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
2021CPA税法思维导图,介绍了房产税法、契税法、土地增值税法三大板块,结构型知识框架方便学习理解!
编辑于2022-03-23 16:35:32小税种
房产税法
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基本规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规定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②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末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
归纳
特殊情况
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开征区域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备注
独立围墙、露天泳池、加油站罩棚(遮阳棚)不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记)
归纳
个人出租住房
备注
自2019年1月1日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的一般规定
从价计征
从租计征
备注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①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对应的土地面积不超过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 ②容积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比率 ③容积率低→大地小房
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在进行10%~30%的扣除前先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确定
地下建筑物为工业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地下建筑物为商业及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地上房产与地下建筑物房产税从价计税的税额计算步骤
地上房产+地上地下相连(三步)
①确定计税余值: 需要用房产原值减除规定比例的损耗来确定计税余值;
②计算年税额: 用确定的计税余值乘税率计算房产税年税额(此步计算时也要结合税收优惠规定);
③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纳税额进行确定(由年税额折算成应履行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
单独的地下建筑物(四步)
①确定应税原值: 按照工业用途或商业用途及其他用途对房产原价按规定比例进行应税原值确认;
②确定计税余值: 用调整好的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减除规定比例的损耗计算确定计税余值;
③计算年税额: 用确定的计税余值乘税率计算房产税年税额(此步计算时也要结合税收优惠规定);
④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对应纳税额进行确定(由年税额折算成应履行纳税期)的应纳税额)。
归纳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的特殊规定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归纳
对融资租赁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等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对出租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备注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备注
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公务、办公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备注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备注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备注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
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新增)
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新增)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新增)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备注
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新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备注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新增)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备注
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备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新增)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备注
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小结
契税法
概念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备注
转让房产权属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纳税情况
契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新增)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备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不征税)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税)。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辨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备注
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某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缴纳契税
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不缴纳契。
辨析与房屋赠与有关的规定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受赠人原则上按规定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法定继承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
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调整)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具体有多种情况(调整)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按①评估价格;②土地基准圳价确定计税依据
①“营改增”后,成交价格等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也不含增值税。
“等价互换”≠“实物互换”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移交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①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②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居民购买不超过90平方米的唯一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1%征收
契税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授权国务院减免(调整)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调整)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征收管理
备注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新增)
小结
土地增值税法
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基本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买卖。
备注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两个关键特征。
辨析
“国有”和“转让”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买卖;
除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赠与;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房地产评估增值(无收入,权属未变)。
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个人销售住房。(新增)
备注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契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我国唯一个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
税率表(记)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实物收入要按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备注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备注
上述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超期利息、超标利息及罚息不得扣除。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备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归纳
可扣除的与转让新建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具体规定
备注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新增): ①能准确计算的按清算项目据实扣除; 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按预缴时的实缴数。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备注
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此项政策;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能取得评估价格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根据《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 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备注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
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归纳
扣除项目中包括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及适用情况
从不同转让主体的不同转让行为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规则
扩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例如 (注意审题))
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000万元 ——意味着计算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只有4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万元;利息支出1000万元 ——意味着计算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就是5000万元。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确定
通过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减除扣除项目求得。
评估价格的使用
备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可评估收入或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
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以确定适用税率的档次和对应的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 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命题规律
配比型——项目配比计算方法
已售(含视同销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政府等)房地产的地价成本和建造成本可扣除;
未开发以及已开发未售的地价成本和建造成本不可扣除。
归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概念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新增)
清算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条件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三种情形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形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间(新增)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归纳
一般情况下销售收入的确定(新增)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跨越“营改增”前后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营改增”之前转让房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之后转让房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扣除项目规定
不可扣除的项目
核定征收
备注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不同地区省份,分别规定不低于2%;1.5%;1%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和应补税与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新增)
征收管理
预征率基本规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备注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归纳
与土地相关的税种比较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