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个人所得税
根据刘颖老师和轻一整理的2021年CPA税法思维导图,供各位考生们使用。
编辑于2022-03-08 18:42:38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居民个人(全球所得)
承担的纳税义务: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只要具备一个)
住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居住时间: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非居民个人(中国境内所得)
承担的纳税义务: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住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居住时间(择一即可)
在中国境内不居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备注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我国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概念: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备注
工资、薪金所得建立在取得收入者与支付单位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上
奖金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另有的规定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午餐,超过限额的征税)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奖学金
辨析
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
劳动分红属于劳动所得,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分红属于资本利得,列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定退休、内部退休、提前退休
劳务报酬所得
概念: 是指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备注
劳务报酬(独立、非雇用) 工资薪金(非独立、雇用)
易错易混
稿酬所得
概念: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利润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
未出版、发表而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概念: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备注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属于特殊权使用费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
概念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
个人应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备注
辨析
出租车是否归属于个人
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非生产、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项目: 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登记和分配的不同情况,区分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人仍为企业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不参与分享经营成本: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参与分享经营成本: 应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概念: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备注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转赠内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是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辨析
归纳
财产租赁所得
概念: 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备注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为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前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财产转让所得
概念: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基本规定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至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在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 企业量化资产)一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量化值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且必须保证个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辨析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别人的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归纳
股票和股权不是同等概念,股票与股权转让规定归纳
个人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在免征收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概念: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收入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无亲属关系)因无偿受赠房屋受到的受赠收入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个人取得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备注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责任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属于偶然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月度税率表
经营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其他适用税率(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过程中的扣除
计征方式
按年计征: 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按月计征: 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征: 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具体计征方式
每次收入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基本生活费-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慈善捐赠等
可以扣除的费用
其他扣除费用
捐赠的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税收优惠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级别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有方向: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
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奖金,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是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服。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等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部分
备注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特殊的免税优惠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统计人大常委会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新增)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一般情况: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特殊情况: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3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限额抵免的基本规定
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抵免限额与可抵免税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可抵免限额(新增)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境内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饶让抵免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纳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 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的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与年税额计算
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与标准
基本减除费用
60000元/年
专项扣除
居民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基本规定
具体规定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与工资薪金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概念: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考的概率不大)
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例题
限制性要求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
概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领取年金三部分组成。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核心规定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核心: 单位炒了个人的“鱿鱼”所支付的补偿金,在扣除一定的免税额度后,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关系的未到期解除,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到期终止。
具体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政策核心: 提前退休属于特殊情形下的正式退休,退休工资法定免税; 但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范畴,需要将一次性收入折算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年度平均所得水平,减去年度费用扣除标准、查找税率计税。
具体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备注
该项计算不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即按照统一标准取得的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与其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收入应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难点)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概念: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计税规则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公式计算纳税。
递延纳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情况图示
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科研人员取得科研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核心: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材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针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正式员工职务科技成果的股权、出资比例的奖励暂不征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非上市非新三板企业技术人员的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可分期递延纳税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②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备注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一旦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股权转让收入首先要用于缴纳分摊税额中未到期的税款)。
如果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政策执行,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也不在本政策的范内。
归纳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
核心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表(年税率表)计算税额预扣预缴。
一般情况下的累计预扣的计算
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的一般规定
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特殊规定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新增)
备注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下的累计预扣的计算(新增)
核心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况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居民个人
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特殊扣除规则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备注
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预扣率预扣预缴税款
核心提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支付单位支付时预扣预缴税款。 但扣税时的收入额不同于规定的收入额,预扣率也不同于规定的税率。
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三档预扣率表
公式
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稿酬所得只有20%一档预扣率
公式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特许权使用费只有20%一档预扣率
公式
综合所得项目中一些特殊行业的预扣预缴税款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备注
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辨析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性质为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特别规定(新增)
核心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况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居民个人
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特殊扣除规则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备注
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新增)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归纳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不使用综合征收方式
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使用七级超额累进月税率表分类征收,不使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基本规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两类处理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具体规定(难点非重点)
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式
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式
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
内容: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式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任一年183 天的年度连续满 6 年的情形。
内容: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式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备注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计算
归纳
一般不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确定
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概念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主要政策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具体规定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经营所得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使用权)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所有权)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部分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转让股票、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票、股权的计税规则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新三板非原始股股票所得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转让联交所上市股票差价所得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新三板原始股股票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备注
转让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x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个人拍卖财产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核心政策
从2015年4月1日起,将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解释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具体规定
几个与财产转让所得相关的规定(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转让行为结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股权转让头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我的计算
关于企业转赠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特殊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释
本政策执行范围仅限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此项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分期纳税的政策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缺乏现金收入的状况。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归纳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
个人赠与或接受赠与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其他易考的政策规定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雇员律师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后,与工资薪金合并征税,办案费用支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式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预扣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税。
个人的外币收入折合成人民币的换算方法
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计税。
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其他货币的,应当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套算,按照套算以后的汇价计税。 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
概念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归纳
自行申报纳税的具体情形以及申报时间、地点和资料要求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核心政策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解释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这种方法有利于扩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扣缴义务人和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除经营所得以外所列的各个所得项目。 所得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从申报内容看,包含了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不同项目所得扣缴方法归纳
备注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税款扣缴公式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仍然保留分类征收方式,不使用综合征收的方式,年终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
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具体公式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解释
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确定汇算清缴的综合所得计税依据时,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无须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征管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报送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 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归纳
反避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仓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自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补税及加征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规定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的规定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 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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