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资源税法、环保税法
2021CPA税法—资源税法、环保税法知识,根据刘颖老师和轻一整理的思维导图,供各位考生们使用。
编辑于2022-03-21 21:19:18小税种
资源税法
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备注
①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②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能否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要受开采地点、开采品目、产品用途的限制。
缴纳资源税的资源开采地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这会带来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
资源产品有应税与非应税的区别。
资源税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且资源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基本一致。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已经“费改税”,资源税取代了矿区使用费。
资源税的税目
基本规定
资源税的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
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归纳
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易考点
特殊规定
资源税的税率
基本规定
从高适用税率的两类情况
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和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的扣减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调整)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发法构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①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②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归纳
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备注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
核心政策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新增)
具体规定
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备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备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要确定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和从量计征的课税数量。从以往考试出题情况看,往往把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混合在一起考核。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还要特别注意有无减征、免征规定。
考生要关注资源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资源税不仅很容易与增值税混合出计算问答题,也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混合出综合题。 考生应注意
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矿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时,大多适用13%的基本税率; 但是天然气、地热适用9%的低税率。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税金的范围之内。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除原油、天然气外应税资源优惠政策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减免
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特殊减免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备注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原优惠政策(新增)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3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资源税减免税的享受(新增)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资源税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核心政策
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概念
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税率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释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税收减免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归纳
从特点分析,减免水资源税的项目一般具有限额内农业生产用水、军事单位非公共方式用水、水的循环利用等特征。
税收征管
信息共享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试点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
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时间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征税主体
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小结
环境保护税法
概念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和国领域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开征的税种,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税的特点
属于调节型税种。
其渊源是排污收费制度。
属于综合型环境税。
属于直接排放税。
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
采用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
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备注
环保税的纳税人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
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处理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归纳
环保税的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噪声计税备注说明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备注
大气污染物税目中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固体废物税目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应纳环保税的噪声只包括工业噪声。
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
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保税的计税依据
基本方法
解释
①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②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备注
由于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大气、水的污染物不止一种,征收环保税的项目也有具体的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方法和顺序)
①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③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保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
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①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 ②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率
应税噪声
超标分贝数=产生噪声分贝数-排放标准限值 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注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归纳
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组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备注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备注
①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③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
小结