我们判断一个意见正确使用的标准 这个意见从未被驳倒与这个意见绝对正确不容辩驳 是天差地别
我们要确定某一信条为正确无误,要经过整个世界的辩驳和求证和时间
因为自己判断错误就拒绝倾听是有危害的
例:认为苏格拉底不敬神、不道德而将苏格拉底杀死
例:将耶稣以亵渎神灵的罪名将其处死
迫害是真理应当经受而且总是能成功过通过的考验
我们对这个社会的不宽容没有并没有杀死一个人,也没有根除各种意见,只不过会促使人掩饰自己的意见,或者令其不敢努力去积极传布而已
由于禁绝所谓不正确的意见,对最深奥的主体进行自由和勇敢的探索被放弃了
禁止对异端的探讨受到最严重损害的是并非异端的人,因为他们的理性被对异端的恐惧吓住了
我们若不再度力主精神自由,就无从指望新的进步发生
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如果只是恰好坚守的东西是真理,但自己却不透彻的明白其论证过程
人的理解了需要被培养,最起码就是要弄清自己的各种意见的依据
真理的论证恰恰需要两组相互冲突的理由的公平较量
这时需要了解错误一方的论证思路和理由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认为弄清论证过程是哲学家的事情,公众只需要知道结论
那么仍然承认了人类应当有一个理性的保证,即所有反对意见都已经被圆满的答复
那么我们就需要完全了解所有的反对意见
自由讨论的缺失会使意见的依据被人遗忘,意见的精华灵魂已经失去
那些教义不曾真正掌握民众,没能成为他们内心的一种力量
如果缺乏了错误的意见,那么真理也没有解释的必要,真理也无法令人对之有明确而生动的理解
一组相互冲突的信条,真理杂糅在两者之中
不管它在真理上掺杂了多少错误和混乱都值得珍视
在人类智慧的当前状态下,唯有通过意见的分歧多样,才能使真理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概括
即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至于沉默,但其实我们未必真的不知道,那个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拒绝承认此点就是认定我们自己绝对不会出错。
即使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确实包含部分真理;而由于在任何主题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见难得是或从来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过与反面意见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得以补足。
纵然公认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许并确实经受了极其有力而又最为认真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抱持的仅仅是一项成见,对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据毫无理解或体认。不宁唯是,四、信条本身的意义也将变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隐晦而至于消失,对人的身心言行将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最终,由于信仰仅仅剩下形式,非但无益于为人增福,而且还因破坏了根基,从而妨碍了任何真实而又诚挚的信念自人类理性或个人体验中生长出来
反对的意见要想攻击有力有效,那么冒犯所为正确的意见是一定的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含义:主张人类应该依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就应该不受同胞实质的或道德的阻挠,而将其意见贯彻到自己的生活之中。
只要人类未臻完善,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就是有益的,同样,在生活方式上允许不同的尝试,也是有益的;各种性格只要不伤及他人就该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只要有人愿意一试,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就该允许通过实践去证实
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幸福首要而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认识到它不只是与文明、教导、教育、文化那些名词所指内容相配合的因素,而且它本身就是这些事物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存在条件,那就不会有低估自由的危险,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调整,也就不会有特别的困难。
当一个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以他自己的方式利用和解释经验,乃是人之为人的特权与固有条件
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与发展。
个人或家庭也不敢依照自己的意见问一问什么才是我想要的?什么才适合我自身的性格和气质?什么才能让我身上最优秀与最高尚的东西得到公平发挥,使之得以茁壮成长?他们问自己的反倒是,与我的身份相符合的是什么?与我地位与财力相仿者通常都做些什么?更糟糕者,要问比我地位与财力更高者通常会做些什么?我并不是说,他们本有自己的好恶,只是在做选择时屈从于习俗。其实他们除了从俗之外,根本就谈不上有什么嗜好。于是,心灵本身也向束缚低头:乃至寻乐自娱
想让人类成为值得瞩望的尊贵美好之物,不能消磨一切个人所独具的殊才异禀使之泯然于众
人类中的这些先进者总是或多或少有益于那些未进者——向那些不渴求自由,也不稀罕自由之助益的人点明,如果允许他人利用自由而不加以阻挠,他们也会在某些不难理解的方式下获得回报。
天才为思想和行动上的首创,首创力得为他们效劳的第一件事乃是打开他们的眼界;其越是感觉不到首创力的缺乏,就越是需要它。
俗总是从非常之事发展而来的,因而有必要对不合习俗的东西尽可能给予最自由的发展空间,以便可以随时发现其中有哪些东西适合转成习俗,这一点已经明确。
随着统治族群的变化,迁移过来的习俗很难认为是完全的真理,只有保持文化的多元,才能不停的进步
国家大众舆论支配地位在我国和其他自由国度的全面确立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定义:个人之于自己的主权正当界限与社会权利范围的问题(界限划分的问题)
如果个人与社会都有各自特别关切之事,它们就该接受各自固有的部分。凡是生活中大体关系个人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个性;而凡是主要关系社会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社会。
个人行为不得损害法律明确规定或公众默示应予视作权利的正当利益
为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遭外侵及内乱,人人都须(在某种公平的原则下)共同分担此项必须的力役与牺牲
但是即便教育,其办法也有说服劝诱和强迫的分别,而且一旦过了学习阶段,私德的培养就只能通过说服劝诱的办法。人类之所以能够分辨是非进而避恶从善,实是有赖于彼此互相帮助和互相鼓励。人们也该永远互相砥砺,促进各自优异才能的发挥,提升各自的情操与志向,使人在目标与计划的方向上,日益鄙弃愚蠢而趋向明智,日益远离卑暗而向往高明
我们不必非得跟他交往,我们有权不屑与之为伍(只是不必大肆宣扬这种不屑),因为我们有选择交友的权利。我们有权利,或许也有义务,告诫别人不要与他来往,如果我们认为他的举止或谈吐可能会对和他结交的人产生有害的影响。
如果他仅仅使我们不高兴,我们可以表达对他的厌恶,还可以远离他以及他让我们不快的事;但我们不必非得破坏他的生活。我们只要反思一下,就可以知道他已在承受或将要承受他的罪错带来的全部惩罚;如果他已经由于处置失当而毁掉了自己的生活,职是之故,我们不必再去落井下石:与其再施惩处,不如努力施救以减轻他的痛苦,告诉他应该怎样避免或补救他的行为带给他的灾祸。我们可以可怜他乃至厌恶他,但是愤怒或怨憎则不必;我们不能将他视为社会的敌人;即便我们不打算通过为他指明利害关系而进行善意的干预,我们合乎情理的最极端做法也不过是任其自作自受。可是假如他不论只身一人还是伙同他人集体行动,而违反了为保护其同胞安全的必要规则,事情就大为不同了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公众特定的义务,除自己外也没有对任何确定的个人造成明显的危害,而对于社会的损害又仅属偶然,有时这种所谓损害甚至是欲加之罪;那么这一点点不便社会尽可以容忍之,以收取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
在我们当前所处的这个时代,也有着众多严重侵犯私人生活自由的事已经实际发生了,而且还有预计会被成功实行的更为严重的侵犯在威胁着人们
即不关社会而仅及个人的行为与习惯被立法干预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
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本书的所述的整个原理
决不能因为,唯独对他人利益构成伤害或有可能造成伤害能证明社会干涉的正当性,就认定它总是能为这种干涉提供正当理由。
欲使它与给定的自由原则不至冲突,必须要得到解答。假使个人行为虽不无可责之处,然而因为它的直接恶果完全由当事者个人承受,为尊重个人自由起见可以不让社会去阻止或处罚;在这种当事者可以自由行动的事情上,他人是否也有同样的自由去怂恿或教唆呢?
因为纵然卖酒之人乐于所卖之酒被用于无度滥饮,然而合理使用之酒品也必有赖于他们供应。不过,酒商热心鼓励人们纵酒,确是一种祸害,因此国家有理由为此加以管制并要求保证,但除了这个唯一正当的理由,任何管制和要求保证都是对合法自由的侵犯。
如果国家认为某种行为违背行事者的最佳利益,而碍于自由原则不得不允许,然而它是否可以同时为此等行为设置间接障碍呢
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国家不但要在每个人特定关乎一己的事情上尊重个人自由,同时,还必须在他行使任何能予左右别人的权力上,保持一种警觉的监控。
政府干涉限度
对于这种“政府所行虽未侵犯自由,但仍须反对它所干涉的事情”,反对理由
其事由个人去完成比由政府代做大概会更好
许多情况下,尽管人民个体在某类特定事情上,一般说来可能做不到政府官吏那么好,但是让他们自己而非政府去完成仍然是可取的,因为这可以作为他们智能训练的手段,可以借此强化其主动能力,锻炼其判断力,以及在此后就要交给他们自行处理的相关问题上,获得熟悉的知识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乃是一种极大的祸患
在不违效率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分散;同时由一个集散中枢尽最大可能地让信息得到收集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